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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诸译名评析

 

肖俊

 

导 言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et interrogatories actionibus” 是《学说汇纂》第十一卷第一题的名称。 对于“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 Interrogatio in iure , Interrogationum in iure )”一词,现在我看到有四种译名,其中两种中文译名,两种英文译名 。两种中文译名是:徐国栋先生翻译的“在法庭进行的询问” 和黄风先生翻译的“法律审询问” ;两种英文译名是: Allan Waston 翻译的“ interrogations before the magistrate ”,以及 S. P. Scott , A. M. 翻译的“ interrogatories which should be put in court ” ,如果把“ interrogation ”翻译成“询问”的话,徐国栋先生的译名就与 Scott 的译名相同,那么这里只存在三种译名:“在法庭进行的询问”、“法律审询问”和“长官面前的询问”(关于“ magistratus ”又存在两种中译名:“长官”和“执法官”,此处先从周枏先生和徐国栋先生的翻译“长官”,以后再专文论述此种区别)。比较三个译名,我们发现实际上存在的争议是关于“ in iure ”这个词组的含义,到底应该是“在法庭上”,“法律审”还是 “在长官面前”?因此,本文就从“ in iure ”的含义入手,对诸译名展开评析。

一、“ in iure ”的含义考察

本文对于“ in iure ”含义的考察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根据第十一卷中的原始文献确定它在本卷中的特殊含义,另一方面是根据现有的罗马法辞书,考察“ in iure ”的一般含义,

第一,乌尔比安对“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的解释。在第十一卷中的一个片断中,乌尔比安分析了“ in iure ”的具体含义,以下是该片断的拉丁文译本和英译本。

D. 11.1.4 .1 Quod ait praetor : ‘qui in iure interrogatus responderit' sic accipiend um est apud magistratus populi Romani uel praesides prouinciarum uel si domi uel itinere hoc agat.

Allan Waston 的英译文是:

The praetor's word “who replies when interrogated before the magistrate” should be understood to include magistrates of the Roman people, provincial governors , or other judges; for “jus” refers simply to a place where a magistrate or judge stops for the purpose of administering justice, even if he does this at home or journey.

我们先看 “ qui in iure interrogatus responderit' ” , responderit  是 主动态单数第三人称 ,表示回答, 相关联 “ qui ” 应该 是 单数 , 表示 “ 任何人 ” ,所以这个片断所阐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 回答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的人 ”?乌尔比安对此的释义是“ 就是在罗马人民的长官 , 或者行省总督 , 或者其他的承审员面前 ” 进行回答的人 ; 其次 , 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解释 ? 原因在于 , ius ( iure 是 ius 的单数第五格) 这个词仅仅表示这样一个地方 , 即长官或者承审员为了审理案件而停留的地方 , 即使他这样做的时候是在家里或在路途中。由此可见,在乌尔比安看来,所谓的“ in iure ”的就是在长官面前进行,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地点,比如法院。与此相似的关于 ius 的论述还有 D. 1, 1, 11 :“……从另一个意义上讲, ius 这个词指执法的地点,其依据来自于人们在执法地所做的事。我们可以用此说服确定某个地点,无论裁判官决定在什么地方执法,只要他们保持自己的权力的尊严并遵守祖先的习俗,这个地点都有理由被称为 ius ”

第二,“ in iure ”的一般含义。 黄风 先生《罗马法词典》对它的释意是:“法律诉讼和程式诉讼的基本诉讼阶段之一,诉讼当事人在执法官面前进行陈述,以确定各自的身份、争议的事项和有关的诉讼请求。法律审以争讼程序而告终。诉讼当事人在法律审中提出的争议可能在裁判审中加以解决。” Adolf Berger 的《罗马法百科辞典》的解释与此相差不多:“就是在长官面前。它是法律诉讼和程式诉讼的第一阶段,在长官面前进行;而诉讼的第二阶段,发生在承审员面前,通常以一项判决告终”。 由此可见, in iure 既可以表示在长官面前,也可以表示法律诉讼和程式诉讼中的法律审,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

因此,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首先可以放弃的就是“在法院上”这种译法,乌尔比安说得很明白,所谓的“ in iure ”的就是在长官面前进行,而且并不是指一个具体的地点。那么,再来看是“法律审”还是 “在长官面前”。两者似乎难以取舍,因为大家认为它们是同义词,两者只不过是从不同的侧面来描述一个现象,“法律审”显得更为专业,它强调的进行询问的特定的诉讼阶段;而“在长官面前”只是简单地描述了一种现象,描述了询问时的场景。无论是选择专业性强的术语还是选择一种简单的描述性的话语,前提都是准确。那么,哪个更准确呢?

“ in iure ”一词表示了两个时代的诉讼制度(法律诉讼和程式诉讼)中的法律审阶段,所以如果要把“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翻译成“法律审中的询问”的话,那么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它是在法律诉讼中进行的询问,还是在程式诉讼中进行的询问,抑或是在两种程式诉讼中都可以进行询问?如果是第三种情况,自然这种译法就没有问题,但如果是前两种情形,那么这种译法就不够准确。所以下文将对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适用的年代进行说明。

 

二 、适用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的诉讼模式

对于这一问题 , 本文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 首先是《学说汇纂》第十一卷提到的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的适用范围 ; 其次 , 通过现有的罗马法教材对于 法律诉讼和程式诉讼过程的描述,确定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 的适用年代。

第一,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的适用范围。 伽里斯特拉杜斯说道:“当一项诉讼是对人之诉并且关系到特定数额的金钱时,询问是必要的”。 由此可见,这一制度与“对人之诉”( actiones in personam )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读本题,询问适用于四种适用情况: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被告是债务人的继承人,原告可以问他是否是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多少,本题中这样的情形见诸 D.11.1 , D. 11.1.2 , D.11.1.3 , D.11.1.4 D.11.1.9 , D.11.1.5 , D.11.1.6.1 , D.11.1.9.4 , D.11.1.9.5 , D.11.1.9.6 , D.11.1.9.7 , D.11.1.11.1 , D.11.1.11.2 , D.11.1.11.3 , D.11.1.11.6 , D.11.1.12 , D.11.1.18 ;次常见的情况是,在损害投偿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回答被诉的奴隶或家子是否处于他的权力之下,本题这样的情形见诸 D.11.1.7 D , 11.1.8 D , 11.1.13 , D.11.1.13.1 , D.11.1.14 , D.11.1.15 , D.11.1.15.1 , D.11.1.16 , D.11.1.16.1 , D.11.1.17 , D.11.1.20 ;第三种是只出现两次的,在订立潜在危险保佐要式口约中,要式口约的允诺人回答产生危害的土地是否属于他,所占的份额是多少,本题这样的情形见诸 D.11.1.10 , D.11.1.20.2 ;第四种是只出现一次的,在特有产之诉,债权人询问家父是否占有特有产,见诸 D.11.1.9.8 。

通过对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适用的诸种情形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伽里斯特拉杜斯所说的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发生在对人之诉中毫无疑问是正确的,而且是仅仅适用在对人之诉中。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对人之诉的适用年代确定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的年代。在 Adolf Berger 的《罗马法百科辞典》中,提到了对人之诉与程式诉讼的联系:“(对人之诉)是原告基于契约之债和侵权之债而对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之相对应的是对物之诉……两者基本的区别在于程式的请求部分( intentio ):在对人之诉中,被告是因为给、做和供的义务被起诉……” 由此可见,对人之诉是程式诉讼中的内容,我们由此又可以推知:对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是适用于程式诉讼而不是法律诉讼的法律审中!

第二,两种诉讼模式中法律审过程的比较。 周枏 先生的罗马法原理是这样描述两种法律审的过程:“(在法律诉讼中的法律审的过程,)当事人一同到法官前,由原告依法定方式陈述意见并做规定动作,如果被告不加抗辩,诉争就不能成立,法官即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正当,允许自行执行;如果被告依法抗辩,法官当即令双方选定承审员加以委任”;而在程式诉讼中法律审的过程则是这样:“在法官前,先由原告陈述起诉意见,请求法官制定程式,同时原告也可就有关问题对被告提出质询。此时……”。 对比两种诉讼的法律审过程,在法律诉讼的法律审中,原告只能依法定的方式陈述意见并作规定动作,只有在程式诉讼的法律审中,原告才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向对方提出询问。

第三,由译名导致的过于宽泛的释义。由此,我们可以再次确认,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只发生在程式诉讼的法律审阶段,因此“ in iure ”固然可以称为“法律审”,但将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直接译为“法律审的询问”却不够准确,还会由此产生释义的内容过于宽泛这样的问题。 黄风 先生对这一词条的解释是:“原告或者执法官在法律审( in iure )中为确定被告身份和其他有关被诉事项的基本情形而发出的提问。” 对于这一解释存在三方面的缺陷:首先,没有区分法律诉讼还是程式诉讼中的法律审;其次,此处并非一般的原告被告,而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再次,这里要确定的不是关于一般的身份和诉讼事项的问题,它只是涉及继承人身份和遗产份额、损害投偿中被告的主人身份、特有产之诉中占有人的身份以及潜在危险保证的要式口约中承诺人和土地的关系这四个方面。简单地把“ in iure ”译为“法律审”就会导致这一制度适用的范围被极度放大。

 

三 、“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的译名选择

综上所述,“在法庭上进行的询问”和“法律审中的询问”的译名都存在问题,相比之下,我觉得 Allan Waston 的译名似乎更为可取。虽然“在长官面前”是审判的同义语,但这一译名不会产生“法律审”这一译名所存在的问题,因为“法律审”一词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诉讼模式中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而“在长官面前”只是对于现象和场景的单纯描述,无论在哪一种诉讼模式,“在长官面前的含义”的情景总是相差不多,所以可以采用这个翻译。而且它还与 D. 11.1.4 .1 中 乌尔比安对于这个制度的解释的径路相符合。因此,我认为使用这一译名能够准确和直观地形容出这种询问的现象特征和法律意义。

尽管如此,事实上,其余的译名并非完全错误,它们也有自己存在的道理。我们可以看到,尽管 Allan Waston 把“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翻译为“ interrogations before the magistrate ”,但在翻译中他通常把“ apud iudices ”(在承审员面前)以及“ in iucicio ”(在审判过程中)都翻译成“ in court ”,可见现代人总是不由自主地直接的把法官出现、审判进行的地方与法庭联系起来;至于“法律审的询问”这样的翻译,它对于“ in iure ”自身的翻译是完全正确的,它的问题只是在于把“ in iure ”的翻译直接套用到“ interrogationibus in iure ”上来。而且在翻译中,也并非在名称中含有“ in iure ”的词都要译成“法律审的……”例如“ in iure cession ”,我们把它叫做“拟诉弃权”,这里的“ in inre ”如果依照原意翻译成“法律审”或是“在长官面前”都不合适,因为这里实际上存在的是一个虚拟的诉讼。这是一个很经典的翻译,所以我以为,在译名的选择中,一方面要注意对于语词原意的把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于制度内容的理解,使中文译名能够准确地体现出制度的形式特征和法律意义。

 

参考文献: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Vol. I, Latin text edited by Theodor Mommsen with the aid of Paul Krueger, English Alan Wast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5. 本文主要根据其中的英译本进行翻译。

【意】斯奇巴尼编:《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33 页。

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第 135 页。

Digest,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Latin, edited, and compared with all accessible systems of jurisprudence ancient and modern. By S. P. Scott, A. M.

【意】斯奇巴尼编,黄风译:《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2 ,第 40 页。

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第 126 页。

Edited Adolf Berger,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Independence Square Philadelphia, Reprinted 1991,p.495.

D.11.1

Edited Adolf Berger,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Independence Square Philadelphia, Reprinted 1991,p.346.

 

周枏:《罗马法原论》 ( 下册 ) ,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935 、 936 、 955 页。

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第 1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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