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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届中—东欧国家和亚洲国家罗马法学者研讨会”综述 *
李 飞 * *
自 1977 年第一次举办以来的“中—东欧国家和亚洲国家罗马法学者研讨会”,其历次会议的相关情况已在汉语罗马法学界做了文字报道, [①] 并不为我们所陌生。本次第 12 届同名会议由具有悠久的罗马法教学与研究传统的俄罗斯伊尔库茨克( Irkutsk )国立大学法学所、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 “ Giorgio La Pira ” 研究会和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 La Sapienza )共同主办,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 16 日在东西伯利亚第二大城市、贝加尔湖畔的伊尔库茨克市举行。本届会议共有来自俄罗斯、意大利、 中国、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乌克兰等 12 个国家 31 座城市的 50 余位罗马法学者与会,提交学术论文 50 余篇,分别涉及本届会议的四个主题。这些主题自 2000 年第八届会议确立以来,除第十届会议新增“当代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的继受”外,沿袭至今,它们是: 罗马法系中的人与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保护;当代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的继受; 罗马法教学的必要性。
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徐国栋 教授 和 博士生李飞作为中国代表参会并分别就第二和第三个主题做了主题发言《 罗马人的税赋——从起源到戴克里先时代》、《孳息含义的演变: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下文将依会议议程对本届会议作一综述。
一、会议开幕
伊尔库茨克的十月文雪飘飞,素裹银装的“西伯利亚心脏”多少激起我心中的一种圣洁感,一睹会议的尊容的急迫感也在飞机降落的一刹那骤然升腾。会议的地点就在与无畏上将高尔察克被枪决沉冰的安加拉河一路之隔的伊尔库茨克宾馆。
10 月 14 日 上午当地时间 10 点,开幕式如期而至。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所主任 O. P. Li?i?an 教授,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皮朗杰罗·卡塔兰诺教授、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克里莫维奇( A. V. Klimovi? )教授、塔吉克斯塔科学院院士 马赫卡姆·马赫姆多夫( Machkam A. Machmudov )教授、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马雷尼查( A. Malenica )教授、罗马尼亚克拉约瓦大学桑布里安( T. Sambrian )教授和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远东国立大学谢甫琴科( A. S. ?ev?enko )教授相继发言。
Li?i?an教授在祝词之后,回顾了该校与罗马法的渊源,从中我们得知该校法学院第一任院长 V. P. Domangio 教授在上世纪初即因在罗马法研究中取得的创新性成果而为学校扬名。他在发言中引用耶林的“罗马三次征服世界”和 I. A. Pokrovskij 教 授的“罗马法两次征服世界”的掌故盛赞罗马法以及罗马法作为其一部分的古罗马文化的辉煌并强调罗马法学习的重要性:“罗马法引导人类臻向法学之完善”。最 后他讲到“西伯利亚永远都不止是一个风景如画的俄罗斯角落,还是一个学术开放的国度”,并表达了对本届会议的崇高期望“本次学术会议在西伯利亚举行的几天 内,世界法学得以提升、国际学术联系得以加强、世界各国和各大学的声望得以巩固”。
今年的会期正好赶上 Giorgio La Pira 朝圣俄罗斯五十周年纪念, [②] 作为 “中—东欧国家和亚洲国家罗马法学者研讨会” 一以贯之的主办者之一 “ Giorgio La Pira ” 研究会,该研究会主任 卡塔兰诺教授自然要提起这一事件。 卡塔兰诺教授对 G. La Pira 的主要社会活动以及作为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成就做了简要介绍。马尔蒂诺( Francesco De Martino )教授的大作《个人主义与罗马私法》 [ ③ ] 我们都耳熟能详,但从卡塔兰诺教授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 马教授在当时并不乏知音, G. La Pira 同样指出了“罗马法并非个人主义的”并发现罗马宪制与《 1936 年苏维埃宪法》的一致。卡塔兰诺教授回顾了 20 世 纪中叶的罗马法研究: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与斯大林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对罗马法采取的截然相反的态度,对之后的罗马法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前者认为罗马法是 个人主义的,与德国的民族精神相悖,在德国的大学取消了罗马法教学;而后者在苏联的所有法学院强制推行罗马法教学,这也带来了 20 世纪 70 年代社会主义国家罗马教学与研究的繁荣,现在的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包括中国后来的罗马法研究均受益于这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罗马法教研盛况被一位匈牙利学者介绍到意大利, [ ④ ] 此后即开启了意大利与社会主义国家罗马法学者的接触与对话。 [ ⑤ ] 接着,卡塔兰诺教授简要勾勒了历届同名会议的轮廓,最终将会议归结到 徐国栋 教授的表达——“欧亚团结”, [ ⑥ ] 并再次强调罗马法传统的亚洲根源。
第 10 届同名研讨会的东道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科学院院士马赫卡姆·马赫姆多夫教授没有莅会,但发来书面贺电。他以塔吉克斯塔法律共同体及其高等教育机构的罗马法学者的名义祝愿与会者在学术研究中取得更大成就,在世界罗马法研究中取得新的成果。 马教授回顾了在杜尚别召开的第 11 届 会议的情况,指出与会学者的报告被成功运用于塔吉克斯坦高等教育机构的罗马法教学之中。他还强调,杜尚别会议中提出的有关研究人员的培训、加强将罗马法原 始文献翻译为中亚国家的民族语言的活动、增加罗马法教学课时的一些建议至今尚未落实,并提请与会者注意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同时马教授认为,重要的是在中亚大学之间建立一个中心以深化罗马法以及法律制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可以系统组织学术会议并成立一个工作组以翻译罗马法、私法、罗马 诉讼史、法律渊源史等所有领域的作品。这样一个中心的设立不仅将对深化研究一些探讨不足的罗马法问题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将对这一地区所有国家的法律发展产 生重要影响,因为继受自罗马私法的人法、物法、债法等制度已经渗透进这些国家的民法典条文之中。对于本次会议, 马教授认为其不仅将有助于东西方学者之间学术交流的发展,而且有助于完善民事立法以及对罗马法及其对法律制度影响之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马赫姆多夫教授的建议对于我国罗马法研究的发展同样具有启发意义,遗憾的是此等建议如何落实仍然未知。
克里莫维奇、马雷尼查、桑布里安和谢甫琴科诸教授的发言因未见书面材料,不得而知。所幸的是,克里莫维奇、马雷尼查和桑布里安教授此后还有主题报告,我们仍得领略其风采和学识。
此外,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阿列克谢耶娃( T. Alekseeva )教授的一篇未被列入主题的向罗马法学者的献礼之作同样值得在此做一介绍,它使我们领略了罗马法教学和研究在俄罗斯取得的辉煌成就并有助于消除一些误解,这就是《登上俄罗斯权利之巅的圣彼得堡的罗马法教授》。阿列克谢耶娃教授在文中提到,当今有三位罗马法教授登上俄罗斯的权力顶峰,他们是总统梅德韦杰夫( Dmitrij Anatol'evic Medvedev )、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伊万诺夫( Anton Aleksandrovic Ivanov )和司法部部长科诺瓦洛夫( Aleksandr Vladimirociv Konovalov ),而且就其出身而言,他们都与圣彼得堡有关,三位均出生于列宁格勒,就读于列宁格勒(圣彼得堡前名)国立大学法学院并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并且随后在担任公职之前均教授过罗马法。梅德韦杰夫 1990 年以《国有企业民事法律主体性的行使问题》一 文获博士学位,在 1999 年担任政府公职之前的九年里,他留校教授罗马法与民法并取得教授职位。在其学术活动中,梅德韦杰夫一直以适当的方式使用罗马法的术语,并强调许多现代范畴的历史特征及其拉丁语起源。 梅 教授的研究领域主要在物权法,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所规定的企业管理权(物权之一种)中,他发现了罗马法用益权的模型,此外他还对罗马法中的质权有着独到的研究。其代表作有《民法:教科书》(与伊万诺夫等合著)、《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第一、二部分)》(与伊万诺夫合著)、《俄罗斯质押法》等。阿列克谢耶瓦教授的这篇介绍性论文有力地回应了对梅德韦杰夫是罗马法教授并曾教授罗马法的质疑。
伊万诺夫与梅德韦杰夫系同窗好友,但博士毕业晚后者一年,其博士论文为《所有权与市场货币关系》。他同样在毕业后留校任教,教罗马法与民法,并于 1991 — 1994 年期间担任当代俄罗斯最权威的法学杂志之一 Pravovednie 的主编。 1997 年他开始公职生涯并最终担任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伊万诺夫积极从事学术活动,除参与编译《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五卷外,还撰写过大量学术作品,包括上述与梅德韦杰夫合写的著作,以及《关于 Krasin 号 破冰船的争论》、《俄罗斯联邦的地上权:观念与制度》、《物权》、《(人民)共有财产与国家所有权》等,在这些论著中,他讨论了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手段,经 常使用罗马法的范畴,注重罗马法律术语与俄罗斯法律术语的对比分析并总是强调罗马遗产的重要性:“大陆法系所有的民法基本概念都来自古罗马,许多制度与二 千年前罗马所规定者无异”。
梅德韦杰夫与伊万诺夫同龄,均长科诺瓦洛夫三岁,但科诺瓦洛夫在三者中最早担任政府公职,早在 1992 年即进入联邦检察院工作,先后担任 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 Bashkortostan ,俄罗斯联邦 89 个实体之一)检察官(至 2005 年)、总统全权代表(至 2008 年)、司法部长。 在担任检察官期间他并没有废弃学术研究,于 1999 年完成论文《民法中的占有及占有的保护》,获法学博士学位。他也曾在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罗马法与民法,罗马法对其学术研究产生很大影响,他一直将罗马法视为民法发展的起点。罗马法中的令状占有、中世纪的侵夺之诉( actio spolii )等为其“占有”一文的写作提供了大量比较分析的素材,就占有保护制度的主要演变趋势,他得出如下结论:“从历史的角度看,它发端于罗马法的裁判官令状,这种警察公权力( il potere pubblico di polizia )的保护手段一直延续到当代立法中的私诉,最终安身于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中。因此,更为重要的是它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工具,不同于权利的自我保护和任意保护。”阿列克 谢耶娃 教授最后乐观地道出,登上俄罗斯联邦权力之巅的罗马法学者的出现使所有的法学家看到了希望:无论在立法还是在法律适用中,罗马法的理性、良善与正义原则必将实现。
二、罗马法系中的人与人民
茶歇之后,第一个主题的研讨会开始。
首先是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德莱季奇( N. Dereti? )教授的发言《罗马的人口政策》。
其次发言的是波兰华沙大学扎布洛斯卡 ( M. Zab?ocka )和“斯特凡·维辛斯基红衣主教”大学扎布洛斯基( J. M. Zab?ocki )教授夫妇,他们都曾于 2007 年在厦门大学讲学。本次会议上他们的发言题目分别是《人的能力与 三子权 [ ⑦ ] 》、《生活共同体( Consoritium vitae )》。 扎布洛斯卡教授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即将出生的婴儿、出生、父母的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显示,罗马人对婴儿的受孕时刻非常重视,毫 无疑问,受孕但未出生的胎儿已取得其权利。我们知道这样一句中世纪格言:在涉及其利益时胎儿视为已经出生。当然,这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活着出生者才能取 得胎儿的权利。但如果涉及到父母的三子权,仅有胎儿活着出生仍然不够, 他∕ 她还必须存活一段时间,至少到为其起名的那一天。一般男孩在出生后的第九天,女孩在出生后的第八天,为其举行涤罪仪式( lustratio ), 在此过程中为婴儿取名。婴儿取得名字、进入父亲的家庭并参与宗教仪式确实是非常必要的:从此刻起,出生才产生父母三子权的效果。扎布洛斯卡教授还告诉我 们,三子权对于女性比对于男性更为重要,生有三个子女的女性(如果是女解放自由人,须生有四个子女)可免受监护、取得完全的行为能力及遗嘱能力,此外还可 以免除 《优流斯以及帕皮尤斯和波培乌斯法》所引入的女性的再婚义务,并且 除《沃科纽斯法》的规定外,在继承方面同样取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可否认,三子权也为男性带来好处,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享有三子权意味着在继承权方面取 得完全的能力,因此不再受奥古斯都的立法所规定的限制。在最后一部分,扎布洛斯卡教授强调,在古代仅受孕并活着出生仍然不够,还必须拥有一种适当的身份 (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家庭的身份),因此,很难认为“人的能力”的概念可以与罗马法划等号。
扎布洛斯基是《十二表法》波兰文的译者,对《十二表法》中的罗马法制度颇有研究,而且他还善于从奥卢斯·杰流斯的《阿提卡之夜》中挖掘罗马法律制度的素材。比如他提交给第 8 届会议的论文《十二表法中的执行程序》(即以《阿提卡之夜》中记载的哲学家法沃里路斯与法学家塞斯图斯·切齐流斯就十二表法的执行程序进行的伦理讨论为切入点)、第 11 届会议的论文《从奥卢斯·杰流斯的 < 阿提卡之夜 > 看后生子的人格》、在厦门大学法学院的讲座《从奥路斯·杰流斯的 < 阿提卡之夜 > 看罗马人的家庭》等。在《生活共同体》一文中,他介绍了 1983 年 约翰·保罗二世《教会法典》首次规定的婚姻的法律定义,该定义无疑受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有关婚姻的教理所启发:一男一女两人之间的终身结合(生活各方面 的结合),犹如上帝与特选子民之间的圣经盟约,乃男女之间爱的范式。在其报告中,扎布洛斯基教授尝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何几个世纪以来教会法文献中都没 有对婚姻的正式的法律上的定义,包括为什么使用莫德斯丁的表达(生活各方面的结合)来定义婚姻;此外,他还尝试弄清为什么在确定婚姻缔结的时间时,要选择 一个罗马随军祭司法上的术语( fodes )。在结论部分,扎教授在寻思为什么婚姻结合的模式采用古罗马法中的“ 不分遗产的共同体 ”。
随后的发言是俄罗斯叶卡杰琳堡乌拉尔国立法学院别尔格( E. B. B erg )教授的《法人——罗马法中的非商业组织》。本文当是别尔格教授第 9 届同名会议所提交论文《罗马法中的法人——现代非商业组织的雏形之研究》的姐妹篇。
俄罗斯斯塔夫罗波尔国立大学贝里科夫( A. P. Belikov )第五个发言,他在《共和时期罗马法中市民与国家的利益结合》中谈到,罗马人在共和时期与帝政时期,其地位的不同主要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市民成为国家的主体。重要的是,这一进程因 212 年 “卡拉卡拉敕令”的发布而加快,市民身份因而被极大削弱。在共和时期,市民的权力与权利范围很大,并且他们可以运用罗马法很好地保护自己,此外,他们尊重 个人与国家利益的初始平衡。贝里科夫的发言探讨的就是这些方面。在我看来贝里科夫的研究领域主要是罗马公法,尤其关注共和时期的罗马公法,我们还记得第 11 届会议上他的发言是《共和时期平民与贵族在行省问题上的对立(法律面相)》。
接下来的两个主题报告分别是意大利罗马公法研究著名学者萨萨里大学罗布兰诺( G. Lobrano )教授的《优士丁尼 < 学说汇纂 > 中的“公物”》和俄罗斯“ M. V. Lomonosov ”莫斯科国立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主任科凡诺夫( L. Kofanov )教授的《罗马共和时期的“公人”、“公团体”与“市民身份”》。但两位教授均未提交书面论文,憾未能展示其发言内容。
上午的主题报告持续到下午 2 点,接下来两天的日程同样如此。午餐之后,下午 3 点,就第一个主题的研讨继续进行。依次发言的有 乌克兰敖德萨国立法学院朱巴尔 ( V. Zubar' )副教授、俄罗斯科学院俄国史研究所(莫斯科)特里巴甫洛夫( V. V. Trepavlov )、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曼尼斯卡尔克·巴斯勒( G. Maniscalco Basile )教授、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布鲁提( M. Brutti )教授、 乌克兰敖德萨国立法学院研究生奈基特( E. G. Nekit )、 罗马尼亚雅西“ Petre Andrei ”大学 丘卡( V. Ciuc? )教授、俄罗斯斯塔夫罗波尔国立大学佩特洛娃( I. V. Petrova )、 波兰“斯特凡·维辛斯基红衣主教”大学助理教授塔尔瓦卡( A. Tarwacka )、 俄罗斯科学院俄国史研究所(圣彼得堡)的斯热定斯卡雅( N. B. Sredinskaja )。
朱巴尔和 特里巴甫洛夫 的报告题目分别是 《萨维尼对法人本质的研究》、《俄罗斯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制概览》。两位教授同样没有提供书面发言材料,但法人制度似乎一直是 朱巴尔 教授长期研究的焦点,早在 1998 年第 7 届会议上,他就同一问题做了主题报告《乌克兰的法人制度》。
第三个主题发言是曼尼斯卡尔克· 巴斯勒 教授的《起源于罗斯( Rus' )的民族与帝国》。自公元 3 — 4 世纪的教会历史学家巴勒斯坦凯撒勒雅的主教欧瑟比( Eusebio di Cesarea ) 提出其帝国理论开始,帝国的思想即意味着一个普遍的独裁的政府。但这种思想在解释起源于罗斯的俄帝国时则显得苍白无力。无论在何种情形,帝国作为一种思想 和政治体制,包含三个特别要素,使之区别于其他思想和制度。它们是:不同民族的共同利益背后的独裁政府;不同民族之间存在语言交流的可能性以及存在导向公 共利益的共同行为;民族的多样性不应使人感到相互疏离。 巴斯勒 教授更为强调“民族”的要素:帝国应被定义为一个“上升的”而非“下降的”政治结构,因为其“民族”使帝国成为一个现实和特定的思想,并区别于其他思想和政治结构;中央集权的俄帝国的优势并非在 于 君 主通过武力而征服的城市所形成的“土地”,而是在多样化的种族中找到政治共同体的古老习俗并且通过公共利益的共识共同建立起一个帝国的“民族”。这一点不 同于欧瑟比的理论,他认为在基督教帝国中,共同利益的观念乃伴随着军事征服以及政治与宗教的一体化。如果将欧瑟比的理论套用于俄帝国,那么情形应当是:莫斯科的大主教 Makarij 在为伊凡·瓦西里耶维奇四世加冕时,伊凡四世赋予他统合野蛮民族(即没有理由而分裂的民族)的使命。事实显然并非如此。
布鲁提教授的报告是《市民、外邦人、衡平:罗马法的范式》,亦未见书面文稿。
奈基特第五个发言,但其论文 《作为信托法律关系基础的“信”与“衡平”范畴》 系以俄语作成,我只能是望文生叹!
丘卡教授的《一种新解释学中的“诚信”》系法语论文,虽然他只提供了一个很短的摘要,但我仍然理解的不够,看得有点一头雾水。该摘要大意是说,在古代社会, 诚信为陈旧的法律形式主义所破坏,这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缺乏法律保障,缔约人的反复无常等)。相比之下,我们今天所谈论的法律的保守主义、官僚主义风格、僵化及过于形式主义等,这些都是罗马古典时期,特别是通常被称作“公元前 107 年—公元前 79 年的共和国危机”时期的文献中所提到的附带现象。作者假设,在犹太文化区域,神秘的基督教术语掩盖了诚信在法律渗透中的印记,这种文化渗透通过自由和信赖的工具,使一个极端保守的社会远离猜疑。
佩特洛娃第七个发言,他的主题报告是 《古罗马权利的司法生成现象》。
塔尔瓦卡的《古罗马法人的法律思想中“万民法犯罪”概念的根源》紧随其后。塔教授在文中告诉我们,国际法上的犯罪,在当今国际社会一般指的是强盗行为。 1945 年纽伦堡国际刑事法庭区分三类国际法上的犯罪: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1998 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了四类国际法上的犯罪:种族屠杀、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此外,所谓的万民法犯罪,如海盗、贩卖人口、恐怖行为、伪造货 币等也可以被追诉。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刑法起源于战争法的规范,而塔教授则认为在跨国范围内,战争罪的可惩罚性很晚才出现。在本文中,塔教授试图在罗马的 法律与政治思想中确定“万民法犯罪”概念的起源,将之定位在罗马人对海盗行为的制裁。海盗问题在地中海由来已久,但直到共和末期,问题才严重到危及共和国 的生命线,海上生活物资的输入几近停止。万民法上的结果就是,所有的共同体不得不宣布海盗行为非法并联合起来对抗之。正因为如此,西塞罗在《论义务》中唯 独强调海盗属于“所有人共同的敌人”,并将其定义为 “反自由的万民法犯罪”。 [ ⑧ ] 在 西塞罗的时代,尽管庞培已经基本肃清了海盗,但海盗的危险性仍使共和国的最后一代人忧心忡忡。这个不难理解,即便在航海技术和军事力量强大如斯的今天,海盗仍然是困扰全球海运的一大心病。索马里海盗对中国货轮“德新海”的劫持就是一个最近的例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海盗行为在共和末期成为一种特定的犯罪,不仅可以依市民法而且可以依万民法对其提起诉讼。在古典法时期,随着其他强盗行为的多样化出现,海盗行为的概念不敷适用,可以推断,“万民法犯罪”的 概念即植根于罗马共和制趋于没落的这样一个时期。 [ ⑨ ]
本场研讨会的最后一个主题报告是斯热定斯卡雅 的《 14 — 15 世纪意大利北方法律经验中的罗马人法规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保护
15 日上午,会议进入第二个主题,共有八位学者就“民事权利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保护”做主题报告。
首个发言是来自我国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的《罗马人的税赋——从起源到戴克里先时代》。徐教授首先按今人的观念去观察罗马的税收,得出罗马人没有税的结论,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研究罗马人的税,但要记住,它是一种类似于现代人的税又与之不完全相同的东西。其次, 徐教授分别阐述了罗马人的三项公共财政收入: Vectigal 、 Tributum 、 Munus 。这 3 个词共同构成对罗马人被强制接受的公共负担的描述,其中 Vectigal 指所有种类的公共岁入,包括公地、牧场、树林、盐田、湖泊、河流的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和定期给付,以及各种税收,包括关税,它们构成罗马的公共收入的重要来源。 Tributum ,这个词最早指战时对非战士市民征收的实物税,但该词后来演变为指称税的一般术语 。作者从词源学角度分析了 tributum 与部落( tribus )的关联,认为在早期罗马,各个市民对共同体的贡献是通过部落征收的,部落再把它们转给中央政府; Tributum 的最早形式不是我们现在的金钱贡献意义上的税,而是一种劳役或其他。所以,在金钱贡献意义上的税的概念出现于罗马前,有过一段税与劳役不分的时期。 Munus ,即公役。再次, 徐教授对罗马的直接税(包括解放奴隶税、遗产税、 1/40 的诉讼税、登基税或皇冠金、犹太税和贡赋 )和间接税(包括销售税、进出口税、小便税和燃料税)展开详尽的说明。最后的结论是,罗马人的税赋较轻,但由于当时罗马还有其他外源收入以及其他的税赋承担方式,同时国家活动也相对简单,同样却能够应付公共开支。罗马人的轻税与一些学者提出的 “ 罗马人螺丝钉论 ” 并不矛盾,他们在承担较少赋税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沉重的公共负担。
其次的报告是塔吉克斯坦国立民族大学洽里科夫( A. G. Chalikov )的《罗马法系中人的权利:其起源、承认及保护机制》和俄罗斯鄂木斯克国立大学“术语与翻译研究所——鄂木斯克术语中心”叶那季娜( A. A. Elagina )的《寺院的庇护权以及债务人行使该权利的可能性(塔西佗的记述)》。这两位学者虽被列入发言议程但均未出席,分别提交了书面的论文摘要。
洽里科夫的论文以乌尔比安的一句格言开题:“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稳定的、普遍的态度”( I.1,1pr.=D.1,1,10pr. )。 作者在文中提请大家注意当代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人的权利与自由。显然,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法系都有一些在其中生发出“人的权利与自由”之思想的规则、 制度以及法律部门。人的权利作为各国法律制度统一与和谐的核心,必在其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洽里科夫考察了罗马法系中人的权利的起 源、承认及保护机制。通过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罗马法学家的观点以及罗马法适用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分析,表明在古代,罗马法系就已经十分重视作为所有价值之 核心的“人”。撇开当时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不谈,罗马法通过对人的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承认,为人的权利与自由的真正承认铺平了 道路,并逐渐发展出国家对个人权利与自由所承担的一系列责任。在作者看来,罗马人民的如下品质助成了法律的上述发展:罗马人的民主、罗马人的规则意识、罗 马人的理性、罗马人的智慧等等。
叶那季娜曾对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 16 卷有过专门研究,这体现在她在第 8 届和第 9 届会议上的书面发言 《罗马法系中的人:以优士丁尼 < 学说汇纂 > 第 16 卷 为依据》、《罗马法系中的几个女性形象:以优士丁尼 < 学说汇纂 > 第 16 卷 为依据》。近来她又转入对古罗马文学论著中的法律现象的挖掘,例如她在第 10 届和第 11 届会议上提交的论文《 贝旦纽斯·瑟康杜斯的奴隶:一个为人身权利而斗争的尝试(以塔西佗的记述为依据)》、《小普林尼对自治市地位的论述》,以及本届会议的主题报告《寺院的庇护权以及债务人行使该权利的可能性(塔西佗的记述)》。
接着由波兰华沙大学文科( Aetes Liberales )跨学科研究所的沃洛杰维奇( W. Wo?odkiewicz )教授做主题发言。 沃教授是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也是该会议的创始会员,我们知道,参加 1977 年第 1 届罗马法学者研讨会且仍活跃于该会议中的目前仅有卡塔兰诺教授、斯奇巴尼教授和沃洛杰维奇教授等少数几位学者。 沃教授在本次会议上以《戴克里先的“价格敕令”及权利的保护》为题,分四个部分破解戴克里先皇帝的价格敕令。首先是敕令的目的。罗马帝国在经历 50 年的危机( 235 - 284 年)之后,经济和财政也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戴克里先尝试以各种方式解决国家的财政治理和社会的经济治理问题。为稳定货币价值,引入了固定重量的金币和银币,但货币的发行和国家投资不但没有使物价得到遏制,反而在 293 - 301 年的期间物价上涨了五倍。于是戴帝寻求新的解决办法,于 301 年 发布一个最高价格敕令,即“戴克里先关于出售物价格的敕令”。这是就某一问题批准一项在整个帝国有效的法律的首次尝试。其次是敕令的适用。戴帝的这一敕令 违法了古典法关于买卖的基本规则,即当事人自由协商定价。因而价格不再是当事人意愿的表达,变成一个国家武断的决定。由于该敕令与现实的悖离,不久即停止 适用。再次是反贪婪的“公平价格”。买卖合同中的“公平价格”的字句出现在“价格敕令”第 15 条,但“公平价格”的思想在戴克里先之前的其他敕令中就已经有所体现。 [ ⑩ ] 沃洛杰维奇教授指出,对于罗马法学家来说,最为重要的还是该敕令的序言部分,它显露出立法者在成文法构成的态度上的转变,置身于享有无上权威的神话之中,自信能够解决所有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戴帝在序言中想要表达的是,在成功地终结了国家的战争之后,他能够保证人们在和平时期的幸福和健康。自此,法律的演化摆 脱了创造性的解释,皇帝的权威取而代之。最后一个部分是“价格敕令”所体现的惩罚的哲学。如果不能令人对违反敕令的后果产生惧怕的心理,人们不会情愿接受哪怕是为他们的利益而做的安排,基于这种认识,敕令对于垄断商品及退出贸易等行为处以死刑。最后沃洛杰维奇教授得出两点结论:第一,戴帝的“价格敕令”不 仅是一个对于研究帝政初期的价格及市场具有巨大价值的文件,对于研究买卖、立法以及对于作为解决社会问题工具的惩罚的哲学,同样是一个重要的文献。第二, 该敕令在罗马法形成的方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表明了专制政府与共和时期的政府在立法态度上的极大不同。
沃洛杰维奇教授之后是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西奇( M. Si? )教授的报告《格拉提安敕令( C. Th. 4, 20, 1 )与财产转让的“无过错( Innocentia )”要件》。在恺撒或奥古斯度时代引入的古典时期的财产转让制度 [11] 有 利于改善债务人的地位,使债务人免受人身执行或者因财产拍卖带来的不名誉。包括沃洛杰维奇教授在内的部分罗马法学者接受了这样的观点——财产转让的适用是 有限的,因为它需要一定的条件:债务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排除通常程序的适用,并且债务人必须有可转让的财产。根据这种观点,在不可抗力的意义上,充分的理 由包括“无过错”要件。至于如何理解该要件,只有两个文本对此有所涉及:塞涅卡的《论恩惠》 7, 16 和格拉提安的一个敕令 C. Th. 4, 20, 1 ( 379 年)。 西奇教授选择了后者作为分析对象。在该敕令中,禁止债务人为逃避清偿债务而进行财产转让,尤其是国库的债务人;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因不可抗力而毁损时方得 进行财产转让。但西奇教授认为,该敕令所使用的词句并非指涉财产转让,而是指向清偿债务的义务,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债务人之义务的一般规则。格拉提安在 几年后的 385 年颁布了一个新的敕令( C. Th. 10, 16, 4 ) 重申了上述禁令。在西奇教授看来,皇帝通过这些敕令想要表达的是,对债务人来说,财产转让并无实益,因为他们仍将是国库的债务人。在后古典时期,国库是帝国内所有属民的债权人并对其现有的和将来的一切财产享有默示的抵押权。在此意义上,由于所有人均成为国库永久的债务人,财产转让制度在帝政后期便失去了它有利于债务人的含义,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的灭失仅在法定的情况下豁免支付税款,不过也只有皇帝才可以授予这种恩惠。
摩尔多瓦基希纳乌国立大学的沃尔琴斯基( V. K. Vol?inski )只是提交了俄语的书面论文而未与会,他的论文题目是《古罗马质押与抵押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法律地位的演化》。
波兰比亚韦斯托克大学尼奇普鲁克( P. Niczyporuk )和塔莱卡( А . Та l е c ка )共同撰写的《古罗马作为银行的业务形式之一的财产拍卖》一文由前者代为宣读。两位作者告诉我们,银行的活动在公元前 3 世纪至公元 3 世纪的漫长时间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银行在集议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开展其营业,主要提供如下服务:控制货币的质量、兑换货币、接收存款、提供贷款以及组织财产拍卖,尤其在组织拍卖中,银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古罗马的拍卖由拍卖商( praeco )主持,他将货物提供给出价最高者。自公元前 2 世纪后半叶起,银行业者( argentarii )开始参与拍卖,他们的任务是作为中间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为买受人提供不超过 1 年的短期贷款。在普劳图斯和小伽图的时代,征税人( coactores )也参与了拍卖,得到特许后,他们可以从买受人处收取价款,然后再移转给出卖人,他们还负责保存有关拍卖的详细登记簿。登记簿中包括拍卖时间、物品的详细描述、价款和买卖双方的姓名等信息。如果银行业者同时出现在拍卖中,则保存登记簿的任务转由他们负责。到公元前 1 世纪的时候,出现了银行征税人( coactores argentarii ),他们既是银行家,又是收税人,并且还组织拍卖和缔结买卖合同。
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阿里季奇( S. Ali?i? )的报告题目是《古典罗马法中毁坏文书的阿奎流斯法责任》,会前我就受专注于阿奎流斯法之诉研究的黄文煌师兄委托关注此文,但拿到论文集才发现作者只提交了一个介绍性的摘要,不过作者还是把想要表达的意思交待的很清楚。在该摘要中,阿里季奇提到: 1 、 关于赔偿的范围,在阿奎流斯法损害赔偿范围逐渐扩张的过程中,古典法学家对《阿奎流斯法》第三章的解释相当重要,它允许对受害人的全部财产利益的损害进行 估价。这同样适用于对证明债务存在的文书的损坏以及对清偿收据的损坏,但在损坏遗嘱板的情形是否对全部损害进行估价,古典时期的观点并不一致。在上述情 形,根据阿奎流斯法之诉,不仅可以请求赔偿文书本身的价值,而且可以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其他金钱损失,但前提是,原告必须能够证明其财产利益的存在。 2 、关于适用的前提,阿奎流斯法的适用是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而存在的,如果原告占有除被损坏的文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手段时,仅当原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其原始权利时才能提起阿奎流斯法之诉。 3 、关于适用的情形,我们还了解到,古典时期的法学家只提到对具有证明价值的文书的损坏,而没有涉及损坏含有正式交易的实质性要素的文书(其缺失将导致交易无效)时的责任问题。此外,阿奎流斯法之诉仅适用于文书的损坏,而不适用于文书被盗、秘密的处分被公开的情形。 4 、关于诉权类型及诉权主体,不得不指出,上述损坏文书的阿奎流斯法之诉为直接之诉,在古典时期的文本中并不存在针对文书损坏的阿奎流斯法扩用之诉,而且这种诉权通常属于文书的所有权人,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该资格,原始文献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5 、关于因果关系,如果文书的作者本人损坏文书且造成间接损害的,原告则不仅可以提起直接之诉,还可以提起事实之诉。 6 、关于竞合,在损坏文书的情形,阿奎流斯法之诉可能存在与合同之诉的竞合,还可能存在与侵辱之诉的叠合。
乌克兰哈尔科夫国立大学古兹娃( A. N. Gu?va )的论文《罗马法学家眼中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利益》主要围绕 D.19,2 (租赁)展开,需要提及的是,虽然提交了会议论文并被列入会议报告议程,她并没有出席。
俄罗斯伊万诺沃国立大学毕毕科夫( A. I. Bibikov )教授的报告是《在当代及罗马的法学论著中债务人的死亡与担保的命运》。
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卡尔蒂里( R. Cardilli )教授的《论“诉讼”与“权利”的关系:对作为权利保护伞的诉讼的批判性反思》,在我看来无非是要强调这么一点:诉讼是权利本身的一部分或者说是运动中的权利。文章的第一部分是“诉讼”问题提出,作者引用 Riccardo Orestano 教 授在《法律百科全书》“诉讼”词条中表达的观点,认为它与罗马法律制度的运作紧紧交织在一起。第二部分是“作为主观权利保护伞的诉讼:概念清理的必要性 ”。卡尔蒂里教授指出,诉讼的概念应当放在其经验背景中进行历史性的重置,以免将其向前或向后投影。随后他摆出了自己对主观权利的认定,诉讼是“每个权利 由于其损害而呈现出的特殊形式”(萨维尼),或者如 19 世纪末期的意大利学说所描述的,是“为使人尊重而处于运动中的权利本身”。诉讼在观念形态上被吸收到主观权利的内部,作为其发生损害时的能动表达,并因而变成主观权利的保护伞。第三部分是“作为主观权利保护伞的诉讼结构的普及:意大利的法典和法学家”,卡教授依次分析了 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 1948 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典》的规定以及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学家的争论和罗马法家认识的转变(从具体诉权的观念到抽象诉权的观念)。作者适时地指出,所有的主观权利,事实上都需要一把保护伞,但这种保护伞多少要受制于利害关系人的主动性,需要权利人主动提出(宪法典第 24 条第 1 款,民法典第 2907 条)。第四部分是“在罗马法中诉讼相对于权利其作用的复杂性及其在制度中的重要性”,重申了诉讼并非主观权利保护的“功能性要素”,亦非主观权利的“工具性要素”,正如 Salvatore Satta 所肯认的,诉权并非一项权利,而是权利本身在诉讼中的具体化。第五部分是“ Riccardo Orestano 的文本的重要性:诉讼、法律制度的统一及其在体系中的含义”:诉讼是权利在广义上的具体实现,使权利体系在诉讼的名义下具体化。
上午这场研讨会的最后一个主题报告是《论司法判决的“撤销( rescissio )”:创设效力还是对无效的宣告确认》,它来自俄罗斯托木斯克国立大学的图佐夫( D. O. Tuzov )教授。图教授试图揭示 rescindere 一词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的含义,究竟是如学界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该词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通过恢复原状或上诉对原判决的破毁,二是确认原判决无效,还是仅在前一种意义上被使用。作者以细腻的笔法对前者提出质疑并对后者进行证成。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往往拿 D. 49, 8, 1pr. [12] 说事,事实上,马切尔意在调和确认一个已决案判决的不存在与该判决的实际存在之间的矛盾。图教授随后分别剖析了以否定形式和以肯定形式使用 rescindere 一词的原始文献,前者有 C.4,35,3 、 C.2,12,10 、 D.42,1,42 、 C.7,43,11 , [13] 以否定形式使用该词意味着一个有效判决的存在且不受侵犯, rescindere 只是对原判决实际效力的变更;而只有 C.7,64,5 [14] 和 C.TH.4,1 两个片段属于后者,但即便在该两个片段中,原判决(决定)的无效是自动获得的而非对其 rescindere 的结果。之后图佐夫教授分析了 D.49,8 标题( Quae sententiae sine appellatione rescindantur )中 rescindere 的用法。该题中只有标题和头段出现了 rescindere 一词,且标题中该词似乎也暗指原判决无效,但该题述及类似情形的其他片段中皆没有使用 rescindere ( D.49,8,1,1 、 D.49,8,1,4 )也没有判决无效的字眼,标题与内容似乎出现了矛盾。为了对此作出解释,再来看一下片段 D.49,8,1pr. 的末尾部分,使用的是与 D.49,8,1,1 和 D.49,8,1,4 相同的“无需上诉”的表达,因此标题中的 rescindere 暗示的是一个有效而非无效判决的存在。图教授最后得出结论,在原始文献中并未出现在宣告原判决无效的意义上使用 rescindere 的趋势,相反,原始文献所揭示的是一直都在对有效判决的效力进行变更的意义上使用该词。
图佐夫教授的发言结束后是短暂的茶歇, 12 点整,会议进入评议和讨论阶段。科凡诺夫教授、沃洛杰维奇教授、卡塔兰诺教授、卡尔蒂里教授、西奇教授、图佐夫教授等相继对各主题发言进行点评,并就相关问题互相讨论和回应。当天下午 3 点,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萨尔基奇( S. ?arki? )教授、同一大学名誉教授马雷尼查( A. Malenica )、俄罗斯坦波夫大学特洛菲漠夫( V. V. Trofimov )和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克里莫维奇( A.V. Klimovi? )四位学者的发言仍然围绕“民事权利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保护”这一主题进行, 徐国栋教授作为本场研讨会的主持之一引导着议程的有序进行。
大胡子教授萨尔基奇对中世纪塞尔维亚法的研究颇有建树,他在第 9 届 会议上提交了《中世纪塞尔维亚法中人的盖尤斯式划分》,本届会议的报告也关乎同一主题:《中世纪塞尔维亚法中债务人的保护》。中世纪塞尔维亚法中并不存在 保护债务人的特别制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由塞尔维亚习惯法调整,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在诉讼之外任意获得债务的清偿。对此,塞尔维亚法律文献提到 两个相关的制度,即 udava 和 izam 。前者是指债权人可以任意拘押债务人以获得债务的清偿,后者是对债务人的亲属、朋友或同胞任意拘押以强迫债务人清偿债务。这两个制度都出现在塞尔维亚国王与拉古萨( Rugusa )共和国之间的协议中。当时,拉古萨人主要是商人,他们控制着塞尔维亚的贸易,通常是作为塞尔维亚人的债权人出现,塞尔维亚国王为避免拉古萨人任意进行 udava 和 izam ,因此与拉古萨共和国签订一系列协议,明确禁止 udava 和 izam 。萨尔基奇教授通过对中世纪塞尔维亚国王与拉古萨共和国之间的协议文本的分析,再现了 udava 和 izam 由作为习惯法中的合法制度到国家权力稳定后在国王干预下变为非法的详尽历史,以及这两个制度在词性、词义上的演变。
马雷尼查教授的报告《沙皇杜山( tzar Du?an )的法典中人的保护》谈论的是处于中世纪上升时期的塞尔维亚为了巩固帝国权力而颁布的沙皇斯特凡·杜山的法典中的“合法性原则”。 [15] 该法典的众多条文不分社会地位地对所有的人给予一体保护,无论皇帝还是封建主均不得非法行事。这对于一部中世纪的法典( 1349 年颁布了 135 条, 1354 年颁布了后续的 66 条)来说显得相当异类。对此,作者从社会原因、文化原因和意识形态原因等方面进行了解析,展示了塞尔维亚历史学家对该法典及其有关“合法性”的规定的态度,最后得出自己的认识: 1 、无论其继受自罗马—拜占庭法的三分结构,还是其精确简练的立法语言以及将法律规范分解为各个条文的立法技术,该法典都受得起最高的评价; 2 、该法典中之所以规定“合法性原则”,其出发点在于对封建主的权力进行限制以及避免阶级冲突,丝毫也不意味着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杜山法典》中的合法性难以掩盖其“封建社会的合法性”的本质。 [16] 但该法典中体现的对人的保护,其价值仍不可因此而抹杀,作为一个接受了“武器和法律乃皇帝的工具”的罗马教条且自比优士丁尼的有抱负的君主,在该法典的一部手稿中发现的杜山的真诚话语使作者更加确信这一点。
特洛菲漠夫的报告题目是《作为合同法指导思想的 交换的正义 (罗马法传统) 》。年轻热情的东道主克里 莫维奇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关于“请求给付之诉”》。可惜因为我的语言能力的有限,在此不能将其报告的内容展现给读者。克里莫维奇教授的报告的结束,本次会议第二个主题的研讨也告一段落,在卡尔蒂里、图佐夫、克里莫维奇教授等自由发言之后是茶歇。对“当代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的继受”的研讨呼之欲出,下午 5 点 30 分,这一时刻终于到来。
四、当代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的继受
第一个主题发言的是 俄罗斯莫斯科国立商业大学的阔萨烈夫( A. I. Kosarev )教授,他在 2002 年第 9 届会议上曾作过罗马法与穆斯林的对比分析:《罗马法与穆斯林法中的人权:对比分析》,这次会议他仍然延续这一研究脉络,其发言题目是《罗马法史与穆斯林法史中稳定与进化之间的主要矛盾》。
其次是俄罗斯科学院俄国史研究所毕奇科娃( M. E. By?kova )的报告《在俄罗斯国家权力思想形成中 罗马与 君士坦丁堡的地位》,由 于毕 教授没有提交书面论文,只能止于对其题目的介绍。
复次是俄罗斯 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远东国立大学索宁( V. V. Sonin )的书面发言《文明间的过境: 20 世纪 20 — 30 年代中国的作为罗马法传统之代表的俄国移民法学家》。
再次是 希腊萨洛尼卡大学帕帕达托( D. Papadatou )的《希腊民法典之继承法中罗马法的继受》。 现代希腊法对罗马法的继受与 1829 年希腊结束奥斯曼帝国 4 个世纪的统治取得独立密切相关。就采用何种私法的问题, 19 世纪和 20 世纪初期的希腊法学家中主张将西方民族国家的立法引入希腊的观点最终占了上风,随着 1946 年 《希腊民法典》的颁布,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希腊民法典》的发展建立在《德国民法典》模式的基础之上,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建基于罗马法。通过这么一转 手,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对《希腊民法典》之继承法的影响可能很明显但并不绝对。通过本文,作者一是要证明罗马法对现代希腊法的影响,二是要证明法律的一般 原则和制度部分地起源于罗马法,而部分并非起源于罗马法,比如生存配偶的继承权。
然后是 土耳其加拉塔萨雷大学(伊斯坦布尔)卡拉曼( B. Karaman )博士的《瑞士民法典在土耳其共和国的继受》。 [17] 她首先介绍了十九世纪奥斯曼帝国的改革不仅限于行政和军事,同样及于司法,事实上,这个时期的法典作品在商法、刑法和行政法的范围内采纳的是欧洲的范式,这样就在一个伊斯兰国家开启了法律罗马化的阶段。土耳其法律的罗马化完成于 1926 年《土耳其民法典》的制定。在 1923 年 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之初,一致的意见是在西方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法典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翻译,然而这又谈何容易,于是最终基本照搬了当时世界上最新的 《瑞士民法典》。当然批评的声音难以避免,批评者们并不认为《瑞士民法典》这样一个外国法能够在土耳其很好地适用,但卡拉曼辩道,瑞士是一个由具有不同历 史和传统的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民族的成员构成的国家,《瑞士民法典》能够在这样一个多样性的文化环境灵活运用,在 90 % 的人口系统一种族的土耳其共和国必然同样适用。作者还从《瑞士民法典》的作者欧根·胡贝尔的思想入手,认为他在建构法律文本时尽量少地利用《德国民法典》 而接受了自然法的影响和普遍性的原则——这也是土耳其继受《瑞士民法典》而基本未作改动的原因——以免《瑞士民法典》消散于潘得克吞法的发展中。作者将大 量的篇幅花在将土耳其的民法体系与法学阶梯体系的对比、《土耳其民法典》与《瑞士民法典》在结构和条文上的对比,以及包括《民事程序法典》、《执行法典》 和《破产法典》在内的其他民事法典继受瑞士相应法典的介绍。
当天下午的最后一个主题报告是 乌克兰敖德萨国立法学院教授洽里托诺夫( Е. О. Charitonov ) 和 洽里托诺娃( Е. I. Charitonova )的《罗马私法的继受模式与欧洲的私法体系》。
萨尔基奇、卡拉曼、卡塔兰诺、帕帕达托、科凡诺夫等教授在自由发言时就相关问题,尤其针对卡拉曼教授的报告展开交锋后,第二天的研讨会也就尘埃落定。
16 日上午 10 时,十位学者的报告将“当代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的继受”这一主题的讨论继续推进。
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的斯图斯( M. Stus )的报告《历史的方法、罗马法与私法法典化:两战之间 [18] 的 波兰经验》首先亮相。斯图斯是一位以法语见长的年轻学者,他在报告中指出,所有的法学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运用历史的方法,这种方法可能只是考察立法文本、 学说以及判例的演化,并且应考虑到法律史领域的出版物、档案、法学界各种角色自身的特点或者相关时期的社会——经济问题。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历史的方法在 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尤其在法典编纂过程中都是非常有益的,好的立法者必须懂得在(一方面)法的现代化和∕或理性性与(另一方面)传统的遗产之间保持微 妙的平衡。对于观察这种历史的方法对国家立法政策的形成产生的影响以及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两战期间( 1918 年— 1939 年)波兰进行私法法典化的个案将是一个理想的天文台,作者就此展开论述。
第二个报告是波兰什切青大学雅沃斯卡—斯坦杰维奇( R. Jaworska-Stankiewicz )的《罗马法与波兰法中的替代( delagatio ):问题概述》。罗马法中的债是现代法典的作者们获取资源的宝库,波兰 1933 年债法典和民法典第 3 卷也不例外。在 1933 年的波兰法典中就已经规定了替代,但 1964 年的民法典删除了这一制度,理由是它在国家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不再必要。对这一制度的不规定是立法者厌恶抽象之债的标志,因为在替代制度的范围内,允许存在抽象的自治之债。 1990 年重新修订的民法典恢复了这一制度(第 921.1 — 921.5 条), 然而由于它在波兰法律中的长期缺失给一些人带来这样一种印象:立法者发明了一种新的东西。因此有必要强调它是一个在罗马法中有其根源的古老制度,并使人意 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现行法的历史根基在罗马法,它们并非产生于立法机构的单方决议,而产生于几个世纪的历史传统。随后作者展开对替代制度的解读。对于替代 制度的介绍读者可以参看相关中文论著,在此不再赘述。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在罗马法学说中存在主动替代(债权人变更)与被动替代(债务人变更)的区分,当然 这种区分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并不存在。主动替代在现代罗马法论著中有时也被定义为转让( cessione ), 但是尽管债的转让与替代两种制度的经济目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仍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在结尾部分作者提到,在古罗马,替代通常被认为是债的转让制度的最为古 老的代替物,有趣的是尽管罗马人发展出“自我事务代理人”制度并逐渐加以完善,却没有废除替代,使它得以在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中幸存,也因此成为我们今天 研究的对象。
波兰波兹南“亚当·密茨凯维奇”( Adam Michiewicz, Poznań )大学 罗兹瓦多斯基( W. Rozwadowski )教授的报告谈的是《波兰民法与罗马法传统》。罗马军团从未到达过今天波兰的领土,因此罗马法对波兰并没有直接的影响,虽然罗马法的原则早已为 12 — 13 世纪的波兰所熟知,但对波兰民法的影响仍然微乎其微。十八世纪由于对波兰的瓜分出现了转折,占领者们将本国的现行法推展到所占领的波兰领土,以这种方式,波兰南部采用了《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ABGB ),波兰西部采纳了《普鲁士普通邦法》,随后采纳了《德国民法典》( BGB ),苏联控制的其他地区接受了《俄罗斯帝国法律大全》的第 10 卷,而波兰中部自 1808 年起采纳了《拿破仑法典》。因此, 1918 年波兰独立并在上述占领者的法典的基础上实现法制统一后,融入了罗马法的大家庭。
第四位报告人是波兰奥尔什丁“瓦尔米亚—马祖里”大学( Warmia — Masuria, Olsztyn )的年轻女学者尤利维奇( A.R. Jurewicz ), 议程安排上她的发言本来是《波兰共和国——习惯的保佐人》,但她临时更换了题目,伴以精美的幻灯片陈述了她对“诚信”的认识,由于在座的卡尔蒂里教授和徐 国栋教授都对“诚信”有着成熟的研究,这一问题也成为稍后自由发言阶段学者们热议的焦点。对于“诚信”,可以参看徐国栋教授的相关研究作品,在此不再对尤 里维奇的报告进行转述,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我的语言关没有过好,对她演讲的内容听懂的不多。这里不妨就其提交了书面摘要的《波兰共和国——习惯的保佐人》 做一简单介绍。撇开其历史分期及政治制度,在罗马,国家除履行其他义务(或更准确地说行使职权)外,还对人们的习惯进行保佐。适格的长官(监察官,后来也 包括皇帝皇帝)监视着官员以及私人的日常行为,例如其饮食习惯、着装方式等。这种政治权力存在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并不是偶然的,现在的波兰共和国同样以这 种方式试图管控其属民的行为或思想。要是有人问,这种现象是否罗马的做法在现代国家中的遗存,尤里维奇的回答很简单,如果认为这是古罗马的做法在现代波兰 的存续,则是语义学和方法论的滥用。作者还想告诉我们的是,将罗马与波兰的情况进行对比只是一个起点,最终目的是迫使我们探寻现代社会管理的类似趋势。
罗马尼亚克拉约瓦大学桑布里 安 教授的口头报告是《罗马尼亚收养法中的罗马法原则》,他并没有提交书面论文。
俄罗斯下诺夫哥罗德国立大学教授密涅耶娃( T. G. Mineeva )和 罗曼诺夫斯卡雅( V. B. Romanovskaja )提交的是书面发言《俄罗斯的自然法:从西蒙·波洛茨基( Simeon Polockij )到库尼茨( A. P. Kunicyn )》,后者还有如下自然法的研究成果: 《下诺夫哥罗德省的罗马法学家的观念。在下诺夫哥罗德达马斯金主教的语言中的自然法理论( 18 世纪 70 - 80 年代)》(第 8 届会议论文,与 B. V. 库兹涅佐夫合写 )。
第七个主题报告是俄罗斯科学院世界史研究所波德尼科夫( D. Ju. Poldnikov ) 的《罗马法中直接代理制的形成》,继之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飞的《孳息概念的演变: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李飞从对孳息的词源考察入手,先后追踪了孳息概念在罗马法、中世纪及至现代民法典编纂前夜的生发流变,提炼出自然主义的孳息观念与三分孳息观念的对立这样一条主线,并延展到现代各国民法中的孳息规定,得出随着新的收益形式的出现,孳息含义多元化(尤其表现在民事孳息概念的扩张)的结论,以及基于对民事孳息异质性的认同出现的向自然主义的孳息观念回 归的演变趋势。
本场研讨会的最后两个主题发言分别是澳门大学客座教授( regular invited professor )、特伦托大学“亚洲国家法与中国法”合同教授( professore a contratto )卡斯特鲁奇( I. Castellucci ,中文名易启志)的《罗马法传统与现代跨国商法》和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阿波琳斯卡雅( N. V. Apolinskaja )的《罗马法学及现代法学中所有权的概念》。
当今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远非以西方为中心,以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为辐条的自行车轮式的样态,而是网状至少是多中心的。在这样的背景下, 易 教 授从多个方面探讨了罗马法及罗马法传统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范围内现在所发挥的以及潜在地所能发挥的作用,包括为世界各国之间贸易的进行提供共通的法律术 语、原理和规则,更适于建立起与伊斯兰世界的对话,对起草合同的技术的影响(合同将更为简洁易懂、更少出现一般条款等)。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体现了不同法律传统的融合,作为罗马法传统之中枢的“诚信原则”将发挥核心作用。总之,罗马法和罗马法传能 够加强不同的地理—法律—经济体之间的对话、扩大法学家的共识、发现一些具有各个文明特色的通用的原则和规则。
阿波琳斯卡雅的报告结束后是半个小时的茶歇, 12 点 15 分,会议进入自由发言。卡尔蒂里教授和卡塔兰诺教授对各主题发言逐一评点并提出一些问题,科凡诺夫教授、罗布兰诺教授、桑布里安教授等就“诚信”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尤利维奇、波德尼科夫、阿波琳斯卡雅等主题发言人就相关提问一一作出回应。本次会议第三个主题的研讨就此落幕,下午三点开始进行的是最后一个主题的讨论:“罗马法教学的必要性”。
五、罗马法教学的必要性
下午的研讨会开始之前,本次会议的俄方主要操办人尼娜( Nina Bulanova )博士安排了会议结束后的相关事项。之后,会议正式开始。最后一场研讨会的议程进行地很快,因为既定的九个主题发言最后仅剩五个,其余四个因为报告人没有到会而作罢,它们是俄罗斯阿尔塔伊国立大学菲丽波娃( T. A. Filippova )教授的《大学法律教育机构中罗马法教学的新方法》、阿尔巴尼亚地拉那大学曼德罗( A. Mandro )教授的《罗马法教学的必要 性。 罗马法研究的挑战 。 阿尔巴尼亚的情形》、俄罗斯瑟克特夫卡尔国立大学的纳姆森( M. E. Najmu?in )和伊凡尼卡雅( I. I. Ivanickaja )的《对作为完善学科教学方法之要素的罗马法的历史编纂之研究》、罗马尼亚克鲁日—纳波卡的“巴比什—博雅伊”大学鲍勃( M. D. Bob )的《 21 世纪的罗马法教学:一些想法和建议》。
不过因故取消的四个主题报告均有书面发言提纲提交。其中菲利波娃教授和纳姆森、伊凡尼卡雅皆以俄语成文,恕我在此不能将其内容呈现给读者。曼德罗教授介绍了阿尔巴尼亚法学教育的现状以及罗马法在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根据曼德罗教授提供的数据,在阿尔巴尼亚,无论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每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学习法律。目前阿尔巴尼亚的三所公立的法学院,即地拉那大学法学院、发罗拉大学法学院和斯库台大学法学院, 2008 — 2009 学年,其注册学生人数在 1000 左右;在开设法律课程的十所私立大学中, 2008 — 2009 学年大约有 1800 人选择学习法律。在一个只有三百五十万人口的国家,这是一个可观的数字。阿尔巴尼亚的罗马法教学始于 1994 年 前后,是当时唯一的法学院(地拉那大学法学院)与意大利巴里大学的师资交流促成的结果。后者向前者推荐并赠送了一批罗马私法制度的教科书并使后者意识到罗 马法教学的必要性。现在在阿尔巴尼亚所有的法学院,无论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有罗马法存在的空间。曼教授还对罗马法教学在法学家养成中的重要性给予高度评价,并提出了罗马法教育中必须回答的一些问题以及罗马法教师的关键作用。面对罗马法研究的挑战,作者认为必须提出一项行动计划以确立将来的目标,这项计划 应当包括一个符合现实需要的罗马法课表的制定、罗马法师资培训项目的落实、文献的交换、国际会议的参与等。
鲍勃则在文中指出,罗马法教学在前社会主义国家面临一些特别的问题:教学课时的减少、高中的拉丁语教学的不稳定、阻碍图书馆建设的经济问题、教科书和课程的 内容有时过于意识形态化等等。他的报告就是要将克鲁日—纳波卡在欧洲可能要重定法典的背景下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将来的目标介绍给大家。
就余下的五个主题发言,首先是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大学的克拉尼奇( J. Krani? )的《法学研究的博洛尼亚计划中罗马法的地位》。
第二个主题发言是波兰卢布 林居里 夫人大学 [19] 库里洛维奇( M. Kuri?owicz )教授的《罗马法教学中道德的和象征性的面相》。滑眼一看这个题目很是费解,其实库教授想要告诉我们的是,罗马法是建立在道德价值基础上的人道之法和公正之法的象征,这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罗马教学的必要性。我们从该报告中获悉,在 1956 年进行的一项关于拉贝奥对罗马法研究和教学的重要性的国际调查中,波兰罗马法学家 Jerzy Falenciak 指出了罗马法教学的道德价值,作为例证,他引用了法国作家 Louis Aragon 和波兰诗人 Mieczys?aw Jastrun 的论述,两位作者在提到希特勒占领期间的法西斯德国时都使用了这样的表达:“罗马法停止存在”,在他们的作品中罗马法变成前文所述的建立在道德价值基础上的人道之法和公正之法的象征。罗马法的这种象征还为波兰诗人 Adam Wazyk 所使用,不过他的作品所指涉的是一个缺少正义之法的国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情形。因此,罗马法成为与罗马法在一段时期内停止存在的专制国家相对立的人道之法和公正之法,这也为罗马法教学的必要性在文学作品中找到一个支撑。
根据议程安排,接下来第三和第四个主题发言分属哈萨克斯坦乌拉尔斯克大学的埃斯托娃( S. Esetova )和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法律信息化的理论与技术研究所、佛罗伦萨大学塔兑伊·埃尔米( G. Taddei Elmi )教授,但他们临场调换了顺序。
塔兑伊·埃尔 米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对当今俄罗斯法律制度中罗马法的继 受∕ 传播 ∕ 教 学方面的俄语法律文献进行数字化汇编的规划》,这也是会议议程中所定的题目,不同于他所提交的书面发言《俄罗斯联邦、中东欧和亚洲的罗马法教学信息(计算 机化的信息)》,但二者都涉及法律文献信息化的问题。在书面发言中,塔教授首先强调了互联网和法律信息的全球化对于促进不同思想和文化的交流与了解以及对 于从事古代法研究及其与现代的对比研究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其次利用网络上的计算机化的信息考察了罗马法在俄罗斯联邦、中东欧和亚洲的普及程度、罗马法的继 受程度以及罗马法的教学实践。同时他也指出其调查研究中存在一些缺陷,所利用的仅限于 ru. 域名的网站提供的信息,应扩展到其他前苏联国家和中国的网站。在口头发言中,塔教授将俄罗斯所进行的俄语法律文献的数字化建设的网络截图通过幻灯片直观地展示出来。
埃斯托娃的发言题目是《哈萨克斯坦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罗马法教学:问题与展望》。
最后一个主题发言的是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教授、法学与哲学博士塔姆( D. Tamm ),他的口头报告是《为什么……罗马法?对罗马法在北欧国家的重要性的辩争与反思》,并未提交书面材料。塔姆教授以海洋为背景的幻灯片吸引了与会者的眼球,他分别介绍了 18 世纪以来北欧的主要 罗马法 教授及其作品、研究领域等,北欧的罗马法教学的历史及现状等。
至此,当地时间下午 5 点, 本届会议的主题研讨全部结束,与会者合影留念后,卡塔兰诺、卡尔蒂里、布鲁提、科凡诺夫教授等做会议总结。当尼娜博士将会议期间的记录照片,这些我们注意 到的或者没有注意到但被东道主抓拍下的瞬间投放在大屏幕上时,宁静温馨的气场带我们重温了过去三天的点点滴滴,两年后将于曾经的东罗马帝国首都,今日的土 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一下届会议让我们翘首以待!
* 本届会议历时三天( 10 月 14—16 日),但由于北京到伊尔库茨克航班所限,我和徐国栋教授未能赶上第一天的会期,对第一天会议的综述以会议相关书面材料所展示者为限。当然,由于会议口头发言中所使用的意大利语以外的法语和俄语为我所不知,尽管有 N. Chestakova 和 M. Kabitskij 的同声传译的帮助,本综述所依仍以书面材料为主,且俄语发言及论文仅将其标题译出供读者参考。特此说明。
* *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9 级博士研究生。
[ ① ] 第 1—8 届会议综述参见徐国栋:“社会主义·后社会主义·欧亚团结——第 8 届‘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及历次同名会议综述”,载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00—130 页;第 9 届会议综述参见费安玲:“‘ PERSONA ——人':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典研究的连接点——‘第 9 届中东欧国家和亚洲国家罗马法学者研讨会'综述”,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10—319 页;第 10 届会议综述参加徐国栋:“第十届中东欧国家和亚洲国家罗马法学者研讨会综述——兼述‘罗马与印欧人民'圆桌会议”,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五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29—433 页。
[ ② ] G. La Pira 于 1959 年 , 也就是在他两度担任佛罗伦萨市长( 1950-1956 ; 1960-1964 )的间隙,造访苏联,并在克里姆林宫的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和宗教自由问题发表演讲。稍后的 1965 年 11 月, G. La Pira 前往越南的途中曾在伊尔库茨克停留,使得本次会议与 G. La Pira 的联系略显微妙。
[ ③ ] 该文中译本参见弗朗切斯科·德·马尔蒂诺著,薛军译:“个人主义与罗马法私法”,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73 页。
[ ④ ] Elem é r P ó lay, L'insegnamento del dirittoromano nei paesi socialisti in Studi Sassaresi , 3 a serie, vol, I[1969], pp.581ss.
[ ⑤ ] 富有意味的是,意大利学者将这样的对话的起始定位于 4 月 21 日 ,即罗马建城纪念日。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的对话,参见徐国栋:“社会主义·后社会主义·欧亚团结——第 8 届‘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及历次同名会议综述”,载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00 页及以后。
[ ⑥ ] 此时我脑海中闪现的是 11 月 9 日 在网络上看到的德国为庆祝柏林墙倒塌 20 周年的庆祝场景。
[ ⑦ ] 关于“三子权”的详细介绍,可参见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63 — 65 页。
[ ⑧ ] 参见 [ 古罗马 ] 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49 页。
[ ⑨ ] 如果有兴趣的读者想要展开对罗马法中的海盗问题的研究,塔尔瓦尔教授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书目,比如 J. M. Sestier, La piraterie dans l'antiquite , Paris , 1880; N. K. Rauch, Merchants, Sailors and Pirates in the Roman Word , Charleston : Stroud, 2003; S. Tramonti , Hostes communes omnium. La Pirateria e la fine della Republica Romana(145 — 33 A . C.) , Ferrara, 1994.
[ ⑩ ] 对戴克里先“价格敕令”、“非常损失规则”与“公平价格”的研究,亦可参见徐国栋:“公平与价格——价值理论”,载徐国栋:《民法典与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97 页及以后。
[11] 财产转让( cessio bonorum )是《关于财产转让的尤流斯法》所创设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允许债务人在一定条件,通常是并非因其过错而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向债权人转让财产的方式避免会损害其名誉的财产拍卖或人身强制措施。
[12] D.49,8,1pr. 。马切尔:《论上诉》第 2 卷:我们必须记住,如果问一个判决是否作出,而该案的执法官回答没有作出,在此情形,即使判决已经作出,无需上诉,该判决被 rescindere 。
[13] 如 D.42,1,42 。保罗:《解答集》第 3 卷:保罗答道:裁判官不能 rescindere 他已经作出的判决,但他必须就产生于该判决的一些辅助事项作出安排……。
[14] C.7,64,5 。加鲁斯、加利努斯及努梅利安努斯皇帝致多米齐安:行省总督可在一定限度内作出罚款决定,但如果他越权,对你罚款的数额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无疑违法作出的决定无效,可以将之 rescindere 而无需上诉。( 283 年 1 月 13 日,加鲁斯和加利努斯担任执政官)
[15] 该原则体现在法典第 43 条、第 139 条、第 142 条、第 172 条等。
[16] 法典第 50 条和第 55 条即明证。前者曰:“如果大封建主辱骂或冒犯小封建主,罚 100 perperi ;如果小封建主辱骂大封建主,罚 100 perperi 并受杖打。”后者曰:“如果 sebar (即下属)辱骂大封建主,罚 100 perperi 并烧其须;如果大封建主辱骂 sebar ,罚 100 perperi 。”
[17] 对土耳其法律史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徐国栋:“一个正在脱亚入欧的国家的奋斗——土耳其民法典编纂史”,载徐国栋:《比较法视野中的民法典编纂(一)》,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98 — 321 页。
[18] 即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 1919 年— 1938 年。
[19] 全名为“玛丽·居里—斯克洛多夫斯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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