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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地方论》评介
曾健龙
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博士研究生
作为方法论的修辞学( Rhetoric )与学术(包括法学)的关系相当密切。在希腊——罗马时代,此种关系十分明显;在当代,此种关系也已被重新解释并得到各学术领域的广泛重视。在法学领域,国内的学者已开始关注此一问题。 徐国栋 教授并亲力将古典修辞学的一篇重要文献——西塞罗的《地方论》( Topica )由拉丁文本翻译为中文。 [i] 本文将对这一重要文献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作一简要评介。
一、西塞罗《地方论》的主要内容
在西方古典修辞学传统中,古罗马的修辞学是重要的一部分。重要的古罗马修辞学著述有:无名氏的《古罗马修辞术》(约公元前 52 年);西塞罗的《论选材( De inventione )》(前 87 年)、《论演说家( De oratore )》(前 55 年)、《论雄辩种类( De Optimo Genere Oratorum )》(前 52 年)、《布鲁图斯——论优秀的演说家( Brutus )》(前 46 年)、《演说家——致布鲁图斯( Orator )》(前 46 年)、《演说术部目( De Partitione Oratoria )》(前 46-45 年)、《地方论( Topica )》(前 44 年);昆提良( Quintilian )的《雄辩术原理( Institutio Oratoria )》(公元 92-94 年)。 [ii] 这些著作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关于罗马法律实践的重要材料。要厘清这些著作对于我们理解罗马法所能具有的助益,无疑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本文所关注的,是西塞罗七部修辞学著作中的最后一部:《地方论》。 徐国栋 教授认为,这是罗马法史上的第一篇法律逻辑学论文,对当时和后来的法学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 [iii]
如 徐国栋 教授所言,地方论是“寻找被考察之事物关节点的技巧,与之有关的学问也研究各关节点之间的协调问题”。 [iv] 至于西塞罗的《地方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同名著作的差异, 徐国栋 教授已有分析。 [v] 以下根据笔者的理解,开示西塞罗《地方论》(共分 100 个片断)的主要内容:
1 序言 (片断 1 - 5 )。交待写这篇文章的缘由:为特雷巴求斯讲解地方论。
2 地方(片断 6 - 78 )。
2.1 引子(片断 6 - 8 )。每一认真的论述理论都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寻找,二是判断。我们从前者开始。地方可定义为论据的所在地,而论据可定义为使疑惑的事情变得信实的理由。包含论据的地方中,有些是讨论对象内在的,来自对象的整体、其部分、其词源、或以某种方式与讨论对象相关的因素;有些是从外部取得、与讨论对象相隔遥远并完全分离的。
2.2 对内在地方和外部地方的例示(片断 9 - 24 )。
2.3 对内在地方和外部地方的详解(片断 25 - 78 )。
2.3.1 引子(片断 25 )。若不满足于上述例示,还应作更深入地探究。
2.3.2 内部地方详解(及应注意事项)(片断 26 - 71 )。
2.3.2.1 定义(片断 26 - 34 )
2.3.2.1.1 何时需要定义(片断 26 - 27 ):对存在之物(可以视觉和触觉感知的事物)有时需要定义;对理解之物(不能凭触觉感知、凭视觉看到,而是要凭心灵看到并理解的物)经常需要定义。
2.3.2.1.2 通过说明事物的专有特征进行定义(片断 29 ):要找到其专有、其他对象不可能有的特征。
2.3.2.1.3 通过说明事物的各部分进行定义(片断 28 、 30 、 31 、 33 、 34 ):有些定义来自分解,有些来自分享。在分解中,人们如同区分一个身体的肢体一样做出区分:头、手、脚等等。在分享中,采取属加种差的方式,“种”是先天的,一无遗漏地把属分割为部分的概念,一旦提出了问题的属,所有的种就完全包括在其中了。 [vi]
2.3.2.1.4 比喻(片断 31 、 32 ):从类似出发可以以令人愉悦的方式借助隐喻下定义。
2.3.2.2 由词源中获得论据(片断 35 - 37 )。
2.3.2.3 以某种方式从与讨论对象相关的事情中提取论据(片断 38 - 71 )
2.3.2.3.1 从词源获得论据(片断 38 )
2.3.2.3.2 从属和其部分之间的包容关系获得论据(片断 13 、 39 )
2.3.2.3.3 从属的各部分之间的区别关系获得论据(片断 14 、 40 )
2.3.2.3.4 从相似的关系获得论据(片断 15 、 41-45 )
2.3.2.3.5 从不相似的关系获得论据(片断 16 、 46 )
2.3.2.3.6 从对反的关系获得论据(片断 17 、 47 - 49 ) [vii]
2.3.2.3.7 从添加获得论据(片断 18 、 50 ) [viii]
2.3.2.3.8 从结果、前提、矛盾获得论据(片断 19-21 、 53 - 57 )
2.3.2.3.8.1 这个地方分为结果、前提和矛盾三个地方,只能在其中的一个地方找到论据,论述它却有三种方式。(片断 53 )
2.3.2.3.8.2 符合逻辑的推论形式:共七式(片断 54-57 )
2.3.2.3.9 从原因、效果获得论据(片断 22-23 、 58 - 67 )
2.3.2.3.9.1 原因(片断 22 、 58-66 )
2.3.2.3.9.1.1 没有它们就不会发生效果的原因(必要条件)与有了它们必然发生效果的原因(充分条件)(片断 58-61 )
2.3.2.3.9.1.2 撇开心灵本能、意志、决心完成其效果的原因,与通过意志、心神烦乱、倾向、本性、技艺、偶然发生作用的原因(片断 62-63 )
2.3.2.3.9.1.3 稳定的原因与不稳定的原因,不稳定的原因又分为明显的(意志的)和隐藏的(凭运气的)(片断 63-64 )
2.3.2.3.9.2 效果(片断 23 、 67 )
2.3.2.3.10 比较(片断 23 、 68-71 )
2.3.2.3.10.1 轻重比较(片断 69 )
2.3.2.3.10.2 种上的比较(片断 69 )
2.3.2.3.10.3 力量比较(片断 70 )
2.3.2.3.10.4 持平比较(片断 71 )
2.4 外部论据(权威)详解(片断 72-78 )
2.4.1 引子(片断 72-73 )。“证据”(即外部论据)是一切从外在的物取得、用来达成信实的东西。达成信实要寻求权威,而权威来自于天性或情势。
2.4.2 情势(片断 73-76 ):促成权威的情势因素有:天才、力量、年龄、财富、美丽、技艺、经验、需要,有时甚至是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
2.4.3 美德(片断 76-78 ):因美德达成信实的东西可一分为二:要么是因本性有效,要么是因努力有效。神的美德因本性出色,人的美德因努力出色。
3 论据要配合问题使用(片断 79-99 )
3.1 问题的分类:起因( hypothesis )和主题( thesis )(片断 79-80 ):前者是明确的,后者是不明确的。 [ix]
3.2 主题(理论运用)(片断 81-90 )
3.2.1 问题只有两种:认识问题和行动问题(片断 81-82 )
3.2.2 认识问题分为三种:某物是否存在?是什么?怎么样?(片断 82-85 、 89 、 90 )
3.2.2.1 是否存在?关于存在的问题,以推测解释:(片断 82 )
3.2.2.1.1.1.1 某物是否存在?
3.2.2.1.1.1.2 该物从何处来?
3.2.2.1.1.1.3 该物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3.2.2.1.1.1.4 该物是否会发生改变?
3.2.2.2 是什么?关于性质的问题,以定义解释:(片断 83-85 )
3.2.2.2.1.1.1 必须解释概念、属性、分解、分有,还要加上描述
3.2.2.2.1.1.2 两种方法:就对象本身研究、比较地作研究
3.2.2.3 怎么样? 关于品质的问题,以正义和不义的区分解释(片断 89-90 )
3.2.3 行动问题分为两种:关于义务的、关于煽动、缓和或扑灭所有的内心感动的(片断 86 )
3.2.4 对各种地方应根据不同的问题而加以运用(片断 87-90 )
3.3 起因(实际运用)(片断 91-99 )
3.3.1 有三种起因:司法性的(目的是法)、决定性的(目的是功利)、赞扬性的(目的是高尚)(片断 91 )
3.3.2 控告和辩护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片断 92-99 )
4 结束语(片断 100 )
古典修辞学认为演讲的过程有五个阶段:觅材取材、布局谋篇、文体风格、记忆、演讲技巧。西塞罗在其《论雄辩术》中对这五个阶段是这么定义的:“觅材取材是发现有根据的或者似乎有根据的论辩来使得一个人的主张貌似有理。布局谋篇是把发现的论辩用一种合适的顺序分布开来。表达是用恰当的语言来与已经找到的材料匹配。记忆是大脑对材料和词语的牢固掌握。演讲技巧是用一种适合主题和文体的方式来控制嗓音和身体。” [x] 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地方论》主要关注的是觅材取材的领域,不过,当他讨论外部证据、以及控告和辩护的注意事项时,也涉及到了一些关于表达、演讲技巧方面的问题。
二、西塞罗《地方论》对于我们的意义
西塞罗《地方论》的 100 个片断中所包含的内容是丰富而饶有趣味的。这一古老的文献,对于现代的我们,有着怎样的意义呢?笔者认为,其意义至少包括如下:
第一、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关于罗马法的内容的原始材料。不过,这或许是这篇文献最小的意义:为了了解罗马法的内容,我们有着丰富得多、也系统得多的其他材料。即使是在古罗马的修辞学文献中,西塞罗的《论选材( De inventione )》、昆提良( Quintilian )的《雄辩术原理( Institutio Oratoria )》能为我们提供的罗马法内容的材料也要多得多。
第二、它为我们展示了罗马法学家进行法律逻辑思维的方法。对于这一点, 徐国栋 教授已经做了精彩的分析(本文因此不再赘述),并指出:“可以说,西塞罗是法学史上的第一个法律逻辑学者。” [xi] 令笔者感兴趣的是,结束对内在论据的论述时(第 71 片断的最后),西塞罗不无自得地总结道:“现在说完了关于寻找论据的全部规则,我们从定义开始,继而分解,继而词源,继而联系,继而属,继而种,继而相似,继而区别,继而对反,继而添加,继而结果,继而前提,继而矛盾,继而原因,继而效果,继而较大-较小-持平的比较,不必寻找任何其他论据之地了。”真的是“没有任何其他论据之地有待寻找了”吗?笔者起初颇不相信,仔细思考后,却发现西塞罗的这套系统确乎已经相当丰富,并具有强大的包容力。将来若有机会,拿优帝的《法学阶梯》和一部现代的民法典作为样本来耙疏一遍,看看有多少地方是利用了西塞罗的这些 Topika ,又有哪些其他方法是西塞罗的系统所不能包括的(应该不会很多),应该是一件有趣的工作的吧。那会是另一个证明罗马法对当代民法的影响究竟有多么深远的一个很好的旁证呢。
第三、如果我们从西塞罗《地方论》所属的修辞学与学术(包括法学)的关系的历史变迁来看,可以发现,西塞罗的《地方论》作为长时段学术流变中的一个环节,其意涵与后世的学术发展隐然可以交相发明。这就是本文第三部分的内容。
三、从修辞学的变迁看西塞罗的《地方论》
在古希腊,研究演说的理论称为 techne rhetorica ,或简称为 rhetorica ,包括了研究形成演说辞的诸多方面的科学和著述,其含义比汉语中的“修辞学”的一般含义要广。在拉丁语中,与古希腊文 rhetorica 这一术语相对应的用词是 eloquentia 。该词源自动词 loqui ,意思也是“说”,因此又译为“演说术”。 [xii]
就本文的目的而言,修辞学的变迁可以粗略地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希腊时期。 王焕生 先生将这一时期又分为三个分期。第一个分期:高尔吉亚斯为代表的智者派。他们对演说辞的艺术方面进行多角度的研究,包括演说辞的结构、韵律、词汇、情感作用等,但是他们不关心演说内容的真理性,不考虑其中的道德方面,只注意如何运用演说技巧使人们信服他们的结论,给人以诡辩的印象。第二个分期: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他们抓住智者派修辞学的上述弱点,对修辞学进行猛烈地抨击和否定,造成了智者派为代表的修辞学研究和哲学研究之间的冲突和分离。第三个分期:伊索克拉特斯和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肯定修辞学的科学性,把它视为是与论辩术相等的一种技艺。他认为修辞学的功用不只是在于说服,而且还在于从各种个别案件中寻求和发现说服的手段,从而可以从中选择最适当的进行运用。由此实现了修辞学和哲学的重新结合。 [xiii]
在第一个阶段、甚至整个修辞学的历史中,亚里士多德都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人物。根据 胡曙中 先生的介绍,亚里士多德重新结合修辞学和哲学的努力是从修正柏拉图对修辞学和辩证法的关系的看法开始的: [xiv]
“柏拉图认为辩证法和修辞学是相对的东西——它们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没有相同性,在各自的活动范畴中当然也不是相等的能左右一切的东西。修辞学是没有资格登上哲学的宝座的,它充其量是一种表示个人权力的危险的工具。因为与事实或道德没有内在的联系,所以它对争论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同样的作用,这就使它成了非道德用途的一把小刀,但它却暗含着很大的危害。因此,只有完美的哲学家才可以去实践这门艺术。与修辞学截然不同,辩证法是一种方法,不完美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去发现善、发现真,因此它是哲学的方法论。不像修辞学,辩证法不需要有先前的知识才能起作用,而且它也不主张用曲折而巧妙的方法把一些东西塞进大脑。当取得辩证的一致时,真理就会在真正参加对话的大脑中被发现。”
“亚里士多德则把柏拉图的辩证法解释为逻辑的成分,然后用辩证法这一术语只表示那种含有或然性前提的逻辑话语(从而使其辩证法迥异于柏拉图的辩证法)。辩证法就成了一种反诘问的方法。修辞学从某个重要的意义上说是辩证法的等同物,因为修辞学和辩证法都是需要言语互相作用的过程或者体系,修辞过程被认为是演讲的辩证法。辩证法和修辞学的关系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二者的关系,就好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由此,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把修辞学认为是社会的实践智慧,它不只是从个人实践智慧的能力中获得力量和能力,而且还往往比个人更可能产生合适的解决方法。这种修辞学最终的目的是产生解决的方法,而不只是劝说;它研究的是只靠逻辑无法解决的事情,因此其方法不可能被归纳为形式逻辑;促使它、引导它的是自我利益,而不是一种对善和真的客观追求。”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修辞学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社会伦理学的方法论。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知识从根本上来说是可辩论的,因为它最终只存在于或然性的世界之中,既不是可以完全接近理性,又不是永久的在获得之中,所以它不能与真实世界中的真实行为分割开来。修辞学使实践智慧的内部和个人特点具体化,并使它们大众化和社会化。通过集体化和制度化的逻辑证据——在公众集会和法庭上的审议过程——的方式,作为辩证过程的修辞学在国家安乐所必需的范围之内掌握并规定实践智慧。”
对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做更多地介绍和分析并不符合本文的目的。笔者关注的是,亚里士多德对逻辑世界和或然性世界的区分,他认为,作为辩证过程的修辞学是面对或然性世界的方法论,不只针对理论问题,也针对实践问题,不只针对个人的问题,也针对社会问题。这其中包含的智慧,将一路泽及西塞罗、维柯、哈贝马斯、佩雷尔曼、威伟格。
第二个阶段:古罗马。 [xv] 古罗马由于其共和性质,对演说术历来非常重视。在希腊演说术的影响下,罗马演说术迅速形成和发展起来。其代表人物西塞罗的演说理论既是对希腊演说理论的继承,同时也是基于他自己丰富的演说实践经验。他的演说理论体现了哲学和修辞学相结合的精神。他赞成在苏格拉底之前的古代思想家们“把与人们的习惯、生活、惯性和国家有关的各个方面的认识和研究同言语科学结合在一起”的做法,称赞亚里士多德把这两门被截然分开的科学又结合了起来。他认为完美的演说家具备哲学家的各种知识,但哲学家的领域里未必包含言语智慧。他推崇演说术的道德价值,认为人只有致力于演说术,才能达到完美。他强调演说家的道德素质。他说,演说技巧的力量愈大,我们便愈应该把它与公正和高度的智慧结合起来;如果我们把丰富的语言表达手段给予了不具备公正和明智的美德的人,那么我们将不是把他们培养成演说家,而是把武器交给了狂徒。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心目中理想的演说家与理想的国家管理差不多是等同的,这就是演说能力与哲学等科学知识和罗马政治实践经验的结合。换言之,在西塞罗那里,修辞学是公共事务实践的方法论。和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著述理论性更强,而西塞罗的著述更加贴近修辞学的实践应用。
第三个阶段:近现代实证主义对修辞学的压制以及维柯的抵抗。中世纪,在封建政治、神学、经院哲学的背景下,修辞学对于公共事务的影响极大地衰退。事实上,在古罗马共和末期,政治修辞所产生的影响就已经开始逐渐减少了。 [xvi] 在学术领域,在笛卡尔和培根开启的实证主义的打压下,古典修辞学作为方法论的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康德甚至将之视为胡说和废话的安身之地。 [xvii] 实证主义的这一胜利是我们所熟悉的,至于修辞学方法论地位的这一变迁的原因和得失,不适合在本文的范围内讨论。笔者想在此介绍的是,维柯对笛卡尔主义者“一统天下”的野心曾做出的抗争。 1708 年在那不勒斯大学开学典礼上发表的《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中,维柯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哪种研究方法更正确、更高级,我们的还是古人的?”他分析了将笛卡尔主义者的方法转移到实践智慧领域的弊端,主张在伦理学、政治学中回到古希腊和西塞罗的传统。他说道:“心灵可能确实会被这些精密的真理之网俘获,但激情不会受此支配也不会被它征服,除非采用比较粗俗的手段……只有两样东西能将产生于犹如源泉的欲望的灵魂骚动即精神邪恶转归到正途上来:哲学和雄辩术。智者用哲学控制骚动,结果即可产生美德;雄辩术在常人身上激起热情,使他们履行美德的职责。” [xviii]
第四个阶段:作为方法论的古典修辞学在现代的复兴。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是佩雷尔曼( Chaim Perelman )和威伟格( Theodor Viehweg )。
在哲学领域,佩雷尔曼区分两种理性——逻辑理性和修辞理性:一种逻辑体系是一组假设和规则的体系,它设法使自己超越时间,把自己的资料与除了自己的每一种情况脱钩,并把自己使用的工具固定下来。那些工具就是正确的表达形式和推理规则。另一方面,修辞学是对具体的某种情况之下的理性范围进行研究。他希望能对这第二种推理,即修辞推理进行重申。他认为,理性的作用不仅仅是要发现在狭隘逻辑意义上的事实和错误,而且还是要证明和论辩。通过拓宽理性的范畴,佩雷尔曼希望能给法律、伦理学、哲学、政治辩论和在严格意义上说不能被认为与逻辑有关的人类活动的其他领域以一种理性的基础。 [xix]
在法学领域,威伟格在提出了他的地方论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拉伦茨、恩吉施、科殷、考夫曼、阿列克西、魏德士等法学大家在自己的代表作中都不能回避对威伟格观点的评论。威伟格认为,地方论就是某种修辞学上的阐释问题的特定程序;而所谓“地方”则是指一切适合推动对现实的调整问题与裁判问题的论辩的、换言之适合引导对具体问题的正反论证的实质观点或者修辞学论辩;法学的“地方”就是有利于裁判法律问题的论据,如果并且只要它们在法学中得到普遍赞同,那么它们就是有说服力的。威伟格的观点在其不顾体系问题、论辩的限制问题(时间的限制及法律的限制)等缺点上受到了批评,但是其仍存在着重要的优点:通过敞开体系而将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抛在身后(考夫曼的评论);主张在不可能存在有说服力的证立的地方,并不必然要把地盘留给非理性的决断(阿列克西的评论)。 [xx]
简单地回顾了修辞学与学术的关系的历史变迁后,回过头来看西塞罗的《地方论》。
首先我们看到了它对威伟格地方论的重要影响。西塞罗提出了一系列寻找论据所在地方的方法,还认为有些论据所在的地方更适合于某些情形。但是他并没有提出各种方法在应用上的优先顺序,在这一点上,威伟格的方案几乎就是西塞罗的现代翻版。然而,在魏德士批评威伟格的地方论研究方式很容易践踏“法律适用应受到法律与法的约束”的宪法要求时,他一定会高兴地看到西塞罗《地方论》的第 95 个片段:“由于在对争议的讨论中没有什么东西比法律更坚固,必须努力适用法律作为帮助并作为证据。”
其次我们看到了西塞罗对修辞理性的追求。我们不应忘记前文提到的,西塞罗心目中理想的演说家与理想的国家管理差不多是等同的,这就是演说能力与哲学等科学知识和罗马政治实践经验的结合。 [xxi] 公共事务的决断不能只依赖独断的权力,而应通过说服。在这个意义上,修辞是一种公共生活的方式。妥适的修辞因此具有正当性并值得人们努力探究其内在的规律,以使得公共实践中的修辞能尽可能地符合理性,而不至于流变为纯粹的权力和私利的工具。理性的修辞,这是当代政治、法律生活的重要问题,也是西塞罗《地方论》所着力的问题!伟大属于罗马!
[i] 关于 Topica ,已见的国内译名众多,如“切题”、“论题”、“正位”、“场所”、“部目”等。对该词各种译法的介绍及分析,可参见: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 2003.5 ,第 74-85 页。徐国栋教授在其前述文章中将西塞罗的这篇文章译为《论题篇》,后来 曾一度考虑将之译为“切题术”,再经反复考虑,还是觉得从字义出发,将之译为“地方论”最合适。所谓“地方”,即能引申出论据的场所。 另外,对于 Viehweg 的“ Topik ”所指称的法学方法,中文译名也不统一,如“论题(学)”(魏德士《法理学》的中译者丁小春、吴越,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的中译者舒国滢)、“类观点学”(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中译者陈爱娥)、“词序学”(科殷《法哲学》的中译者林荣远,考夫曼和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的中译者郑永流)、“论点学”(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的中译者郑永流)。在本文内,用“地方论”和“地方”两种概念分别表述寻找论据所在地方的方法和运用这种方法找到的论据所在的地方。
[ii] 参见:王焕生:西塞罗著《论演说家》译后记。载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第 705-713 页。胡曙中:美国新修辞学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第 31 — 53 页。
[iii] 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 2003.5 ,第 75 页。
[iv] 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 2003.5 ,第 78 页。
[v] 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 2003.5 ,第 78-79 页。
[vi] 根据笔者的理解,西塞罗的分解和分享的区分可以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此种对合同的说明方式是分解的;合同包括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此种对合同的说明方式则是分享的。
[vii] 在 A 和 B 对反的情况下,若 A ,则必定非 B 。
[viii] 西塞罗举的利用添加获得论据的例子是:“从添加这样论证:‘如果未受人格变更的妇女订立遗嘱,似乎不应根据裁判官告示授予根据遗嘱的遗产占有'。事实上,似乎还能添加不能根据裁判官告示授予根据奴隶、被放逐者和未成年人的遗嘱对遗产的占有。”(片断 18 )
[ix] 尼采在其《古修辞学描述》中说,斯多葛派区分了(两种修辞学门类) :纯理论的言辞( logos theoretikos )——论题( thesis )——赞颂和指摘( enkomion psogos ) 、 实际应用的言辞( logos praktikos )——前提( hypothesis )——议事和法庭( symbouleutikos dikanikos )。参见:尼采:古修辞学描述,屠友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第 15 页。与此参照,并参考西塞罗《地方论》的其他片断,可以认为,西塞罗的主题( thesis )指纯理论的应用,起因( hypothesis )指实际的应用。他在片断 80-90 讨论主题(理论应用),在片断 91-99 讨论起因(实际运用)。需要说明的是,在西塞罗的《地方论》里,赞扬是属于实际运用的,这不同于前引尼采说法中的分类。
[x] 转引自:胡曙中:美国新修辞学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第 163 — 164 页。
[xi] 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 2003.5 ,第 74-85 页。
[xii] 王焕生:西塞罗著《论演说家》译后记。载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第 707 页。
[xiii] 本段关于古希腊修辞学分期的说明,参见:王焕生:西塞罗著《论演说家》译后记。载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第 708-710 页。
[xiv] 以下关于亚里士多德的修辞理论的论述,参见:胡曙中:美国新修辞学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第 83 — 93 页。
[xv] 本段关于古罗马修辞学的说明,参见:王焕生:西塞罗著《论演说家》译后记。载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第 710-712 页。
[xvi] Kennedy 的《古罗马世界的劝说艺术》( The art of Persuasion in the Roman World )中描述了这一变迁。参见:胡曙中:美国新修辞学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第 54 — 55 页。
[xvii] 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第 242 页。
[xviii] 利昂 ? 庞帕编译:维柯著作选,陆晓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第 78 页。
[xix] 胡曙中:美国新修辞学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第 376 — 378 页。
[xx] 关于威伟格地方论的评论,参见: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第 241-247 页。考夫曼 / 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第 127-150 页。科殷( Helmut Coing ):法哲学,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 年,第 66-67 页。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第 25-27 页。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第 25-29 页。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277-278 页。
[xxi] 王焕生:西塞罗著《论演说家》译后记。载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第 7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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