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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社活动第三十期公告

 

题目:

优士丁尼罗马法之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

报告人:陈帮锋

时间:2010年4月9日(星期五),晚7:30

地点:C519

说明:请社员准时参加,热烈欢迎非社员参加活动!

 

汇报提纲:

 

一、原始文献介绍

(一)文献来源

(二)意外事故 casu 的片段

(三)“不可抗力”的片段

(四)“casu maiore”与“fortuitum casum minus”有大小之分?

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的内涵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拒之自然力及人力

分析一:盖尤斯认为不可抗力只是自然力

分析二:扩及人力

(二)意外事故:不可预测之状况

1 、类型

2 、共性

3 、结论

4 、佐证

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

(一)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

1 、适用范围:不可抗力仅适用于契约责任

2 、法律效果:是履行不能的免责事由,但应考虑不可抗力的外部性与起因

(二)意外事故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

1 、在行政法上

2 、在刑事法上

3 、在民事法上

疑问:为什么不适用于私犯?为什么不作为私犯的免责事由?

四、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的关系

(一)不同点

(二)联结点

五、现代民法的演化

(一)法国民法典

(二)意大利民法典

(三)阿根廷民法典

(四)巴西新民法典

(五)德国民法典

小结:两者已趋向同一

六、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一)通说

1 、在立法上逐渐取消“意外事故”,只有“不可抗力”

2 、张新宝教授

3 、王利明教授

(二)批驳

(三) 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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