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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社活动第八期公告:

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的历史成因(宋旭明)-11.30(星期四)-晚7:00-B519




报告人:宋旭明
时间:11月30日(星期四)晚7点
地点:法学院B-519
主持人:叶榅平
其他说明:请创造社成员参加,有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者的,请事先请假声明。

同时热烈欢迎社外师友参加!!!

 

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的历史成因
宋旭明

 



【主要内容】
这一研究拟主要探寻《德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的历史成因,即将这一问题置于大陆法系私法变迁的进程之中,考察从罗马法上的诉与债之关系到《德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的演变之谜。由此决定这一部分将要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罗马法上的诉与债之关系、主观权利概念对整个罗马法的概念体系之改造以及罗马法上诉与债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变革、部门法运动背景之下的实体法与诉讼法之分离以及对请求权概念之创设的决定性影响、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混淆的最终形成等。

【主要观点】
第一部分:罗马法中的契约之债与私犯之债和诉之关系的亲疏有别,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将盖尤斯《法学阶梯》中的私犯之债“脱物入诉”昭示着两类债的实质性区别。
第二部分:主观权利概念对于整个罗马法概念体系的改造,导致了诉与债的概念变革为诉权与债权概念,且债权逐步取得了独立于物权的地位。
第三部分:在部门法运动背景之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分离,是导致罗马法上两类债之实质区分被抹杀、请求权概念被创设出来的决定性原因。
第四部分:请求权与一类债权由罗马法上同源而出,且二者专注于形式的粗放式定义,为在使用上的扩张提供了依据,最终导致了在它们《德国民法典》中的混淆。

【发言提纲】
一、罗马法中的诉与债
(一)罗马法中的诉
1.本质
(1)定义
(2)译法
(3)评价
2.功能
(1)三个历史阶段的特点
(2)救济功能及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表现
(二)罗马法中的债
1.两类债的性质区分
(1)移转方式的有无
(2)无体物涵盖范围
(3)私犯位置的漂移
(4)体系位置的分野
(5)结论
2.两类债的功能区分
(1)分配之债
(2)救济之债
(三)诉与债之关系
1.分配之债与诉
2.救济之债与诉
二、权利化改造中的诉权与债权
(一)罗马法概念的权利化改造
1.人-权利主体
2.物-权利客体
3.诉-权利救济
4.小结
(二)对诉的权利化改造
1.私法诉权说的兴起。
(1)主张
(2)支持者
(3)功绩
2.诉讼法典的接受
(三)对债的权利化改造
1.对分配之债的改造
(1)对物权
(2)对物权
(3)对人权
(4)债权
2.对救济之债的改造
3.债权概念来源的淡化
(1)原因
(2)表现
三、部门法运动中的请求权与债权
(一)部门法运动
1.定义
2.优点
3.发生条件:
(1)商人法的兴起
(2)法院的分工
(3)国家权力分立
(4)理论进步
4.首例
(二)部门法运动中的债权
1.巴民的结构
2.法民的结构
3.其他
(三)部门法运动中的请求权
1.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分离
(1)条件
(2)过程
2.请求权概念的产生
(1)问题
(2)创设
(3)批评与回应
(4)小结
(5)影响
四、请求权与债权的混淆
(一)混淆的开始
(二)混淆的恶化
1.请求权概念适用的扩张
(1)表现
(2)原因
(3)结果
2.债权概念适用的扩张
(1)向其他救济权领域扩张
(2)向人身权领域扩张
(三)混淆路线图总结
1.债权分两类存在
2.请求权概念在立法上产生
3.请求权概念在立法上扩张到基础权领域
4.债权概念在理论上扩张到其他财产性救济权领域
5.债权概念在理论上扩张到人身性救济权权领域
6.债权概念在理论上扩张到基础性人身权领域?
(四)问题解决方法(提示)
1.思路
2.指导思想
3.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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