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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届年会综述
——混合的法律文化
李 飞
十月的英雄城风清雾淡。2007年10月21至22日,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届年会于南昌隆重召开。本届年会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共同承办,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所、中国法学杂志社、方正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宁波市北伦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日本鹿儿岛大学和北海学园大学的 140 余名学者与会,可谓“多元化”学者的一次盛会。
承继上届年会“多元的法律文化”的讨论进一步深入,本届年会以“混合的法律文化”为主题,通过六场专题研讨会对之展开探讨。与会代表共提交学术论文 70 多篇,其中厦门大学的 徐国栋 教授提交了“雨果·多诺是哪国人??”和“ 1948 年《埃及民法典》:浴水中的婴儿”两篇论文,厦门大学 2006 级博士生齐云和 2006 级硕士生李飞也分别提交了相关论文:“对西塞罗《为弗拉库斯辩护》的分析”、“授予同盟者居民市民权的法律博弈”。
10月21日上午9点,在湖光似镜、曲径幽廊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在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叶秋华教授的主持下本届年会拉开了帷幕。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并参观了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10点30 分,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郑祝君教授主持下,代表们为徐轶民教授于今年7月份的仙逝默哀1分钟后,本届年会六场研讨会中的首场研讨会“混合的法律文化:理论探索与反思”擂响了战鼓。
一、混合的法律文化:理论探索与反思
清华大学的 高鸿钧 教授以“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为题开启了对法律文化的解读。 高 教授首先批评了“法律文化”一词的泛化现象,认为应将之限定为“法律的一种价值取向和认知态度”,并指出我国法治面临的五种法律文化冲突,痛击了我国法学界的四种旗帜误区:“踏步走”、“回头走”、“跨步走”和“向外走”。至于我们该如何走, 高 教授提出了“三驾马车”理论:立足市场经济解决民生问题;通过民主、人权、宪政解决民权问题;通过传统文化的改造解决民心问题”。中山大学的 徐忠明 教授对之评议。 徐 教授赞同意法律文化应以“价值取向、认知态度”为中心,但提出一个困惑:为何不直接研究人的价值取向和认知态度?同 时徐 教授提出了法律文化研究中材料利用的贫瘠问题,并提倡对材料的利用作一个调整,以关注更为化多样化的材料,比如通过对法官日记的解读达到对法官心理的互动理解。
非洲法研究的重镇——湘潭大学,在本届年会上对混合法的讨论也独树一帜。本场研讨会的第二个主题发言是湘潭大学的 张怀印 博士的“‘混合法系'理论研究”。 张 博士首先梳理了混合法系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指出了混合法系在广义和狭义上的两种理解,并归纳出混合法系的三大特征;其次介绍了混合法系理论的发展;最后从历史因素、语言因素、法官和法学家、文化因素四个方面探寻了混合法系的产生原因。评议人同济大学的 卢鹏 老师提出了自己对混合法系的认识:第一,“法系”之间不仅有亲缘关系,也有收养关系,因此法律的研究方法要以包容性的、广泛的、全方位的视角;法律文化不仅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第二,关于法律是如何发展的, 卢 老师提出是法律竞争的结果。
湘潭大学的 朱伟东 博士以一篇译文“混合法律制度生成中的文化力量”为题做了本场研讨会的第三个主题发言。 朱 博士坚持要从狭义的观点来理解混合法系,否则混合法系的外延过大,可能就只存在混合法系而无他了。语言对混合法律制度生成的影响受到 朱 博士的关注。最后他指出对混合法系的研究,其意义在于证明法律的可移植性,为研究法律的趋同化提供实验场。湘潭大学的 洪永红 教授在评议中首先赞同应区分混合法系和混合法,肯定语言是混合法律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并认为就混合法系而言,由于其混合程度不同,也存在诸多类型。同时混合法系本身也在向混合法发展。但 洪 教授提出一个未决的问题:在法律融合的大背景而不走“西化”误区的情况下,如何发出中国的声音?
在自由发言阶段,北京大学的博士生胡娟和马剑银以及北京大学的 孟昭容 老师对上述发言做了自己的阐释并提出疑问,三位主题发言人分别予以回应。尤其是 高鸿钧 教授再次强调知识分子必须有一个大致的前进方向,旗帜不能乱;“器物之维”是一个维度而非器物本身。
理论的争鸣过后,围绕古典的遗产和日本法律继受的个案,21日下午进行了本届年会的第二、三场研讨会。
二、混合的法律文化:古典的遗产
当日下午14点30分,由湘潭大学的夏新华教授主持的第二场研讨会开场。在上一场讨论会对混合的法律文化进行了理论上的辨析和讨论后,本场开始了对古典遗产的追思。首先是厦门大学的博士生齐云做主题发言。 齐博士以“对西塞罗《为弗拉库斯辩护》的分析”为题,首先介绍了其论文的写作思路,即以西塞罗的辩护词为基础,进而考察古罗马搜刮钱财罪的立法流变。然后他对该辩护词的结构和特点进行了分析,进而对搜刮钱财罪的立法发展做了梳理。中国政法大学的仝 宗锦 博士从“齐云说了什么” 和“齐云是怎么说的”两个方面对 齐 博士的发言做了评议。第一, 齐 博士的研究打通了古典与现代,对罗马公法的研究有很大的学术价值;第二, 齐 博士综合运用了文本分析、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值得肯定;第三,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法律与演说的关系没有展开、对共和晚期罗马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挖掘以及注释体例上的一些微疵。
第一轮发言结束后,主持人夏新华教授对徐国栋教授这样一位“斗士”未能与会表示遗憾,并表示好在有其弟子参加。
接着,湖南商学院 程波 教授的主题发言是:“近代法理念的萌动——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潮探析”。 程 教授首先界定了人文主义的含义,认为人文主义与生存危机和对人性的关怀相联系,然后从三个方面介绍了人文主义发展演变的过程:第一,文艺复兴时期和 16 世纪的新教人文主义思潮;第二,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潮兴起的历史和社会氛围;第三,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贡献。提到雨果·多诺时, 程 教授并对 徐国栋 教授提交本次年会的论文之一对雨果·多诺的研究考证高度钦赞。主题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 李文祥 博士认为 程 教授此文的优点表现在:视野开阔、行文流畅,对 16 世纪的人文主义复兴以法国为切入点,找到了世俗和宗教间的契合之处。但也存在如下缺点:第一,文章认为各种人文主义价值存在区别,值得商榷,因为人文主义都是轻神事、重人事,关怀人生、尊重个人价值;第二,缺乏横向的比较研究;第三,人文主义对注释法学派的否定有些矫枉过正。
中国法学编辑部的 李游 教授以其博士论文之一部分,做了“宗教对中西方古代法律的影响”的主题发言。目前学界通说认为相较于西方宗教,中国本土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不大,而所谓中国传统的宗教主要指道教和佛教。在此基础上, 李 教授指出,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在于它与政权的联系,而在中国,道教和佛教因没有结合政权而没能登上政治舞台。但儒家思想为宗教和法律架起了一座桥梁,可考虑将儒家思想视为一种宗教,并基于此探讨儒教对法律影响的可能性。华东政法大学的 朱晓喆 博士在主题评议中赞同中国与西方的宗教是否具有可比性的质疑,并认为中国的“宗教”是否存在也值得探讨。中国的“宗教”是入世性的,而西方的宗教则为出世性的。对 李游 教授的“中国的宗教与政权结合不够紧密”的观点, 朱 博士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中国的“宗教”恰恰是因为与政权结合得太紧而不是太松,所以才造成法律道德化的结果。最 后朱 博士建议对儒家思想与儒教的关系再进一步界定。
进入自由发言阶段,郑州大学的苏彦新副教授、北京大学的 孟昭容 老师、华东政法大学的 何勤华 教授以及 李秀清 教授、华中科技大学的 李红海 教授、吉林大学的 李拥军 老师、安徽大学的 高尚副 教授等针对主题发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质疑。其中苏彦新副教授与 程波 教授针锋相对,指出现代法理念的萌动是科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而非人文主义。 李游 教授因其宗教的主题而成为“众矢之的”,讨论渐趋激烈: 何勤华 教授指出了概念的值得规定性,宗教与“道教、佛教”是有区别的; 李秀清 教授质问中国法学受佛与道影响的逻辑关系如何? 李拥军 老师则批评 李游 教授把读者最需要了解的问题——“儒教对中国法的影响是如何进行的?”、“儒教与道、佛对中国法的影响如何区分?”简单化了。 李游 教授临危不惧,对提问分别作了回应和互动讨论。 程波 教授在回应时提出了一个尴尬:西方法律不存在中国化的问题,中国法律存在西方化的问题。 齐云 博士也对 高尚副 教授有关罗马刑事诉讼程序发展阶段的提问做了回答。讨论的最后, 徐忠明 教授对 朱晓喆 博士发难,认为西方宗教与中国宗教都是超越性的,前者是外在的超越,后者是内在的超越。由于代表们激情一度高涨,预计下午 15 点 50 结束的本场研讨会不觉中已延长半个小时。
短暂的茶歇后,下午16点30分,在清华大学 高鸿钧 教授的主持下,第三场研讨会战火又起。
三、混合的法律文化:日本的个案
本场研讨会以日本为个案来分析混合的法律文化。本届年会邀请到的日本鹿儿岛大学法文学部的石川英昭教授和日本著名法学家铃木敬夫教授之女、日本北海学园大学法学部的铃木光副教授分别在华东政法大学的 曲阳副 教授和北京大学博士生胡娟的翻译下,作了“古代日本法中的中国法的影响”和“从日本行政法看英美行政法的影响”的主题发言。 石川 教授首先对“古代日本法”和“中国法”作了限定,之后从制度和理念层面入手对本文主旨做了阐释,得出混合法是必然的结论。铃木副教授从日本行政法发展中分析了外国法导入的历史,指出日本行政法所具有的模仿外国法的特质。二战前的日本行政法主要受大陆法的影响,二战后英美法的影响占了上风,并重点分析了英美行政法对日本行政法的影响,最后主张日本不仅要引进外国的法律制度,也要重视自身的历史制度。中国人民大学的 王云霞 教授对 石川 教授的发言作了评议,她高度肯定 石川 教授对前人成果的诚恳态度,但这也导致本文对别人观点论述过多,对自己的思想没有展开。 王 教授同意 石川 教授对日本法所下的结语,并认为日本法受中国法影响的结果是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员而非形成混合法系。最 后王 教授指出了学界对“混合”一词的理解比较混乱,主张混合是有一定特解的,首先要达到一定的量,达不到一定的量就不能称为混合而只能说受到影响;而超过一定的量也不能称为混合而变质为别人的一员了。铃木副教授的发言由 李秀清 教授评议, 李 教授认为本文是日本学者对中国学者的“日本法继受成功”论断的反思,同时指出在法学研究中运用外文资料时,首先要看它在其本国是否权威、价值如何,不能一把抓。
第三个主题发言的是河北师范大学的赵立新副教授,他发言的主题是:“日本法的现代化与英美法的影响”。 赵 老师从三个方面做了考察:一、近代英美法在日本的命运;二、《日本国宪法》与英美法;三、从日本对英美法的继受(主要是英美法在公法领域对日本法的影响)看普通法的精神。通过对日本继受英美法的考察,可以达到更好地理解普通法的精神,其核心是通过对自由的追求和法治的渴望所表达的对权力的限制。这对我们借鉴英美法具有很大意义。山东大学 汪全胜 教授对此评议:他肯定了 赵 老师全文的逻辑结构比较清晰,但也指出文章结论的逻辑性比较欠缺,第三部分和前两部分存在脱节的问题。
随着主题发言和主题评议的告一段落,自由发言阶段,京衡律师集团的 李求轶 博士、北京大学博士生于明、中国政法大学王志 华副 教授纷纷发言提问。针对 王云霞 教授的评议, 石川 教授回应:中国法传入日本前,已有朝鲜半岛的法律传入,而且日本也有自己的固有法,所以日本并非中华法系的一员。针对部分学者的疑问:到底是战前的制度(大陆法性质的)还是战后的制度(英美法性质的)更适合日本?铃木光副教授就此回应:这是一个相对价值论的问题,战前认为大陆法不错,战后认为英美法较好,现在却不明白哪个更好了!这是时代和人的价值观的变迁造成的,法律要随着人的认识的变化而修正,这也正是法学家存在的意义。对于“日本何以要继受西方宪政”的问题,铃木光副教授从一个方面做了说明:日本存在一个锁国时期,这让日本感受到自己的落后和羞耻感;赵立新副教授则从另一个方面做了说明:战后,至少“表面上”日本是被强迫接受西方法的。 李秀清 教授也做了互动回应:法律移植不是一个要不要的问题,而是一个来了以后怎么办的问题。
一夜休整后,本届年会的第四、五场研讨会在10月22日上午号角齐鸣。
四、混合的法律文化:大陆法系的历史与实践
22日上午8点30分,第四场研讨会在浙江大学方立新教授的主持下正式开始。混合的法律文化主要还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混合,故而从本场研讨会开始,首先进入对大陆法系的历史与实践的讨论。最先发言的是首都师范大学的果海英老师,她以“收复失地运动结束前西班牙法的发展演变和特点”为主题,通过对其发展演变的研究,认为:这一时期各基督教王国的立法,主要受日耳曼法、罗马法和封建法的影响。尔后,果老师又归结了它的特点及其对后来西班牙法的影响。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老师对果老师的选题和文章内容给予肯定,但指出其利用原始文献资料的匮乏,并提倡学界利用原始文献做实证、细微的研究而非宏大的叙事,转而一针见血地指出“懂什么语言搞什么研究”的学风,可谓点睛之笔。最后,金可可老师延续了返归第二场讨论的主题,谈了自己对人文主义的理解。
山东政法学院的 王小波 老师做了本场研讨会的第二个主题发言:“试论古代罗斯法律的拜占庭影响”。他主要介绍了拜占庭影响古代罗斯法律的六个途径:第一,罗斯与拜占庭帝国签订的四次条约;第二,瓦里亚格人 和斯拉 夫人的部落习惯法;第三,《法律选编》的影响;第四,《东方法纲要》;第五,基督教的传入;第六,“埃可洛伽”和“审判法”的传入。总之,古代罗斯是混合的法律文化。吉林大学的 李拥军 老师在对本文做主题评议前,一句“我本是外法史的边缘人,但会务组安排我评议,学者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使得会场气氛顿时活跃。 李 老师首先就学术论文的写作谈到:先要限定,即定域;再是建构,即解决问题。“问题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建构总是有的”。就 王 老师的本文来看,他认为有以下缺憾:问题意识不明确;史料占有有余,理论分析不够;有些推理缺乏严密性等。
最后是中国政法大学 王志华 老师的主题发言:“借鉴与超越——俄罗斯民法典编纂论”。他对俄罗斯历史上三部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及其结构做了介绍,指出了其创新之处及苏联法对中国法的影响,并认为苏联法的精神和原则仍在中国发生着作用。黑龙江大学 申建平 老师在评议时认为,本文为我国学者提供了一个有关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的清晰理路,也为我国学者如何借鉴提供了课题。同时, 申 老师对民法典的历史及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进程做了简明介绍,并提出了民法典编纂中值得重视的几个问题。
此后的自由发言,本届年会上批判意识极强的 苏彦新 老师再度以“道统”(后人学前人)、“学统”(文献的占有)的论调提出文献对法制史研究的重要性。客串本届年会的中国政法大学 杨玉圣 教授对本场几位年轻评议人的一针见血的评议表示赞赏,对外法史的良好学风高度评价,并提倡学术的批评和反批评。北京大学的 贺卫方 教授针对 王志华 老师的主题发言,认为对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民法典( 1964 年《苏俄民法典》)的评价过高,它其实打断了苏联过去的历史传统。对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贺教授提出了“直接搬回《民国民法典》,不必费了力再搞民法典的编纂,弄得民法学界派别林立、争论不休”的激进观点。内蒙古大学焦应达老师,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秀清老师也做了发言。果海英老师、王小波老师和王志华老师各自做了回应。正如主持人在最后的总结中所言,本场研讨会有一个意外的收获:对学术研究规范化的讨论。该讨论引发了与会代表的讨论热情,并有反客为主之势。
15分钟的茶歇过后,第五场研讨会的序幕于上午10点20分风云又起。
五、混合的法律文化:英美法系的历史与实践
承继上一场研讨会对“混合”中的一支——大陆法系的讨论后,本场进入“混合”的另一支——英美法系的历史与实践的争鸣。本场研讨由烟台大学 汤的唯 教授主持,分别由南京大学的 咸鸿昌 老师、江西财经大学的 谢红星 老师、华南理工大学的 蔡东丽 老师和南开大学的 黄宇昕 老师做主题发言。 咸 老师以“多样化历史渊源的整合与英国土地法的发展”开篇,研究认为,封建土地法、日耳曼因素、罗马法色彩的衡平土地信托制度、具有浓厚商业性色彩的土地租赁制度都对英国土地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土地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上述因素相互影响、彼此促进的结果。西北政法大学的 余辉副 教授对此做了评议,他认为本文的题目具有一定的挑战力也给人一种冲击力,作者的研究态度认真,材料运用丰富,分析条理清晰。同时存在对“各种因素是如何整合的”论证不够深入的缺憾。最后,针对外法史被日益边缘化的趋向,提出了外法史立足于学界的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加强文献学、人类学和史学等样式的纳入。
谢红星 老师的发言主题是:“混合的法律——论英国普通法的‘混合性'特征及其形成要素”。 谢 老师首先指出普通法从一开始就具有混合性,接着论述了普通法的三大直接渊源:盎格鲁-撒克逊法、诺曼底法和教会法。在分析了普通法“混合性”特征形成的要素之后,得出结论:人类法律的相容性都大于相异性,排斥同属人类法律文明的其他法律文化是毫无必要的。评议人,华中科技大学的 李红海 教授基本同意 谢 老师文中的观点,但认为文中的不足是,没有展开讨论普通法是如何将这些混合的因素有机混合在一起的。 李 教授进而申明其原因在于,普通法有其特殊的形式、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法律创制较为开放等因素,最后他指出,普通法与其说是理念、制度,不如说是方法、技巧和心态。
蔡东丽 老师以“现代印度法对英国法的接受与融合”为题,对英国法律输入印度的途径——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肯定,认为这较为科学,在两种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上找到了一个切入点。 蔡 老师对 李红海 教授的观点表示支持,因为正是普通法的特殊精神使得其法律输出较为成功。华东师范大学的 陈融 老师在评议中认为,蔡文中“近代化”一词的选择不够明朗,近代、现代二词是法制史中的具体阶段,不能混同。同时建议:本文题目过大,可拎出某个问题并做横向的比较研究。
之后,南开大学的 黄宇昕 老师做主题发言,其题目为:“混合法律体系视野下的苏格兰法”。 黄 老师脱离其发言稿而谈论了如下问题:第一,对第一场研讨会上 马剑银 博士提出的 legal system 和 mixed legal system 的译法做了商榷,认为前者译为“法律体系”较好,后者“混合的法律体系”的译法较好,并对混合法、混合法系等概念持保留态度。第二,混合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某种潜在的冲突,接着以苏格兰法为例对这种危险表示忧虑。本届年会的“斗士”——郑州大学的苏彦新副教授做评议,他首先肯定了本文有学术史的梳理、有文献学的介绍、有自己的评论、有拓荒的作用,但他指出了文章中的一些常识性错误,并对作者完善本文提出谏言,为作者推荐了大量文献。与会者多啧啧 于苏 老师阅读之广博,何勤华会长在闭幕词中也对之连连称叹。 苏 老师随之提出了“外法史学者的精力应放在对中国影响大的法域,毕一生之力研究某个小国家的法律或某一个概念,似乎意义不大”的观点,这为随后的自由讨论留下了口舌。
主持人 汤唯 教授简短总结: 苏 教授提出的“学术的补白”和“文献的补白”对青年学者很有启发意义,并倡导大家在本轮的自由发言阶段火药味浓些,不要太过掩饰。此后,华东政法大学的 陈颐 博士对 苏彦新 老师的上述观点持异议,认为对某一个小法域(如拉美法、非洲法等)的研究其方面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定会对我们有所助益,问题是学者们有没有能力去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的 赵笑 君老师则介绍了其法治的基因进化论的猜想。会场气氛还未出现高潮,此时, 杨玉圣 教授“煽风点火”,以一个“蹲史坑”的历史研究者的立场指摘外法史学者对史学界的成果征引、关注不够。华东政法大学的 刘显娅 老师,湘潭大学研究生刘星也相继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对此, 黄宇昕 老师、 谢红星 老师、 李红海 老师 和蔡东丽 老师也一一作出回应。有学者问道:各种成分达到什么程度才叫混合? 黄宇昕 老师回应:混合是全方面的,具体的程度不好说,只能说是不均匀的,各种成分中有一个主导。也有学者对学界译名不统一又不标注原文的现象表示了困惑。由于时间的关系,气氛热烈的讨论被迫在主持人的强制下鸣金。
10月22日下午14点30分,贺卫方教授主持的本届年会的最后一场研讨会隆重上演了。
六、混合法系的实践与中国法的发展
这里有一个小插曲:下午在赶往会场的电梯内遇见 贺卫方 教授,叹谓“跟 徐国栋 老师读书苦啊”!作为徐门弟子,笔者心有戚戚!但诚如方新军师兄所言,跟老徐读书,过程痛苦但结果美好,以此为勉。
在前五场研讨会对混合法理论的探索、古对典遗产的追思、对日本个案的分析、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与实践考察之后,本场讨论回归到混合法系的实践与中国法的发展。一贯风趣的 贺卫方 教授以其“鹤式”幽默点燃了第六场研讨会。
湘潭大学的 夏新华 教授以“中国法的‘混合'性与未来世界三大混合法系”的激情发言开场。 夏 老师在对中国法的混合性研究的过程中,认为中国法的混合性是多方面的,更为复杂,并大胆预测了未来世界混合法的三大格局:以基督教为基石的新欧洲法系、植根于穆斯林文化的新伊斯兰法系、挖掘儒教文化精髓的新中华法系。西北政法大学的 张飞舟 教授的评议亦是精彩纷呈。 张 教授感佩 夏 老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大体同意 夏 老师的观点,但指出了以下问题:第一,本文文题不对应。首先是标题中的“中国法”与文中讨论的“中国近代以来的法”不对应;其次,中国法的混合性古已有之(礼与刑的混合;不同民族法律文化的混合;不同地域法律文化的混合;不同时代法律文化的混合;官方法和民间法的混合;国法和家法的混合;成文法和其他形式法的混合;中国法和佛教法与西方两大法系等外国法的混合),从本文内容来看,标题中的“中国法的混合性”应限定在“近代以后”的混合。第二, 张飞舟 教授认为以基督教为依托的新欧洲法系不太可能出现,相反,西方法是在基督教式微后才大张旗鼓发展起来的。 张 教授还认为,基督教与儒教区别很大,前者的各种传说都被科学一一否定,而后者正因为其入世,科学才无法将它否认。
接着,辽宁大学 张锐智 教授的主题发言是:“黄遵宪《日本国志》对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影响探析”。 张 教授以一个特例——《日本国志》一书为分析对象,考究了该书对中国近代司法改革产生的深远影响,认为该书是中国走向法律现代化和司法改革的启蒙书。听了 张 老师的发言,主持人 贺卫方 教授道:“之前只知道 钱钟书 先生评价黄遵宪的诗写的不好,好拿国外的东西到国内卖弄,现在看来对黄遵宪的评价是片面的”。之后,安徽大学的 高尚副 教授做了评议:肯定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题目的限定不够严格(“司法”的范围在文中被超越了);有些内容以意识形态的判断代替现实等。
随着第三个主题发言的到来,考察的视角从历史进入了文学。陕西师范大学的 王蓓 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对《白鹿原》中一件往事的追问:他为什么一再要求被绑入狱?” ,以小说《白鹿原》的一件往事为切入点,对法律移植的问题做了深究:第一,由于语词、技术造成的移植中的问题;第二,概念法学模糊了人的需要和利益系统;第三,注意多元法律文化和制度之间关系的“调解”;第四,始终保持某种多元化和区域化的眼光和慎思。 贺卫方 教授对此做了小结:“法律是多元的,利益也是多元的,利益亦有文化塑造的效果”,并以其风趣的插曲点燃了会场活跃的氛围。评议人,上海政法学院的肖光辉老师肯定了作者的“调和主义”的态度和细致的分析以及缜密的逻辑结构,并指出了文章在论证上的不足,最后他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法律移植中考虑经济基础是必要的,但近代中国的情况是“政治支撑性”很强势。肖老师的点评意犹未尽,还是因为时间问题,被主持人以特有的幽默打断了发言。
本届年会最后一场研讨会的最后一个主题发言,由中山大学的 任强 教授热情洋溢的报告“混合法律文化背景之下的观察——中国法传统在当代的命运”作结。 任 教授首先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法传统尚未灭亡:法观念、法制度、风俗和习惯。其次论证了法治文明与中国法传统并非水火不容,从四个角度阐释了中国法传统对法治社会的贡献:司法人员内心的道德法则;独特的法文化资源——亲情伦理;法治现代性的根基——诚信;法治思想的推展——息讼。以“中国法传统气数未尽……愿碎片闪光……给斜阳下最茫然的人”结语,展现了 任 教授将诗性的哲学和理性的法学的容贯。该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的 汪庆华 老师做主题评议, 汪 老师指出本文以比较中道、温和的态度对待中国法传统,同时指出即使是传统本身也可能是流变的,并提示道:本文背后其实是对现代性的思考。
在自由发言阶段,河北经贸大学的 张振国 老师、浙江工商大学的 胡桥 老师、商务印书馆的王兰萍编辑、清华大学的 高鸿钧 教授、郑州大学的苏彦新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的 齐海滨 教授等纷纷畅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疑问,其中针对 夏新华 教授的主题发言,火药味弥漫,尤其是 胡桥 老师的评点: 夏 老师混合的太泛化了,混合的连概念、时间都模糊了;混合的连基本的事实都模糊了;混合的连“死活”(中华法系是死法)都没了。 贺卫方 教授对 夏 老师打趣:在学术上,爱国主义不要太浓厚了。研讨会高潮又起。最后,主题发言人也都各自作了回应。主持人 贺 教授的简短总结陈辞,一方面表明了外法史年会对新生代学者高度关注的一贯立场,另一方面也表示“大专辩论赛”性质的讨论不是探讨真理的模式,开会的方式应予改进,时间的安排再充裕一些。
七、收鼓鸣金,议聚武昌
本届年会的闭幕式于当日下午16点45分在洪都宾馆第三会议室举行。在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李秀清 教授的主持下,首先进行的是 2006年度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优秀论文颁奖仪式,之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邓辉院长致欢送辞。 齐海滨 教授代表第21届年会的承办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致辞,热烈欢迎大家来年金秋相聚武昌。随后,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何勤华 教授对本届年会的召开情况、外国法制史研究目前面临的环境以及外国法制史今后的发展设想做了总结,对会上充分的学术争鸣与交流予以肯定,并强调了外法史研究中“兴趣”和“外语”的重要性,提倡个性化、实证化的研究,寄望于各位代表在日益良好的研究环境下,在下届年会“普通法的影响”的主题下拿出更多新的成果。最后, 李秀清 教授对外法史研究的相关事项作了说明。按照惯例,每届年会都由一位与会代表赋诗一首而作结,本届年会以徐州师范大学赵 明新副 教授的《论外法史南昌会议》的诗篇闭上帷幕,其时,2007年10月22日下午17点48分。
作者简介:厦门大学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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