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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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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 一、法律史 匈牙利是一个由亚洲的匈奴民族移居欧洲后建立的国家。在1848年之前,匈牙利的法律发展没有受到外国法的影响。在这一历史时期,该国法律的基础是习惯法。在公元1000年该国皈依基督教后,习惯法得到了由僧侣法院实施的教会法的补充。城市化为编纂受德国榜样影响的城市法规提供了可能。由于在波伦那和巴黎培养的法学教授的参与,该国卷入了受罗马法影响的过程。从15世纪开始,该国开始以有机的方式汇集和编纂习惯法和国王的立法。1514年,伟大的法学家维尔波齐(Werboczy)完成了“三分作品”(Opus Tripertitum),它是一部匈牙利王国的习惯法的汇集,后来得到了议会和国王的批准,但没有被颁布为法律,法院由于其权威性,仍然适用之。1584年,王国的法律被收集在“匈牙利法律大全”中[141]。 1848年发生了匈牙利自由主义的革命,在这场革命中,议会批准了十几个废除封建制度的不动产体制的条例。革命失败后,匈牙利的国王――他也是奥地利的皇帝――把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扩张适用于匈牙利。1860年,匈牙利重新获得了法律上的自治,于1861年废止了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由最高法院召集了一个委员会编订“临时审判规则”由法院适用。19世纪,匈牙利的大学建立起来,德国的潘得克吞学派征服了匈牙利的法学教育,学者们主张以立法的方式使匈牙利的古代法满足新的需要,这种主张获得了认同,由此开始了匈牙利民商法典的编纂。1900年,1911-1915年和1928年分别制定了民法典的草案,这些草案除了法律行为以外,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1875年制定了匈牙利商法典,它也是受德国模式影响的[142]。 东欧剧变后,匈牙利于1989年颁布了“宪法”;1987年,颁布了“土地法令”;1990年,颁布了“禁止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了“破产法”;1989年,颁布了“已登记的设计专利法”;1995年,颁布了“公共收入(Procurements)法令”;1993年,颁布了“产品责任法”;1991年,颁布了“关于为持久使用而生产的产品的保护义务的法令”;1987年,颁布了“商业组织法”,同年颁布了“破产清算程序和最终资产负债表(Accounting)法”;1987年,颁布了“私人企业法”;1991年4月3日,颁布了“外国投资法”; 1995年,颁布了“出卖国有企业资产法”。另外还颁布了“劳动法典”。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匈牙利于1959年制定了民法典,它分为五个部分:1、适用民法的总的原则;2、关于法律人格的规定;3、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占有权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措施;4、关于债的规定;5、关于继承的规定。总的来说, 匈牙利民法典吸收了德国的模式,但没有采用法律行为制度, 这不是因为法律行为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行不通,而是因为在德国的学说在匈牙利大兴其时的时代, 匈牙利的伟大的学派领袖感到了反对过分抽象的范畴的必要,因此,他们接受了德国的潘得克吞学派的学说,但从中剥离了法律行为的范畴[143]。 匈牙利在诸前社会主义国家中,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走在前列的国家。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匈牙利于1977年对民法典进行了根本的修改,以使之现代化并适应新的需要。现代化体现在吸收了1977年的东德民法典的某些创新,例如人格权的保护、环境的保护和新财产的保护、消费者的保护;适应新的需要,指该国自1968年以后,采用了计划市场体制,因此减少了关于国家的社会主义财产的规定并减少了中央行政机关的计划者的权力,并对关于法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企业的自主权)、关于财产的规定和关于合同的规定作了修改。[144]由于这些自我更新措施,经修订后的匈牙利民法典更接近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在东欧解体之后, 匈牙利也像捷克斯洛伐克一样,以重新编订条目的方法改造了过去的民法典,而不必把已有的民法典完全推倒重来。 但近年来,匈牙利为了加入欧盟,为此要满足欧盟对其法律提出的要求,正在把与欧盟立法相关的民法整合成新的匈牙利民法典,并增加本国人民对欧盟法律的了解。待吸收的欧盟法的主要领域是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机构法、消费者保护法和保险法。 在商法方面,东欧剧变后的匈牙利复活了采用德国模式的旧的商法典。 三、土地所有权 1972年匈牙利宪法第6条规定,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但同一宪法的第8条并未确立土地的绝对国家所有制,在该条的规定中,国有土地仅仅是国家财产之客体的一种,换言之,应该还存在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土地,可惜这部宪法未明确规定它们都是什么,尤其是没有说明是否包括私人土地所有权[145]。据有的学者的观点,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匈牙利,私有的或小规模的生产就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146]。因此,相较于曾经采用绝对的土地国有制的前社会主义国家,匈牙利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化的紧迫需要,因此,匈牙利同波兰一样,也以比单纯的私有化更加广泛的方式解决了土地作为市场中的自由财货的问题[147]。 四、国有企业 早在东欧剧变前,匈牙利在1988年就通过法律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激进的改革,授权国有企业把自己转化为股份公司,与外国合伙人构成混合公司[148]。由于改革动手早,因此,东欧剧变后,匈牙利改造国有企业的任务要轻得多。1995年5月,匈牙利颁布了“出卖国有企业资产法”,并建立了私有化局,以它们为工具实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与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采用的广泛分散前国有企业的股份于大众手中的私有化战略不同,匈牙利采用的是出卖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战略,在实施过程中,曾遇到找不到足够的买主的困难, 因此面向国际市场寻求买主[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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