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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 (一)

宋 飞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盖尤斯的生平和著作,接着从 盖尤斯的前辈们谈起,对比盖尤斯身处的时代背景和《法学阶梯》的创作思路,然后,我将结合《法学阶梯》的创作思路和盖尤斯思想重点介绍 盖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问题 ,最后我将谈谈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以求对盖尤斯这位法学大师来一个透彻的灵魂剖析。

关键字:盖尤斯 法学阶梯

 

目录
  一、 导论
  二、 盖尤斯的前辈们

三、《法学阶梯》的写作 脉络 及法学思想

 (一)第一卷 总论及人法

 (二)第二卷 物、物权、遗嘱继承

 (三)第三卷 法定继承、债

 (四)第四卷 诉讼法
  四、盖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问题
  五、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

 

一、导论

盖尤斯现象,如同达芬奇密码一样,历来为民法史学家所津津乐道。

盖尤斯最有名的东西,我觉得算是他的 《法学阶梯》一书。此书的发现,颇具有传奇色彩。 1816 年为德国历史学家尼布尔在意大利旅游时在北部城市维罗那城的 开普特 教堂的 图书中发现此书, 系公元 5 世纪的手抄本(中译本封面上有该抄本的残页照片),用羊皮纸写成,抄本共 126 页,仅缺 3 张,但上面又誊写着后来的神学家圣哲罗姆的书札和评论,因而字迹很难辨认。柏林科学院获得此信息后,立即派遣高森和贝克两位学者赶赴弗罗那,与已在那里的刑诉大师贝夫曼 . 赫尔维格博士一起解读,并让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进行鉴定,最后确认该手稿确系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遂于 1820 年出版了校订本(由高森校订)。该书的手抄本面世后,人们在埃及和西欧各地又陆续发现了它的其它一些片断,这些片断订正并补充了弗罗那抄本的错误和缺页,从而使我们对该书的了解更为全面。该书面世后,迅速被分别译为英、俄、日等国语言,在西方引起很大反响。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学者已对盖尤斯的法学思想作出系统而且深入的研究,在我国,这项工作还很零散而不完整。达成共识的仅是他的生平介绍和其著作的简介:

盖尤斯 是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所谓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中的出生最早的一位。古罗马人的姓名由 3 个名字组成,盖尤斯是其首姓。他出生和活跃的时代分别是罗马皇帝哈德良(公元 117 - 138 年)和安敦尼 . 庇乌(公元 138 - 161 年)(即中国史书上的大秦王安敦)在位的时候。作为一个法学教师,盖尤斯可以说是现在世界上有专业论著传世的第一位职业法学家。在学术上,盖尤斯自称属于萨宾派。他是一位多产的法学家,他的著作共有 13 种,如《十二铜表法注释》 、《行省敕令评论》 32 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评论》、《法律论》 15 篇,委托论、案例论、规则论、嫁资论以及抵押论各 1 篇等 著作。其代表作无疑是四卷本《法学阶梯》( Institutes ) , 该书不仅是当时法律学校的教材,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法学阶梯》 ( 罗马《国法大全》其中一部)时的范本,同时也是唯一的一部完整地传至后世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此外它还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专著。在它以前,古希腊学者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古罗马共和国学者西赛罗的《论法律》,都未能将法律与政治、哲学、神学等话题严格区分。盖尤斯的论著则是以纯粹法学的视野来研究法律现象。其能完整地传至后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归功于该书的普及程度。该书大约成于公元 161 年前后, 是一部初级法学教材,长期用作罗马法科学生的课本。 有关私法的内容几乎都已涉及,很适宜作法律学校和市民自学法律用的教材。因而该书当时流传很广。与《法学阶梯》配套,盖尤斯还编写了一本《日常法律事件》,该书曾被后世学者称为 “ 黄金书 ” ,是进一步阐述《法学阶梯》的著作。可惜,这本解释书现在已失传了。公元 426 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伦廷二世颁布《学说印证法》,盖尤斯与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丁被一起列为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的地位仅次于乌尔比安和帕比尼安。公元六世纪时东罗马皇帝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有 535 条选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现今西方奉行的 “ 一个人的住宅即其壁垒 ” 的原则,就是出自盖尤斯。 “

介绍完我国法学界目前的共识之后,笔者试图开创一个先例,对盖尤斯这位法学大师作一个透彻的灵魂剖析。笔者在阐述自己的理解时,主要以《法学阶梯》为参考蓝本。笔者的创作计划是这样的:首先,谈谈盖尤斯的前辈们,接着讨论一下盖尤斯身处的时代背景和他的创作源泉,然后,我将重点介绍《法学阶梯》中的一些重要思想,最后我将谈谈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虽然笔者知道,自己既不是什么罗马法权威,也不是什么法学专家,但笔者坚信,我的论文结束的时候正是大多数中国著者的论文开始的时候!

 

二、 盖尤斯的前辈们

如果不把盖尤斯放在和他的前贤和同时代的人的关系之上考虑,那么,就没有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能被恰当地评价。在此,为了集中一点加以叙述,笔者截取的时间段是撇开古希腊时代,从罗马共和国后期(《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开始来探讨这个问题。

罗马共和国后期出现数十位法学家,其中最有名的有七位:

C. 弗拉维乌斯,罗马共和国中后期执政官 A. 克劳迪 . 崔库斯的秘书,公元前 307 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继把诉讼方面的程序和进行诉讼的日期表公布于众,称《弗拉维努姆法》,开始打破祭司团垄断法律知识的局面,受到贵族和平民的普遍欢迎。

提贝留 . 科伦卡纽斯,平民出身,公元前 254 年担任大祭司(祭司团的首领)。此职过去一直由贵族垄断,他是担任该职的第一个平民。他进一步在公开场合传授法律知识,并解答人们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这样,法律由秘密时期进入了公开时期。

赛斯特 . 阿埃利乌斯 . 伯图斯, 曾任罗马共和国后期执政官,公元前 254 年以世俗官吏的身份,对法律进行解释、论述,并著书立说,进一步使法学最终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而摆脱了神学体系,促进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P. 鲁提里 . 鲁弗斯,公元前 118 年罗马的大法官,公元前 105 年的执政官。曾创制“鲁提里取得时效”、“ 鲁提里诉讼”,在法律执行中引进财产拍卖制度。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曾对其大加赞赏。

库尹特 . 穆齐 . 斯卡沃拉,公元前 95 年的执政官,法学家布布利 . 穆齐 . 斯卡沃拉的儿子。著有 18 卷《市民法论》。他是第一个将希腊的逻辑分析方法和罗马传统的简单归纳方法结合起来的学者。根据彭波尼介绍,库尹特 . 穆齐 . 斯卡沃拉第一个组创了市民法,他把 分类论述、归纳演绎以及系统的方法适用于市民法。 他的作品也是后来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曾代理著名的科波尼乌斯遗产继承案 , 但却被辩论中被对方代理人 L. 李锡尼乌斯击败。 公元前82年被谋杀。

塞尔维 . 苏尔皮其,公元前 51 年的执政官,公元前 43 年去世。曾创制“ 塞尔维诉”,首次将 公平原则应用于两个契约诉的竞合。许多法学观点被后来的查士丁尼皇帝采纳。

马库斯 · 图留斯 · 西塞罗,公元前 106 年 1 月 3 号 — 前 43 年 12 月 7 号。古罗马共和国后期著名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出身于古罗马阿尔皮诺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工作,后进入政界。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为贵族派。公元前 63 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政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马克 · 安东尼派人杀害于弗米亚。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是《国家篇》和《法律篇》。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 “ 混合政体 ” ,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早在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兴起以前,他就系统地论证了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它在国家产生以前早已存在;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根本不配称为法律。

进入罗马帝国前期 , 又有数百名 法学家 , 而且出现职业化和学派化趋势 . 从屋大维于公元前 27 年当政起到哈德良皇帝于公元 138 年去世止的约一个半世纪中,罗马法学家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两大法学派别, 双方在 提贝留皇帝在位时正式形成不同的学派—— 普罗库鲁斯 学 派和萨宾 学 派,各树一帜,展开争鸣。在盖尤斯之前共产生 5 名著名职业法学家:

A. 拉贝奥(公元前 50 ——公元 20 年), 普洛克鲁斯学派的创始人,出身平民,倾向共和政体,当过大法官,曾拒绝 屋大维推荐他为执政官。在法学上,他富有创新精神。 传说留给后人的法学著作有 400 多卷。该学派的后继者 彭波尼曾赞誉他是法学界的革新者。

S. 普洛克鲁斯,活跃时期为 1 世纪中叶,是普洛克鲁斯学派的真正领袖,公元 33 年继 A. 拉贝奥的弟子内尔瓦(与 S. 普洛克鲁斯是同学 , 公元 33 年自杀)任 普洛克鲁斯学派主持人。著有《法律文书集》,其著作中有 37 篇为 后来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所转载,被引用的有 134 处。

C.A. 卡必多,萨宾派的鼻祖,公元 5 年担任执政管, 22 年去世。拥护帝制,唯皇帝之命令是从,故生前深得 屋大维的宠信,曾升任执政官,是第一个获得公开解答全荣誉的人。但他在法学方面常因循旧说,比较保守。与 A. 拉贝奥两人各设讲坛,招收门徒,著书立说。著有《法学杂记录》等。

马苏里 . 萨宾(公元 64 年去世),萨宾派的代表,著有三卷《市民法论》和《解答集》,确立了关于市民法的体系。萨宾的《市民法论》,后来为许多罗马法学家所注释,如帕比尼安的《市民法论注释》 35 卷,乌尔比安的《市民法论注释》 51 卷,保罗的《市民法论注释》 16 卷等。萨宾还带了众多的弟子。萨宾一生没有任官,仅仅是一个法学解答者、教师和著作家。但通过上述作品,萨宾在当时学术界获得了极大的声誉。

赛斯特 . 彭波尼(约公元 160 年去世), 与盖尤斯同时代,但去世较早,属普洛克鲁斯学派,也是一个多产的法学家。在他众多的作品中,汇集了到他时代为止的所有罗马古典法学的成果,并通过在作品中附上案件和判决的方式,予以充分阐述。 彭波尼的代表作是关于萨宾学说的 35 卷注释书、关于 斯卡沃拉学说的 39 卷注释书、关于告示的 79 卷注释书以及《教本》、《元老院决议录》、《书简集》和关于他老师著作的注释书等。其中,《教本》是关于罗马法制史的断片性质作品,也是当时唯一的一本自王政时代至彭波尼生活时期的法制史著作。由于彭波尼在法学研究上的伟大成就,他的许多学说(共有 578 个段落)被 后来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所吸收。

从罗马共和国以及罗马 帝国前期的 上述概况分析,公元 2 世纪以前,罗马的法学家最初仅限于对先前制定的法律加以整理和可能的整理,而不增加任何他们自己的东西;在随后的发展阶段,法学家们在法律旁增加了诉讼以及对它们的解释,这种解释很可能是注释性的;此后法学家们把对法律的评论纳入到一个以其学识为基础的总体系之中,用分类论述、归纳演绎以及系统的方法研究法律,从而奠定了民法的基础;后来的作品则都遵循 “ 系统的和创制性的 ” 方法,即在论述中有时表现为对告示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君主谕令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先前法学家的意见、为反映某一问题丰富多彩的侧面而编设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学家发表见解的具体案例的讨论,这种方法总是由一种深刻的内在系统性加以指导,总是尽可能地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并辅之以建立在普编接受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他论述方法。同这些罗马法学家所采用的方法不同,盖尤斯的作品中占知道地位的是教学方面的要求,这使得创制性成分降低,对已固定的法的叙述性成分增加;在那里受到注重的是系统的方法,这也鲜明地表现在使人易于理解和记忆的叙述次序上。他为在系统论书中形成内在的体系做出伟大的努力。当时其它法学家作品的次序表现为一种同缔结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和诉讼舞台上的原告的活动紧密联系的考察,盖尤斯比他们超前一步,他很早就进行对权利内容的考察。在他的体系中,人、物、诉讼(即从人的观点关注的权利)、人对物的享有以及对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享有(还考察这些权利和关系的内容、取得和丧失)这样一些议题被置于首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中心并且使权利为人服务的法律观念。可以说,盖尤斯的体系是以现实中平等的、主权的和有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式创造的,这种家父赋予民法以特色;这些家父代表者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这种法学思潮与当时流行的新斯多葛主义哲学中倡导的 “ 人人皆兄弟、彼此应友好 ” 无疑是遥相呼应的。

 

三、《法学阶梯》的写作 脉络 及法学思想

我们现在来看 盖尤斯 《法学阶梯》的写作脉路,其间附带对其法学思想作一评注(注:笔者对其中的有些罗马法术语,对照周 枏前辈和黄风教授对 拉丁文的翻译,择优录取,没有一一说明)。该书约成于公元 161 年前后,载有古罗马 皇帝安敦尼 . 庇乌时的法制情况。其内容包括市民法和长官法, 分 四卷三编,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卷的划分(以下段落以 黄风的中译本为准,下同 )如下:

(一)第一卷 总论及人法

1 .总论(见第 1 —— 8 段)

( 1 )第 1 段:盖尤斯提出法的基本分类,即市民法与万民法。这里的“市民法”( jus civile ),意大利罗马法教授 阿尔多 · 贝特鲁奇在 《 从市民法( Ius Civile )到民法( Diritto Civile )》( 薛军译, 原载 中国私法网) 一文中指出: 我们可以得到的关于这一概念的最初的分析由古罗马法学家彭波尼和盖尤斯给出。 这里的“万民法”( jus gentium ),是与“自然法”融为一体的。这一观点被近代荷兰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加以引申,产生近代国际法理论体系。

( 2 )第 2 —— 7 段,论述罗马法的渊源:

{1} 法律:盖尤斯指出,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这里的“人民”包括平民和贵族。这一观点深受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和伊壁鸠鲁影响,是社会契约论的一种早期表现。

{2} 元老院决议:盖尤斯对此存有争议。 周枏前辈在《罗马法原论》(以 1994 年版为参照,以下简称“周论”)上册第 51 页中 分析:在盖尤斯时代,元老院完全成了皇帝的附属品,它所形成的决议只不过是皇帝的授意而已,其本身并不制定法律。也难怪盖尤斯在宣讲通说时,不愿意将其纳入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3} 君主谕令(也称“敕令”): 盖尤斯将此分裁决(也称“敕裁”)、告示(也称“敕谕”)和诏书(也称“敕函”)三种。盖尤斯指出: “ 君主谕令 ....... 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 ” 这里,他所说的法律是《王权法》 (legem imperium) 。这反映出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由于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往往是屈从于政治的,包括盖尤斯在内的罗马法学家都在不遗余力地为罗马皇帝的专制统治作辩解。 周论上册第 51 — 52 页 分析:盖尤斯未将敕训( mandatum )作为敕令的种类之一,对敕函也未作详细介绍,根据后人的观点,敕函和敕批作为敕答的两种形式,同为敕令的种类之一。

{4} 告示(也称“长官谕令”)。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长官法 ,与市民法相抗衡,产生罗马两大法学流派。周论上册第 87 页 将长官法的拉丁文写作“ jus honorarium ”,可是盖尤斯在此处的拉丁文原本却将“长官”称为 “ praetorium ”。何勤华教授在《西方法学史》第 31 — 32 页和第 45 页将长官法称为“裁判官法” ,其拉丁文写作“ jus praetorium ”,并认为裁判法包括最高裁判官法( jus honorarium ,周 枏译为“大法官法” )和万民法( jus gentium )等内容。何勤华不同意 周论上册第 55 页的说法(周枏认为, 罗马的 萨宾学派和 普洛克鲁斯学派两 派并没有系统的原则性区别 ), 认为:罗马的 萨宾学派和 普洛克鲁斯学派两 派的分歧主要是形式上的,即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看问题的视角上不同。萨宾学派注重市民法,以市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普洛克鲁斯学派则着力于裁判官法(一作“长官法”,包括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等内容,与市民法相对应)的研究。从这一点来看, 萨宾学派较为保守, 普洛克鲁斯学派则较进步。但是,在方法论上,前者注重进化论精神,反对传统的形式主义,而后者则往往囿于法规的条文。笔者经比较后,觉得 何勤华的说法比较科学,理由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一书多处采用就用这种观点,如该书中译本第 222 页第 82 段的论述角度,就是将法律分为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大法官法 和其他法律。

{5} 法学家的解答: 周论上册第 53 — 54 页 分析,罗马皇帝屋大维即位之初,为了收买人心,授予某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一种特权,即让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经过若干年后,有这种特权的法学家后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往往发生矛盾。因此哈德良皇帝为此规定凡历代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无论是在世的或已故的,如果他们对同一问题的意见一致时,该意见就发生法律效力,于是法学家的解答,就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了。如果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则法官可以酌情采纳何种意见,甚或另作决定。

评价:对于盖尤斯未将习惯法纳入罗马法律渊源之一, 周论上册第 50 页是这样 分析的:在罗马帝国前期,习惯法还是有的,但由于成文法多了,习惯法就不如以前那么重要了。何勤华在《西方法学史》第 55 页写道:虽然盖尤斯对罗马法律渊源的分析仍有遗漏,如未能将习惯法纳入其中。但他毕竟把握了法律渊源这个概念,找到了它们的表现形式。这既是盖尤斯对西方法学史发展作出的贡献,也反映了当时法学发展的水平。直到目前,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渊源时,也仍然依据着盖尤斯的基本观点。

( 3 )第 8 段:创立 “ 人、物、诉讼 ” 的体系编制模式。盖尤斯认为前面所述的一切法,无论是市民法还是万民法(自然法),都涉及人、物、诉讼三大内容。

评价:这一段话虽然很短,但是它一语道破了该书的写作脉络,即第一编(即第一卷),包括总论和人法( 指有关权利主体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人的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第二编(即第二、三卷),主讲物法(指权利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 , 以及债权与继承方面的法律),包括物、物权、继承和债,第三编(即第四卷),主讲诉讼法(指的是在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中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包括诉讼的程序、法官的职权、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后世学者认为,法律被分为 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项,以上这种编排模式是按照权利义务的主体、客体和保护方法来进行划分的。至于盖尤斯为何要这样划分,可以这样理解: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没有人,没有社会,就不需要法律。所以法律首先应规定人、也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有了权利义务的主体,还要有权利义务的客体,这客体就是物,因此紧接着就要规定物法。至于如何来保护人及其财产,就应当有保护的办法,这就要诉讼法了。盖尤斯将诉讼法放在人法、物法的篇章之后,单独成篇,这种编排的优点之一就是可以避免诉讼规范的重复、散乱和不协调,它为诉讼规范的系统化及其近代与实体法的最终分离创造了条件。

2. 人法 (见第 9 —— 200 段)

英国学者梅因在《古代法》一书(见沈景一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64 页)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实质上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罗马时期,由于奴隶社会等级制度森严,强调出身门弟、父权至上,罗马人的排外思想作祟,有关人格和身份的法律比重很大。故而“ 人法”这一卷内容庞大。(人法篇的设计,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范忠信教授关于“法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本恶“的说法。)

根据笔者的分析,盖尤斯对人有两种划分:

第一种划分是将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第 9 — 12 段):自由人分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解放自由人又分归降人(周 枏称为降服外国人,仅是外邦人的一种,见 第 12 — 15 、 25 — 27 、 47 段)、尤尼亚拉丁人(仅是拉丁人的一种,殖民地拉丁人被一笔带过,见第 22 — 24 、 28 — 35 段)和罗马市民三种;奴隶部分(第 16 — 21 、 36 — 47 段)叙述也非常详细,其中第 126 、 17 、 21 、 38 、 41 、 44 段专门谈奴隶如何得到解放、获得自由。

第二种划分是将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两大类(第 48 — 50 段),他权人又分处于父权下的人(第 51 — 107 段)、处于夫权下的人(第 108 — 115 段)和处于买主权下的人(第 116 — 123 段):处于父权下的人部分介绍了对奴隶的家主权(第 52 — 54 段)、对子女的家父权(第 55 — 57 段)、被禁止的婚姻(第 58 — 64 段)、经证明系缔结错误婚姻而通过补救产生的家父权(第 65 — 75 段)、不同身份之间通婚而产生的家父权和市民权(第 76 — 94 段)、拉丁权(第 95 — 96 段)和收养(第 95 — 107 段);处于夫权下的人部分介绍了夫权和父权的区别、归顺夫权的三种方式(时效婚、祭祀婚和买卖婚) 。 介绍完他权人的种类后,盖尤斯又介绍了他权人如何从父权(第 124 — 135 段,其中第 132 - 135a 段提到家子连续被出卖三次才能得到解放,这一问题受到西方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法国近代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现代的莱维 . 布律尔在《法律社会学》中均对此作了讨论)、夫权(第 136 - 137 段,结合黄风和肖俊对第 137a 段的两种译法,我们可以看出,在盖尤斯时代,妻子可以强使丈夫“再卖”自己,以达到片面离婚的目的)和买主权(第 138 - 140 段)下获得解放,并指出自权人不得侵害他权人(第 141 段)。

最后他转而讨论监护和保佐(第 142 段):监护部分见第 143 — 196 段,先谈监护的种类(第 188 段),包括遗嘱监护(第 144 — 154 段)、法定监护(包括宗亲监护、庇主监护和家父监护,分别见第 155 — 164 段、第 165 段、第 166 段)、信托监护(第 166 — 167 段)、受让监护(第 168 — 183 段)、裁判官监护(第 184 段)、阿蒂里亚监护(第 185 段)、尤利和提兹监护(第 185 段)以及后两者的具体应用(第 186 — 187 段),接着谈未成年监护和妇女监护的对比(第 189 — 193 段),再谈女生来自由人、女解放自由人和男性如何摆脱监护;保佐部分见第 197 — 198 段,因有缺页而叙述不详;盖尤斯在第 200 段还对监护人与保佐人的担保作了比较。

评价:首先对前面论述中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申明一下: 对子女的家父权(第 55 — 57 段),这一段内容,我认为罗马法的规定是受了加拉西亚人(古代土耳其安卡拉居民)的影响;被禁止的婚姻(第 58 — 64 段)、经证明系缔结错误婚姻而通过补救产生的家父权(第 65 — 75 段)、不同身份之间通婚而产生的家父权和市民权(第 76 — 94 段),这一段涉及的主要是结婚制度,周论上册第 101 页对人法篇其中的第 55 — 80 段作了简要概括,即依照盖尤斯的记载,如果父母的身份不同,按照父母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来确定子女是否享有罗马市民资格,即婚生子女的身份从父,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从母——笔者在阅读了近代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大作《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之后,认为从这些段落中,尤其是盖尤斯对不同身份之间通婚而产生的市民权的界定,中世纪后期意大利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以及后来的萨维尼对其加以引申,从而产生了“法则区别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等国家私法学说;收养(第 95 — 107 段),盖尤斯将其分为根据民众共同体的许可进行的收养(重点介绍了其中的自权人收养)和根据执法官的治权进行的收养;归顺夫权的三种方式(时效婚、祭祀婚和买卖婚),实际上都是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有夫权婚姻,万民法上的结婚方式——无夫权婚姻并未论及,有夫权婚姻中,祭祀婚即周 枏所说的“共食婚”, 将买卖婚分为为结婚而实行的买卖婚和为信托而进行的买卖婚;遗嘱监护(第 144 — 154 段),第 147 段讲到了“胎儿的利益视为胎儿既已出生”(笔者在这里采用了周论上册第 99 和 244 页的提法,没有采纳黄风译的“后生子(遗腹子)被视为已出生”,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拉丁谚语,我国学者夏明权刊载于《法学评论》 1987 年第一期《论胎儿的继承权及其保护》)以及陶毅在巫昌祯主编的中国政法大学 1999 年修订版《婚姻与继承法学》第 288 页均受其影响,认为胎儿具有继承能力,享有继承权);法定监护(包括宗亲监护、庇主监护和家父监护,分别见第 155 — 164 段、第 165 段、第 166 段),其中宗亲监护(第 155 — 164 段)部分附带论述了“人格减等”( 第 159 — 162 ,分最大人格减等、中人格减等、最小人格减等,这是揭开罗马法上的人格问题之谜的一把金钥匙)。

为了进一步便于大家对人法篇的理解,现将 周 枏前辈和 徐国栋教授的评论附后,以资参考。

如前所述,盖尤斯对人有两种划分:第一种划分是将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其中自由人分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依照周 枏前辈观点,这一部分内容讲的实际上就是“自由权” ; 解放自由人又分归降人、拉丁人和罗马市民三种,以及拉丁权(第 95 — 96 段)这一段,依照周 枏前辈观点,这一部分内容讲的实际上就是“市民权(黄风译为市民籍)” ; 第二种划分是将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两大类(第 48 — 50 段),他权人又分处于父权下的人(第 51 — 107 段)、处于夫权下的人(第 108 — 115 段)和处于买主权下的人(第 116 — 123 段),依照周 枏前辈观点,这一部分内容讲的实际上就是“家庭权( 周 枏称为家族权)” 。由此可见,周 枏前辈认为 人法篇主要是讲人格问题的。人格一词,盖尤斯在论述人格减等部分将其表述为“ capitis ”。

徐国栋教授在《“人身关系”流变考》(原载《法学》 2002 第 7 期)一文中则认为, 根据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目录分析,人法篇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简单来讲,第一个内容就是三种身份,首先就是自由人的身份,即 根据是否享有自由权对人进行的分类, 通过这种身份把奴隶与自由人区分开来;第二种身份是城邦的身份,即 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对人进行的分类, 通过这种身份把罗马市民与外邦人区分开来,只赋予罗马市民以法律能力;第三种身份是家族的身份,即 根据是否享有家父权对人进行的分类, 通过这种身份把家父与家子区分开来,然后只赋予家父以法律能力。这是关于三种身份的划分,这是它的第一个内容。第二个内容就是它是对第三种身份进行展开,也就是对家族的身份具体地说明。其主要内容是包括:收养、夫权、他权人、解放、监护、保佐、人格减等。 人法的范围除了包括上述外,还有胎儿和出生、年龄、死亡、性别、聋人、哑人、精神病人、浪费人、姓名、籍贯和住所、失踪、元老、法人。这是盖尤斯没有涉及到的。 后面所讲到的内容是家父权行使的方式,或者是替代的一种行使方式,如果家父自己不能行使家父权,由监护人或保佐人来代替他来行使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人法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三种身份的规定;第二是以家父为轴心的作出的关于家庭法的规定。 前者解决的是人格问题或城邦的秩序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家庭的秩序问题,法律赋予家父以权威,但也课加他责任,并提供在他不能履行其保护从属者的责任时的替代补救 ( 监护和保佐 ) 。两者共同作用,造成这样一种局面:阶级分明 ( 奴隶与主人的划分 ) 、长幼有序 ( 家父和他权人的划分 ) 、内外有别 ( 外邦人与市民的划分 ) 、幼 ( 小孩 ) 弱 ( 女子 ) 有所恃 ( 家父的保护功能 ) 、幼弱有所养 ( 监护和保佐 ) 。这是一幅多么和谐的社会图景啊 ! 尽管我们的价值观念要排斥其中的某些画面,但它是当时的统治者认为的理想秩序。它是通过人法得到的 ! 人法是通过对人进行分类,赋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身份达到如此效果的。面对这样的图景,我们不能不说人法是组织一个社会的工具。

论述完人法篇之后,就是物法篇了。盖尤斯将物法篇分为第二卷和第三卷,下面笔者对其进行分别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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