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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oli del diritto romano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阿尔巴尼亚

    

一、法律史

 

尽管阿尔巴尼亚人的起源问题扑朔迷离,但学术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把他们确认为伊里利亚人的后裔,他们是巴尔干半岛上的原始居民。也许他们的文化比希腊文明还要古老,并对后者产生了影响。公元前2世纪,这一人民建立了一些王国。但公元前168年,它们被罗马人征服。在6个世纪的时间内,成为了罗马帝国的伊里里库姆行省。这块土地为罗马人贡献过一些杰出的皇帝,其中就有重大地影响了世界民法史的优士丁尼。随着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部,现在的阿尔巴尼亚地方成了拜占廷帝国的一部分。

公元2世纪在地理学家亚历山大的托勒密的著作中就有了阿尔巴尼亚的名字 ,它原来是现在的中阿尔巴尼亚的一个部落的名称,后来成为整个的阿尔巴尼亚的名称。在罗马人统治的时期,阿尔巴尼亚人皈依了基督教。罗马帝国的分裂,也使南北阿尔巴尼亚分属不同的教会。在拜占廷帝国衰落的时期,阿尔巴尼亚先后受过保加利亚人、诺曼十字军、南意大利人、塞尔维亚人和威尼斯人的统治。但最终的统治权落入了奥斯曼土耳其人之手,这一事件发生在1388年,它导致阿尔巴尼亚在整个4世纪中受土耳其人的统治,使三分之二的人口成了伊斯兰教徒,适用伊斯兰法。土耳其人的统治切断了阿尔巴尼亚与正在发生文艺复兴的的欧洲的联系,被现在的阿尔巴尼亚人认为是历史上的不利因素。

19世纪中叶,土耳其受到东方问题的麻烦,阿尔巴尼亚利用这一机会掀起了民族解放运动。19121128日,阿尔巴尼亚宣告了自己的独立,同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欧洲列强会议承认了这一独立,但把阿尔巴尼亚的领土和人口都削减了一半,并指定德国王子威廉为阿尔巴尼亚的统治者。由于他不了解阿尔巴尼亚“国情”,被不断出现的问题弄得焦头烂额,在这里只呆了6个月就回归他的祖国了。

在独立后的16年间,阿尔巴尼亚仍然适用一套非体系化的民法渊源,这其中包括奥斯曼帝国的“马雅拉”以及调整穆斯林、天主教徒和东正教徒的继承和家庭关系的各种条例[204]。从1920年起,阿尔巴尼亚的领导者才开始了现代化和西化的运动。在几年的时间内,这个国家出现了不同寻常的开放和自由的气象。这个国家最初的民商法典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意大利此时与这个邻国保持了密切的联系。但它于193947日入侵并占领了阿尔巴尼亚,意大利的国王也成了阿尔巴尼亚的国王。阿尔巴尼亚共产党在抵抗运动中居于重要地位,这导致在1946年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这一国名于1976年被阿尔巴尼亚人民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名所取代。

可以说,阿尔巴尼亚是在资本主义关系未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直接从封建阶段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的。社会主义的阿尔巴尼亚以把自己孤立于世界而著称,但这种孤立并不是自始就有的。阿尔巴尼亚先后与南斯拉夫、苏联和中国成为朋友,以谋求工业化所需要的各种援助,得了不少实惠。但当时的领导人恩维尔·霍查的处世哲学是“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换言之,在接受援助的同时,大骂援助者的意识形态不纯洁,于是,阿尔巴尼亚失去了所有的朋友。

1985年,霍查去世。他指定的继承人阿利雅开始进行改革。1989年东欧巨变后,阿尔巴尼亚的各种反对势力活跃起来。1990年,阿利雅开放党禁。19923月,反共的民主党赢得了大选,阿利雅辞去了总统职务。欧洲的一盏社会主义明灯,从此熄灭了!阿尔巴尼亚在民主改革上取得的成绩使它有可能成为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成员,正式结束了其孤立主义的历史。它致力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并回归与其有深厚的历史联系的西方[205]

从法律史来看,在奥斯曼民法典(即“马雅拉”)由于奥斯曼帝国对阿尔巴尼亚的征服而适用于这个国家之前,阿尔巴尼亚已经把自己的习惯法汇编在Leka Dukadjin中。此后阿尔巴尼亚就有了在民商法方面进行法典编纂的传统。1928年制定过一部强烈地受法国模式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影响的阿尔巴尼亚王国民法典,该民法典还受到了1927年的《法-意债法草案》的影响(主要涉及到该民法典的第15451864条);另外还少量地参考了瑞士民法典及债法典和当时的埃及民法典。这一由五人起草委员会起草的民法典一直适用到阿尔巴尼亚于19541957年制定了社会主义的民法,这种民事立法像保加利亚的作法一样,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它们分别是195542日通过的“民法总则”;195566日通过的“财产法”;19561115日通过的“合同和侵权行为法”;195475日通过的“继承法”[206]。第二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是在1981年制定的,它有354条。在意识形态上,它受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支配;在技术上,它受苏联模式(或曰苏联化的德国模式)的影响,表现之一是它采用潘得克吞体系,规定了法律行为;表现之二是此时的阿尔巴尼亚拥有独立于民法典的家庭法典。这说明阿尔巴尼亚民法典的模式已经从过去的法国式转向现在的德国式。此外,1932年,阿尔巴尼亚还有过一部由意大利教授维梵德(Cesare Vivante)起草的商法典,因为阿尔巴尼亚受其影响的法国模式是民商分立的。从立法模式的沿革史来看,从1945年起,阿尔巴尼亚逐渐脱离法国模式而转向德国模式。我们都知道,阿尔巴尼亚是意大利的邻国,墨索里尼的意大利曾经征服过这个国家,由于这些关系,意大利的法学对于阿尔巴尼亚的影响不可低估。

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时期,阿尔巴尼亚于1965年制定过“家庭法典”,19829月制定过第二个家庭法典,这一法典缩减了大量的条文,关于婚姻无效的原因的规定被缩减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错误和无生育能力没有被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由于条文不完备,该国的学术界目前正要求在这方面制定新的法典。[207]

东欧剧变后,阿尔巴尼亚在1990731日颁布了“外国投资和合资企业活动法”;19914月,根据新形势的需要颁布了临时宪法。在19924月举行议会大选,以便制定出新的正式的宪法之前,阿尔巴尼亚根据上述临时宪法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和临时规则。它们是1991819日的“关于鼓励和保护私人财产、自主的积极性、独立的私人活动和私有化法”;1991717日的“土地法”。在大选之后,还颁布了1992722日的“关于质押(Pawn)和抵押的法律”;19921119日的“商业公司法”;1993119日的“会计(Accounting)法”;199392日的“外国投资法”,它是对1990年的关于同一问题的法律的取代,更加自由化;并且与美国达成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条约[208]。这些立法,优先调整关于外国投资和合资企业活动方面的关系,并涉及包括土地使用在内的农业改革。

在进行这些单行立法的同时,阿尔巴尼亚当局开始考虑进行一场民商法方面的综合性的法律改革,以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过与专家们进行讨论,就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取得了共识。由于该国历史上有过两部民法典和一部商法典,阿尔巴尼亚考虑了复活或重新启用这些前社会主义的法典的可能,但得出了否定的结论。首先,1981年的民法典被排除,因为它缺乏关于个人自治、创造性和积极性的一般规则,而这些规则甚至在当时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是可以找到的,因为自70年代以来,现代的市场导向的规则的部分移植已经获得允许。由于当时的阿尔巴尼亚与世界的其他部分在经济上的隔绝,1981年民法典并没有适应变革的形势。因此,对1981年民法典进行修订以满足新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不可行的。

其次,重新启用1928年民法典的考虑也被排除,因为它不是一部现代的民法典,1928年采用的该法典,反映的是124年以前的前工业化的法国的经验。当然,法国民法典本身在200多年的适用过程中,一直受到非系统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改变,由此跟上了时代的步伐,但自1928年以来,阿尔巴尼亚没有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因此,与其费力地引进这些法国的立法和判例,不如直接制定一部新的法典可取。复活1932年商法典的可能,也因同样的考虑被排除。

阿尔巴尼亚决定制定一部新的民法典,在新民法典层出不穷的20世纪,该国必须考虑模式的选择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当局认为必须遵循如下考虑:

     第一,新的民法典必须提供调整以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经济的和财政的责任之承认和财产权的保护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第二,1928年民法典由于不符合现代的欧洲立法,不宜复活,但该民法典的有用成分,尤其是它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关于继承的规则、关于他物权的规则,都必须保留在新的民法典中。此外,1981年民法典的有用成分也必须保留在新的民法典中。这一法典较之于1928年法典,在结构上有某些先进之处,例如关于“法律交易”(相当于法律行为)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典编纂工具,它有助于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效力的判定提供一个一般的基础。

    第三,民法典的草案要吸收各种在意大利和欧洲的其他国家已得到检验的解决方法。但为了体系上的协调一致的考虑,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尤其是该法典关于债和合同的第四编,将作为起草具体条文的主要工具,这样做的理由是:首先是考虑到历史的联系,因为后来被吸收到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中的法-意债法草案曾对1928年阿尔巴尼亚民法典产生影响。其次是考虑到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被选作将来的“欧洲合同法典”的范本的可能。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产生了欧洲法的统一问题。就欧洲合同法的统一问题,学术界有人提出了以现行的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作为这方面的统一的依据的建议。而且,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在债法的规定上非常全面。但是,这一法典在侵权行为法方面缺乏必要的全面性。相反,新的荷兰民法典在这一方面具有这样的属性。在侵权行为法上,荷兰民法典是欧洲最现代的法典,它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关于非财产损害的规定,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等,是最好的,新的阿尔巴尼亚民法典必须把它们吸收进来。

在短期内根据如上考虑进行新民法典的起草以满足经济体制改革的紧迫需要,是一项困难的工作,因此,1991年,阿尔巴尼亚政府就起草新法典的技术帮助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援。在民法典的起草上,该组织推荐了意大利特伦多大学的教授、东欧法专家简马里亚·阿雅尼;在商法典的起草上,德国政府承担了起草公司法和商业登记法的工作,1992年秋,商事公司法完成,尽管它是德国人起草的,却以法国公司法(1966724日的第66537号法律)为蓝本,也少量地参考了1932年阿尔巴尼亚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由此得到的草案约400条,于1994年生效[209]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阿雅尼教授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定,作为顾问起草了新民法典的多数条文。具体而言,他用意大利文和英文起草了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和财产;第三编债;第四编合同。关于继承的第五编是由阿尔巴尼亚本国的法律专家瓦西里起草的,它是1928年阿尔巴尼亚民法典第二编的复活[210]。从上述过程来看,阿尔巴尼亚民法典的产生过程,是外来援助和本地资源相结合的。最终的草案达1080条,于1994111日成为法律[211]。据阿雅尼教授介绍,这一民法典的主要蓝本是阿尔巴尼亚1928年的继承法以及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债与合同部分[212]

              我没有得到正式公布的阿尔巴尼亚民法典,手头只有阿雅尼教授于199263日完成的意大利文的草案。该草案的基本结构为四编,共计511条。这一草案与实际通过的民法典的相应部分差别不大,因此在此对它作基本的介绍。

      第一编,总则。第一题[213],主体。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代理;第3章,社团和基金会。

          第二题,法律行为。第1章,法律行为之一般;第2章,法律行为的有效;第3章,单方的法律行为。

第三题,权利之保护。第1章,诉讼时效;第2章,信用之保护,一般规定;第3章,质;第4章,抵押;第5章,优先权;第6章,留置;第7章,人保;第8章,财产担保的保护;第9章,支付不能;第10章,强制执行;第11章,登记。

第二编,所有权和财产。第一题,关于财产之一般规定。第1章,定义。

第二题,所有权。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财产的取得和丧失;第3章,地产;第4章,所有权的保护。

第三题,占有和保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占有的效力;第3章,占有的保护。

第四题,新施工和可能发生之危险的警告。

第五题,共有和区分所有权。第1章,共有;第2章,家庭的农地所有权;第3章,区分所有权;第4章,区分所有权的组织和不动产管理。

第六题,小物权。第1章,地上权;第2章,用益权;第3章,使用权和居住权;第4章,强制役权;第5章,自愿授予的役权;第6章,役权的行使和保护;第7章,役权的消灭。

第三编,债。第一题,债之一般。第1章,预备性规定;第2章,连带之债;第3章,选择之债;第4章,金钱之债。

       第二题,消灭或改定的事实。第1章,债的履行;第2章,以替代物偿付和信用停止;第3章,履行以外的债的消灭方式。

第三题,不履行。

第四题,不法行为。

第五题,他人事务的管理。

第六题,非债清偿。

第七题,不当得利。

第八题,损害之赔偿。

第四编,合同。第一题,合同之一般。第1章,预备性规定;第2章,合同的解释;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4章,合同的解除。

第二题,合同的种类。第1章,买卖之一般;第2章,特种买卖;第3章,国际买卖;第4章,赠与;第5章,互易;第6章,买回;第7章,供应合同;第8章,现金借贷;第9章,寄托;第10章,委任;第11章,房屋租赁(Affito);第12章,土地租赁;第13章,地方的出租(Locazione);第14章,不动产出租;第15章,融资租赁;第16章,委托;第17章,代理;第18章,特许经营(Franchising);第19章,运送;第20章,许可证;第21章,调解;第22章,银行合同;第23章,保险;第24章,保证;第25章,公债;第26章,和解;第27章,简单公司;第28章,人合公司;第29章,资合公司。

阿尔巴尼亚的商法先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它们是19907月的“关于涉外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法令”;19918月的“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和自由企业的法律”;19924月的“关于银行制度的法律”,19931月的“商业公司法”。它们最终形成了一部部分性的商法典,主要涉及企业活动的一般原则、企业的终止、商业名称、企业登记等内容[214]。另外还包括上文提到的由德国政府起草的公司法和商业登记法。

 

三、土地所有权

 

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时期,阿尔巴尼亚允许土地私人所有。1945829日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确定了私人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凡使用现代化农具和现代化方法耕种的农业劳动者,可以拥有最高额为40 公顷的土地;沿用习惯方法耕种的,可以拥有最高额为20公顷的土地;并不亲自耕种,但在两年内开始耕种的人,可以拥有最高额为7公顷的土地。农民须亲自耕种土地,不得雇工,不得将土地转让或出租,但土地可以被继承[215]1955年的土地法令改变了上述情况。此时斯大林式的集体农庄出口到了这个国家,土地开始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尽管私人土地所有权仍然存在,但私人土地的流转仅限于得到国家许可的互易,而土地的耕作受国家计划的控制。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衰落反映在19761228日的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中,其序言规定,在阿尔巴尼亚,“生产资料的唯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城市和农村取代了私有制和多种形式的经济”。第18条规定了土地仅属于国家所有,此条不仅废除了私人土地所有权,而且废除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216]。第19条规定了集体和个人可以无偿地使用国有的土地[217]。这种体制就与前苏联完全一致了。阿尔巴尼亚在东欧剧变后,于199179日颁布了“土地法令”,根据该法第3条,农地应该无偿地分配给该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有或使用,由此完成了土地的私有化[218]。因此,上述1976年阿尔巴尼亚宪法的规定,在1991年宪法中统统不见了,并被这样的规定所取代: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法人和自然人;所有类型的所有权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资产由法律规定[219]。所以,阿尔巴尼亚在土地方面的法律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事实上,在阿尔巴尼亚民法典草案中,土地已成为一种自由流动的财货。第216条规定了土地是不动产;第228条规定,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对地下和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第282条规定了家庭的农地所有权。

 

四、国有企业

 

     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时期,阿尔巴尼亚采用国家、集体、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国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着最重要的地位。对私人经济实行全面控制[220]。这种格局,同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是一样的。但1976年阿尔巴尼亚宪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阿尔巴尼亚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所有制由国家所有制和农业合作社所有制构成。所有制的形式更加纯化了。东欧剧变后,1991年的阿尔巴尼亚宪法第14条规定:“法律承认的工会是法人,可以与公共的或私人的主体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在目前的阿尔巴尼亚,存在着与公共企业相并行的私人企业。从1976年阿尔巴尼亚宪法的框架来看,目前的私人企业只可能通过私有化产生出来。事实上,1995年,阿尔巴尼亚实现了2924个中小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私有化通过发行所有18岁以上的公民都可取得的私有化证券的方式进行。19969月,阿尔巴尼亚又制定了新的私有化计划,拟将50个关键部门的国有公司私有化,其中包括军工、港口、航空港、几个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外国人也可购买上述企业的股份[221]

本文章其他部分链接: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
――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 徐国栋
序言;国别考察:俄罗斯乌克兰外高加索国家白俄罗斯波罗的海国家中亚国家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以及曾经属于南斯拉夫的国家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古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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