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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 一、法律史 大帝国的邻国总是遭殃的,白俄罗斯的历史就是这一论断的证明。白俄罗斯成为一个国家的历史可追溯到980年,当时有罗格沃尔德(Rogvold)亲王在波洛托斯克开始了其统治。从13到16世纪,现在的白俄罗斯成了利特瓦大公国的一部分,它的领土包括现在的立陶宛、乌克兰和现在的俄国的一部分,它是当时东欧的文化中心之一。这个时期是白俄罗斯历史上的黄金时代。在法律上这个国家也很有成就。1558年,《大公国法规》第三版问世,根据白俄罗斯学者的看法,它是在罗马法与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之间的唯一的一部完全的法典,是一部保罗广泛、精心制作的民族国家的法典。 1569年,利特瓦大公国与波兰王国合并成了一个邦联。作为三个帝国――俄国、普鲁士和奥地利三次瓜分波兰的结果,1795年,白俄罗斯被俄国吞并。俄国对这个国家实行殖民化政策;该国的《大公国法规》被废除,适用沙皇的敕令;当地人民受到奴役,引起了一系列的反抗。在俄法战争中,许多白俄罗斯人站在拿破仑一边,拿破仑曾经恢复利特瓦大公国,但由于他的战败,俄国又重新取得了白俄罗斯。 1917年,俄国在一战中战败,使白俄罗斯得到了独立的机会。1917年12月在明斯克召开了全白俄罗斯会议,1872名代表讨论了创立新的白俄罗斯国家的问题。但是,1918年5月3日,苏维埃俄国与德国和奥地利签订了布列斯特条约,在未获白俄罗斯人民同意的情况下,把这个国家合并于德国。在德国进行占领的当口,全白俄罗斯会议执委会宣布成立白俄罗斯人民共和国并公布了临时宪法,但这种独立被苏维埃红军清除了。共和国的领导人逃往国外成立了流亡政府。 1919年1月1日,成立了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俄并未尊重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意愿,只是把它看作世界共产主义革命的缓冲区。为了扩大影响,1919年2月又成立了立陶宛-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于波兰军队的东进,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又被恢复。1921年3月18日,苏俄与交战国波兰在里加签订了和约,又是在未经白俄罗斯人民同意的情况下,白俄罗斯被分为两部分,西部被割给波兰,该部分直到1939年才回复给白俄罗斯。 1922年12月30日,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和外高加索成立了苏联。1990年7月27日,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权宣言”。1991年8月25日,上述最高苏维埃宣告了白俄罗斯政治和经济上的独立。1991年12月5日,它还批准了“成立独联体的协议”。同时,最高苏维埃废除了成立苏联的协议。1994年3月15日,通过了新的宪法,宣告白俄罗斯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74]。 在新宪法颁布之前,1990年12月11日,颁布了“白俄罗斯财产法”;1991年5月28日,“企业地位法”;1990年12月14日,“企业法”;1991年5月28日,“经济支付不能与破产法”;1993年1月19日,“国家财产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1993年6月3日,“保险法”;1992年3月12日,“证券和证券交易所法”;1992年3月13日,“商品交易法”;1990年12月13日“融资租赁法”;1991年5月28日,“投资活动法”;1990年10月25日,“外国经济活动基本法”;1991年9月14日,“外国投资法”;1990年12月13日,“银行和银行活动法”;1990年12月11日,“土地法典”。 作为过渡阶段的措施,白俄罗斯修订了1964年的民法典,废除了“序言”。在其他部分,删除了133个条文。1993年3月3日,开始适用该民法典的新版本。与此同时,各有关机构准备新民法典的草案以取代上述修订版。据苏哈诺夫教授介绍,白俄罗斯已接受了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基础的独联体国家示范民法典[75]。可以期望,新的白俄罗斯民法典将极为接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2001年,我从哈佛大学图书馆的藏书目录上查到,1998年12月7日,白俄罗斯通过了自己的新民法典,它于1999年7月1日生效。2000年,在伦敦出版了该法典的英译本[76]。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经修订的1964年民法典的基本结构为:共8编(Section),564条(上文提到的被删除的133个条文包括在这一数目之内)。第一编,总则。第1章,基本条款;第2章,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两节;第3章,交易,相当于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第4章,代理和代理权;第5章,诉讼时效和期间。 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第6章,通则;第7章,第8章和第9章,都已被废除;第10章,公民的财产权;第11章,共有;第12章,已被废除;第13章,财产权的保护;第14章,财产权的取得和终止。 第三编,债法。第一分编,债之通则;第15章,债的发生;第16章,债之履行的担保;第17章,请求权和债的让与;第18章,债的履行;第19章,违反债的责任;第20章,债的终止。 第二分编,债的种类。第21章,买卖;第22章;互易;第23章,以终身扶养为条件的转让住房(公寓);第24章,作为赠与的给付;第25章,供应;第26章,承包;第26章,能源和其他资源的供应;第27章,财产租赁;第28章,住房租赁;第29章,免费使用财产;第30章,承揽;第31章,建筑合同;第32章,运送;第33章,保险;第34章,存款与结算;第35章,借贷;第36章,代理;第37章,行纪;第38章,保管;第39章,合营;第40章,悬赏;第41章,侵权之债;第42章,保护国家财产之债;第43章,无因取得或财产拯救之债。 第四编,版权。 第五编,已被废除。按1961 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的结构,这一编的内容应该是发明权。 第六编,已被废除。按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的结构,这一编的内容应该是发现权。 第七编,继承。 第八编,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和国际条约(协议)的适用。本编的内容实际上是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 三、土地所有权 1990年12月11日的白俄罗斯“土地法典”第2条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其境内的土地为了白俄罗斯人民的利益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每个白俄罗斯公民有权根据本法典和其他土地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到一个地块。显然,这一规定仍然采用前苏联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模式: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而个人仅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该法典第7条、第8条规定,公民有终身占有由国家授予的土地的权利,并可把这一权利移转给继承人。集体农庄、国家农场、合作社、公共企业、机构或组织、宗教机构也只可获得对土地的长期占有,而不能获得所有权。 根据1993年1月19日颁布的“白俄罗斯国家财产的非国家化和私有化法”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白俄罗斯的土地也是私有化的客体。可以肯定,该国土地法典的上述规定,在经过私有化后,已不符合该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实际,国家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已经打破,私人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人。 四、国有企业 根据1990年12月14日的“企业法”第4条的规定,企业按所有权的形式分类,主要有公共所有权的企业、集体所有权的企业、私人所有权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权的企业四种形式。公共所有权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市企业两种形式,前者为由被授权管理国家财产的行政机关建立的企业,其财产为白俄罗斯国家所有;后者为由地方代表苏维埃或它授权的地方行政机关设立的企业,其财产为地方行政机关所有,企业只被授予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些财产的权利。可以看出,在1990年底,白俄罗斯仍然存在国有企业,没有实行私有化。 但1993年1月19日颁布的“国家财产的非国家化和私有化法”(该法于1995年4月11日经过了修订)使这一局面改观。该法遵循了俄罗斯进行私有化的模式。颁布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条件发展有效率的、社会取向的市场经济。第1条分别对非国家化和私有化下了定义。所谓非国家化,是把商事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功能部分地或全部地从国家转移到自然人和法人手中。所谓的私有化,是由自然人和法人取得属于国家的物品的所有权。通过私有化,国家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占有、使用和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利。同时,国家机关丧失对国家财产的直接的经营管理权。私有化通过免费地或以出售方式转让国家财产的途径进行。 私有化的客体是住房、企业、车间、生产线以及这些企业被分为独立企业的下属单位、设备、建筑、工作物、许可证、专利以及这些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其他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国家和地方行政单位在合股公司资本中的股份,以及属于被私有化的企业的在其他合股公司中的股份,也是私有化的客体。集体农庄和其他国有的农业企业也要在私有化的过程中重组为合股公司。不作为私有化的客体的企业、组织和财产,由最高苏维埃根据部长会议的提议批准这方面的清单;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最高苏维埃主席被授权对不作私有化的财产的清单为增加。 私有化的主体有白俄罗斯的公民、非国家所有形式的白俄罗斯法人、国有企业的劳工团体、外国投资者和无国籍人。允许外国人参加私有化,是白俄罗斯的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定。 在私有化的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中,无偿的方式仅适用于白俄罗斯公民。无偿分配的国有财产有住房和国有企业的财产份两种。就前者而言,颁布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住房股份私有化的法律”;就后者而言,颁布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个人化的私有化证券的法律”。每个公民都被无偿地分配以“住房”和“财产”两种配额,以这种方式,有50%的被私有化的国家财产转化成了个人财产。 通过上述步骤,除了例外的情形,白俄罗斯的国有企业转变成了私人的财产。 地方政府按照上述步骤,也对市财产进行了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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