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私法主体资格的类型化分析》发言提纲

 

崔栓林

 

 

一、此项研究的动机

此项研究缘于我国民法学界在主体资格及其相关范畴上的如下观点所产生的如下疑问: 1 .私法主体资格范畴的含义和类别如何界定? 它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还是 仅指权利能力? 2 .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范畴是否等同于“人格权”中的“人格”范畴? 3 .应该赋予死者、动物以及环境以主体资格吗?近现代大陆法私法中的主体资格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4 .不同类型的主体资格制度具有什么样的的价值取向?

 

二、此项研究的基本方法

此项研究采用逻辑、价值和事实相结合的基本研究方法。逻辑的方法侧重从法律范畴体系出发,遵循法律逻辑的规则来探讨问题。价值的方法指“发掘规范内在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事实的方法指从法制史和法学史上考察法律范畴 / 制度的发生学意义,并从法社会学上考察它所针对的 社会问题 和它所发挥的功能。

 

三、此项研究的主要内容

1 .从逻辑上看,私法主体资格范畴属于法学上的“类型”,其含义指特定的实体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能力,其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可以成为”和“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这三个要素的可变性,主体资格范畴就形成了不同的类别,其中主要包括自然人资格、法人资格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范畴不同于“人格权”中的“人格”范畴。

2 .私法主体资格还可以作静态的和动态的类型化,前者可以称为主体资格的“分化” ,后者可以称为主体资格的“扩张”。

3 .近现代大陆法私法中的主体资格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纳入主体资格的“分化”范畴, 死者、动物以及环境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则属于主体资格的“扩张”范畴。

4 .从价值层面上看,权利能力制度的价值取向是追求生物人在法律上的平等,行为能力和过错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取向是追求有理性的生物人在法律上的自由。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