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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
罗马尼亚 一、法律史 众所周知,罗马尼亚人是达契亚人的后裔,这一强悍的民族于公元106年被古罗马皇帝图拉真征服,为了纪念这一艰难的胜利,该皇帝在罗马建立了被保存至今的、描述这场征服之过程的图拉真纪功柱。这场历史性的战役建立了古罗马尼亚人与罗马文化的联系,成为罗马帝国的达契亚行省。在公元118-119年的期间,变成上下达契亚两个行省。于公元123年变成3个行省,从上达契亚把波罗里森西斯达契亚分离出来。最后,于公元168年由哲学家皇帝马可·奥勒留把上下达契亚合并为阿普伦西斯达契亚行省,次年,又从这一行省中分离出马尔文西斯行省。这3个达契亚行省,受罗马的元老级别和执政官等级的总督统治,被称为“奥古斯都的使者三达契亚的类裁判官”,驻节于乌尔比亚·图拉真萨尔米泽节图萨城。[150] 由于上述渊源,现在的罗马尼亚人仍然认为他们是东罗马世界的传人。他们的语言──罗马尼亚语,与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和法语一样,是从拉丁语派生出来的。在讲上述语言的人民中,罗马尼亚人是唯一以他们的罗马传统命名的人民。尽管罗马尼亚人生活在讲斯拉夫语、匈牙利-芬兰语的邻居之中,他们仍然构成一个讲罗曼语的人民的岛屿。在从中世纪到现代的历史上,罗马尼亚由瓦拉奇亚、摩尔达维亚和特兰西尔宛尼亚(Transylvania)三个公国构成。 它们都处在三个扩张性的帝国――奥斯曼帝国、沙皇俄国和哈布斯堡帝国――的包围下,但它们在许多其他国家都被从欧洲地图上抹去的情况下,保持了自己的国家的完整。 在瓦拉奇亚和摩尔达维亚,自14世纪至18世纪,受习惯法、拜占庭法和教会法统治。在1450年前,广泛地继受了拜占庭的世俗法和教会法。自1600年始,开始了封建法的法典编纂。18世纪,自然法的观念开始流行,进行了习惯法的私人编纂,如此,进入了世俗法的法典编纂阶段[151]。 特兰西尔宛尼亚的拉丁文化在与中欧和西欧的文化的联系中得到了发展,这一地区的人民信仰天主教,有许多青年在西方的著名大学学习,它们包括巴黎大学、波洛尼亚大学、帕多瓦大学和费拉拉大学,学习的主要科目是罗马法。作为这种学习的成果,1548年产生了法学著作《对话》、1593年的《法的纲要大全》,它们都继受了罗马法的概念体系[152]。从1540年至1848年特兰西尔宛尼亚获得了自治,从1571年至1691年获得了完全的独立。在这些时期,议会通过了习惯法的汇编[153]。 罗马尼亚的统一运动开始于1859年,这一运动在1918年,在一战结束后取得了成果,它表现为统一的罗马尼亚国家的建立。统一后的罗马尼亚尤其注意借鉴法国和其他拉丁语族国家的法律。1864年,在国王亚历山德鲁·约安·库查(Alesandru Ioan Cuza)的提议下制定了民法典,它就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产物,该民法典在1925年、1934年和1938年都有新的版本。1887年的商法典主要采用了1882年意大利商法典的模式,该法典在1925年和1928年,都有新的版本。1939年,德国法的影响扩及于罗马尼亚,1940年通过了新的德国式的民法典。[154] 在二战爆发后的1940年,罗马尼亚失去了1/3的领土和人口。1945年二战结束后,罗马尼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对待旧法的问题上,罗马尼亚人表现了高度的智慧,即把作为多年学习外国先进经验的结晶和民族文化结晶的民法典保留下来,而未当作旧的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打碎,此举并不符合当时的意识形态背景,可以想象作出这种选择的罗马尼亚人承受了不少压力,但几十年后发生的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复活前社会主义时期的民商法典的事实证明,罗马尼亚人这样做十分明智。尽管如此,罗马尼亚人仍然于1956年对旧民法典作了修改,并于1955年遵循苏联模式颁布了家庭法典,可以想象民法典中的亲属法部分已被这一法典取代。这一家庭法典并不名实相符,因为它还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定。70年代,罗马尼亚制定了一个社会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它受经过苏联的中介的德国模式的影响,有关于总则的规定,其中规定了法律行为,但没有成为法律[155]。 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后,罗马尼亚开始了长期的独裁统治,该种统治在1989年12月的人民起义中被推翻,这场起义的结果是当时的最高国家领导人齐奥塞斯库被枪杀和政治制度的更替,它成了作为本文研究背景的“东欧巨变”的催化剂之一。新的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以多党制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民主制[156]。尽管如此,社会主义的罗马尼亚对旧法律采取了十分现实主义的态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把旧民法典废除。这种作法在有了几十年社会主义制度经验的国家被传为佳话。历史证明了这种作法的正确性。 东欧剧变后,1991年11月21日,罗马尼亚颁布了“宪法”,该宪法是由制宪会议通过并根据全民公决的结果生效的。以之为基础,尔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它们是:1990年11月16日的“商业组织法”;1990年11月5日的“商业登记法”;1990年7月31日的“关于重组国有企业为自主的国有公司和合作体(Cooperation)的法律”;1991年8月14日的“公司和私有化法”;1991年1月29日的“不正当竞争法”;1991年8月1日的“工会活动法”;1991年2月8日的“集体劳动合同法”;1991年4月3日的“外国投资法”;1998年1月28日的“私有化法”。
五、民商法典的结构[157] 罗马尼亚至今适用1864年的旧民法典。该民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式,共计1914条。在这三编之前,有一个包括5个条文的序题,它是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的,其第2条为1992年10月1日的第105号法律废除,其他条文保持效力。关于人的第一编被1955年的家庭法典和关于自然人与法人的法令完全废除。第二编全部至今有效。该编维持了不动产与动产的物的分类,承认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役权这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多见的。第三编的内容基本全部保留,只废除了第3题“合同或协议”的第9章的第5节“宣誓人”,这大概是为了贯彻唯物主义;第4题“婚姻契约和配偶双方各自的权利”被整体废除,这是人对法的整体废除的延伸。第5题“买卖”的第6章“买卖因赎回权而解除”被整体废除。第16题“未来孳息的抵押”被整体废除。第8题“优先权和抵押权”的第3章是“抵押”,其中的第1节“丈夫为妻子的担保”、第2节“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和禁治产人的利益作出的担保”被整体废除[158],第三编的其他内容,在罗马尼亚的前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和后社会主义阶段都一仍其旧,这是一个法律史上的奇观。 在诸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中,罗马尼亚民法典是唯一不包括总则的。学界的通说认为罗马尼亚民法典采自法国民法典的模式,但罗马尼亚学者多次指出,他们的民法典受到了比利时民法典的重要影响。而且,其关于优先权和抵押权的规定,受到了皮萨内利的意大利民法典草案和1865年的意大利王国民法典的影响。此外,这部法典的制定者也很注意法国的学说以及罗马尼亚习惯法中的传统制度[159]。 1887年的商法典在社会主义时期的罗马尼亚也部分地被适用,换言之,它像民法典一样,并未被完全废除[160]。东欧剧变后,罗马尼亚倾向于重新编纂该国1887年商法典的修订本[161]。 三、土地所有权 根据1975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社会主义时期的罗马尼亚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根据农业合作社章程归合作社农民家庭使用的小块土地,也是合作社的财产[162]。因此在这一时期,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东欧剧变后,罗马尼亚于1991年12月8日制定了新宪法,其第41条第2款规定:“私人财产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其所有人是不可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外,根据1991年4月3日颁布的“罗马尼亚外国投资法”第1条第4项的规定,外国人不能在罗马尼亚取得土地所有权[163]。对上述条文的反面解释是罗马尼亚公民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同条第4款还规定了利用私人土地之地下部分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问题:“为了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项目,公共机关有权使用任何不动产的地下部分,但负对其所有人赔偿由此对土地、建筑和其他可归咎于公共机关的损害的义务”[164]。根据这些规定,我们似乎可以判定,现在的罗马尼亚已承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 四、国有企业 1991年8月,罗马尼亚制定了第一个私有化法“公司和私有化法”,规定了完全出让国有企业的模式。按照这种模式,根据1990年的第15号法律被转化的国有企业的30%的股份,可以通过发行的“所有权证书”由公民大众获得。这种证书代表着对由政府的国家私有化局组织的5个投资基金之一的参与权。这样的证书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或按特别有利的条件与处在私有化过程中的企业的股份相交换。法律承认所有权证书在公民间的自由流通,但不能把它们转让给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其余的70%的国有企业的资本由一个国家财产基金管理,它作为股东参与企业的经营。这一基金的首要目的是逐步地通过各种形式的公开竞争、投标,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直接的让与把公共财产的股份消解[165]。也许是因为上述私有化计划不成功,1998年1月28日,罗马尼亚又制定了第二个私有化法。据新闻界的看法,在各前社会主义国家中,罗马尼亚的私有化法是制定得最慢的。在社会主义时期,罗马尼亚没有私人经济成分。迫于改革的压力,罗马尼亚议会未经投票通过了上述私有化法,目的在于加快该国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步伐。根据这一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在私有化部的监督下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被出售,但诸如电力和交通等公用设施不在私有化之列。[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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