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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请注意一个外国法律教授对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关心,以及对其中的弱者强者均势问题的精彩分析,欢迎大家就物权法草案写出评论发表于本网站。本站站长徐国栋也正在写作《物权法草案文字梳理》一文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徐国栋 教授 , 您好 !

 

我刚给法工委寄了如下的短评。可能给您也有趣儿 ? 愿意的话 , 可以发表。

 

祝你舒服的夏天 !

 

           你战友的门策

 

 

按照贵草案第 155 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 , 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外 , 出让人应该同意 " 续期 ", 即延长使用期 , 不许改变使用条件 , 也不许提高使用费。在实践里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作用在于盖第 266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的 " 高层建筑 " 。按草案第 6 章 , 该 " 高层建筑 " 的业主得到对建筑物的无期限区分所有权。第 155 条保障业主对建筑物使用的土地能保留长期使用权。这样 , 草案第 155 条保障部分市民的不动产。但是 , 关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 , 贵草案没有相当于第 155 条的规定。

在根据法工委的委托陈甦写的 1999 年公开发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四章规定 , 农民有 50 年定期的 " 农地使用权 " 。到期 , 除农民弃权或者土地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征收外 , 使用权自动延长 , 条件不变。稍后王利明发表的物权法草案已未规定农地使用权 , 只规定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到期 , 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展承包期。“正当理由”比“社会公共利益”广多了,但是此后所有的草案连这个保护农民的规定也没有,贵草案也不例外。按贵草案第 61 条 , 农民的土地属于 " 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 。因此 , 本集体村民会议应该讨论决定发包土地的问题。但是农民不能用发包合同对抗土地征用。在实践里 , 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控制村民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签订关于农民补偿费等措施的协议 , 开发商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征用决定。农民就常常失去耕地、房子和在集体企业就业的机会,即失去一切。可以合法得到的补偿相当于被征用的土地的市场价值的百分之几,有时连这个补偿也得不到。按草案第 64 条 , 农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干部关于上述协议的决定。但是 , 万一农民成功撤销集体干部签订的协议,也不能撤销国家机关的征用决定。因为农民对其土地没有长期固定的物权,所以法律上也没有对抗征用的办法。因此 , 在实践里,对开发商,农民土地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征用,开发商可以拿走农民土地,把该土地变成受法律保护的市民不动产。作为中国公民大多数的农民对作为其生活基础的土地权不受法律有效保护。作为中国公民的极少数的高层建筑业主可以对这个土地得到受法律有效保护的长期权利。

贵物权法草案支持这个状况,允许少数有钱的人侵害很穷的大多数。自外国人看,这是很奇怪。

 

2005 年 7 月 29 日 于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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