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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一届年会综述

——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李 飞

 

金秋九月,在九省通衢武汉市,树木葱茏、碧草如茵的华中科技大学迎来了来自全国 110 多位参加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一届年会的专家学者,会议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 - 23 日在该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胜利召开。本届年会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共同承办,会议的主题是上一届年会主题“混合的法律文化”的具化——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围绕该主题,与会学者提交了近 70 篇学术论文,分别从“一般理论”、“宪政”、“私法”、“司法”、“传播及域外影响”等角度进行了阐释。其中,厦门大学法学院有 徐国栋 教授、 吴旭阳 老师和硕士研究生李飞与会,前者提交了“边沁的法典编纂的思想与实践”一文,后者提交了一篇译文“财产、合同及证明:财产权法定问题与权利的可分性”。

9 月 22 日 上午 9 时,本届年会的序曲奏响。开幕式由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叶秋华教授主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罗玉中教授首先致辞,他对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建议大家在开会之余能够多体受一下楚文化,在中原腹地见证一下中原的崛起。之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易继明院长称赞了外法史研究会浓厚的学术气息,从民法的角度谈了英美法对中国的影响以及对普通法内里的挖掘。最后,何勤华会长介绍了本届年会的六场专题,并结合本届年会创造的一个新的历史——没有领导参加,对学术研讨会的本义作了简约诙谐而入理的分析,何教授认为:学术研讨会的宗旨是交朋友、内容是讨论问题、性质是自娱自乐、目标是大家开心,会议中的聆听是汲取、发言是释放,会议没有结论只有探讨。

开幕式之后,本着从一般到具体的原则,本届年会的第一场研讨会“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一般理论”,在复旦大学 董茂云 教授的主持下正式开始。

 

一、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一般理论

 

董茂云 教授首先以一句话总结了普通法的特质:普通法是今天的法、昨天的法、历史长河中的法。接着,本场研讨会的三个主题发言人,华中科技大学 李红海 教授、湖南商学院 程波 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 张培田 教授分别做了“普通法的历史之维”、“‘历史连贯性的神话'——论普通法发展变革中的传统性因素”、“普通法形成的文化基因再认识”的主题发言。

李红海 教授认为应该从历史和司法的角度来理解普通法,他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阐发,提出了三种观点:作为规则的普通法,其效力来自长期的实践,是历史的赋予;作为理性的普通法,理性就是合理性,是经过历史检验的集体智慧和历代智识的结晶;作为技艺理性的普通法,普通法本身是关注个案、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的结果。最后, 李 教授得出三个结论,普通法的历史是主客观的结合;历史是流变的而非静止的;普通法在观念上是历史主义的,但在方法上是反历史主义的。中国人民大学 王云霞 教授对此进行了主题评议:该文是一个思想史和法哲学的文章,对普通法产生背景的阐释非常贴切,并认同普通法的效力不仅来源于实践,更来自长期大众的选择的观点。同时, 王 教授指出本文本应避免的几个问题,她认为文章题目中的“维”难以理解,不若“观”或“性”易为接受;本文的结论具有普适性,放之四海而皆准,若从普通法本身的角度再提炼会更加完整;而且本文的理性太多而实证欠缺,希望能在后一方面多加阐述。

程波 教授在进行主题发言之前,首先表明了自己对历史的偏爱,然后对本文的标题和副标题进行了解读。 程 教授认为,解读普通法有两个路径,一个是普通法的路径,一个是制定法的路径,本文只关注前一个方面,这算是本文的缺憾。随后他从三个方面对历史连贯性作了剖析:第一,这种历史连贯性是对普通法智慧的汲取;其次,他谈到了普通法的法律风格的诸方面,认为这是历史的传承;第三,对普通法“成功地按照自己的原则铸造出种种规定”进行了例举分析。自然界没有飞跃,普通法没有飞跃,只有渐变,只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创造出一些规则。由西北政法大学 张飞舟 教授对 程 老师的发言做主题评议,他赞赏本文的文字优美、细腻、旁征博引,认为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并认同普通法的成功在于一脉相承、传统的因素和统一的因素、渐变等。 张 教授讲述了普通法与中国法系的发展变迁的迥异,前者的历史延续性与后者的连根拔起形成对照。最后,他对本文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章的优点和缺点是,文献太丰富,这样本来一句话就能证明的问题就铺陈了一堆文字;大量文字用来证明学界广泛认同的观点,对普通法的“合理性的存在”着墨太少。

张培田 教授在主题发言中主要以梅因的《古代法》为基点展开外来文化因素对普通法形成的影响的论述。梅因一反英语世界的写作文风,大量引用罗马法的文献论证英国普通法不仅在法律创制上而且在制度建立上都深受前者的影响。他认为梅因真正想要表达的也正是“历史是不可割裂的,普通法在形成中也受到外在因素尤其是罗马法的影响。”最后,他痛陈了西南政法大学的外法史课程由必修,到限选,再到任选,且放在毕业班开设该课程的“悲壮”历程。清华大学 高鸿钧 教授在主题评议中指出, 张 教授在文中强调普通法形成中的罗马法因素或外来因素,这一点很重要。 高 教授引用《比较法总论》中的观点,认为英美法与罗马法的相似之处远远大于大陆法与罗马法的相似之处,当然这里的罗马法他指的是未经中世纪及之后改造的罗马法。最后, 高 教授通过“自娱自乐”的方式对以上发言做了总体评议。普通法系是当今最为活跃、强势的一个法系,其影响已超过大陆法系。其他法系在处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时缺乏一种机制,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对传统的颠覆,而普通法的优势也就体现在对以下五种紧张关系的处理上。首先,历史与现实的紧张关系。普通法与历史有很好的互动,尊重历史又不恪守历史,历史与当下对话、联通,因而实现了现代化。其次,经验与逻辑的紧张关系。英美法更注重经验,但并非不关注逻辑,同时这种重视经验的发展方向使得它更贴近生活和现实,也是它得以保持活力的内在机制。再次,理性与情感的紧张关系。英美法系提供的理性和情感的互动,对判决结果接受当事人、法律共同体和大众传媒的三重考验的应对方式,很值得我们借鉴。更次,实用与信念的紧张关系。英美法的务实导向赋予其生命力,但它本身也包含着理想——自由;大陆法过度重视信念、观念、信条,而忽视了生活。最后,具体公正与一般公正的紧张关系。面对个案正义与普通正义的冲突,英美法系选择“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而大陆法系选择“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为了追求普通正义,往往“不同情况也同等对待”。最后, 高 教授简要总结了普通法在宪政、司法独立、程序正义和商法四个方面的影响。

在自由发言阶段,厦门大学 徐国栋 教授澄清了学界的几个错误认识。首先是英美法与罗马法的契合,英美法与经过改造之前的罗马法是相通的;第二点,普通法的程序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正义,而大陆法则尝试追求绝对真理,结果却失败了;第三点,修辞学产生于法庭之上,英美法中的程序是希腊修辞学方法的延续。最后的结论是,英美法与罗马法的连接点并非通常所认为的 14 、 15 世纪,可能还要更早,而且要超越罗马法,追溯至希腊。郑州大学苏彦新副教授从文献方面谈了治学之术,认为首先要把文献搞清楚再做学问、再发表意见,并脱口“秀”了一串有关普通法研究的外文文献,真切体现了“文献记忆者”的风采,但他否认罗马法的希腊来源。对此, 徐国栋 教授回应道,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希腊。之后, 徐 教授 和郑 老师展开激烈交锋,把会场气氛提升到极点,充分展现了两位学者的学术风范与功底。西北政法大学 冯卓慧 教授对年轻学者从历史源头进行研究的态度表示赞赏。华中科技大学 易继明 教授通过考证,赞同希腊法对罗马法的影响,认为大陆法发展的新的模式滥觞于希腊。至于英美法系对相对真理的追求,是为了达到司法制衡,相对真理本身就是绝对真理。 徐国栋 教授也评议道,英美法的真理标准,一方面是相对真理,但在人命上坚持的是绝对真理。浙江大学 方立新 教授对通过本场讨论所提炼出的一些智识表示满足,但他也表达了不满之处:对判例的研究不够;对普通法中的曾经的非理性与腐败性的研究阙如。

主持人 董茂云 教授总结了本场研讨会,认为这是一场持普通法优越与持大陆法优越的不同观点的学者之间的论战, 李红海 教授以写意的方式,程波 和张培田 教授以工笔的方式分别描绘了普通法的图景。

在对普通法的一般理论进行深入探讨之后,是日下午,本届年会的第二、三场研讨会分别从宪政和私法的视角对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展开争鸣。

 

二、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宪政

 

第二场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 曾尔恕 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陈敬刚 老师以“福蒂斯丘宪政思想研究”为题开启了本场研讨会的第一个发言。 陈 博士从四个方面阐明了福蒂斯丘的宪政思想:第一,“政治的与国王的政体”优于“国王的政体”;第二,为了王国而需要一位国王,而不是为了国王的利益而需要一个王国;第三,优良的咨议会是王国繁荣兴旺的保证;第四,“政治”的国王受制于王国的法律。 陈 博士还指出文章以描述性为主,说理不足。博珩第零的毕竞悦在主题评议中提出如下问题: 1 、英格兰宪政理论的早熟是否有其社会背景? 2 、福蒂斯丘对政体中三种力量(国王、民主和贵族)之一的贵族的力量没有阐述,这是否是一种忽视? 3 、福蒂斯丘所讲的国王与政治的政体,是对现实的描述还是一种理想? 4 、福蒂斯丘的某些思想除了受阿奎那的影响外,是否还受到柏拉图的影响? 5 、福蒂斯丘将法律当成王国政治体得以联结的重要纽带的思想是否为社会连带学说的萌芽?

第二个主题发言是中国计量学院的 杨积汛 老师的“美国联邦宪法与政党关系”。一方面政党政制在美国发挥极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又无关于政党的规定,对于这一现象, 杨 老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制宪者们对政党政治具有抵触情绪,且在联邦政府产生之初,美国尚不存在政党;其次,他介绍了美国政党政治的发展历程;之后,就美国联邦宪法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政党政治进行了四点分析。最后得出“两党制对政党政治是好的,对宪政稳定性的影响是积极的”的结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魏建 国副 教授作主题评议。他认为美国宪法和美国的政党政治还是有联系点的,即宪法规定的结社权。美国的政党政治,作为一个协调矛盾的机制,与其文化的联系远远大于与其宪法的联系,这种文化强调协商和相对真理,这一点不同于法国。

辽宁大学法学院 张锐智 教授所作的本场研讨会的第三个主题发言的题目是“判例法传统对美国宪政进程的影响”。她以美国黑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的变迁为视角,探索了司法判例对美国宪政的积极参与,从中得出两点启示:一是美国宪政秩序的构建离不开司法判例的参与,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权问题是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这种司法的参与具有三个借鉴意义,即充分的司法独立,必要的宪法诉讼,以及不可或缺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在对本文进行评议时,华南师范大学 王涛副 教授在赞赏文章的材料详实、观点新颖、结构严谨之后,就文章中的一个全称判断“在美国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认为太过武断、极端,存在例外情形,同时该判断表达的是托克维尔的还是作者本人的观点不甚明了。

进入自由发言阶段,著名民间学者 姚中秋 先生提出了自己对美国政党政治的看法,认为美国法中有个很重要的预设,即人的行动(自由)先于法律,美国的政治更多的是程序和解决问题的结构。北京大学 贺卫方 教授就 陈敬刚 老师的主题发言做了回应,认为福蒂斯丘赞美的东西太多,表达的是一种描述还是理想值得商榷。 贺 老师对魏建 国副 教授的评议也作了回应,美国的多元化也体现为大法官的多元化,美国的政治家们并非像 魏 老师认为的如此绅士,但这种粗野也许正是“人” 而非“神”的正常表现。针对 张锐智 教授的发言, 贺 老师也予以回应,认为政治问题或早获晚都会转化为司法问题,但要理解何为政治问题,所以托克维尔的判断也并非夸张。随后, 苏彦新 老师、北京大学的 孟昭容 老师以及三位主题发言人和评议人也一一发言回应。

 

三、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私法

 

下午四时,第三场研讨会在 易继明 教授的主持下拉开序幕。

徐国栋 教授首先作主题发言,他的发言题目是“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 徐 教授开篇即为边沁正名,指出他与马克思的不同与相同,认为边沁同样怀有对人类的关怀,与人类的解放事业结了婚。随后切入主题,阐明了边沁对法典编纂的贡献: 1 、法典系列词汇( code,codify,codification )的创造; 2 、对“六法”中除商法外的五法进行了法典编纂,堪称英国的优士丁尼; 3 、边沁的民法典的精神,如总则思想,以权利义务为龙头组织民法材料的尝试,物文主义的民法观等。华中科技大学 李红海 教授的评议为此后激烈的讨论埋下隐线,他对法典并不看重,认为最希望有法典的人要么是统治者要么是学者,法典与专制有直接的关系,罗马的法典化是一个悲剧,边沁的工作不符合英国普通法的传统。

杭州师范大学陈永 强副 教授就“英美法上的所有权概念”作主题发言。他首先借用 John Henry Merryman 的比喻解释了所有权的概念:大陆法的所有权是个盒子,而英美法的所有权是个权利束。他还指出了英美法所有权的可分割性和相对性,以及独特的双重所有权理论,即衡平法所有权和普通法所有权。最后归结了英美法所有权对大陆法的启示。在对本文的评议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冉昊认为该文对英美法和大陆法所有权的解读很准确,但对研究的目的以及应对这种区别的方法等问题没有进一步阐明。她指出,英美法上相对所有权的观念是其统治方式——分封制的结果;对英美法进行解读的目的是反哺大陆法;英美法上分割所有权的功能与大陆法相同,均在保护凭良心交易的当事人。但她对英美法的制度是否就能作为大陆法的脚注,其解释力是否比大陆法更强提出了质疑。

第三个主题发言的是中国政法大学 刘道强 博士,他以“美国过失侵权责任原则的确立及其现实思考”为题,指出过失侵权责任原则起源于侵害令状和间接侵害令状,并对过失责任原则在美国从实践到理论的确立过程和 19 世纪美国过失侵权责任原则的特征及成因做了详尽的考察,最后点出了过失责任原则所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南京大学法学院 咸鸿昌 老师作主题评议。 咸 博士认为英美法上的“所有权”没有过,即使有,也是虚拟的。既然英美本身没有所有权的概念却还假定它存在,然后分析它与大陆法所有权的不同,这在逻辑上存在矛盾。他还指出,对英美财产法制度的一刀切式的研究未免是一种误读甚至误导,同时对“只有国王有所有权”的提法是否合适提出质疑。当然,对于本文的严谨结构和扎实的资料引用, 咸 博士也极为赞赏。

自由讨论时, 冯卓慧 教授对 冉昊 老师的评议进行了纠错, 冯 教授认为将英国的财产所有权与分封制的联系映射到中国,这种分析路径是错误的,并分析了中国分封制的历史以及中国的传统所有权与文化的关联。苏彦新副教授对相关的英文文献做了简介。上海海事大学的王铁雄副教授认为英美法中不存在私法概念上的所有权,它的所有权概念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性的概念,陈永强 和冉昊 老师混淆了这样一个问题。他还对英美的“所有权”的演变做了介绍。 徐国栋 教授指出罗马法中从来没有所有权的概念,它产生于雨果·多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胡雪梅 教授从英国侵权法的角度谈了对英美法的理解,并总结出“普通法就是普通人的普通感”。华中科技大学 俞江 教授考究了中国古代的所有权问题。在主讲人回应阶段, 徐国栋 教授针对 李红海 教授的评议,批判了“罗马法典化与专制相关联”以及“法典无用说”。 李红海 教授反唇相对,认为法典对学习法律和统治者皆有利,但对普通人并非如此,并坚持认为罗马法典编纂与专制的直接联系,并否定了边沁的法典编纂体系,认为只是汇编和罗列。徐、 李两位 教授数回合的尖峰对话,将研讨会再次推向高潮。陈永强 和冉昊 老师也分别做了回应,后者同意英美法上没有所有权的概念,但不认为不能使用这个概念,这样一种试错的解读过程有助于理解英美法,并赞同中国民间没有所有权的观念。最后, 易继明 教授总陈本场研讨会,重申了所有权概念的近代改造和强化以及法典编纂的多因素制约。

翌晨,以司法为视角的第四、五两场研讨会烽烟再起,职业化与技艺理性成为其关键词。

 

四、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司法

 

与上一届外法史年会偶同,本届年会的第四场研讨会同样由浙江大学 方立新 教授主持。主题发言人山东师范大学 程汉大 教授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司法与英国法治文明”。第一,英国司法是不同寻常的司法。司法对英国法治文明进程厥功甚伟。第二,司法是带动英国法治文明进程的引擎。第三,这种强大的引擎作用源自英国司法的三大优势:功能强大、结构优良和发展优先。 程 教授还谈到英国司法功能的多元性,除了定分止争外,还有立法功能、国家治理功能和制约王权功能。湘潭大学 夏新华 教授的主题评议以我国目前研究英国法制专史的两位学者—— 程汉大 教授 和李红海 教授的不同研究进路开篇,前者从历史的视角研究法律,后者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历史。对 于程 老师的文章, 夏 教授提出三点商榷:“三权分立”是否有一种理论预设的意味?程序优先原则如何体现?其推动力体现在何处?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 姚中秋 先生的发言主题是“技艺理性视角下的司法职业化”。该文与 贺卫方 教授的如下第三个主题发言一道,是对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司法界的“风云突变”的回应。 姚 先生依次探讨了技艺理性的含义、司法活动的性质、司法机构在政治架构中的位置以及法官如何生存,并主张司法的去政治化、去行政化,将法院变成一个研究机构。最后他指出,司法职业化是一个必经之路,但在司法独立阙如的前提下也可以实现司法职业化。苏彦新副教授的点评将姚中秋的发言喻为和煦的春风,指出该文从现象中凝聚出一个命题,符合学术规范化标准、逻辑严密、论证清晰。然后,他对该文的注释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并提请注意虽然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世界法律出现美国化的趋势,但大陆法对英美法的日渐影响这样一个现象。 苏 老师赞许本文用英国的理论回答一个中国问题的尝试,最后,他对当代学术的一个误区表示担忧,即学术的凸显、思想的淡出。

第三个主题发言, 贺卫方 教授的“司法改革的困境与路径”针对“司法职业化”的质疑,对“司法民主化”进行了深刻批判;针对“学者倒戈”现象,提出要注意“学术独立、学者尊严”,并就如何推进司法职业化提出四个问题:第一,司法界本应是反专制的,如何变成了一种专制的力量?第二,民主在多大程度上会演变成暴民政治?第三,基层司法是否需要用另一种要求去构造(治安法官制度的借鉴)?第四,司法判决所考量的因素是否影响法律,如何介入法律?中国社会科学院徐炳研究员对 贺 教授的发言作主题评议,他赞扬了 贺 教授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贡献,认为司法职业化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英美法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视为法律的终极目标,这给我们以启示。

在自由发言阶段, 李红海 教授谈了对“技艺理性”的理解。山东师范大学的康宁同学介绍了英国的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构成,以及非职业化在职业化之后的建构。华东政法大学 李秀清 教授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的寂寞感如何解决提出疑问。 冉昊 老师就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不同司法理念,在没有制度基础和法官养成机制的条件下引进英美司法系统的效用提出忧虑。湘潭大学 贺鉴副 教授、武汉大学 项焱副 教授、陕西师范大学 王蓓 教授、西北政法大学 孟振祥 教授、华东政法大学 陈颐副 教授、华东政法大学 马慧玥 老师、深圳大学 姚秀兰 教授、华中科技大学陈绪纲副教授以及郑州大学苏彦新副教授纷纷对上述发言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质疑。针对法官的职业化探讨, 徐国栋 教授提出了罗马裁判官的外行性如何解释,以及外行的裁判官能够制定出如此精致的法律又如何解释的问题。三位主讲人分别作出回应, 程汉大 教授就政治民主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关系陈述了自己的看法; 姚中秋 先生提出学术本身就是一种政治的新奇观点,并认为虽然司法职业化是一个漫长的道路但必须坚持下去; 贺卫方 教授对 徐国栋 教授的回应是,罗马法社会仍是一个简单社会,并且对“司法民主化”的劝说仍保持拒绝的态度。主持人 方立新 教授的总结发言宣告了本场研讨会在意犹未尽中结束。

短暂的茶歇后,继续上一场研讨会的主题,第五场研讨会又在热烈激昂的学术气氛中展开。

 

五、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司法

 

外法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郑祝 君教授主持了本场研讨会。首先作主题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 任超 老师,他以“英国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的起源”为题揭开了英国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面纱。 任 老师就文章的五个部分分别做了介绍:第一,英国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历史条件;第二,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背景—— 12 - 13 世纪英国法律形势的变化;第三,英国职业法官的兴起;第四,从初步职业化到职业化:律师阶层在英国的兴起—— 1199 - 1272 ;第五,法律职业阶层的作用——中世纪英国的司法独立意识。主题评议人武汉大学 项焱副 教授指出该文视野开阔、资料翔实,同时提出几点不同看法:首先,文章内容集中在中世纪前期,因此文题不符;其次,将律师职业基层的形成卡在 13 世纪,值得商榷;第三,本文分别阐述了法官职业阶层和律师职业阶层,并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项 老师还对文章并未涉及职业准入和职业教育的问题表示遗憾。

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李栋做了“试论英格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普通法心智'观念”的主题发言。 李 博士首先对“普通法心智”作出界定(柯可将其概括为一种技艺理性),并指出写作本文的三个动机,之后对文章结构作了简要说明,重点阐释了英格兰法律职业共同体“普通法心智”观念的内在宪政逻辑。总而言之,普通法心智观念为普通法设立了在先的约束,有利地推动了英格兰宪政的生成。清 华大学 博士生马剑银在进行主题评议之前,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杨昂 老师的一个“异类”观点——外法史作为一个学科应当死亡,但外法史研究应当继续——做了简单回应,同时指出外法史研究“国别+时段+主题”三方面限制的专业细化的趋势。对于本文, 马 博士认为资料充分、文笔流畅,但论点不清、通篇叙述,资料堆积味太浓。最后,他对技艺理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种观念在大陆法中并不存在,并对大陆法中是否有对应物表示怀疑。

本场研讨会的最后一个主题发言是“‘朗道尔革命'——法律教育思考”。正如 徐国栋 教授所言,本文是在讲故事的小说,发言人华中科技大学陈绪纲副教授对此认同。 陈 老师试图通过本文阐述和理解“朗道尔革命”对于美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冲击,以及对美国现代法律教育的重塑及其意义。他从“ 1870 年之前的美国法律教育”、“朗道尔其人”、“革命:成就与影响”三个方面进行了阐发。上海三联书店 王笑红 博士对此作主题评议。她认为该文文体罕见与稀缺,文笔优美,对法律教育的思考有深远的意义,并提出如下问题:没有完全展开朗道尔革命的社会背景;缺少同时代的霍姆斯和格雷对朗道尔的评价;匮乏对案例教学法的细致说明。

西北政法大学 张飞舟 教授、华东政法大学 李秀清 教授、华中科技大学 杨昂 老师等在自由发言阶段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张 教授认为司法改革的困境在司法之外, 李 教授对“朗道尔”的译名提出了新的看法, 杨 老师就研究外法史的几个要素(职官、年代、地理等)做了解释说明。主题发言人 任超 老师、 李栋 博士 和齐海滨 教授(代替陈绪纲)也作出了积极回应。

23 日下午 2 时 30 分,具有学术洁癖的外法史学者又当如何上演本届年会的最后一场研讨会呢?

 

六、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传播及域外影响

 

本场研讨会的主持人是作为东道主的华中科技大学 齐海滨 教授。第一个主题发言是“法史视野中的英美证据法学及在中国的影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培峰副教授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是英美证据法的地位,现在世界上证据法学的大部分术语、原则都是从英美发展起来的;其次,证据法学首先兴起于英国与其陪审制传统的关联;第三,英美证据法学兴起和完备的过程;第四,英美证据法学在中国产生的影响;第五,英美证据法学是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被移植。南开大学 黄宇昕 老师绕开本文,就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核心的问题谈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儒学的性质以及为什么难学?中西方对于道德的不同看法;理性与知性的关系:理性统率知性;儒家未能发展出科学与民主是历史的局限。

华中科技大学张宁同学以“东印度公司贸易体制对清朝前期立法的冲击”为题作主题发言。她首先界定了“清朝前期”的时间段,接着从东印度公司的管理体制问题和东印度公司华茶贸易中折射的预付款制度、贸易份额制度、商品质量问题解决手段两个方面做了重点说明。最后她还分析了清朝前期垄断对外贸易的商业机构——十三行的相关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马海峰在主题评议中就本文指出如下五点:为使文题相符,应将标题中的东印度公司加以“英国的”限定;标题中对清朝前期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对鸦片交易论述的阙如为一大缺憾;在没有进行比较的前提下谈“冲击”,过于突兀;对领事裁判权的问题有所忽略。

山东 师范大学 老师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黄树卿作第三个主题发言,他的发言题目是“ 19 世纪印度遗孀法律地位的变革”。 黄 老师在对文章的结构简要介绍之后,着重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萨蒂(字面意思是一个好女人,指遗孀对丈夫的自焚殉葬行为)的废除过程中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2 、 1856 《印度教遗孀再婚法》; 3 、围绕 1829 年英国取缔印度遗孀自焚的决定以及 1856 年赋予她们再婚合法性的举措,殖民当局、印度经营和英国女权主义者在法律变革中的主张; 4 、 19 世纪印度法律改革的得与失。主题评议人西北政法大学 余辉副 教授认为,本文有两大特点,一是选题在本届年会的主题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唯一一篇论述英美法域外影响的论文;二是文章内容具有很大的趣味性,夹叙夹议,通过微观的研究,认识既全面又有深度,但文章的结构安排上也存在一些微疵。

本届年会的最后一个主题发言由“客串”外法史年会的宪法学者——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魏晓 阳副 教授完成,她就“美国对日本宪法的影响及对中国的借鉴”分析了美国对日本宪法的影响,并指出日本天皇文化对本国法律制度的促进作用和法律制度对文化的反作用。最后她指出日本的标本价值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呼吁对日本宪政的发展投入更多的关注。河北师范大学赵立新副教授在随后的评议中赞同麦克阿瑟的宪法三大原则——和平主义、国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对日本的强加,但也指出了日本所具有的一定社会基础。他认为法律是可以移植的,可以直接借鉴。本文的不足之处是,对日本问题的研究缺乏日本资料的支撑,另外,许多话语的使用让人看不明白,这也是许多外法史学者值得注意的事项。

西北政法大学 冯卓慧 教授在自由发言中认为,印度的遗孀法与中国的相关法律具有不同的制度基础,没有可比性。徐炳研究员认为中国的陪审制度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毫无相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王捷 老师、李求轶律师、郑州大学苏彦新副教授、山东师范大学 程汉大 教授、湖南商学院 程波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 马海峰 博士以及 姚中秋 先生、中国传媒大学的魏晓 阳副 教授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或回应。其中李律师强调了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苏彦新 老师对英国法中法官与律师打伙在一起的问题很感兴趣,并认为陪审团制度正在衰落,而且举出一系列文献; 程汉大 教授认同陪审率在英美日渐降低的事实,但认为这与陪审制本身的好坏无关; 魏晓阳 老师谈了人大代表的“技艺理性”; 秋风 老师(即姚中秋)对本单元的讨论做了总结性发言。

 

七、告别武昌、拟会沈阳

 

2008 年 9 月 23 日 下午 4 时 30 分,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 21 届年会的帷幕徐徐闭上,闭幕式的各项议程在高鸿钧教授的主持下依次进行。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段献忠致闭幕词;李红海教授致欢送辞;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暨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张少瑜研究员代表兄弟研究会致祝贺辞并发出参加比较法研究会的邀请;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 22 届年会的承办者——辽宁大学张锐智教授代表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该校法学院杨松院长,诚挚邀请并期待与各位代表在下一届年会中于沈阳相见;贺卫方副会长宣读全国外国法制研究会 2007 年度优秀论文获奖名单,并由何勤华会长为获奖者颁奖;最后,何勤华教授代表常务理事会从七个方面作了总结发言。

(一)本届年会气氛热烈、高潮迭起;

(二)一年来外法史的发展总陈:论文质量有明显提高、外语文献更为丰富、新生力量不断充实、与部门法学者的联系更为密切,出现部门法研究法律史化和法律史研究部门法化的趋势、新一代外法史学者研究领域更为专细;

(三)本届年会的开会方式存在发言面不广的问题,提出进行分组讨论和增加讨论时间的改革设想;

(四)外法史研究的心态和境界与阅读量相关,勉励年轻学者多读书;

(五)对主题发言和评议的方式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六)外法史研究的良好势头,队伍更为壮大,包括出版社、杂志社以及其他学科学者的支持和参与;

(七)对将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 25 日召开的,主题为“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的下一届年会的设想。

下午 5 时, 高鸿钧 教授宣布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 21 届年会闭幕,历时两天的精神道场之旅圆满结束。

 

作者简介:李飞,男,( 1984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6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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