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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
----以继承法中“不配”(继承失格)制度为中心的研究
肖俊
一、研究对象和步骤
尽管在现代民法的视野里,罗马法中的物法与债法理论倍受关注,但在罗马法上,继承却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制度。在《十二表法》中,有关继承的内容在第五表中专门予以规定,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其内容都占到全书的三分之一。同时,在法律史上,继承法呈现出一个非常稳定的形态。继承法内容繁多,本文选取的对象是“不配”制度。原因有三:第一,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的大陆法系民法典都继受了这一制度;第二,现代继承法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更改;第三,现代继承法创设了与“不配”制度相辅的“不配涤除”和“宽恕”制度。换句话说,在这一制度上同时表现出立法价值的继受、立法技术的完善以及创造性的辅助措施,因此,本文选取这一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笔者尝试从罗马法上的“不配”制度;现代继承法的继受和变迁;现代继承法的制度创新,以及对《绿色民法典草案》所构建的“不配”制度的评析这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的演进,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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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配制度的现代民法继受情况表
法典/不配制度 | 条文 | 导致“不配”的行为 | 对不配者的宣告 | 对“不配者”的救济制度 |
学说汇纂 | D.34,9 | 1对遗嘱人不敬 2杀死遗嘱人 3不替被谋杀的死者复仇 4 隐藏了遗嘱以躲避法定的费用 5监护人无理由拒绝接受监护职责 6 继承人提起否定被继承人身份的诉讼 7 当着被继承人的面指定为继承人的人阻挠被继承人立遗嘱或修改遗嘱 8 继承人妨碍遗嘱生效 9 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作为继承人的妇女死亡 10 被解放的家子,提起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同时作为未适婚人的替补获得遗产。 11 行省长官违背《训示》娶了本省女子 | ||
法国民法典 | 第727-730条 | 1 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 2 诬告死者,指控其当受死刑。 3 成年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受谋杀而不告发。 | ||
智利民法典 | 第968-979条 | 1 对死者犯有杀人罪,不论既遂或未遂。 2 严重危害被继承人配偶、直系亲属生命、财产、荣誉。 3 未救济第六亲等内处于精神病状态或困难境地的血亲。 4 以胁迫或诈欺干涉遗嘱订立。 5 故意扣留或隐匿死者的遗嘱。 6 成年男人未尽快向法院控告对死者的谋杀。 7 亲属指定监护人和保佐人懈怠。 8 监护人或保佐人无法定事由主张豁免职务。 9 虚言造成的不配。 | 不配之诉 | 不配污点因对遗产占有5年而去除 |
日本民法典 | 第891条 |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先顺位或同顺位者。 2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告发者。 3 以欺诈或胁迫妨碍遗嘱订立、撤销、变更 4 伪造、变造、破弃或隐匿遗嘱。 | ||
德国民法典 | 第2339-2345条 | 1 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 2 故意或违法阻碍法定继承或取消遗嘱。 3 欺诈或胁迫法定继承或取消遗嘱。 4 触犯刑法267,271,或274条的人。 | 撤销继承权之诉 | 1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 2规定宽恕制度 |
瑞士民法典 | 第540条 |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或未遂。 2 故意或违法使继承人陷入无遗嘱的处分能力。 3 以欺诈或胁迫促使被继承人订立或撤销遗嘱。 | 宽恕制度 | |
意大利民法典 | 第463-466条 | 1 杀害被继承人、配偶、亲属既遂或未遂。 2 伤害上述人员,刑罚规定按谋杀罪论处。 3 诬告或作伪证上述人员当受死刑、无期徒刑、不低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 欺诈或胁迫被继承人撤销或修改遗嘱。 5 销毁、隐匿、伪造遗嘱的人。 6 制作假遗嘱,或明知是假遗嘱仍然使用。 | 无资格的恢复 (明示或默示) | |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 | 第838-840条 | 1杀害被继承人、配偶、亲属既遂或未遂。 2诬告或伪证上述人员当受死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3 在死者死亡前三个月内,利用死者身体状况,阻止其订立、修改或撤销其遗嘱。 4 故意毁损、灭失、修改遗嘱或利用假遗嘱。 | 宽恕制度 (明示或默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7条 |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继承权纠纷诉讼 | 1时效两年 2 继承开始超过20年 |
蒙古国民法典 | 第400条 |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第646条 | 1 故意侵害被继承人生命、健康、严重虐待被继承人或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的名誉或义务。 2 严重违反抚养被继承人之义务。 3 故意侵害其他继承人生命。 4 以欺诈或胁迫阻止被继承人立遗嘱,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 | 被继承人宽恕 | |
澳门民法典 | 第1874-1877 |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配偶(事实婚姻)、直系亲属,无论既遂未遂,正犯从犯。 2 诬告或伪证上述人员处二年以上徒刑的犯罪。 3 以诈欺或胁迫促使或阻止被继承人订立、废止或变更遗嘱的人。 4 故意取去、隐藏或伪造遗嘱或故意使之失效或灭失。 | 失格宣告 | 被继承人宽恕(明示或默示) |
魁北克民法典 | 第620-622条 | 1 试图杀害被继承人。 2 被剥夺对子女亲权且子女免除向他支付抚养费的人对子女的遗产。 3 对于被继承人有虐待或其他可严厉指责的行为。 4 恶意隐匿、篡改或毁坏被继承人的遗嘱者。 5 阻挠遗嘱人书写、修改或撤销遗嘱者。 | 当然不配 宣告不配 | 1, 宽恕 2, 1年的诉讼时效 |
绿色民法典草案 | 第四分编 第18-33条 | 1 因犯罪受判处的不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本人、直系血亲和配偶。 (2)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 (4)诬告伪证上述人员被判处死刑或10年以上的徒刑。 2 因见死不救产生的不配 (1)对被继承人见死不救产生的不配。 (2)三亲等内的直系血亲在被继承人处于精神病状态或困难境地而未救助。 (3)成年人未尽快举报被继承人被谋杀。 3 因疏忽亲属职务造成的不配 4 因拒绝保护职务造成的不配 5 虚言造成的不配 6 其他原因造成的不配 (1)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三个月,利用其身体状况阻止其订立、修改或撤销其遗嘱。 (2)欺骗或胁迫被继承人撤销或修改遗嘱。 (3)故意毁损、隐匿、更改遗嘱或利用假遗嘱。 | 必须利害关系人请求 | 1 被继承人原谅 2 不配污点的消除 |
二、罗马法上的不配者制度
“不配”(Indignus),根据Adolf Berger的《罗马法百科辞典》,其含义是指:
“根据继承法,某人因为他对遗嘱人不敬的态度而不配从从后者的遗嘱中获利。他将被剥夺先前给予的好处。通常由国库取得取回根据遗嘱已经被给予不配者的财产。不配制度主要由皇帝立法引入。不配者是那些杀死遗嘱人或不替被谋杀的死者复仇,或一个人隐藏了遗嘱以躲避法定的费用,或监护人无理由拒绝接受监护职责,或类似行为。——D,34,9;C6.3。”
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由于继承人存在成为不配者的行为,导致其丧失继承权。这一制度的价值一方面在于为维护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则体现国家对于继承人一定的道德和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在《学说汇纂》中,不配者制度除了《罗马法百科辞典》中介绍的“杀死遗嘱人;不替被谋杀的死者复仇;隐藏了遗嘱以躲避法定的费用,或监护人无理由拒绝接受监护职责”之外,还涉及以下的行为:
D.34,9,2,2 乌尔比安在片断谈到如果继承人提起否定被继承人身份的诉讼,该继承人不得获取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
D.29,6,1pr当着被继承人的面指定为继承人的人阻挠被继承人立遗嘱或修改遗嘱,妨碍被继承人意思的正常表示
D.29,6,2pr 继承人妨碍遗嘱生效,给予刑事制裁;同时裁判官根据告示的规定拒绝其成为遗产占有人;最后使之成为不配者。
D.34,9,2,3 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作为继承人的妇女死亡。
D.34,9,2,pr 被解放的家子,提起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同时作为未适婚人的替补获得遗产。
D.34,9,2,1 行省长官违背《训示》娶了本省女子,塞维鲁和安东尼皇帝批复认为他不能取得遗产。
通过这些片断的解读,我们获得三个重要的信息:
第一,“不配”制度是一种身份制裁,它与家父剥夺继承权不同,后者是家父私人的处分行为,而不配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不配者继承人资格的否定,具有身份法的性质。
第二,它与作为身份制裁的“破廉耻”也存在着区别,前者剥夺的是一般的权利能力,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应的服兵役的权利也被剥夺;诉讼权受到限制;妻子与人通奸纵使当场拿获,也无权杀死奸夫或对之起诉等,而“不配者”剥夺的是具体的权利能力,仅仅针对继承权。
第三,导致“不配”行为的范围非常的广泛,除了一般针对被继承人、遗嘱以及其他继承人的危害行为外,还包括了不替被继承人复仇,监护者无故推卸责任,解放的家子,提起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同时作为未适婚人的替补获得遗产,行省长官娶本省女子等体现国家对于继承人道德和政策要求的行为。
三、现代继承法对不配者制度的继受
(一)继受
从前文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都继受了这一制度。尽管现代民法对不配者行为的范围规定不一,但我们可以看到基本的行为包括:第一,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第二,诬告或伪证上述人员严重犯罪;第三,恶意阻挠遗嘱人书写、修改或撤销遗嘱者;第四,恶意隐匿、篡改或毁坏被继承人的遗嘱者。而这些行为的规定都可以在罗马法中看到渊源。
(二)变迁
从整体上看,现代不配者制度经过不断的传承,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不配”行为范围逐渐缩小、对于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保护不断精确化,诉讼性质转变这三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从前文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导致“不配”行为的范围上看,除了智利保持罗马法的“不配”行为的规模外,其他国家的继承法的范围较罗马法都大为缩小。主要是规定了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诬告或伪证上述人员严重犯罪;恶意阻挠遗嘱人书写、修改或撤销遗嘱者;恶意隐匿、篡改或毁坏被继承人的遗嘱者这四种基本的行为,体现出现代法治国家对家庭领域的有限干预,以与遗产继承有最密切联系的事项作为制度建构的中心。
第二个变化,我们可以从现代民法典法条表述的变化上看出。如《法国民法典》第727条第1款的规定与罗马法相似,但到《意大利民法典》第463条第1、2两款,杀害对象从被继承人本身扩大到配偶和其他亲属,“不配”行为从杀害扩大到了严重的伤害行为;《法国民法典》第727条第2款是对D.34,9,2,2的完善,但到了《意大利民法典》第463条第3款,则“不配”行为除了诬陷外还增加了作伪证;诬陷和伪证的罪名除了死罪之外,还包括无期徒刑和徒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都继承了意大利的立法方式。
第三,从诉讼的性质上看,由罗马法上公诉转化为民事诉讼,如智利民法典规定“非依排斥不配之继承人或不配之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并在诉讼中宣告,不配不发生任何效果。”德国继承法把这种诉讼称为“撤销继承权之诉” 而《澳门民法典》则直接称为“失格宣言”。但是《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方式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它把不配行为分为两种,“当然不配”和“宣告不配”,前者而言不须提起诉讼,只要发生此种行为,即由国家强制规定其为不配者。
四、现代继承法对不配制度的创新
(一)取得时效在身份法上的运用——“不配的涤除”
“不配的涤除”,是指通过继承人以继承人的身份占有遗产,经过一定的时期,即去除不配的污点。此制度由智利民法典创立。很明显,其法理基础在于取得时效制度,体现了两个法谚的精神,一个是“勿搅扰宁静之水”,另一个是“时间洗净并抚平一切”。对继承人身份经过5年时间的占有就可以获得原本所缺失的继承人资格。《智利民法典》对于不配涤除的规定是徐国栋教授对于现代民法中取得时效在人身法上运用这一思想的有力佐证。
(二)人文主义精神的体现——“宽恕”制度
“宽恕”是指虽然出现法律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遗嘱人愿意原谅不配者这种行为,可以恢复其继承权。创造性的规定“宽恕”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发展了这一制度,细化了“宽恕”的形式了,规定了明示和默示两种宽恕行为,明示是指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或者在公证书明确表示恢复无资格人的继承权;默示规定是指在受到无资格处分的人没有被明确恢复权利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知晓无资格的原因,但是,在遗嘱中仍然做出了与他有关的遗嘱处分,则允许无资格人在遗嘱规定的范围内参加继承。其后的民法典基本遵循了这一模式。
五、结论:对《绿色民法典草案》中不配者制度法条之评析
把《绿色民法典草案》的“不配”制度与世界各国民法典进行比较,我们将发现这是规定“不配”制度最为完善的民法典。
第一,对不配的行为同时进行理论上的抽象,以往的民法典只是简单列举不配的行为,《绿色民法典草案》抽象出六种不配的情形:同时对不配的行为的规定最为完整,包括13种导致不配的行为,比现有的民法典中规定最为详细的《智利民法典》还多出4种。
第二,同时规定了不配的涤除和宽恕,这是民法典世界中的一个创新,体现了身份制度与人文主义精神的统一。
第三,坚持了智利对于“不配者”的宣告中法院的消极性,在扩大不配行为的范围时,强调国家对继承法的有限干预,实现了公权力与私权的平衡。
第四,规定不配的牵连性,这是对智利民法典第976条,不配之诉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突破。
第五,将不配制度与《绿民草案》总则中的身份制度相挂钩,充分体现了身份制度在现代民法中的运用,同时给我们对于身份制度在立法技术上的启示,既身份制度也存在总则和通则的划分,前者体现普遍的权利能力,后者体现特殊的权利能力,创造性地实现了罗马法身份制度的复兴,值得中国继承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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