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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非洲各国法律演变过程中的外来法与本土法[1]

――固有法、伊斯兰法和西方法的双重或三重变奏

徐国栋[2]

续前,第三部分)                                                

贰、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

 

一、前法属殖民地国家

       相较于葡萄牙和西班牙,法国是晚起的但后来居上的宗主国,殖民地集中在非洲。1635年,法国开始向海外殖民,但到1665年为止,殖民地的经营业绩一直不佳。1664年,在科尔培尔的重商主义政策推动下,路易十四仿效其他殖民国家,创立了东西两个印度公司,并加强了海军,从而使法国的殖民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3]。由于法国此时在海外殖民方面已经落后于其伊比利亚邻居,为了迎头赶上,黎塞留创立了法国海军,科尔培尔将之发展,以便为扩张服务。1685年,路易十四公布了科尔培尔去世前已起草好的“黑人法”,其中规定了一切有关奴隶生活的事项:食物、劳动、惩罚。在这部法典中,奴隶被称为“家具”、“人畜”[4]1853年,在拿破仑建立起法兰西帝国后,法国进一步扩大了对外殖民,尤其对邻近的非洲国家殖民,很快成为非洲最大的欧洲宗主国。到1870年,法国已经成为仅次于英国的世界上的第二大殖民帝国[5]1889年,法国创办了殖民学校,1892年,议会中形成了专门的殖民党团。1894年,设立了殖民部。

       与英国不同,法国对殖民地实行直接统治(比利时同此)。认为通过向殖民地输出法兰西文明,宗主国和殖民地最终会结合为一个整体,殖民地的居民最终也会成为法国公民。因此,法国对殖民地实行同化政策。1794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废除了奴隶制,宣布所有居住在法国殖民地的人,不论肤色如何,都是法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这一理想主义的法案是由一个有着日耳曼名字的法国政治家提出的,我在巴黎先贤祠目睹了纪念他的活动,可惜现在我已记不起他的名字。1848年的法兰西宪法第109条也规定,殖民地和法国本土一样,也是法国的领土,在私法和公法上享有与本土同样的地位。

      一战后,法国的直接统治政策有所变化,开始转向间接统治,不再全力推行同化政策,而是同接受了法国文明的上层土著人士合作。为此恢复了传统的酋长制度,重建了由酋长主持审判的土著法院,法国殖民官吏一般对其活动不加干涉[6]

为了便于管理,法国把自己在南撒哈拉的非洲殖民地划分为法属西非(1895年)和法属赤道非洲(1910年)两个大行政区。前者包括塞内加尔、几内亚、苏丹(现称马里)、科特迪瓦、贝宁、尼日尔、布基纳法索和毛里塔尼亚;后者包括中央刚果、加蓬、中非和乍得[7]。这些国家彼此具有历史的联系,因此被本文作为对法属非洲殖民地进行二分的标准。

     二战后,法国进行宪制改革,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也被重新调整。上述12个属地被认为是根据1946年宪法建立的“不可分割”的法兰西共和国的主要组成部分。1946年宪法第80条规定,“所有的海外领地的被保护民都拥有公民资格或与本土或海外领地的法国国民相同的资格”。1947920日的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国国籍的被保护民,不分来源、种族、语言或宗教,都享有法国公民身份所意味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因此,法国公民身份被授予海外省和领地的所有被保护民,在毫不废除他们的当地身份的情况下适用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宪法第82条的规定:“不拥有法国民事身份的公民保留他们的个人身份,只要他们不放弃之”。而这种人成为当地身份的法国公民,原则上不受制于民法典的规则。

10年后,即1956年,法国颁布“海外领地基本法”,规定各海外领地是“半自治共和国”,非洲人与法国派出的专员实行共治,非洲人的选举权被扩大了,允许臣民也同公民一起参加选举,并决定海外领地向法国议会选派代表。殖民地变成为海外领地,每个领地成立了经选举产生的领地议会,吸收非洲人进入法国政府任职,当时的法国政府和议会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黑肤的部长和议员,这是其他宗主国从来没有做到过的。这种现象,表现了法国人的理想主义精神和实现博爱口号的决心。这种精神状态成了法国传统或法兰西精神的一部分,它的良好结果是一些上层非洲人把法国当作自己的家园。这种传统的继续使我们今天也可以在巴黎的各种公共机构看到不少黑肤的职员。在作为法国民族精神产物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中,尽管只有“自由”具有真实性,却非常雅致,充满了诗的气息,而作为英国人精神之产物的 “生命、自由、财产”口号,尽管粗俗,但由于其真实性,它奠定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基石。然而,具有浪漫气质的人总是会倾向于法国口号的。

但领地议会不能通过法令和决议,只能向本土的议会提出建议。这一法律为上述12个地区分别实行自治铺平了道路。19589月,根据夏尔·戴高乐的第五共和国的新宪法举行的一次公民投票给了各法属殖民地在独立或在法非共同体内实行内部自治这两者间进行选择的机会。11个属地选择做共同体的成员,它们在法兰西共同体内部享有自治国家的地位[8],只有几内亚选择了独立,但以后就开始了独立的浪潮,一直到所有法属非洲殖民地都得到独立为止。在未独立的法国属地,实行了授予法国公民资格、扩大选举权范围以及在当地和法国增加非洲代表的人数等改良措施[9]

       由于法国在其殖民地适用法国民法典的政策,非洲成了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国家数最多的洲。受法国民法典影响的非洲国家,周楠先生曾谈到埃及、突尼斯、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刚果、扎伊尔、坦桑尼亚、多哥[10],这远非全面,实际上,法国民法典影响了所有曾作为法国殖民地的非洲国家,换言之,19个国家。

    应该说,在法兰西共同体产生后,法国民法典之适用于非洲,并非以其原来的形式,而是以法兰西共同体民法典(Code Civil de L’Union Francaise)的形式,但这一法典只适用于有法国民事身份的人[11]。具有法国民事身份的人,根据1946年宪法之前的体制,包括以下情况:第一,原来的法国国民,即定居在海外的法国人及其子女;第二,获得或被授予了法国海外国民资格的人。他们原来是外国人,后来通过归化或通过出生地主义被授予了海外法国人资格;第三,法国民事身份的公民和当地身份的法国公民。在海外省或领地的原籍本地的被保护民同样是法国国民。但具有国籍并不必然意味着享有法国民事身份并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例如,194437日颁布,由19441123日的条例修正的条例,授予阿尔及利亚一定范围的穆斯林以公民身份,但在各种问题上,保留适用穆斯林的个人身份[12]。所有其他的被保护民都是非公民,对他们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他们受制于习惯法的规则或成文的个人身份法。因此,尽管从理论上看,法国殖民当局的最终目标是让所有的殖民地人口都成为法国公民并以此为依据获得适用法国法的资格,但由于获得法国公民身份必须达到严格的条件,例如,向殖民政府提出申请、法语达到一定的水平、服完兵役、放弃传统的个人身份、服从法国法律等,因此,真正成为法国公民的土著只是极少数。大规模授予公民权的事例只发生在塞内加尔,该国有四个全权市的全部人口都成为了法国公民[13]。因此,法国民法尽管在理论上适用于所有的非洲殖民地,但实际上,得到其适用的土著人口很少。

 

(一)前法属西非国家

       法属西非国家包括塞内加尔、几内亚、苏丹(现称马里)、科特迪瓦、贝宁、尼日尔、布基纳法索和毛里塔尼亚八国。1881年,法国组建了上塞内加尔司令部,它成为后来的法属西非的基础。1895年,法国为管理殖民地的方便而设立了法属西非大行政区,首府设在塞内加尔的达喀尔。在这里设置了高级专员代表宗主国,由其任命各区总督和地方行政长官,推行法国市政法令,同时允许一定的酋长治理[14]。大行政区还有统一立法的职能,例如1933年,这个大行政区就编订了法属西非习惯法典。

 

1、塞内加尔

       在罗马与迦太基争夺地中海霸权的时代,迦太基航海家汉诺就到过现在的塞内加尔地方,把它称为“晒焦了的土地”,塞内加尔的国名由此而来。迦太基覆亡后,罗马人统治了非洲,但他们的统治在8世纪被阿拉伯人的统治取代,这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所到之处,留下的只有信徒或尸体,就这样,伊斯兰教进入了非洲人的生活。后来,现在的塞内加尔地方成为古时的黑人帝国加纳帝国的一部分,马里帝国和桑海帝国也相继在这里出现。1402年,法国人让·德·贝当古开始在这个地区殖民,后来他把自己的土地卖给了西班牙人,西班牙人又把它卖给了葡萄牙人。1697年,法国人终于把塞内加尔变成了自己的殖民地。

       在法国人到来前,塞内加尔就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按这样的习惯法,濒死之人,要让巫师来收他的魂,灵魂根据他的表现,到贵贱不等的人或兽身上去。死者的兄弟和侄子可占有其妻妾[15]。在伊斯兰化后,86%的塞内加尔人口成为穆斯林,伊斯兰法开始与上述土著习惯法并存。

进入殖民时代后,法国民法从1830年起适用于塞内加尔,但仍是一纸空文。在这个国家,拿破仑法典曾为古兰经挫败,法兰西的法律为伊斯兰教法官的裁判取消[16]。关于法国民法典在这个国家的适用效果,负责执行民法的官员哀叹:“在回归线以北是真理,在回归线以南将会是荒谬”。当时,大多数婚姻仍按习惯或伊斯兰教仪式举行。不论哪一种方式,未婚夫都应用实物或现款向女方的父母纳一笔嫁资。遵照当地习惯的婚姻,双方并非终身结合,男方暂时或长期离家时,女方经一个时期的耐心等待,就可以再嫁。不论哪一方,只要使对方不满,就可以决裂,毋需任何手续。而且伊斯兰教的婚姻允许多妻制。法国殖民者认为这些习惯法和宗教法是野蛮的,因此竭力在这里推行法国式的宗教婚姻。天主教的婚姻是自愿结合,这是尊严的天主教徒生活的基础。民法的实施,对于改良风俗极有裨益,因为多神教的习惯和伊斯兰教的放任都不符合法国法律的要求。因此,科贝神父治理教区的目标之一就是让殖民政府取缔“依照当地习惯的婚姻”,代之以法国式的真正的婚姻,即根据法国民法结合的婚姻[17]

如果说在法属殖民地获得法国公民权着实是一件难事,那么在这方面,塞内加尔是个幸运的国家。在法国殖民的早期,出生在达喀尔、罗菲斯克、圣路易和果雷埃的土著就被接纳为法国公民,对他们适用法国法。1916年后,对他们的后裔也是如此。其他土著人要放弃土著法律规定的权利、年满18岁、恪守一夫一妻制、受过法语教育、服过兵役、受法国人雇佣至少达10年之久,才能取得法国公民身份[18]从而适用法国法。

       塞内加尔于1960年独立,独立后的塞内加尔面临以新规则取代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的规则的任务。1961412日,设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1962年,诞生了债法典草案。1963610日通过了第62号法律,它是民商债务法典的总则,也被称为债法典,它完全是法国民法典有关契约与不法行为法规则独创性的现代化的版本,于196711日生效。1966年的第70号法律颁布了该法典的第二部分,它是关于具体合同的规定,于1984年进行了修改。1965年的第51号法律颁布了该法典的第三部分,它是关于合同的管理的;1976年的第60号法律颁布了关于债的担保的部分。1985年的第40号法律颁布了第四部分,是关于合伙的。这一法律还将继续丰富自己,以最终取代法国留下的民商法规范[19]1981年,塞内加尔制定了家庭、婚姻和夫妻财产制法典,我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见到了这个法典的文本。

 

2、几内亚

       1891年沦为法国殖民地之前,这个国家先后是非洲的大帝国加纳帝国和马里帝国的一部分。此时的几内亚已接受伊斯兰教,几乎所有的居民都是其信徒[20]1818年,法国人进入几内亚。在法律上,1924年的土著管理制度和土著的司法将强制推行行政划一的严厉手段交给殖民当局的官员。酋长区作为完成这一任务的辅助手段被确立下来,根据当时的法律,非洲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公民,而是臣民。因此,他们只能在土著法院中主张自己的权利。1948年以来,民事案件中有“习惯裁判权”,其主审官和陪审官都是非洲人[21]。众多的只审理民事案件的土著法法院,人们称之为“不公正、盗窃,尤其是制造分裂的工具”[22]。与这种法院相平行,存在着适用法国民法的法院,但到这里伸张正义需以获得了法国公民权为条件。从1937年起,几内亚人虽然有可能获得法国公民权,但1937723日制定的与此有关的法令的条件过苛,对广大群众无法实现。尽管法国人雄心勃勃地试图在这个国家输出法兰西文明,但法国人对土著人控制的有限可以如下事实证明:二战前,法国人连奴隶制都无法根本铲除,家庭奴隶制继续存在[23]

1958102日,几内亚通过全民公决选择了独立,成为第一个独立的法属非洲殖民地。独立后走过一段社会主义道路,政府实行通讯、能源、银行、保险等企业的集体化和国有化,建立国有企业,限制私人财产,私人商业被禁止。1984年后,几内亚开始回归到市场经济。

独立后,由于率先独立导致的与法国的紧张关系,1958年的宪法对是否继续适用法国人留下的法律未置一词,事实上,这种法律继续得到适用。尽管如此,几内亚仍在其他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废除了酋长,以选举的官员取而代之,早在1957年,领地大会就提出了废除酋长的权力的主张,现在这种主张得到了实现;1959年,废除了土著法院,,消除了法院的二元体系,从此所有的法院适用同样的法律。1961年,颁布了人和赠与法典[24]19624月,颁布了结婚法和离婚法;1965年颁布了刑法;1988年颁布了新的劳动法典,部分的商事和公司法也得到了颁布[25]

 

3、科特迪瓦

    该国的国名原译为“象牙海岸”,现音译为上述名称。在成为法国的殖民地之前,当地不存在土著人的王国,但存在一个个家族类型的集体。他们在法国人到来前已经伊斯兰化,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从14世纪开始,欧洲人在这里建立了堆栈,葡萄牙、荷兰和法国的帆船在这里抛锚,与当地人进行交易。科特迪瓦于1893年沦为法国殖民地,1904年成为法属西非联邦的一部分;1946年成为法国的海外领地;1960年宣布独立[26]。在法国人统治时期,在法院问题上实行二元体制,有习惯法法院和适用法国法的法院。

独立后的宪法提出的政治原则之一是“保证从传统部落社会过渡到民族社会”。把习惯法看作是一种消极力量。过去,传统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它为个人和集体规定了行为准则[27]。在科特迪瓦,传统社会成员一生可分为四个阶段:即童年、青年、成年和老年。人们在每个阶段都有每个阶段的权利,同时对社会要承担不同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由非成文的、但被严格遵守的习惯法明确规定[28]。伊斯兰教的传入削弱了非洲人传统的祖先神的特权,它是一种超部落的宗教,对于把科特迪瓦的多个部族凝结为一个国家起了积极作用,因此,它被评价为“一种最好的社会性宗教”[29]

科特迪瓦是对殖民主义少有批判的非洲国家,因此,在独立时存在的宗主国的法律,只要不与宪法原则冲突,统统维持了效力。1963年,颁布了一部土地法典;1964107日颁布了一部主要以法国法为蓝本的民法典,它实际上是八个法律,分别关系到姓名、民事身份、结婚、离婚、裁判上的别居、父母的地位、亲子关系、收养、继承、赠与和死因赠与[30]

 

4、贝宁

       该国原名达荷美,因为这个国家处在古代的达荷美帝国的地盘上,也曾被称为“奴隶海岸”,表明这里的“乌木”――这是非洲的各种奴隶贩子对自己的“货物”的称呼,就像日本的731部队把准备用来作活体解剖的人称为“马鲁他”(材料)一样――贸易曾非常繁荣。在欧洲人到达前,这里已有一些王国,人民信仰多神教,后来伊斯兰教传入了这个国家。最早到达这里的欧洲人还是葡萄牙人,他们于14821月在这里建立了一个要塞。从1530年起,奴隶贸易猖獗起来,多哥和达荷美被认为是进行这种贸易的合适地方。继荷兰人、英国人、西班牙人之后,1899年法国人来到这里并把它变成了自己的殖民地。

   从习惯法的角度看,贝宁本地的传统中有敬老的成分,几乎在黑非洲的各族居民中都有老人会,它们按照不同的仪式进行活动,人们在审议本地的有关问题时,总是尊重他们表达的各种意见[31]

       在殖民时期的达荷美,法国人的法院体系与土著人的法院体系并存,法国人的法院不仅有权裁判法国公民,而且有权裁判出生于欧洲的或已经同化的外国人的案件。后来土著司法渐渐地与法国司法合流,到1964年,完全取消了上述法院的二元体系。

1933年,还在法国殖民时期,由一名行政督察、一名司法官员和一些熟谙各地人情风俗的社会名流组成的委员会汇编了一部习惯法典,这项工作的目的,是把一些主要的习惯法收集起来,交给土著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实施。

1941211日的法令颁布了法属西非的土著刑事法典,它标志着人们不再按原有的惯例,而是根据一部既吸收了惯例又考虑到了欧洲人到来后带来的变化的专门的刑事法典来行使司法权。

贝宁于1960年独立,同年颁布的宪法保留了殖民时期的法律的效力。适用法国人留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32]

       在法国人看来,贝宁是一个西非的模范国家,曾帮助苏丹、上沃尔特、尼日尔和毛里塔尼亚等其他法属西非国家甚多,法律上的帮助仅是诸多帮助中的一种。

 

5、马里

该国原名法属苏丹,独立后,采用了现在名称,这是个古代的强盛帝国的名字。事实上,古代的马里帝国就建立在现在的马里国的土地上。

       11世纪起,在现在的马里地方建立了马里君候国,其国王信仰伊斯兰教。这对马里社会有重要影响,因为“非洲人生活的主要因素,如宗教观、礼规或社会制度,都是建立在没有时代概念的神学之上的,只是随着伊斯兰教这一历史宗教的出现,时代的概念才得到传播”[33]。从法律的角度看,伊斯兰教的传入同时意味着一种法的传入,在伊斯兰教法的诸多学派中,马里人采用了马立克派。由于朝圣的关系,这个国家与北非建立了密切的文化联系。1481年,在非洲诸帝国的彼此征战中,马里君主请求葡萄牙人帮助他对抗桑海人,由此建立了与葡萄牙的联系。1591年,摩洛哥人入侵马里。17世纪中叶,马里帝国终结。1895年,法国人在这里建立了殖民政权[34]1959年曾与塞内加尔、上沃尔特、达荷美组成过后来破裂的马里联邦。1960820日独立。

从习惯法的角度看,马里传统的社会制度建立在大家族的基础上。大家族共同耕种村子的奠基人的后代传给他们的土地,收获谷物、买卖或交换货物,负担家庭成员的债务,裁判他们自己队伍中的成员的过失。继承权也根据氏族关系确定,遗产在传给下一代的年龄最大的男子之前,先要经过平辈的所有男性成员之手。氏族同样有义务以买卖或交换的方式为其男性成员物色妻子。最老的人是氏族的首领。年龄大的人是年龄小的人的上级,同时有责任照顾后者。家庭同盟、结婚或攻守同盟是把各氏族联系起来的主要方式[35]

在家族关系方面,家长包办婚姻,主要考虑家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不考虑当事人的感情。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可优先结婚。两个氏族可交换或购买彼此的妇女,如财力许可,男子可购买多个妻子。另外,氏族之间还可结成彼此救援的关系,其成员不可争斗,也不可结婚[36]

在殖民时期,法国民法典曾适用于这个国家。

独立后,马里进行了深入的法律改革。1962年制定了民法[37],这可能是一个婚姻与监护法,其目的在于在全国统一这一法的部门,并改善妇女的地位。1975年的一个条例在监护方面补充了上述法律。在马里,除了有上面提到的调整核心家庭关系的法典外,还有调整大家庭关系的“亲属法典”(Code de la Parente'),它涉及到所有以血亲、姻亲和收养联系起来的亲属。1986年制定了有利于土地私有制的土地法典,同年制定了新的商法典;1977年制定了著作权法。1987年,就民事身份问题重新进行了立法。只有继承法仍在制定中,这一领域仍由习惯法调整[38]。在诉讼法方面,1961年制定了民事、商事和社会诉讼法典,使三种诉讼受制于一部诉讼法,完全脱离了法国模式[39]

      

6、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处于黑非洲与白非洲的过渡带,因此,有白人(柏柏尔人和摩尔人)和黑人两种原生居民。摩尔人是柏柏尔人与阿拉伯人的混血儿,这一人种的存在是阿拉伯人向这一地区渗透的证据。由于自然条件严峻,除了游牧和经商的生存方式外,这里还有武装骑劫方式,这就使得保险和分保制度特别发达,并导致一种法典的订立,以约束各种抢劫行为。有人相信,撒哈拉民族已经把蓄意持械偷窃行为合法化了[40]

       19世纪欧洲人进入这个地区之前,毛里塔尼亚人民已接受伊斯兰教;由家族组成的部落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法国人从1901年开始正式进入毛里塔尼亚,两年后把这里变成了自己的保护国。它在1920年成为法属西非的一个自治殖民地。1960年独立。

       当然,在殖民地时期,法国民法典曾适用于这个国家。

    独立后,法国人留下来的民法典[41]一直生效到1989年,是年制定了债与合同法典,从而废除了直到此时仍适用的法国民法典。这表明毛里塔尼亚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采用了马格里布模式。事实上,毛里塔尼亚注意到了马格里布国家的经验,尤其是摩洛哥的经验,而且还在1989年加入了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毛里塔尼亚维持了法国商法典未动。另外还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商事诉讼法典、行政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1986年,起草了家庭法草案,但该草案未成为法律[42]

 

7、尼日尔

   原始时期,现在的尼日尔地方存在许多土著部落。中古时期,这里存在过一些帝国,如加奥帝国和桑海族的诸王国。1906年,法国在这里建立了所谓的尼日尔军区。1922年,开始了这个国家作为法属殖民地的历史[43],同时开始了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历史。

   1960年,尼日尔独立,独立后继续适用法国人留下来的民法典[44],正在制定新的商法典取代法国人留下来的。尽管如此,深受伊斯兰文化影响的习惯法在人们的法律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马立克派的教法理论是裁判人们的行为的依据。由于习惯法与成文法的深刻冲突,法国民法典的可适用性被有些人否认[45]

 

8、布基纳法索

   原名上沃尔特。这里曾是莫西帝国的土地,全国分为五个省,实行习惯法。1886年,葡萄牙人到达此地,法国人继之,并把法国民法典带到了这个国家。1919年,法国人建立了上沃尔特领地。1947年,上沃尔特成为法国的海外领地。1946年关于公民权和民法部分保留权的拉米纳·盖耶法令对上沃尔特也生效,允许在这个殖民地适用部族习惯法、古兰经和民法[46]

   曾在上沃尔特适用的习惯法完全是团体主义的,它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这是非洲人真正的故土。人们首先是他的氏族的一个环节。他们不论做何事,都必须得到其同血缘亲属的同意。个人责任永远受到排斥[47]。在家族法的环境下,尽管父亲是家庭的首脑,但继承权多半归母系亲属,偶尔也由父系亲属享有遗产,死者的长子决不是继承人。继承人是死者长兄的儿子,或者按母系,是大舅。他决定外甥女的婚姻。按照村庄法,酋长对每个家庭执行分配土地的权利。外来人即迁入者分不到土地。他们可以耕种土地,但不能在上面植树,因为植树表示了财产的合法权[48],违反上述法律要受到祖先的灵魂的惩罚。这样的习惯法,直到20世纪70年代都有与成文法相竞争的充足的实力。80年代,上沃尔特才用激进的方式把土地法和家庭法编成了法典。

    1960年,上沃尔特独立于法国。独立后,19601977年宪法都承认了殖民时期的立法的效力,因此适用法国民法典。1989年通过了人与家庭法典,在此之前,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实行土著法与现代法的二元体制,这一法典的颁布实现了这一领域法的一元化[49]

 



[1] 本文的研究,涉及对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和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介绍,感谢这两部民法典的译者尹田和薛军,在他们的译稿被出版之前就允许我使用它们,免除了我的直接阅读原文之劳。另外,薛军还就非洲国家的民法典编纂问题为我整理过资料;比萨大学法律系的阿尔多·贝特鲁奇教授耐心地解答了我在写作此文过程中遇到的疑难,特此致谢。

[2] 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

[3] 参见伏尔泰,前引书,第421页;第434页。

[4] 参见G.G.贝莉埃:《塞内加尔》,伍协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1页。

[5] 沈炼之主编:《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0页。

[6] 徐济明、淡世中主编,前引书,第8页。

[7] 徐济明、淡世中主编,前引书,第6页。

[8] 徐济明、淡世中主编,前引书,第1112页。

[9] 参见维农·麦凯,前引书,第9页。

[10]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页。

[11] Cfr. G.-H.Camerlynck,op.cit.,1951.

[12] G.-H.Camerlynck,op.cit.,p.10.

[13] 徐济明、淡世中主编,前引书,第5页。

[14] 楼均信主编:《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

[15] 参见G.G.贝莉埃,前引书,第215页。

[16] 参见G.G.贝莉埃,前引书,第204页。

[17] 参见G.G.贝莉埃,前引书,第174175页。

[18] J.D.费奇:《西非简史》,于捃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48页。

[19]Cfr. Rodolfo Sacco,op.cit., p.342.以及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8页。

[20] 参见约阿西姆·福斯:《几内亚》,翻译小组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48页及以次。

[21] 参见约阿西姆·福斯,前引书,第98页。

[22] 参见约阿西姆·福斯,前引书,第189页。

[23] 参见约阿西姆·福斯,前引书,第48页及以次。

[24]《世界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第122页。

[25] 参见约阿西姆·福斯,前引书,第196页。Cfr. Rodolfo Sacco,op.cit., p.286s.

[26] 参见博·奥拉:《象牙海岸》,新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4页及以次。

[27] 参见博·奥拉,前引书,第90页。

[28] 参见博·奥拉,前引书,第94页。

[29] 参见博·奥拉,前引书,第105页。

[30]《世界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第411413页。Rodolfo Sacco,op.cit.,p.265.

[31] 参见罗贝尔·科纳万:《达荷美史》,下册,上海师范大学翻译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704页。

[32] 参见罗贝尔·科纳万,前引书,第711页及以次;《世界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第60页。

[33] 参见恩诺·博伊歇尔特:《马里》,上海外国语学院翻译小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8页。

[34] 参见恩诺·博伊歇尔特,前引书,第35页及以次。

[35] 参见恩诺·博伊歇尔特,前引书,第77页。

[36] 参见恩诺·博伊歇尔特,前引书,第76页及以次。

[37] 《世界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第270页。

[38] Cfr.Rodolfo Sacco,op.cit.,p.306.

[39] 参见洪永红、夏新华等,前引书,第199页。

[40] 热纳维埃夫·德西雷-维耶曼:《毛里塔尼亚》,上海外国语学院德法语系法语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67页。

[41] 《世界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第287页。

[42] Cfr. Francesco Castro,op.cit.,p.287. Rodolfo Sacco,op.cit.,p.308.

[43] 参见埃德蒙·塞雷·德里维埃:《尼日尔史》,上海师范大学翻译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7页及以次。

[44]《世界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第316页。

[45] Cfr.Rodolfo Sacco,op.cit.,p.322s.

[46]威廉·菲舍尔:《上沃尔特》,《上沃尔特》翻译小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96页。

[47]威廉·菲舍尔,前引书,第62页。

[48]威廉·菲舍尔,前引书,第66页。

[49] Rodolfo Sacco,op.cit.,p.236-237.

全文链接:
非洲各国法律演变过程中的外来法和本土法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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