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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古的大学与最古的宪法文本的相遇论
——2012年11月17日上午在岳麓书院的讲辞

徐国栋

 

今天,在世界上最古的、建立于公元976年的大学讲欧洲历史上最古的宪法文本,感到很有意思。感谢湖南大学的邀请,我才能站在这个古老而庄严的地方发言;也因为杜钢建老师等专家在场,我不敢说《韦斯巴芗谕令权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文本,也许杜老师能指出更早的中国宪法文本。感谢在座的斯奇巴尼教授以及意大利的培养,我才能完成这个研究。他让我掌握意大利语和拉丁语,并在1996年带我去秘鲁开会,促使我学习为完成本研究必要的西班牙语。

这个宪法文本产生于公元70年,它能让我们看到是因为它的和我们的幸运,因为伟大的热爱罗马者科拉·李恩佐于1347年遇到了它并保留给我们,其他的宪法文本可能从王政时期的第二任王努马(公元前7世纪)开始每一任王都有,到了帝政时期,每一任皇帝都有,它们以《王权法》为人所知,遗憾的是,它们都佚失。幸亏《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存留,我们可以相信那些佚失的宪法文本不是传说,而有可能是事实。

说这些,是为了证明罗马宪法传统的存在,它是希腊宪法传统的继承人,又是现代的西方宪政传统的父亲。《韦斯巴芗谕令权法》证明,罗马无公法或虽有但无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我翻译的这个法律的文本证明了罗马宪法,严格说来是元首制宪法的有,我对这个法律的评注证明了它的权力控制思想,这就是它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说这些,也是为了证明流行于中国的宪法诞生于英国的观点是错误的,罗马宪法甚至希腊宪法传统远远早于英国宪法传统,后者来自前者,这是博学者的常识。当然,这一常识可得到《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支撑。

罗马宪法传统丰富得可以分为若干个进化阶段。王政时期的宪法是其第一阶段,西塞罗为我们留下了关于努马的王权法的记述,那是一个由库里亚会议通过的授权性宪法文件;共和时期的宪法是其第二阶段;帝政时期的宪法是其第三阶段。这个阶段又分为元首制时期的宪法和多米纳特时期的宪法。《韦斯巴芗谕令权法》是前者的代表,也许,未留下文本的戴克里先的宪法是后者的代表。

共和时期的罗马宪法以三元混合宪法为特征,也即人民、元老院、执政官3个主要的宪法机关之间的分权、合作与制衡,这样的宪法把民主制、王政、贵族制的好处结合起来并去其弊,成为罗马力量的来源并最终使其成为地中海的主人。元首制时期的宪法则以双头制为特征,也就是皇帝与元老院的分权、合作、制衡,《韦斯巴芗谕令权法》就是为了明确皇帝与元老院的权限范围而制定的。在这个法律中,人民消褪得仅成为皇帝推荐的官员的批准者和本法的批准者,但它已从全体成年男子的组织形式变成了由部分元老和骑士构成的代表性和象征性的团体。从混合宪法到双头宪法,我们不能不说权力集中了,但我们不能说宪法没有了,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是宪法在皇帝之上而不是相反。没有宪法就因为欠缺合法性睡不好觉,是罗马人民优良的生活习性,韦斯巴芗典型地具有这一习性,为此,他让元老院制定了《韦斯巴芗谕令权法》,并在以后的时间获得了百人团会议的批准。它被刻在两块铜表上,第一块佚失,第二块包含8条外加一个制裁,规定了皇帝的外交权、元老院会议主持权、召开元老院会议通过法律权、官吏推荐权、城界外推权、自由裁量权、免受一定法律约束权等权力,还包括溯及力条款和免责规定。它不仅告诉我们韦斯巴芗时代的皇帝与元老院的权力分配关系,而且告诉我们罗马人的公法文件行文方法和起草技术。《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滴水不漏的起草风格让我们感到了罗马的法学教育的过硬。

然而,现代宪法不能等同于罗马宪法,两者的区别有三:其一,前者首先把宪法理解为一个调整国家机器与人民关系的文件,其次才是关于各国家机关彼此间的关系的,而不是像《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起草者把宪法主要理解为关于皇帝与元老院关系的文件。再者,现代宪法强调限权,而从努马到韦斯巴芗,他们的宪法都强调授权。当然,在后者,未被授予的权力可以理解为不得行使,也有限权的意义,但两种安排的侧重点不同。最后,现代宪法往往有宪法法院配套,罗马宪法史上没有这样的机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制裁部分只包含免责条款而不包含应有的违反者处罚条款,是富有意味的。所以,尽管始终有宪法,尼禄类的暴君却不绝于书。当尼禄一样的坏皇帝还是当韦斯巴芗一样的好皇帝,不是宪法制约问题而是个人品性问题。

从976年建院以来,我们现在所在的岳麓书院的师生们在这里讨论过无数的问题,神事人事、国事家事,莫不在兹。按照杜钢建老师以及与会的朱苏力教授等人的观点,他们可能在这里讨论过儒家宪政主义并把自己的这种思想传播到东亚其他国家,遗憾的是,这样的宪政思想从未与西方的同样思想碰撞过。也许,在岳麓书院的千年历史中,今天是第一次有人在这里讨论希腊-罗马宪法,如果我们的行动能被理解为促成了西方宪政传统与中国固有宪政传统的交汇,我们就应感到十分幸福了。

再次谢谢湖南大学;再次谢谢斯奇巴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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