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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越南

 

              一、法律史[235]

      

              越南曾为中国的属国,在中国古代法典的辐射区之内[236]968年,越南建立了丁朝,此为越南立国之始。丁朝之后,越南历经了前黎、李、陈、胡、后黎、南北朝、西山、阮等八个朝代,各朝都有自己的法律。李朝的明道元年(1042年),公布了越南历史上的第一部刑书;陈朝的建中6年(1230年),制定了《陈律》20卷,它几乎完全是按中国古代法典的模式制定的,诸法合体,包罗万象。后黎朝时期,越南又仿中国法令编纂了《洪德法典》,其中包括了有关军制、刑法、民法的规范;阮朝时期的嘉隆14年(1815年),颁布了《嘉隆法典》[237]。由于越南处在中国与印度之间,又由于该国的主流宗教是小乘佛教,该国的法律除了受到中国法的影响外,还受到印度法的影响。1884年,越南沦为法国的被保护国,后者在越南建立了持续90年的殖民政权,在这一时期,法国在越南推行自己的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为越南创造了拼音文字,从此越南日益脱离汉文化的影响。法国人把越南分为北圻、中圻和南圻三个部分,各自实行不同的统治制度。在法律上,在三个区域适用三部不同的民法典:1831年的北圻民法、1836年的中圻民法和1883年的南圻简要法典[238]。而且,越南同印度支那的其他国家一样,可能曾适用一部“法联邦民法典”(Code Civil de L’Union Francaise[239]。在一些殖民主义国家,例如法国和意大利,都制定过这样的殖民地立法,并形成了所谓的“殖民地法学”。这些法典的内容基本上是宗主国的相应法典的翻版,“法联邦民法典”也是法国民法典的翻版。1940年9月,日本占领越南,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此后法国卷土重来,经过奠边府决战,法国人败绩。194592日,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这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政权。随着法国殖民者被赶出越南,胡志明主席发布第90/SL法令,宣布在统一适用于全国的新法得到颁布之前,暂时维持三圻现有法律的效力。直到越南建国5后的1950年,胡志明仍颁布法令,允许不与新法的原则冲突的旧法继续适用。所有的旧法,到1959年才全部废除[240]1946年始,美国对越南南方进行统治,直到1975年美国从南越撤出。这一时期,不排除美国法影响越南的可能。1976年7月2日,在经历了长达30年的抗法和抗美战争后,越南成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

越南实现统一后,建立了与前苏联的密切联系,在各方面都向老大哥学习,法律方面自不例外。这一时期,越南实行计划经济,穷兵黩武,搞印支联邦,导致了与中国的边界战争。由于没有把国家工作的中心及时地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越南的国民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沿。穷则思变,1986年12月,越南共产党召开了“六大”,组成了以改革派阮文灵为总书记的新班子,确定了革新路线,把各项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越南的国家道路由此发生了一个大的转折。由于路线正确,越南开始在政治、经济和外交上取得成就。政治上,越南革新图强;经济上,越南改革开放,高速发展,成为东亚地区最具活力的国家之一;外交上,越南不分意识形态地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中越关系也得到了改善,1988年,越南删去了其1980年宪法序言中攻击中国的词句。1991年6月,越共召开了“七大”,通过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使“六大”提出的革新思路和目标更加清晰,指出越南尚处于社会主义过渡阶段,尚未进入社会主义。在这次会议上,杜梅成为新的总书记,他继续实行改革开放路线。苏联解体后,越南开始注意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学习的目标转向中国,中越关系在这一期间实现了正常化。1990年以后,对中国法多有借鉴。1996年,越共召开了“八大”,选举李可飘担任总书记,“六大”以来的革新路线得以继续[241]

  “六大”的革新路线的一部分是加强法制建设。根据越南法专家米良的研究,在越南《人民报》20年间登载的150件法律中,“六大”前颁布的只有8件,其余的都是在“六大”后颁布的。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越南初步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齐全,规定详备。这些在东欧剧变前后颁布的法律与民商有关者计有:1992年4月25日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87年12月29日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1988125日的“外国向越南转让技术法”;1989128日的“关于保护工业所有权的法令”;1989年7月28日的“矿产资源法”;1990年3月30日的“资源税法”;1990年7月的“国营企业、私人企业、股份公司法(试行)”;1990830日的“继承法”和“劳动合同法”;1990年12月21日的“公司法”和“私人营业法”;1990年12月27日的“商品质量法”;1991326日的“房产法”; 1989年9月25日的“经济合同法”; 1991429日的“民事合同法”;同年颁布了“出口加工区规定”;1992年的“外国人在越南投资及租赁土地条例”;1994122日的“关于保护作者版权的法令”;同年颁布了“工业园区规定”[242]。此外,越南还颁布了“商业破产法”、“进出口税法”、“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法(199475日)”、“越南海商法典”等民商立法。尤其重要的是,越南于1995年10月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上述法律的清单可以告诉我们越南在东欧剧变前后制定了哪些民商立法,从这些法规的名称来看,同样的或类似的立法在中国是存在的,越南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显然受到了其最大的邻国的影响。这些立法的内容取决于如下事实:在本研究考察的30个国家中,越南是很少的仍然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国家之一,这一属性无疑会极大地影响上述越南民商立法的风格和内容。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越南民法典发韧于1980年11月3日的第350/CD号政府令,它导致了司法部主持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成立。1995年2月,产生了民法典第12次草案并向国民公布征求意见[243]19951028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大会根据1992年宪法第84条的规定,通过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于199671日生效。1998年,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米良翻译的该法典的中译本[244];同年,中南政法学院的民法研究生吴远负完成了这一法典的另一个中译本。

  越南民法典共分为7编(Part),凡838条,是一部很有特色,不失为先进的民法典。

    第一编为总则。其第一章规定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了尊重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这一条的前部具有国家主义的色彩。另外规定了尊重善良风俗和传统的原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第7条);平等原则(第8条);诚信原则(第9条);和解原则(第11条)――此条具有浓厚的东方色彩;适用习惯法和类推适用法律的原则。第2章的第2节用21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第34条规定了个人秘密权;第42条规定了住所安全权;第43条规定了信仰和宗教自由权;第44条规定了迁徙自由权;第46条规定了营业自由权,其中规定的许多权利,许多国家都规定于宪法之中,而越南民法典把它们规定在民法典之中,这是很先进的。越南民法典规定的其他人身权还有:姓名权、姓名更改权、民族确定权、肖像权、生命、健康、身体安全保障权(其中包括了病人受医疗处置时的同意权)、名誉、人格、威信受保护权、结婚权、夫妻平等权、家庭成员之间享有的相互关心权、离婚权、确认父母、子女权、收养子女权和被收养权、国籍权、劳动权、创作自由权。这些人身权中的许多,是中国的人身权立法和理论所不包括的;其众多的条文,证明一些中国学者的“民法典中的人身权部分没有多少东西可以规定”的观点难以成立。第3章规定法人。在法人的分类中,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军事单位、政治机构或社会-政治机构,然后才是经济组织、基金会。第4章规定了家(Household)和合作组。把“家”作为民事主体的规定,体现了浓厚的东方传统色彩[245]。第5章规定了民事交易。此处的所谓的民事交易,就是通常术语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以前者取代后者,是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普遍作法。第6章规定代理;第7章规定期间;第8章规定诉讼时效。

    第二编规定了财产与所有权。第1章规定通则;第2章规定财产所有权的种类;第3章规定所有权的内容;第4章规定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全民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此外还有三者的混合所有权,这些规定具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第205条规定了全民所有权;第206条规定了全民所有权的国家行使;第209条规定了经营权。第5章规定了所有权的设立和终止;第6章规定了所有权的保护;第7章规定了关于所有权的其他规定。主要内容是所有人的义务,包括保护环境的义务、紧急情况下所有人的义务,这些都是很先进的规定。这一部分的其他内容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把相邻关系理解为所有人的义务,颇有新意又符合该制度的本义,换一个角度看,这种关系的确实是所有人之义务的体现。

第三编规定了民事债和民事合同。第1章的内容包括通则、民事责任、债的移转、债的担保(抵押、出质、定金、附带担保、交付保证金(Escrow account)、保证、违约金等形式、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定等。交付保证金是一种新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方式,值得中国引进;但违约金在中国以被证明不是一种担保而是违约责任的形式,越南民法典却仍坚持违约金担保论,令人扼腕。第2章规定普通民事合同,规定了买卖、互易、赠与、借贷、租赁、借用、服务、运送、加工承揽、保管、保险、委任、悬赏和有奖比赛等典型合同。在这个最有挑战性的立法领域,越南民法典并未作出什么引人注目的规定;第3章规定无因管理;第4章规定不当得利;第5章规定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民法典施行法废除了1991429日的“民事合同法”,但未废除1989年9月25日的“经济合同法”,由此发生经济合同法与民法典中的合同规范的关系问题。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分野,越南采用的是“生产领域与消费领域区别说”,换言之,经济合同涉及到生产领域的合同关系[246];民事合同涉及到消费领域的合同关系[247]。越南的经济合同法与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不同,没有规定任何典型合同,而只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无效合同等一般问题。根据民事合同法第1条的规定,买卖、借贷、赠与以及其他消费领域的合意皆为民事合同,而越南民法典第3编第2章规定的13种典型合同仍被称为民事合同,在它们之外,是否能找到其他典型形态的经济合同,令人怀疑。这种状况说明,越南民法典中的“民事合同”,既包括狭义的“民事合同”,也包括经济合同。越南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名存实亡,应被废除。这种结果证明了“合同二分说”的破产。事实上,合同法,从来就必须是统一的[248]

第四编为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第五编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是关于以合同和继承两种方式移转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单独列为编,十分奇特。据越南专家阮文捷教授介绍,这样做的理由是:其一,反映越南的土地全部为国家所有、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只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现实;其二,反映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独特性;其三,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创造法理基础;其四,保证民法典的布局更加严密[249]

第六编为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规定了著作权、工业所有权和技术转让。

第七编为涉外民事关系。这是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主要是一些冲突规则。

              从上述编章可以看出,越南民法典的结构,基本上同于199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的结构。看来,这一结构的影响不仅及于独联体国家,而且也及于一个曾与前苏联具有密切联系的东方国家。据梁慧星教授介绍,越南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有日本法学家的参与[250]。这一方面说明了越南人有利用外援制定民法典的明智;另一方面也说明,尽管日本人参加了这一事业,但他们的影响显然不如俄国人的影响大。

 

     、土地所有权

 

        越南现在的土地制度与东欧剧变前的苏联的土地制度差不多。根据该国的1992年宪法第17条的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即归全民所有。显然,越南实行完全的土地国有制,不承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但集体和个人可以对国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这种情况可能跟越南地少人多的形势有关。越南的可耕地只占国土面积的49.6%,却要承载0.72亿人口。因此,同一宪法的第18条规定:“国家根据计划和法律管理全部的土地,保障其使用符合既定的目的并充分发挥效益;国家可以为稳定和持久的使用把土地委托给组织和私的个人。这些组织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增肥、合理和经济地使用土地。他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转让由国家委托给他们的土地的使用权”。具体落实上述宪法规定的法规有1993927日的“为农业生产目的分配给家( Households)和个人稳定地和长期地使用土地的条例”;1994115日的“分配林地给组织、家和个人稳定地和长期地为林业目的使用的条例”;1993710日的“农地使用税条例”;19941228日的“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外国人在越南投资的土地、水和海面的租价条例”。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在越南,农地和林地原则上以分配的方式授予家和个人。过去有过的农业合作社似乎已经解散,因而不存在分配土地给农业合作社之问题。租赁也是授予农地的一种方式,对于不能分配的土地,以这种方式给组织、家和个人作农用。分配作农用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依种植作物的不同而不同。种植一年生作物或作水产养殖的农地(在农地的概念中,包括了水面),使用期为20年;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农地,使用期为50年。根据“农地使用税条例”的规定,农地的使用者要缴纳农地使用税。根据1994623日的“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的法律”第1条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者也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对于外国企业而言,须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对土地、水和海面的使用权,有关法律根据条件的不同,规定了五种土地的租价。租价以平方米计,计价单位是美元。

 

四、国有企业

 

              根据1992年越南宪法第15条的规定,越南国家推进符合社会主义取向的、国家管理下的市场机制的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建立在三元的所有权制度之上,它们是全民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的个人所有权,在这三种所有权中,全民和集体所有权处于基础的地位。多种经济成分,指国家的成分、集体的成分、私的个人的成分、私人资本主义成分和国家资本主义成分,它们也可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的混合(第16条)。国家的成分要加以巩固和发展,尤其是在关键的经济部门和地区。国家成分在国民经济中起领导作用。尽管如此,属于国家成分的国有企业仍享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第17条)。国有企业与其他经济成分在法律面前平等(第22条),并未重申国家财产受特殊保护的古老原则。对于私人经济,越南采用了极为宽松的政策,其宪法第21条规定,不限制个体经济、私人资本经济的规模[251]

      但是,越南的国有企业也发行债券和股票,为此制定了1994917日的“发行国有企业债券和股票的临时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债券之发行,是为了扩大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更新国有企业的设备和技术。股票之发行,是为国有企业取得流动资金或为了建立新的国有企业。在这种条件下,越南的国有企业失去了纯粹性,具有了混合的性质。

              尽管如此,越南仍然制定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计划。在越南,目前有大约6000家国有企业,越南政府打算出售其中的几百家[252]。事实上,在越南全境,至少有80%左右的国有企业实现了私有化[253]。根据我本人对越南老街市的零售业的观察,国有商店极为罕见。

 

本文章其他部分链接: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
――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 徐国栋
序言;国别考察:俄罗斯乌克兰外高加索国家白俄罗斯波罗的海国家中亚国家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以及曾经属于南斯拉夫的国家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古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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