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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哲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徐国栋



     在上海会议上 , 我调侃性地提出了民法哲学应比其他部门法哲学高半级的观点,此说符合我国历来关于民法地位的话语传统 ——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言下之意是其他部门法是三级大法,与此相应,民法哲学就是高于其他部门法哲学的仅次于宪法哲学的二级法哲学。可注意到,在这一架构中,居于民法哲学上位的并非法哲学而是宪法哲学,法哲学的这种沉沦源于它没有一个部门法作为自己的依托。
     我曾为民法哲学的提法失笑,因为我一度认为西方法哲学就是民法哲学,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如此,凯尔森的《法的一般理论》和《纯粹法学》也是如此。这些著作的关键词是财产、契约、婚姻、侵权行为等民法术语,与我国法理学著作中的关键词是暴力、镇压、阶级等形成对照。前一种是民法型的法哲学,后一种是刑法型的法哲学,两者的对比,犹如西方的民法传统与中国的刑法传统的对比。
  我后来成为一名民法哲学作者,创立了包含名称论、对象论、能力论、生死论、认识论、人性论、价值论、平等论、生态论的民法哲学体系,乃因为我认识到了民法哲学与法哲学之间存在的差异,前者尽管是后者的主体,但后者毕竟包括一些非前者的内容,例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在大谈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后要谈国际法问题,而民法哲学的作者就不必如此了,相反,可以专门研究一下民法特有的问题,例如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由此可以形成民法哲学与法哲学表面上的双轨制,实际上的包含制。
  这不过是说,法哲学必须以部门法,尤其是民法为依托,否则会成为无源之水,中国当代的法哲学似乎就处在此境。它依托的不是部门法,而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缺乏严谨性的著作,这种局面是不合理的。
  如何改变?建议法哲学教授兼教一个部门法,尤其是民法的课,形成虚实结合的知识结构。法哲学的研究生也要精研部门法尤其是民法。如此要打破画地为牢的教研室体制和学科间的壁垒。这在美国不成问题,所以该国的法哲学有浓厚的民法取向。
  部门法哲学,尤其是民法哲学的崛起构成打破部门法与法哲学之间隔阂的中介,它既是部门法的,又是法哲学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民法哲学要更多地与法哲学混血,排除后者多余的刑法成分,成为后者的主体,扩大视野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哲学。为此,法哲学家不妨先成为民法哲学家。不久的将来,我们将看到法哲学出身的民法哲学研究者和民法出身的民法哲学研究者并肩工作。一句话,民法哲学的长足发展是未来中国法哲学发展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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