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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 一、法律史 乌克兰是一个与俄罗斯有更密切的联系的国家,它的早期史也是俄国史的重要部分。从上面关于俄罗斯法律史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俄罗斯最早建立自己统治的地方是基辅罗斯,而基辅,是现在的乌克兰的首都,它至今以俄罗斯城市的母亲为人所知。 乌克兰的国名就是交界之地的意思[46],因此这里一直是各种国际争端的战争表现场所。12世纪,西乌克兰已经建立了加利恰(Galicia)公国,该公国同俄罗斯一样,于13世纪遭到了蒙古人的入侵,它于14世纪被波兰吞并。几乎与此同时,基辅和乌克兰的沃里尼亚(Volhynia)公国被立陶宛人征服,尔后与立陶宛一起被波兰占据。由于波兰不能驾驭乌克兰的哥萨克,只得与俄国结成联盟对之进行治理。1654年,在乌克兰与俄罗斯之间签订了培尔雅斯拉夫条约,涉及到两国间的军事和政治联盟。根据该条约,乌克兰处在俄罗斯的保护之下。1667年,德涅伯河以东的乌克兰土地被并归俄国。在1793年第二次瓜分波兰后,乌克兰被合并进俄罗斯帝国。但乌克兰的加利恰部分,变成了奥地利帝国的领土。 1917年,俄国部分的乌克兰人建立了独立的共和国;次年,奥地利部分的的乌克兰人也宣告自己是共和国并与俄国部分的乌克兰结成联邦[47]。1919年,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并成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91年底,乌克兰从苏联获得独立[48]。 由于乌克兰与俄国的特殊联系,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史有彼此交织之处。总的说来,乌克兰曾适用过产生于1016年的“雅罗斯拉夫真理”,它是作为在古俄罗斯广泛发展的贸易关系的结果出现的,维持着与西方和东方的活跃的贸易。在当时,不仅有商品的交换,而且无疑也有法律观念的交换。被著名的历史学家V.O. 克鲁谢夫斯基称之为“贸易之都”的法典的“罗斯真理”的影响跨过了基辅罗斯的边界,它的一些规范原封不动地被另外的立法所吸收,例如被立陶宛的法令集(Lithuanian Statute)所吸收。 在从蒙古人的压迫下获得解放之后,德国法,或者更确切地说,马格德堡的法律的影响扩展到了乌克兰,正是由于这一因素,乌克兰的商业的发展,在几个世纪的期间,都是充满活力的。马格德堡法是自治城市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它具有全面的综合的特征,因为它调整许多种类的关系――贸易和职业、店铺的经营活动、财产关系和税收关系。这种特性影响了后来的乌克兰人对民商关系的看法。自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乌克兰产生了一批伟大的法学家,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K.D.乌申斯基,据说他在世界范围内首创了商法(Business Law)的理论。他认为商法必须与民法区分开来,民法要求分开各个公民的经济利益并以这样的经济利益为对象;而商法则要求以使每个人达到共同的商业利益的方式联合这些经济利益,以便更加完全地达到自己的利益。这种观念在今天也是相当典型的,它成了后来的乌克兰商法学派和制定新近的乌克兰商法典草案的思想基础。 必须指出的是,此处提到的“商法”,恐怕用的不是该名词在通常用法上的意思。通常意义上的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包括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内容,仍然属于私法。但这里的商法,不仅包括横向的经济关系之调整;而且包括纵向的经济关系之调整,以所谓的“纵横统一说”为依据。在中国,具有这样的属性的东西被称之为“经济法”。确实,在意大利的东欧法专家简马里亚·阿雅尼(Gianmaria Ajani)的著作中,商法(Diritto Commerciale)的概念,是在与经济法(Diritto dell’Economia)相等同的意义上使用的[49]。这样的“商法”,最先出现在法西斯的德国。 在乌克兰从属于苏联的时期,该国像其他的加盟共和国一样,根据全苏民事立法纲要制定过自己的民法典。但由于上面提到的乌克兰的“商法”传统,在这样的历史时期,也发生过民法学派与“商法”学派或经济法学派的斗争。我们在下文中将会看到,这场斗争在哈萨克斯坦以民法学派的胜利告终。事实上,这场斗争是在1920年至1930年的期间发生的。“商法”学派的学者天真地假定,借助于“商法”的帮助,有可能把生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但现实表现得更为残酷。1938年,当时的苏联总检察长维辛斯基只对民法具有好感,他指责经济法学派“偷天换日地用所谓‘经济法’来代替民法,是对共产主义敌人的重大帮助,是对那些捏造关于共产主义的谎话、胡说共产主义压制个人、胡说它除了社会、经济、生产之外不承认任何其他范畴的诽谤者的重大帮助”[50]。这个臭名昭著的刽子手具有这样的趋向真是奇怪极了,也许是因为不愿共产主义的苏联被与纳粹德国等量齐观。于是,他把“商法”作为敌人关了起来,具有“商法”观念的学者遭到了流放。在赫鲁晓夫的解冻时代,“商法”的观念才以某种方式复活[51]。当然,在50年代,又有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经济法学派复兴起来,乌克兰在经济法的理论建设上在各加盟共和国中处于先进地位。正因如此,1970年产生的苏联经济法典基本原则(草案)就是由拉普捷夫领导的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会同乌克兰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经济法律问题研究室,根据苏联科学院社会科学部1969年9月9日的决定起草的[52]。在苏联解体之后,乌克兰的经济法学派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乌克兰从苏联独立后,仍然适用前苏联时期制定的民法典,至少1991年的乌克兰财产法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信息,该法第8条规定,乌克兰的财产关系也由乌克兰民法典、土地法典和其他立法文件调整。由于不可能在一年的时间内制定出一部新的民法典,该条提到的民法典极可能是乌克兰的旧民法典,它可能同苏俄的旧民法典一样,仍然起着补充立法的作用。关于制定新的民法典的动态,据苏哈诺夫教授介绍:由于在乌克兰,“‘经济法’观念的学术统治地位和民法理论的薄弱,导致了两个并行的民法典草案和商法法典的起草”[53]。“两个并行的民法典草案”,可能一个是民法思想的;另一个是经济法思想的,不知双方胜败如何。我在UNIDROIT见到了1996年8月25日的乌克兰民法典草案。2000年10月3日,我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参加第8届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有幸见到乌克兰奥德萨法学国立学院的弗·朱巴尔先生,从他得知乌克兰民法典草案将在2000年12月被议会通过成为法律。2001年3月18日,我怀着万分感激的心情得到了朱巴尔先生以电子邮件给我发来的该草案前5编的英文本,它由欧盟TACIS Bistro项目资助翻译。该译本使物品可以克服语言的限制评说这一草案的结构。我得到的前5编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第三编,财产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债法(前5编凡799条)。从这5编的上下文中,可以得知该法典还有第六编,家庭法;第七编,继承法。至于是否还有国际私法等编,暂时不得而知。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可以看出乌克兰尽管有义务接受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基础的独联体国家“示范民法典”的示范,但它并未照抄“示范民法典”。首先,它把人身关系提前于财产关系,表明了其清算前苏联时期的物质主义的意图;其次,它把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中,彻底否定了在前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甚至在东欧剧变后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也存在的把家庭关系排除出民法典的消极倾向,与第二编的规定相配合,恢复了人身关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再次,它把知识产权越过债法紧贴财产权规定,承认了知识产权的特殊所有权性质,并且超越著作权和发明权的具体形式规定了一般的知识产权;最后,它没有把债总与债分分为两编规定。这些要点,到处闪烁着创新的火花。也许因为它酝酿的时间较长,在结构上,它对苏俄民事立法纲要的结构反思最多最深,令人神清气朗,耳目一新,产生换了人间的感觉。这样的结构,也是最接近我设计的中国民法典的结构的。 据说,在起草这一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德国法学家提供了技术上的援助[54]。 这一草案未给经济法留下多少地盘。由于乌克兰采用民商分立模式,相较于俄罗斯民法典,乌克兰民法典草案缩减了关于各种公司的规定,这些规定被认为属于商法典的范围[55]。目前已有关于乌克兰正在制定新的商法典的正式报道[56]。这一新的商法典的出现,打破了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传统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把前苏联时期即已存在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带到了苏联解体之后。 乌克兰商法典草案是该国的部长会议根据1992年4月由乌克兰最高拉达[57]确认的司法制度改革的观念设立的工作小组制定的,该小组由一些教授、院士组成。为了准备这一草案,与许多有关的部和司进行了协调,进行了许多的学术讨论,在这些讨论中,尤其有外国专家的参与。草案于1995年12月被提交给乌克兰部长会议。 乌克兰跨地区商人协会审议了草案后,委托 V.I.兰蒂奇(Landic)作为代表于1996年3月把草案交给乌克兰最高拉达审议。草案得到了乌克兰商人和企业家协会的支持。 商法典的调整对象,是组织和完成商事活动中的关系。商事活动被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商事和企业活动。商法典的调整对象是纵横交错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商事活动不可能只包括参与者之间的横向关系,而必然包括纵向关系,因为横向关系与国家登记问题、许可证发放、补贴和津贴的发放、配额的确定、税收、标准化和证书、消费者权利保护、反垄断和公平竞争规则、生态保护等纵向关系问题具有有机的联系。这些问题的交织,要求系统化的法律调整。 商法典草案分为8编,52章,558条。第一编,商事共同体秩序的基本原则;第二编,商事主体;第三编,商事的财产基础;第四编,商事义务;第五编,商事过错的责任;第六编,商事活动的契约形式;第七编,商事活动的金融条款;第八编,国际商事活动[58]。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一个公私利益和谐结合的社会中的商事秩序。这一秩序的目的在于,在私人利益不违反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对私人利益予以承认、支持和保护。确切地说,在商事的法律领域,商事主体和其行为影响商事过程的国营企业,应该同样地遵守法律的要求,因而处在一种合作的状态。所有这些,都应有助于文明的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社会取向。商法典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尽一切可能推进乌克兰商事的发展,清除仍然存在的达到这一目的的障碍。关于国家对商事的影响,根据这一法典的规范,应该由法律的框架和合理的必要加以限制。 在这部法典草案中,参考了经济发达国家关于商事立法的规则,以及乌克兰自己过去的审判经验,并反映了乌克兰当代的商法学派的观点[59]。 可以看出,乌克兰在苏联解体后,同时起草新的民法典和调整纵横交错的商事关系的商法典,两者共同构成旧的民法典的替代物,这个格局,反映了乌克兰的法律传统和经济法学派于苏联解体后在它的一个前加盟共和国的凯旋。 尽管在新的民法典产生之前,旧民法典在表面上维持其存在,但其中的一些关系到旧的政治经济体制的规定是必须修改的。为了满足这种需要,乌克兰于1991年2月7日颁布了“财产法”,该法后来经过了1992年10月14日的修订。它规定前苏联处在乌克兰的财产为“乌克兰的国家财产”、“乌克兰人民的财产”。另外要求分享全苏的财产,例如黄金和外汇储备。就所有权的形式而言,该法第2条规定,所有权的形式为个人、集体和国家所有权,所有形式的所有权平等。第5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可以雇工,这无疑是针对个人所有人而言的。第20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所谓的集体,被理解为包括商业公司、政党和宗教组织等。第31条具体规定了国家财产的类型。国家财产分为一般的国家财产和行政单位区域的国家财产(市财产)两种。就两种国家财产的关系,第36条规定,国家财产和市财产不就彼此的债务承担责任。就所有权的主体而言,第3条规定,所有权的主体为乌克兰人民、公民、公司团体和国家。关于所有权的客体,第34条规定,国家财产的客体,是为了维持国家机构运转的财产、武装力量、安全机关、边防部队和内务部队的财产等。第13条规定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为房屋、公寓、个人物品、夏季别墅、花园房、家具、家畜、花园内的植物、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运输工具、金钱和证券等。很有意思的是,知识产权也被规定为所有权的客体,由此实现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整合。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56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干预行使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之法律责任,这无疑是对前苏联时期的行政命令经济之历史的清算。 除了“所有权法”这一根本的民事立法外,乌克兰还于1996年3月2日颁布了“关于对记名证券的所有权和寄存活动(Depositary activity)进行登记的条例”;1993年12月23日,颁布了“版权和邻接权法”;1991年2月7日,颁布了“商业企业法”;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关于金融-工业集团的法令”;1992年4月10日,颁布了“消费合作社法”;1991年9月19日,颁布了“经济合伙法”;1991年9月18日,颁布了“投资活动法”; 1992年2月14日,颁布了“集体农业企业法”。1992年3月29日,颁布了“小型国有企业私有化法”; 1991年12月20日,颁布了“农民(私人)农庄法”。1992年10月13日,颁布了“关于创立和运作经济特区(自由区)的一般原则的法”;1993年11月26日,颁布了“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法”;1991年12月10日,颁布了“商品交易法”。人们有理由认为,这些立法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旧的民法典的大部分内容,并建立了一个符合新的政治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体系。 三、土地所有权 1991年的乌克兰财产法规定,乌克兰的国民财富是人民的财产。国民财富包括土地、地下资源、空气和水资源以及其他处在乌克兰境内的资源,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等,这些为乌克兰人民专有。对它们的权利,通过乌克兰最高会议以及其他地方人民代表会议行使。虽然乌克兰的全部土地构成人民的财产,但根据该法第14条的规定,为了农业或其他目的,公民被允许对之终身地、可以继承地享有。允许的程序和条件由其他立法文件调整。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该法仍然坚持土地国有制,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这种规定反映了70多年的传统体制的影响之强大和对之加以更改的困难。但是,新的经济体制要求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有更加明确的所有人并具有更大的自由流动性。在这一要求的推动下,乌克兰最高会议又于1992年1月30日颁布了“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形式的法律”。这是一个采用土地私有权的革命性的立法,在该法之前,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财产。国家企业组织、集体农庄和个人只是土地的使用人。而现在土地可以为私人所有了。该法很简单,只有两条:1)在乌克兰,除了国家所有权外,还采用土地的集体和私人所有权。2)宣告在乌克兰土地所有权采用如下形式:国家、企业和私人所有权,所有形式的所有权平等。可以看出,在乌克兰,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已经由单一的变成了多元的,土地已经可以私有。 四、国有企业 从1991年始,乌克兰以法律手段进行了企业体制的改革,是年的12月20日,颁布了“农民(私人)农庄法”,该法保证公民自愿建立农场的权利,并引导农民建立私人农场。农场被界定为农场的成员(包括子女和亲戚)以个人劳动经营的企业。集体农庄的成员可以撤出并建立农场,并从地方会议得到准许(Grants)。这一立法宣判了在乌克兰长期存在的集体农庄制度的死刑。1992年2月14日,还颁布了“集体农业企业法”,该法试图把集体农庄转化为真正的自由生产者的农业合作社;规定土地等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由集体农业企业的法定机构行使(全会、主席和审计委员会)。上述立法建立了市场经济式的农业企业制度。 为了完成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乌克兰于1992年3月29日颁布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法”,通过该法把国有企业私有化,每个公民可免费地得到私有化证券,他们享有选择所有权形式的优先权,并获得相应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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