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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法典化”还是“解法典化”?
——从一个国际研讨会的标题谈起
薛军
欣闻华东政法学院于 4 月 2 日 到 4 日召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http://www.ecupl.edu.cn/intro/news/showdetail.asp?id=726 )的消息。会议邀请了许多中外专家学者参加,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自然是一件好事。
但是,我认为,这次会议的主题中使用的“反法典化”一词是对西方法律术语中的 DECODIFICATION (英) /DECODIFICAZIONE (意) / 的错误的翻译。如果不辨明这样的错误,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理论混乱,进而对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产生消极的影响。
西方法学语言中的 DECODIFICATION 一词来自于意大利罗马大学教授 NATALINO IRTI 的一篇著名的论文“ l'età della decodificazione ”。此文发表于上个世纪 70 年末期。这一时期正是欧洲(包括意大利)的中左派执政,采用福利国家政策,对经济干预最为高潮的时候。由于国家力量全面介入私人领域,许多经济领域采用国营,导致针对传统上由私法调整的领域的特别立法大增,民法典有被掏空的危险。面对这样的现象, IRTI 教授发表了这篇著名的文章,并且立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我在读硕士期间对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感兴趣的时候,就注意到这一文章,但是苦于不会意大利文,只能通过英语资料间接了解其观点。 2000 年到意大利留学之后,就认真通读了这篇篇幅其实并不长的文章,同时也了解到,该文章在意大利的民法学界也引起了较大的争论。主流的意见认为法典仍然是一种有效的安排规范的形式,而且后来 IRTI 教授本人也在某些方面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但是考虑到此文章的价值,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译介过来。因为中国学者也隐约知道这样的观点的存在,但是不知其详,有些学者甚至因此采取望文生义的理解。一个中译本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基于这样的考虑,加之 2002 年 9 月徐国栋教授因为去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出发前通过电子邮件嘱我协助他编辑《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 4 卷,“多出点力,减轻他一点负担”。这样我于 2002 年圣诞节期间将该文章译出,被徐国栋老师采纳发表于上述杂志第 4 卷。由于各种原因,该卷杂志直到 2004 年底才出版,我也是不久前才得到国内带来的样书。
絮絮叨叨地讲这些经历主要是想说明,如果这篇译文能够早些译介到中国,那么我上面提到的标题的错误就不会发生,我也就没有写这篇文章的必要了。但是,既然这篇译文几乎也是刚出版,然后就有这样的研讨会,出于一个译者的责任感,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一问题说清楚。
其实,我在翻译该论文的时候已经考虑过这一问题。因此在译文一开始就来了个译者注(参见《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 4 卷( 2003 年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0 月版,第 80 页),解释我对“ DECOFICATION ”一词的理解。但是,我没有想到它会被理解为“反法典化”。如果说“去法典化”(好像台湾有学者这样翻译)尚属可以勉强接受的话,这个“反”字则是个严重的误译。
为什么把这个“ de ”这个前缀理解准确,如此重要?因为正是它精确地限制了这个词的意义背景:它是站在已经有法典的前提上来谈论法典这样的立法形式在一个新的环境下是否还具有现实性的问题。无法典编纂在前,怎么可能谈论法典的“ de… ”的问题呢?换言之, DECODIFICAZIONE 不是一种针对“法典编纂”的理论,而是针对已经存在的法典的处境的讨论。这样的意思可以非常准确地在 IRTI 作品中看出来。
这样的理论在欧洲大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因为欧洲大陆国家早就已经结束了法典编纂的时代。他们的问题是,如何在理论上解释那些越来越多的处于民法典之外的民事特别法的问题。 IRTI 教授将这样的现象总结为“法典的解构”。这样的一个理论从对事实的描述来说,是准确的。但是,他在 70 年代末期做出的关于法典的黄昏的预言却被相反的事实所推翻。从理论上说,即使有不能包括在民法典中的特别法,这也不影响法典这样的立法形式的现实性。从事实上说,荷兰,巴西,德国都在最近几年内进行法典重编(注意这是 RECODIFICATION ,而不是 DECODIFICATION )。欧洲的法学家甚至尝试进行欧洲民法典的编纂。
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如果把具有这样的特殊内涵的 DECODIFICATION 翻译为“反法典化”,并且作为一个参加者甚多的国际研讨会的标题,这会产生误导。因为,很显然,对“反法典化”的最通常的理解就是“反对进行法典化”,与“法典化”放在一起,就会给人产生这样一个印象:针对是否应该进行法典编纂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态度。问题是,在欧洲大陆,从来就没有过产生一个像样的反对进行法典编纂的理论运动。即使要找,也应该到英美法系的理论中去找对手。让一些来自老牌法典编纂大国,在法典法的框架下研究了一辈子的教授谈谈是否要进行法典编纂,这似乎有些不必要。这样的一个大型研讨会,如果最后获得的成果就是:中国民法典编纂应该要搞!中国民法典编纂已经走上了不归路!大家要起来为中国民法典而努力奋斗!这似乎已经没有必要。因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在事实上已经开始了。民法典草案不是都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过一次了吗?
当然我相信被邀请来的欧洲的学者肯定不会把“解法典”混淆于“反法典”的,因为,这基本上就是两个问题,就如同吃饱问题与减肥问题不是一回事一样。这甚至从那个带有新闻风格的会议综述中也可以看得出来。而且,甚至在这一综述中,就已经使用了“法典的解构”之类的字眼。这些看来得归功于对欧洲国家的教授的发言的正确理解。
2003 年,博士年考的时候(报告这一年干了什么事情),我把这篇译文也写了上去。指导教授 SCHIPANI 有点忧虑,说这个翻译可有点危险,因为你们的问题与我们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是否会引起一些误会呢?我当时还很有些生气,认为他小看了我们的理论水平。他当时建议我写个长长的注解把 IRTI 教授的理论在欧洲受到的批评和现在的情况说清楚。后来我看到徐国栋老师写的编者前言中已经把这一问题说得很清楚(可惜是与我译文一起面世的),就觉得没有这个必要了。但是,目前的一些情况让我觉得还是有做进一步的澄清的必要。由于翻译了《解法典的时代》文章,在一定程度上算是我介绍来了这样的一个理论,但是我担心那些对这一理论感兴趣,又不愿意(或者是没有时间)仔细阅读译文的人,如同“反法典化”一词的作者一样,望文生义,如果是这样,几乎就是我的罪过了。
其实何止是我。不久前( 3 月底, 4 月初)的时候,我与 IRTI 教授联系,将样书送给他。与他长谈一次。他反复强调的是中国的情况与欧洲的不一样。他还表示因为要参加意大利民法学者年会,不能出席上海的研讨会,为此还写了一封给中国学者的信,特别说明。真是“知子莫如母”。他对自己的理论的前提清楚着呢。
最后插个题外话, IRTI 教授没有去中国开会,而是去意大利南部风景美丽的小岛 CAPRI 上开民法年会(至少他在与我的谈话中是这样明确表示的)。但是,我从网络上却读到关于同一时间他做报告的消息:
“报告六中,罗马第一大学民法教授 Natalino Irti 就欧洲民法分解现象,指出欧洲法典化的目标应当是在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对带有一般性、普遍性的民事制度和特别的民事制度加以分别规定”。( http://www.ecupl.edu.cn/intro/news/showdetail.asp?id=726 )
究竟是哪个人做了这个报告?我感觉很困惑。
无独有偶。偶尔从旁边跳出来的,同样的来自华东政法学院的官方网站的消息说:
“ 10 、 3 月 4 日,罗马第二大学 Schipani 教授来访我校。 我校王立民副校长、法律学院张礼 洪副 教授及国际交流处赖锦盛与他进行了友好的会谈。双方都表达了建立起两校多方位合作关系的意图。” http://www.ecupl.edu.cn/intro/hzjl/yhwl.htm
老天,该教授(是我的指导老师) 3 月份明明没有去中国,那么究竟是谁与这些中国学者进行了“友好的交流”呢?
2005 年 4 月 14 日 星期四 于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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