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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的罗马法学派

 

桑德罗 · 斯奇巴尼

 

一、罗马诸学派

 

本讲座涉及到的资料截止到 2001 年。

【当代罗马各大学的罗马法正教授】在 1999 - 2000 学年,在罗马各主要大学讲授罗马法的学者有:

罗马一大( Universita di Roma “ la Sapienza ” ):马里奥 · 塔拉曼卡( Mario Talamanca ),皮兰杰罗 · 卡塔拉诺( Pierangelo Catalano ),路易吉 · 卡波格罗西 · 科洛涅西( Luigi Capogrossi Colognesi ),萨尔瓦多 · 托恩德( Salvatore Tondo ),马西姆 · 布鲁迪( Massimo Brutti )(因为接受议会的任命而辞职),朱利亚诺 · 克里弗( Giuliano Crifò ),安德雷阿 · 迪 · 波尔多( Andrea Di Porto ),安托略 · 曼特罗( Antonio Mantello ),安托略 · 马西( Antonio Masi )也曾被聘为罗马法教授,现在教授私法;奥利维耶罗 · 迪里贝尔多( Oliviero Diliberto )也曾被聘为罗马法教授(因为接受议会任命而辞职)。

在罗马第二大学( Università di Roma “Tor Vergata” )讲授罗马法的有,桑徳罗 · 斯奇巴尼 (Sandro Schipani) ,菲利浦 · 康却利 (Filippo Cancelli) ,朱利亚娜 · 弗蒂 · 塔拉曼卡 (Giuliana Foti Talamanca) 。

在罗马第三大学( Terza Universita Letizia Vacca )讲授罗马法的有,洛伦佐 · 法薛尼( Lorenzo Fascione ),列奥 · 贝贝( Leo Peppe );维琴察 · 马尼诺( Vincenzo Mannino )曾被聘为罗马法教授。

在罗马拉特兰诺教皇大学( la Pondifica Università Lateranense )讲授罗马法的有,简路易吉 · 法尔基( Gianluigi Falchi )。

【他们的师从关系】在上述罗马法学者中,马里奥 · 塔拉曼卡和弗蒂 · 塔拉曼卡是 阿兰乔 · 鲁伊兹 ( Vincenzo Arangio-Ruiz , 1884-1964) 在罗马的学生;迪波尔多( Di Porto )和法薛尼( Fascione )都是塞劳( di Feliciano Serrao , 1922-2009 )的学生,而塞劳本人也是 阿兰乔 · 鲁伊兹 的学生 [ 他也曾听过德 · 法兰齐西( de Francisci )和阿尔贝达里奥( Albertario )的课 ] ;卡波格罗西 · 科洛涅西( Capogrossi Colognesi ) 是爱德华多· 沃尔兑拉 ( 1904 - 1984 )的学生 ( 但也听过塔拉曼卡的课) 。 马西是朱塞佩 · 布兰卡( Giuseppe Branca , 1907-1987 )的学生(但他也听过塔拉曼卡和沃尔特拉的课),蒂里贝尔多也间接是布兰卡的学生 —— 他是斯提齐亚( Sitzia )在卡里亚里的学生,而后者的老师正是马西,马西是 布兰卡 的门下(他以个人身份听过塔拉曼卡的课); 而且曼尼诺( Mannino )也听过塔拉曼卡、马西、卡波格罗西的课, 康却利( Cancelli )是彼得罗 · 徳 · 法兰齐西 ( Pietro de Francisci , 1883-1971 )的学生,但并非直接的,准确地说,他一开始师从卡里亚里的卡纳塔( Cannata ),后来做过法尔基的学生。而法尔基则是在伽布里奥 · 伦巴第 ( Gabrio Lombardi , 1913-1994 )的学生,后者曾在罗马的拉特朗诺天主教教皇大学任教,主编了《历史与法的研究和文献》( Studia et documenta Historiae et Iuris )杂志, 一度他也是法兰齐西的学生。布鲁迪( Brutti )、曼特罗( Mantello )和贝贝( Peppe )是 理卡尔多 · 奥雷斯塔诺 ( Riccardo Orestano , 1909-1988 )的学生; 托恩多和克里弗( Crifò )是 埃米里 · 贝蒂 ( Emilio Betti , 1890-1968 )的学生;瓦卡( Vacca )是卡罗 · 奥古斯多 · 卡纳塔 ( Carlo Augusto Cannata )在卡里亚里的学生,同时也是乔万尼 · 布里叶瑟( Giovanni Pugliese , 1914-1995 )的学生。所有的这些人都是属于罗马学派的,他们的学术成熟于罗马。只有我和卡塔兰诺是例外,我们是都灵大学的朱塞佩·格罗索的学生。

沃尔特拉( Volterra )、布兰卡和徳 · 法兰齐西是 彼德罗 · 彭梵得 ( Pietro Bonfante , 1864-1932) 的学生;徳 · 法兰齐西在彭梵得在帕维亚教书时跟随过他;他还有一个学生叫古列莫 · 罗切拉( Guglielmo Nocera ),后来在罗马成为了教授 (1907-2000) ,罗切拉也听过里科波诺( Salvatore Riccobono , 1864-1958 )的课;和徳 · 法兰齐西、沃尔特拉、布兰卡一样,埃米利奥 · 阿尔贝达里奥( Emilio Albertario , 1886-1948 )也是彭梵得在帕维亚教书时的学生,彭梵得在 1931 年调到了罗马的教授;朱塞佩 · 拉瓦吉( Giuseppe Lavaggi )在 1916 年曾是阿尔贝达里奥在罗马的学生,在罗马二大度过了他全部的教学生涯。奥略斯塔诺曾是 萨尔瓦多 · 里科波诺 的学生。萨尔瓦多·迪·马尔佐( Salvatore di Marzo , 1875-1954) 与里科波诺有着与此类似的,但并非师生的关系,他在巴勒莫完成学业, 1934 年来到罗马。与他们不同的是 阿兰乔 · 鲁伊兹 ,虽然上面指出过的他的许多学生都在罗马,但他直到 1946 年才调到罗马,他的老师是那波利大学卡诺 · 法达( Carlo Fadda , 1853-1931) ,虽然他与法达在方法论上有很大的差异 ( 他开始研究的是希腊的纸莎草文献 ) 。贝蒂和布里叶瑟自身也并非罗马学派的 , 他们是都灵大学赛格列( Gino Segré , 1864-1942) 的学生 ( 贝蒂是赛格列在帕尔马教书时的学生;布里叶瑟承认他与格罗索也有关系,但他是赛格列的学生 ) 。

进而言之,彭梵得是 维多利奥 · 夏洛亚 ( Vittorio Scialoja , 1856-1933) 的学生 , 而里科波诺首先在巴勒莫学习,然后在德国的 温德沙伊德( Windscheid )和贝尔尼切 ( Pernice )门下受教,之后逐步向夏洛亚靠拢,但留在巴勒莫成为教授,直到 1931 年调到罗马。

 

二、罗马法学家曾担任过的公职

 

我们知道,从事实务是古代罗马法学家的传统,它传给了现代的罗马法学家。在上述罗马法学家中,有些人担任学术职务,而且经常还担任特别重要的一般公职:他们之中历任和现任的罗马大学法律系主任的有:夏洛亚、徳 · 法兰齐西、塔拉曼卡、康却利、法尔基、瓦卡;曾任罗马大学校长的有:徳 · 法兰齐西;担任国家科研委员会( CNR )成员的有:奥略斯塔诺、布里叶瑟、卡波格罗西 · 科洛涅西;担任过国立教育高教委员会成员的有: 阿兰乔 · 鲁伊兹 ( 他还是副主席 ) 。担任过林琴( Lincei )国家研究院主席的有阿兰乔 · 鲁伊兹;担任过议会成员的有:夏洛亚、迪 · 马尔佐、布兰卡、圭齐、布鲁迪、迪里贝尔托。担任过临时议会成员的有阿兰乔 · 鲁伊兹、沃尔特拉;担任过部长的有夏洛亚 ( 司法部、宣传部、外事部,国联和国联委员会的意大利代表 ) ;徳 · 法兰齐西 ( 司法部 ) ;阿兰乔 · 鲁伊兹 ( 司法部,随后是教育部 ) ;迪里贝尔托 ( 司法部 ) ;担任过副部长的有迪 · 马尔佐 ( 教育部 ) 、布鲁迪 ( 国防部和内务部 ) ;担任过宪法法院法官的有:布兰卡,而且担任过这一法院的院长的有沃尔特拉和圭齐。担任过罗马教廷的红衣主教和司长的有拉劳纳(圣地礼宾司)。

 

三、这一学派学者的政治倾向

 

罗马法学家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他们难免有自己的政治观点。由于罗马法的世界主义精神,罗马法学家很容易成为左派,但这一一般存在例外,在墨索里尼执政时期,一些罗马法学家沦为法西斯主义者。所以,在罗马得到解放后,徳 · 法兰齐西和迪 · 马尔佐,由于他们曾担任过的公职,也由于他们在法西斯体制下的政治选择,面临着可耻而悲凉的结局,在清洗性的审判后就被靠边了 (1949 年,徳 · 法兰齐西重新获得了教席,迪 · 马尔佐不久之后就到了退休年限 ) 。

追思徳 · 法兰齐西时,伦巴第回忆起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徳 · 法兰齐西也是法西斯文化研究所的所长, “ 然而却是在这个位置上,在那些年里他毫不犹豫地反对“种族学说”的疯狂。他强调,在前罗马时期,拉齐奥的人口就是由不同的民族混合构成,后来的文明是在不同来源的因素的输入下,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形成的 ” ( 这个观点是由徳 · 法兰齐西确立的,而沃尔特拉也关注过 ) 。伦巴第还自问: “ 让徳·法兰齐西追随法西斯的是一种让祖国有秩序并伟大的渴望 […] 。 徳 · 法兰齐西没有注意到的是,秩序本身也可能是败坏的,因为它在结构上否定自由的至善。 ” 关于法兰齐西所谓的 “ 个性 ” ,伦巴第尖锐地评论到: “ 徳 · 法拉齐西被由几乎全部是自由主义立场的众多大师构成的罗马大学法学系调来。而他自己在内心深处曾经并依然是自由的 —— 这是精英的 18 世纪式的自由主义,它与普选制不能调和。伦巴第就这样把 “ 个人选择 ” 纳入一个更广泛的问题的框架内,这是政治学和现代法律科学的中心问题,它发生在“群众”重新进入政治生活的现代进程中,或者毋宁说,发生在人民革命性地要求恢复自己在共和国重的地位的过程中,它属于道德原则和必要的法律设计,源于国家抱持的经过现代化了自由主义架构的不当。对这个问题,并非只有法西斯主义对它给出了让人不能接受的答案;这个问题离法兰奇西在科学研究的名号下数十年的思考并不遥远,这些思考针对的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在于领袖魅力还是合法性,以及危机,作为法学家和罗马法学者,他还在法与制度的根源的研究中增加了 “ 调和 ” 的要求,同时提议制定一个 “ 类型 ” 重构的假定。沃尔特拉特别强调这些研究对于尔后的科学活动没有影响。 由于缺乏追随者,或者也因为缺乏对支持的论点的适当而简短的科学的比较和总结,以及在学者、法学家层面上对这一问题的规模,永恒的依据和紧迫性的深化。该问题要求罗马法学家不仅有义务关注具体的人或历史中的人,而且还要注意这些人在法律框架内表达的意志(正如我在下文要提到的,我们要感谢卡塔兰诺另外一个最重要的贡献,他对罗马公法的方法和内容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中推导出一致被称为拉丁宪政的罗马公法原则)。

 

四、夏洛亚学派的贡献

 

(一)创立罗马法研究所和《罗马法研究所公报》

夏洛亚在 1888 年创立了罗马法研究所,这时它还是一个具有私人性质的团体,它开初归属于 “ 意大利社 ” ( Societ à Italia )以增进帕多瓦的兰杜齐( Landucci )的推动的罗马学研究,该社得到了前面提到过的在埃列罗( Ellero , 1833-1933) 之后任 ? 法学文档 ? 的主编的菲利浦 · 塞拉菲尼的支持 ( 在 1935 - 1936 年间出现了罗马法研究所、东地中海法研究所、法史研究所作为罗马大学的科研机构; 1937 年,罗马法研究所出版了其著名的丛书的第一卷 ) 。在夏洛亚主持研究所期间,成果除了他操作的具有学术霸权意义的活动之外,就当属 ? 罗马法研究所公报 ? 这份杂志,由夏洛亚自己担任其终身主编( 1904 年,《历史与法的研究与文献》曾停止出版)。

在 1925 年,研究所的学报出版了第 34 卷,其第一-四期包括了索拉兹( S. Solazzi )、罗勒迪 · 罗利里( B. Loreti-Lorini )、塞格列、齐达迪( A. Guarneri Citati )、多纳杜迪( G. Donatuti )、贝蒂、徳 · 法兰齐西的文章 , 这些学者分别属意大利不同大学的不同学派,由此它展现出学报的争鸣之地的色彩和全国性的色彩 [ 贝蒂为齐特尔曼( E. Zittelmann ) ] 写的讣告,是一个展示罗马法研究超越国界的标志,在另一些期次上还刊登了非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的文章 ) 。

 

(二)扩大了罗马法研究中所用文献的种类

根据阿里布兰迪对方法论的观察,他认为除了追溯到由人文主义所开始并且在国际上广为传播的传统的罗马法研究方法论外,夏洛亚由于其广泛的兴趣,扩大了罗马法历史研究领域中文献利用范围,包括了文学、碑文、纸莎草纸以及考古学的材料等等,虽然只是在一个专门的领域里利用这些材料(德 ? 鲁杰罗是文学和哲学系的考 古学 教授, “ 但他对法律和制度史的有着广泛的兴趣, ” 并想要成为夏洛亚所创建的这个研究所的创始人之一,其他的荣誉创始人的名单还包括:考古和碑铭专业的徳 · 罗西( Giambattista de Rossi ),考古专业的朱塞佩 · 菲尔略里( Giuseppe Fiorelli ),这些人的加入显示出了对于古代的研究的开放性已经超出了法学家的范畴,德 ? 鲁杰罗,通过评选并获得了在卡利亚里的罗马法研究所的教席,但随后转到了民法 ) ,另一方面,法与历史研讨会的学术活动也采纳了这样的方法,随后学者伽迪( G. Gatti )来到拉特朗大学,他既讲授罗马法,同时也是罗马国家博物馆的主任, 西尔瓦尼( A.Silvagni )讲授法律碑铭学。

 

(三)对原始文献进行编纂和整理

说到古典文献,夏洛亚、彭梵得、法达、费尼尼和里科波诺合作想要在批判分析的基础上重新编纂一部《学说汇纂》,而在世纪之初所获得之成果已超过此项宏伟计划的半数 ( 第 1 到第 28 卷,两卷本,米兰 1908 版 )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学派成熟的标志,同时也展示出意大利罗马法研究的能力。在那个时代,代表了文献分析方法论变化的添加主义( interpolazionismo )具有普遍的权威性(尤其是他们参考了大量的作品,表现出对这一方法论的高度重视,比如由 1906 年《学报》发表的夏洛亚的学生马齐( Marchi )所编纂的《添加索引》, 以及更为人重视的夏洛亚的学生龙哥( Longo ),通过语言分析方法编写的关于添加的字典 )。

 

(四)把罗马法史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

在罗马法的讲授中,在 “ 意大利法史 ” 课里分离出一门新的课程 “ 罗马法史 ” ,它研究的是从罗马法产生到优士丁尼时期的公法和私法, 提出了 “ 关于罗马国家的研究( postito huius studi quod ad statum rei romanae spectat ) ” 。在起源和发展的整体视角下,彭梵得用一种生动而又一致的笔法(这是永远值得效法的),对所有的法律制度从起源上,在其内在的结构以及由危机所引发的进化,以及此种进化与政治和社会形式进化的相互交错(以一种 “ 循环 ” 的形式 )的关系中,进行研究。他的文本超越了那种简单的历时性研究模式,即所谓通过历史来展示 “ 进化中的法律和法律史的意义 ” 。

 

(五)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

有如下列:关于与非法律文献以及与历史学关系的问题;起源的问题,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史问题,社会和法律的问题;对古典法律文献的批判性研究并重构的问题; “ 添加 ” 的研究方法问题以及东地中海的古代法和法律研究。这些问题都围绕着罗马法研究中历史更久远的一种 “ 两分法 ” ,即或以《国法大全》为基础的研究;或是通过对于它的形式和变化的每一种可能的渊源的考察,而对其内容进行重构。这种两分法比前列的诸多问题更为简单,虽然不准确,但抓住了在我们的体系中的优士丁尼法的基本核心,这是值得重视的。以下分别说明。

1.1、法兰齐西的私法有关制度起源的研究。 在其《罗马法史》的第一卷中,对于曼西帕蓄物和非曼西帕蓄物;对于家庭和氏族;对于家父权;对于遗产继承,对于世袭地产( heredium )、对于占有、对于债的起源等等做了研究,如果说法兰齐西是以私法为基点开始研究的话, 后来由于受罗马法史这门课程的客体的影响,开始展示出了对于公法中宏大命题的广泛兴趣,对于谕令权( imperium ),它的基础以及祭司团体等,以及更为广大的涉及到在社会、文化、政治各方面历史中的问题。它们现在已经成为了占统治地位的论题,并且超越了罗马的经验范围。我还认为他可以被看作是诸罗马法学派的学者中,能把法学家和伟大的人文主义者完美结合的一个学者。

1.2、罗切拉等人的公法研究。 以独立的视角对公法进行研究的,首先要说的是罗切拉,他的第一篇文章《论保民官》,第一部专著《民众大会的权力及其限制》,而《公法》则是他意义最深远的一部作品,他的最后一部作品是《法律史中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其次我想说的是克里弗的研究,关于流放,关于自由和公平,关于公民权, 而且克里弗和托恩多 的《罗马公法史》具有相同的特征,两者的共同努力终于实现了公法与私法研究的分立。

2、徳 · 法兰齐西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徳 · 法兰齐西对于社会实证主义和进化主义的教条进行了重要的反思并超越了它,他提出一种对抗历史主义的辩证关系:一种观点把法律科学看作法律现象的历史知识,另一种,即教义学的观点,把它看作是实现法律的艺术( ars iuris ),但是此外,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 “ 第二层次的法律科学 ” ,即它存在于前两种方法论之上。他认为: “ 人类的精神是一种在历史中存活的现实,历史孕育了它,它也要影响历史 ” ,但通过一种对于历史精深、有条理且广泛的研究之后,必须承认法律自身具有一种永恒的本质,由此可知,终有一天可以深入法律活动的内部,捕捉到它的实现模式,即法律运作的进程。

3、对 古典法律文献的批判性研究和重构 。 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 彭梵得,他的《罗马法教程》是一部构思宏大的作品,它展现了以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中心的罗马法研究的核心,在这部作品里,作为起源问题的调查者、 “ 自然主义 ” 方法论的作者,他通过对于优士丁尼法典化的比较,利用对罗马法主要制度多年的教学活动以及专著式的教科书,依靠大约 1/4 个世纪前已在《罗马法初阶》、《罗马法教程》、以及《罗马法史》这些作品中综合运用的各种历史分析法,以致力于对私法诸制度总体的系统性重构。而在重构中,对教义学的历史重建以及对于添加的批判问题并不能切断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的共通感与相互关联。脱离潘得克吞体系传统是为了寻找一个这样的视角。

4、对 “ 添加 ” 的研究。 在对待 “ 添加 ” 的态度上,阿尔贝达里奥和里科波诺之间存在巨大的冲突。

阿尔贝达里奥把 “ 添加 ” 的研究作为一种文本批判工具发展到一个极端的结果,面对文本数量问题的增加以及这些问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关系的渊源中所引发的不同的多样化的方法论,他仍然坚持一种特定的法的概念,因此把古典法缩减为只是在优士丁尼法和古典法冲突的背景下一些基本要素的整体。

里科波诺在他的研究的第一阶段同样使用了添加方法,随后由于此种方法所产生的过度后果而放弃,他的一个令人尤其信服的意见是, 从内容上看,过度使用添加方法的结果就是把一部分具有永恒价值的内容从罗马古典法的范围内排除出去,而它们一直是被当作每一种权利的模型。经过这样高度概括,可以发现,基于两种权威的研究工具的使用所带来的内容和方法论上的冲突,意大利罗马法研究中一个稳固的部分被分成了两个方面。双方势均力敌,但争论的结果是富有历史意义的,在全国和国际层面上受到到承认。

5 、对古代法与东地中海法的研究。 我已提到,随着研究罗马法和东地中海的学派和方法论在罗马出现,这一学派结束了其在初始方向以及相关问题上的不确定时期。对于其他古代法的关注有两个明确的方向,一种是致力于研究埃及的罗马法,即研究在丰富的纸莎草文献中所记载的罗马法的适用,以及对于原先法如何继续存在于已经变化的法系中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是富有意义的;另一种则是对于希腊法或者东地中海的研究。阿兰乔 · 鲁伊兹学派的人物和作品和统治了对前一个问题的研究; 这些人包括他的学生最高法院的院长朱塞佩 · 弗洛尔( Giuseppe Flore ),之后弗迪 · 塔拉曼卡致力于在埃及的希腊罗马的民事诉讼研究。 马里奥 · 塔拉曼卡对于希腊法投入最多的努力,这可以从前文中看到。 而瓦尔特拉的贡献在于 “ 在承认多样性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文化的个性对之做出界定 ” ,并且承认它们独特的重要性, 以此种方法论来研究东方法( 1927 , 1929 出版的《订婚保证金( arrha sponsalicia )》研究,以及随后出版《摩西法和罗马法汇编》, 1952 年出版的《罗马法和东方法》的序言,随后 1970 《东地中海法教程》),但对于非法学家(罗马法学家)而言,除非是希伯来的法律,否则对于这些部分的再吸收只是潜在的。在这个领域里 , 不能遗漏的还有卡波齐( V. Capocci )在希腊-罗马法的研究方面的有关成果, 但这与我们的论题 “ 罗马学派 ” 是无关的。最后,要提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研究所( Istituto Utriusque Iuris )(对于这个研究所在不久之后我就会详述)出版了一卷关于罗马帝国东方行省的书。

 

五、对夏洛亚学派成就的总结

 

1 、方法论上的。 由彭梵得学派所发展出的所谓历史的方法,经过里科波诺和阿兰乔 · 鲁伊兹的发展,为罗马法学者开启了新的视野,把材料、渊源以及在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变迁都纳入了自己的客体。从令人赞叹的公法史到对于罗马法和东地中海诸法(这些法律外在于罗马产生了变化)关系的思考;从罗马法家庭法婚姻法的重构到所有权到无名合同到流放;从十二表法到这些文本在后古典时期的变迁等等这些成果是难以计数的。与此相对的,这时候,添加的方法论也获得了相当的成果,它是对文本变迁的研究,通过对《国法大全》文本分析以探索古典罗马法的真正客体;在罗马学派之外还有一种对于单个法学家的传记和意识形态进行研究的方式,基本上是由那波利的一个学派发展而来的,但在罗马学派中则演变为对法学家争辩意见的充分利用,是对一个问题不同解决方式的争议性规范的研究,为了解释制度,对于与片段相关的论述结构的相似或者差异面做出讨论。

2 、实践层面的。 夏洛亚是统一私法研究会( Istituto dell'Unificazione del Diritto Privato )的奠基者。一个罗马法学者应该知道如何提供科学的视角和方法论基础,而罗马法的体系则应具有生机勃勃的共同性和普遍的开放性,这迫使夏洛亚不得不做出抵消国家主义的封闭性回应。人们应该根据当代的研究模式进行运作,即利用罗马法的元素,将它们融合,分裂,再根据不同的目的,重构出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宏大视角。夏洛亚尽力对时代的要素做出解释: “ 法律的统一性是罗马世界统一性所展示出的一个方面。现代社会从 19 世纪开始就朝着一个重构统一性的方向迈进。对于法律共同性的重构展现在这些作品中 …… 然而障碍重重,一方面是来源于德国历史法学派在一些最关键的方面所持的偏见,即法律必须是对于国家意识的真实表达 …… 另一个则是因为与现代国家相关的法律本质。它以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方式塑造了法律:把它看作是自己的特权 …… 因此提出一个新的道路是有必要的 ……”

我认为在罗马法研究中所采用的各种具体的视角,使得全球化的方法变得明显:它植根于那些研究罗马法的民族的生活中,促进了他们研究的成熟,并因此扩大了争论的参与者,并且推广到了那些原本不属于西欧国家的地区,由此罗马法以及在罗马这个地方兴起的罗马法研究流传到了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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