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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 ――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1] 徐国栋 序言 1994年10月3日至6日,来自全国的一百多位中国民法学者与二十多位西方国家的罗马法、民法学者,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罗马法·中国法·中国民法的法典化”国际会议。会议最热烈的主题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我参加了这个会议;莫斯科大学教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E.A.苏哈诺夫教授也参加了这个会议,我们从他知道了俄罗斯正在制定新的民法典。当时我的感受是中国和俄罗斯都在考虑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我们的问题是制定一部比俄罗斯更好的,使中国未来的民法典赢得21世纪的民法典的桂冠。 当时我是多么的无知啊! 就在我们说话的当口,1993年3月3日,白俄罗斯修订了其1964年的民法典,民法典的新版本于是日问世;1994年,W. E. Butler在伦敦出版了新的白俄罗斯民法典的英译本; 1994年10月21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该法典的第二部分于1995年12月22日获得通过; 1994年6月28日,爱沙尼亚通过了自己的民法典; 1994年11月1日,蒙古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1994年12月27日,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的第一部分生效; 1994年秋天,阿尔巴尼亚民法典草案已经完成,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1994年,越南正在酝酿自己的民法典,这一法典将在1996年7月1日生效; 1996年7月,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生效; 1998年3月26日,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生效。 由于东欧剧变的发生,确实在一个相当大的范围内引起了一场法典编纂运动,这大概是在6世纪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运动和19世纪纵横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的法典编纂运动之后的最大的一场法典编纂运动,涉及到的国家最多,我们有幸身处其中,它的动因是意识形态更换引起的政治经济体制全面改革[2],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法典编纂的变革工具功能,它们中包含着多少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教训啊!可惜的是,尽管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世界史上的第三次法典编纂运动的一部分,但这些法典编纂,却大都是在我们不知的情况下发生的。东欧剧变之后,一个苏联分成了十几个国家;南斯拉夫解体后,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这些新生的国家的民商法典状况,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民法学界的盲点。 1998年5月至7月,为了撰写《世界民法典编纂史》,我利用到意大利校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机会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进行了一项以前苏联集团国家民商法典的变迁为内容的研究,得以比较全面地掌握这些国家的立法动向。特撰写本文,以为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参考,俾使立法机关认识到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与本次大规模法典编纂运动的联系,对同质国家法典编纂运动中处理有关重大问题的得失经验进行借鉴,提高制定民法典的速度,少走弯路。 在本文中,我使用了“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概念,事实上,这是一个不得已而采用的不严密的概念,目的在于揭示我在这篇文章中要加以考察的各个国家之间的某种共同性。作为“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成员,它们包括:(1)苏联解体后产生的国家,即所谓的独联体诸国;(2)南斯拉夫解体后产生的各个国家;(3)东欧和中欧的前社会主义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不包括东德即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3]。在这里读者就可看出“前苏联集团国家”之用语的缺陷,因为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至少不认为自己属于“苏联集团”;而东德显然曾经属于“苏联集团”。但在找出更好的能概括我要考察的各个国家的共同性的用语之前,我请求读者原谅我使用了“前苏联集团国家”这一不确切的用语[4]。(4)亚洲的蒙古和越南,但不包括朝鲜。这个国家,不以任何方式使外界知道自己,有理由被称之为“苇幕”国家。我暂时没有手段穿透重重的“苇幕”来谈论这个国家的民商法典的情况。(5)拉美的古巴,尽管相隔遥远,它与前苏联集团的联系不言自明,在资料允许的范围内,我也要提到这个国家的一些情况。 具体而言,我将介绍如下国家的民商法在东欧剧变后的变化。它们是:俄罗斯联邦、乌克兰、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立陶宛、爱沙尼亚、拉托维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后来分立了的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联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黑、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古巴。这些国家又可分为下列的组:第一,俄罗斯以及与俄罗斯有长期的历史联系的国家(乌克兰、白俄罗斯、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第二,波罗的海三小国(立陶宛、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第三,信仰伊斯兰教的、曾经是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第四,东、中欧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第五,南斯拉夫以及南斯拉夫解体后产生的国家(南斯拉夫联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黑);第六;在意识形态上与前苏联保持距离的阿尔巴尼亚;第七,其他前苏联集团国家(蒙古、越南、古巴)。 上述国家的总数为30个,占世界总国家数的近五分之一,进行涵盖范围如此广泛的研究,无疑极为困难。但只有对这些具有共同背景的众多国家的情况作极为宏观的研究,才能找出某些趋势性的东西,从而为我们自己得到一些启示。但由于资料、作者外语语种和水平的局限,这一研究中可能要掺杂大量的意见或推测性的东西。我认为,在极为无知的情况下产生的掺杂着意见的知识,要比十足的无知要好些。 在资料允许的情况下,我将介绍上述国家在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之前的法律史,以便提供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它们进行民商法典模式之选择的选择项,并使公众了解这些国家通常不为人了解的这一方面。因为在这些国家获得各种意义上的独立之前,它们的法律史通常都被苏联法律史所掩盖。 这一研究并不是为了娱乐,而是出于严重的功利目的而作的。毫无疑问,这些国家与我国有着类似的经历,它们的法律经验对于我国,具有比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更大的参考价值。本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从这些国家的经验中找出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具有参考价值的部分。 本文的考察重点是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所面临的三个重大问题:第一,民商法典草案的产生途径和基本结构;第二,土地所有权;第三,国有企业。另外包括对被考察的国家的法律史的说明,我认为这对理解上述国家的民商法典的结构非常必要,因为苏联集团崩溃后,各个国家有过的独特的法律经验对它们的民商法典的结构选择发生了重要影响。而且还有另外的理由。苏联集团基本上是二战后形成的,在这一集团形成之前,各成员国有自己的法律发展的历史。这一集团形成之后,基于苏联的领袖地位和苏联享有解释权的共同的意识形态,它们的法律或多或少地被苏联法所同化,它们的法律史也被苏联法律史所掩盖。对于曾经属于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的国家,尤其如此。通过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律史,可以扩展我们以前没有或甚少的对这些国家的法律背景的知识。 由于所涉范围的广泛和资料的相对不足,本文将是一篇知识、无知和意见相混杂的作品[5]。在无知的地方,我将坦然承认,并尽力让读者意识到哪些论述只是我个人的意见。 |
本文章其他部分链接: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 ――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 徐国栋 (序言;国别考察:俄罗斯 、乌克兰 、外高加索国家、白俄罗斯、波罗的海国家、中亚国家、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以及曾经属于南斯拉夫的国家、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古巴;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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