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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社活动第三十期公告
题目:
优士丁尼罗马法之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
报告人:陈帮锋
时间:2010年4月9日(星期五),晚7:30
地点:C519
说明:请社员准时参加,热烈欢迎非社员参加活动!
汇报提纲:
一、原始文献介绍
(一)文献来源
(二)意外事故 casu 的片段
(三)“不可抗力”的片段
(四)“casu maiore”与“fortuitum casum minus”有大小之分?
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的内涵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拒之自然力及人力
分析一:盖尤斯认为不可抗力只是自然力
分析二:扩及人力
(二)意外事故:不可预测之状况
1 、类型
2 、共性
3 、结论
4 、佐证
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
(一)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
1 、适用范围:不可抗力仅适用于契约责任
2 、法律效果:是履行不能的免责事由,但应考虑不可抗力的外部性与起因
(二)意外事故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
1 、在行政法上
2 、在刑事法上
3 、在民事法上
疑问:为什么不适用于私犯?为什么不作为私犯的免责事由?
四、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的关系
(一)不同点
(二)联结点
五、现代民法的演化
(一)法国民法典
(二)意大利民法典
(三)阿根廷民法典
(四)巴西新民法典
(五)德国民法典
小结:两者已趋向同一
六、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一)通说
1 、在立法上逐渐取消“意外事故”,只有“不可抗力”
2 、张新宝教授
3 、王利明教授
(二)批驳
(三) 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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