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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的海国家 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拉托维亚三国构成波罗的海国家,它们在地缘上是近邻,有相似的历史遭遇,至目前都未加入独联体,而是成为了“北方联盟”(Nordic Council)的观察成员国。这一联盟的其他成员国还有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77]。 立陶宛 一、法律史 13世纪,立陶宛人不断地抵抗条顿骑士的入侵,并曾经受东条顿人的统治。从东条顿人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后,该国享受了好几个世纪的统一和独立,并于14-15世纪征服了白俄罗斯的大部分。1386年,立陶宛国王约盖拉(Jogaila)与波兰王后结婚并被加冕为波兰国王。1569年,在俄国的压力下,立陶宛与波兰合并,但这种合并并未损害立陶宛在法律上的自治。由于对波兰贵族的不满,立陶宛于1655年加入了瑞典,但在18世纪早期,又成为波兰的一部分。在波兰第三次被瓜分的过程中,立陶宛成为俄国的一部分。 在一战期间,立陶宛被德国占领。战后的1918年,宣告成立了独立的立陶宛共和国。1923 年,立陶宛吞并了波罗的海边的德国城市克拉依佩达。同年,波兰占领了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 1926年,军人解散了议会并建立了独裁统治。1927年,立陶宛就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商法典、 在二战之前,由于德国与波兰的紧张关系,立陶宛向苏联请求帮助。1940年,宣告成立了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90年2月16日,立陶宛宣布独立于苏联,该独立于1991年获得了承认[78]。 古立陶宛法律的首要的成文渊源是Sudebnik(一种刑法典),它是在1468年,在卡西米洛·雅杰罗(Casimiro Jagellone)的统治下编订的。随后于1529年、1566年和1588年诞生了立陶宛的三部成文法,它们由西吉斯蒙德(Sigismondo)一世所承认,用俄语写成。这些成文法给了立陶宛的习惯法、德国的规则(它们吸收了罗马法的解决方法)以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加进了波兰的规则。同时,这个国家的波罗的海城市继受了受著名的《萨克逊明镜》影响的马格德堡市民法。天主教的教会法也适用于通常的情况。 立陶宛处在沙皇的权力下之后,俄国人对当地的法律采取了三种不同的态度:第一是尊重,叶卡特琳娜二世女皇采用了这一态度;第二是把它们重新法典化,1833年,在斯佩兰斯基伯爵的推动下,产生了丹尼洛夫维奇的法典编纂草案;最后是把1840年的《俄国法律汇编》推广适用于立陶宛,并禁止使用立陶宛自己的语言文字。从1864年到1904年,一直是这样的状况,其间进行了不少改革。例如,19世纪以来,地产也可以为非贵族所有。 立陶宛的北部,交替处在瑞典(从1561年到1721年)和俄国人的权力下,由于亚历山大二世的提议,F.冯·布恩(Von Bunge)被委托编订兼涉公法和私法的“波罗的海政府的行省法”,第三卷的标题是“立陶宛(livonia)、爱沙尼亚和库尔兰狄亚(Curlandia)的私法”,它于1865年生效。该作品用德语写成,然后被译成俄语,它包括了在1918年拉托维亚和爱沙尼亚获得独立后残存的德国模式,它一直适用到新的文本的最终采用(例如,拉托维亚于1932年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79]。 东欧剧变后,立陶宛于1992年10月25日颁布了“宪法”;1991年9月5日,“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法”;1992年10月6日,“抵押法”;1990年5月22日,“企业法”;1990年7月30日,“合股公司法”;1990年10月16日,“合伙法”;1995年7月5日,“投资公司法”;1990年7月31日,“企业登记法”;1992年9月15日,“企业破产法”; 1991年2月28日,“关于开始国有财产私有化的法律”;1990年12月29日,“外国投资法”; 1991年7月23日,“关于支付不能的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的法律”;1993年,“商标和服务标志法”;1996年1月16日,“证券的公开交易法”;1994年12月1日,“银行法”;1994年12月21日,“商业银行法”;1994年4月26日,“土地法”。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立陶宛于1964年根据当时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这是该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民法典。从苏联独立后,1992年提出了制定新的民法典的问题并组织了编纂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新近的模式――意大利民法典的模式、魁北克民法典的模式和荷兰民法典的模式――提出了草案,该草案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场,分为7编:第一编,一般规定,其中包括国际私法的规则,并广泛地参考了关于合同之债的准据法的1980年罗马公约;第二编,人,包括关于法人和商业公司的规定;第三编,继承;第四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五编,债,分为债之一般和合同之债两部分,这一编完全遵循荷兰民法典和欧共体法的模式;第六编,知识产权;第七编,运输法。但是,这一草案没有成为法律,立法者改为采取更保守的立场,提出了对1964年的民法典进行重新编纂的方案,完成了一个针对该民法典之弱点的范围广泛的修正案。它保留了苏联时期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对民法的调整对象、法人的能力、信用担保的形式、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作了修改;重新编订了条目;新设了第95条和第97条,它们分别关系到社会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市所有权两种形式)和私人所有权[80]。 三、土地所有权 在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的时期,1977年的苏联宪法也适用于立陶宛,因此,该国也曾实行过土地的绝对国有制。从苏联独立后,土地被私有化了。1994年4月26日,立陶宛颁布了土地法典,该法大大地改变了原先的土地制度,承认了土地私有权。根据该法典第3条的规定,立陶宛共和国的所有土地,仅可由立陶宛公民和国家享有所有权,但外国也可以为了建立其外交和领事机构的目的,以所有权的形式占有土地。第4条规定国家专有如下土地:(1)国有道路和通常使用的铁路;(2)国家公园;(3)具有国家意义的森林;(4)具有国家意义的历史、考古和文化物件;(5)具有国家意义的内水;(6)领海内的大陆架。这些土地不能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但国有土地可以授予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林业部门等占有,但它们是土地的使用人而非所有人。国家还可以把国有土地租给他人。第17条规定公民可以拥有如下土地:(1)根据“关于返还仍然存在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无偿地被返还或收受的土地;(2)根据“土地改革法”和本法从国家获得的土地;(3)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根据土地转让协议从其他公民取得的土地,以及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取得的土地。第19条规定了私有土地可以继承。第20条规定了这种土地可以抵押。 四、国有企业 1991年2月28日,立陶宛颁布了“关于开始国有财产私有化的法律”; 1991年7月23日,颁布了“关于支付不能的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的法律”,通过这两个立法文件,立陶宛以发行私有化证券的方式实现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 爱沙尼亚 一、法律史 爱沙尼亚部落于10世纪生活在这个国家。12世纪,汉莎同盟试图在这个国家传播基督教并对之进行控制。1219年,该国为丹麦国王瓦尔德马尔·塞依尔(Valdemar Sejr)征服 ,并于1346年把它卖给了德国。1561年成为瑞典的领土;1710年被俄国吞并。 1917年革命后,爱沙尼亚获得了广泛的自治,但同年被德国军队占领。德国军队于1918年撤出,爱沙尼亚宣布独立,并在芬兰和英国军队的帮助下,成功地阻止了新的俄国军队的占领。1920年与苏联的和约确认了爱沙尼亚的独立。但在1930年,反议会分子和法西斯党获得了广泛的影响。在二战之前,爱沙尼亚宣布中立。1939年,苏联获得了进入波罗的海的军事基地并强迫爱沙尼亚建立新政府,该政府请求加入苏联,爱沙尼亚因此被苏军占领。 在二战期间,爱沙尼亚被法西斯德国占领,1944年被苏军恢复[81]。1990年2月 24日 ,爱沙尼亚宣布从苏联独立。1992年6月28日,该国颁布了独立以后的“宪法”,它是以全民公决通过的,强调今天的爱沙尼亚与非苏维埃的建立于1918年的独立的爱沙尼亚共和国的联系。 1990年6月30日,爱沙尼亚颁布了“所有权法”,在1994年6月28日颁布爱沙尼亚共和国民法典之前,财产关系由“所有权法”调整。该法凡49条,规定了财产的所有人、所有权的形式、财产的来源、自主所有权的范围、保护所有权的法律手段等。就所有权的形式而言,有私人所有权、市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也有由上述所有权构成的混合所有权。各种形式的所有权被宣布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他拥有的财产。关于土地,该法规定土地及其地下土壤、空间、地下的自然资源、领水、大陆架,排他地属于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这是前苏联时期土地绝对国有制的延伸,但这种规定被后来的立法改变了。1993年6月17日,颁布了“私有化法”;1993年2月5日,“返还被非法剥夺的财产的程序的法令”;1992年11月23日,“版权法”;1992年9月18日,“商标法”。1989年11月17日,“企业法”;1990年9月26日,“融资租赁法(leasing)”;1991年9月11日,“外国投资法”;1994年4月19日,与美国签订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条约”。1993年7月7日,“竞争法”。1991年8月14日,“关于爱沙尼亚工商会(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仲裁法院的法律”;1990年2月23日,“关于设立爱沙尼亚银行的法律”;1992年11月8日,“保险法”;1991年9月11日,“关于外资企业的让税的法律”。 1995年,爱沙尼亚在美国专家Joachim Zekoll(土伦大学教授)的帮助下,修订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典[82]。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1994年6月28日,爱沙尼亚通过了自己的新民法典。 这一新民法典实际上是一个部分的重新法典编纂,它是通过1994年6月28日的“关于民法典总则的法律”完成的。其第一部分于1994年9月1日生效,它包括179个条文,规定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把商业公司、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留给商法典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编的第5章,包括了许多国际私法的规则(第124-168条)[83]。有关资料没有提供对被重新编纂的法典是什么样的法典的说明,它很可能就是苏联时期的爱沙尼亚民法典。 就爱沙尼亚的商法典而言,尽管上面提到的一系列的特别法调整着自1990年以来的涉及到商业公司的法律问题,但最近产生了一部新的商法典的草案,它是在德国的技术合作局(GTZ)的帮助下制定的[84]。由于这一因素,可以设想它会受到德国商法典模式的强烈影响。爱沙尼亚商法典草案的出现,标志着这个国家对苏联的民商合一模式的放弃。目前我没有得到这一草案已经成为法律的报道。 三、土地所有权 1990年6月28日,刚刚独立的爱沙尼亚颁布了“所有权法”,规定土地排他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反映了社会主义时代的遗产。确实,在许多刚刚脱离社会主义制度的东欧国家,都有过这种类型的规定,但它们很快就为更为自由化的规定所取代,爱沙尼亚也不例外。1993年2月15日,爱沙尼亚颁布了“返还被非法剥夺的财产的程序的法令”,规定国家返还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初以及在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过程中被非法剥夺的包括土地在内的私人财产,以这种方式,爱沙尼亚确立了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四、国有企业 如果说在爱沙尼亚,土地私有问题并未通过一个清算性的立法以根本变革的方式加以解决,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问题,爱沙尼亚是以这种方式解决的。1993年6月17日,爱沙尼亚颁布了“私有化法”,这是一个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私有化的法律,它是按照俄罗斯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模式制定的。通过这一法律,爱沙尼亚实现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爱沙尼亚私有化的特点是没有一个详尽的私有化计划,对国有企业的解消通过特别的决定进行[85]。 拉托维亚 一、法律史 13世纪,生活在现今的拉托维亚地方的各个部落被德国占领。16世纪,脱离了德国人统治的拉托维亚被在许多国家中瓜分。1629年,拉托维亚成为瑞典的一部分。1710年,它被俄国占领。1915年,它又被德国占领。战后的1920年,成立了独立的拉托维亚共和国。 拉托维亚从1890年开始起草自己的民法典,有过1912年、1913年草案,草案于1937年成为法律。 1940年,拉托维亚被苏联占领;1941年被法西斯德国占领;1944年被苏联恢复并成为苏联的一部分。 1990年,拉托维亚宣布独立于苏联;1991年,这种独立获得了承认[86]。 独立后,1991年12月10日,拉托维亚颁布了“关于公民私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宪法”;1993年5月11日,“版权和邻接权法”;1993年3月9日,“商标法”;1990年9月20日,“企业活动法”;1990年12月12日,“国有企业法”;1991年1月23日,“有限责任公司法”;1991年2月5日,“合伙法”;1990年3月2日,“银行法”;1991年11月5日,“外国投资法”;1994年1月13日,与美国签订了“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条约”;1995年8月23日,“票据法”;1996年12月5日,“农村地区土地私有化法”。 拉托维亚在1940年被苏联占领之前,于1937年1月28日就有了自己的民法典,我在UNIDROIT见到了该民法典1938年的德文版,它与在里加的德国法学家具有联系,包括一般规定(Bestimmungen)、国际私法、家庭法、继承法四个部分,共计829条[87]。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东欧剧变后,拉托维亚复活了1937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1992年9月1日重新生效。它分为4编,共2400条。第一编,家庭;第二编,继承;第三编,物权;第四编,债。在第一编之前,有涉及一般规定的25个条文[88]。但现在正在荷兰外交部的资助下,考虑制定新的民法典,并为此设计了科研项目。2001年,我在哈佛大学图书馆的藏书目录中查到了拉托维亚法学研究所编的《民法典》[89],不知它是新章还是旧作。
三、土地所有权 在作为前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的时期,拉托维亚实行土地的绝对国有制。从苏联独立后,拉托维亚进行了土地方面的私有化改革,允许私人拥有土地。1996年12月5日,颁布了“农村地区土地私有化法”。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在拉托维亚,土地可以由拉托维亚公民所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所有的公司所有,并可以由在拉托维亚进行了企业登记的公司(Statute company)和宗教组织所有。其他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制内获得土地的所有权[90]。显然,土地私有制在拉托维亚已被确立。 四、国有企业 拉托维亚于1994年4月2日建立了私有化局,执行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1996年,该国决定清算国家财产基金,通过让与仍然国有的、以前由这一基金和各部掌握的企业来加快私有化。不进行私有化的,只包括被认为具有战略利益的企业和具有文化价值的企业。1996年是该国私有化过程中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这一年的头两个月中,有318家国有企业被以私有化的方式转让,比1995年的数字增加了1 .5倍,只有50个组织没有被私有化,它们是地区的道路维护单位、农业方面的研究站、实验室和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如港口、邮政企业和铁路等。该国的私有化局指望,在1988年上半年基本上结束私有化工作[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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