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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契约制度研究(提纲)

 

申建平

 

 

雇佣契约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典型契约的一种,在民法体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国,雇佣契约仍以无名合同的形态存在,这种状况早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今天主要从雇佣契约的历史沿革的角度对雇佣契约制度进行阐述,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卖子与罗马雇佣契约之萌芽

 

1 . 罗马《十二表法》四表第二条 “ 卖子 ” 之规定:父如三卖共子,子则可以由父权之下解放出来。

2.卖子契约的形式。

 

二、雇佣契约之产生

 

1.新的劳务租赁契约出现,买卖劳动力的办法随之消失。

2.以劳动力为标的的租赁契约是由奴隶的租赁发展而来的。

3.罗马法把劳务分为自由劳务与非自由劳务。

4、雇佣契约关系方面,日尔曼法则与罗马法时代完全不同。

 

三、雇佣契约之发展与劳动契约的产生

 

1.自由资本主义与契约自由。

2.亚当 · 斯密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学主张。

3.随着生产社会化和企业组织的扩大,雇佣契约呈现出格式化的特征。

4. 代表高度社会意义的劳动契约的形成 ,后者不过是雇佣契约社会化的形式。

 

四、劳动契约与雇佣契约的关系

 

1.劳动合同之法律属性 。

2.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过窄。

3. 在 制订民法典并将合同法整合纳入到民法典的今天,在民法债权合同篇中规定雇佣契约章,作为劳动契约法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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