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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誉自古同冰炭,笑迎叱骂泪对歌
胡雪梅
徐老师:
您好!
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过错”的死亡》写作出版以来,老师给予了不遗余力的种种鼓励和帮助,故一直想写信向老师表达感动与感谢之情,但一提笔却总虑有扰老师清听,故一直踌躇不定。 2004 年 11 月 26 日,接到一位已近十年未通音讯的在外地工作的大学同学的来电,告知从网上看到您为学生博士论文《“过错”的死亡》一书所写的序言《那人·那些事·本书》一文,深受感动,立即想方设法查清学生的电话,拨通电话后,他的第一句话是:“老同学,你是 2004 年感动中国的人。”学生很诧异,说道:“别开玩笑,此话从何说起?”他答:在网上看了徐国栋教授为你的博士学位论文所写的序言深受感动,故有此语。与这位同学通话结束后,学生立即上网搜索,果然在中国民商法律网看到了老师在网上公开刊登的为学生博士论文所撰的序言全文。尽管老师的序言学生已拜读过多次,基本已能全文背诵,但再一次拜读老师在网上所刊登的序言全文,仍然深心震动,感慨沉吟良久。而学生自博士论文答辩以来曾郁结难散的种种不解、屈辱与愤懑之情也再一次涌集心头,万千思绪最终凝成诗两句――“毁誉自古同冰炭,笑迎叱骂泪对歌!”故下定决心,将“毁誉自古同冰炭,笑迎叱骂泪对歌”的背景与心境详为记叙,以谢老师栽培、知遇之恩。
由于“非典”的缘故,西南政法大学 2000 级民商法专业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延至 2004 年 1 月 2 - 3 日进行,我的答辩安排在 3 号。 2 号上午、下午及晚上共安排了五位同学的答辩(上午、下午各两位,晚上一位),其中四位同学的答辩轻松、愉快、友好,另一位同学的答辩则有惊无险:答辩委员会有的同志认为其论文的有些观点过于偏激,有失妥当;还有的同志对其写作态度提出了较严厉的批评(由于赶时间的关系,该论文文字标点方面的错误较多)。正当答辩场的气氛顿时凝重、紧张起来之际,主持该同学答辩的答辩委员会主席立即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其对该论文高度赞扬与支持的态度。该主席说:这是他这么多年来所看见的第一本拿起来一读就舍不得放下的博士论文。也许作者的某些观点有待商榷,但其中所体现的探索精神和勇气是值得高度钦佩的。比之时下大量的四平八稳但却毫无新意与创建的博士论文,该同学的论文实属难能可贵。我们当今,这样的博士论文不是太多,而是太少!至于说因时间关系所造成的文字、标点方面的错误当属瑕不掩瑜,可在论文答辩后进行修改更正,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对其论文的正面评价。由于答辩委员会主席有如此鲜明与开明的态度,该同学的答辩最终有惊无险、功德圆满。
目睹了 2 号的答辩情形,与其他同学一样,本来对答辩颇感紧张的我,对第二天自己要进行的答辩满怀乐观,理由是:您及导师李开国教授在此前都对学生的论文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评价——您的评价是:该论文属在学术发展史上价值最高的另创新说的作品(见《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6 期第 97 页《那人·那些事·本书》一文),而开国导师则评价该论文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创新精神,是侵权法领域具有革命性的研究成果。而 2 号一整天的答辩又充分体现出答辩委员会的专家们是具有学术宽容与民主精神的,同时也是能明辨瑕瑜的。并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 2003 年 6 月接到本论文定稿后,立即决定在当年的出版计划已完全确定的情况下挤出一个书号以最快的速度出版该论文。因此,在 2 号晚上的同学聚餐中,有同学问我明天就要答辩,对自己持“反传统”的观点是否感到有压力,记得我当时颇为乐观地发表了一番议论:相信答辩专家不会以自己的学术观点强求学生的学术观点,因为,那样一来,如果是柏拉图主持亚里士多德的博士论文答辩,亚里士多德岂不难以过关?!反之岂不亦然?!而同理,瑞典皇家科学院也不会将诺贝尔奖同时授予给在同一问题上持截然相反观点的不同学者。然而,第二天上午进行的答辩彻底粉碎了我满怀信心的乐观预测。
我是本次答辩安排在最后进行的一位,答辩委员会的主席是民法学界赫赫有名的重量级人物 L 教授(先生)。答辩按程序开始后,首先由导师李开国教授宣读其对论文的评语,然后由我本人对论文做半小时的陈述。程序进行到此一直按部就班、波澜不惊。但我对论文的介绍一结束,情形急转直下:本来接下来的程序应该是答辩委员会成员对论文提问、然后由答辩人准备半小时作答,但我的答辩委员会主席 L 先生却打破常规,直接对论文展开了批判,而且是激烈的批判。我记得 L 先生的开场白是这样的:我一拿到这本论文,就被论文的名字惊呆了!我的第一反映是:真正是初生牛犊不怕虎!过错能死亡吗?过错怎么死亡?看完后,我的结论是:就凭你一篇论文,过错就能死亡吗?你在书中猛烈抨击 X 教授、 Y 教授、 Z 教授等人的观点,但是,他们都是我们熟知的法学大家,是你能够批倒的吗?你说过错死亡,那她到底是已经死亡?还是正在死亡?还是将要死亡?既然你的论文副标题是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你为什么不同时将港澳台法都比较进去?既然没有将他们比较进去,又何以能叫中英侵权法比较研究?既然不能叫中英侵权法比较研究,又何以能得出你所主张的结论?——真正是劈头盖脸,咄咄压人!整个答辩会场登时气氛凝重的令人窒息。竟会以这样的方式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大名鼎鼎的 L 教授实在是我始料未及!而答辩委员会主席竟会以这样的方式主持答辩程序对我而言也是闻所未闻的故事!
L 先生连珠炮式地对论文进行了一番猛烈抨击后,满腔的愤怒才稍微平息,似乎才想起他是在主持一场博士生论文答辩会,而不是在主持一场文化大革命的批斗会。于是, L 先生以斩钉截铁的这样一句话结束他的第一轮批判:“这篇论文是有问题的,我们是要考虑的。”语毕,他才对答辩委员会的各位专家说道:“下面进入论文提问程序,请各位专家提问。”
各位专家遵命开始提问。有专家要求我对交通事故领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观点谈谈看法,也有专家提出案例让我根据自己的观点谈谈处理意见,凡此等等。 L 先生自己的问题是: 1 、英国侵权法里的 TORT 与 TORTS 的区别何在? 2 、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隐蔽瑕疵责任,即关于发展中的风险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各位专家的问题提毕, L 先生宣布,进入答辩生准备答案阶段,时间为半小时。
在准备答案的办公室里,我的头脑一片混乱――我不停地在想这样一些缠绕在一起的问题:博士论文答辩的正常程序应当是“先审后判”,即先由答辩专家提问,再由学生回答,最后由答辩专家进行点评指导,何以我的答辩程序竟然是“先判后审”——在尚未开始提问、更谈不上回答问题之前,答辩委员会主席就第一个跳出来冷嘲热讽地表明反对态度,并直截了当地宣判:“这篇论文是有问题的,我们是要考虑的”?我在论文中确实批评了某些法学大家的某些观点,但 L 先生何以会据此得出结论认为我的意图是要打倒这些法学大家?对现有的理论展开一些批评就被扣上一顶“想打倒 XXX ”的大帽子,这岂不令人不寒而栗?我的论文起名为《“过错”的死亡》,其寓意与其他许多说理性论著一样,无非是想通过自己的研究论证说明“过错应该死亡,不应该成为决定侵权责任有无的标准,尤其是主观过错”,何以 L 教授非得让我指认“过错的死亡”到底是指“已经死亡”还是“正在死亡”拟或是“将要死亡”?这岂不是与一个著名的法学笑话不谋而合?这个法学笑话说的是:一个审判官威逼一个根本没有杀人的嫌疑犯说:你到底是晚上杀了受害人还是白天杀了受害人?你必须从中选择一样,不能有别的选择!我的论文副标题为“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具体比较的是英国与中国大陆侵权法的相关情况,这本是极为普通正常的惯例性取名法,书坊间“中国土地法研究”“、中国侵权法研究”以及“中国 XX 法与某国 XX 法比较研究”等比比皆是,其内容均是对中国大陆的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并没有面面俱到地将“港澳台”等均包括进去, L 先生本人不是也写了本《中国物权法研究》,该书不也未对“港澳台”物权法无一遗漏地一一研究,何以 L 先生偏偏对我循惯例而为的做法如此情有独钟地勃然震怒?!——这些问题像乱麻一样在我脑海中纠结不清,使我陷入一种难以自拔的极度震惊、不解、委屈与愤懑交织的情绪之中。
在准备答案的整个过程中,敬爱的导师开国教授和好友 H 博士一直在办公室陪着我。他们目睹了 L 先生对我情绪激昂的批判的全过程,也对我莫可名状的情绪一目了然。开国恩师叮咛再三,要我在等会进行的答辩中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跟 L 先生争论顶撞,要请他多指教。好友 H 博士则再三开导我:好汉不吃眼前亏;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三年寒窗,绝不可因一时之忿毁于一旦!
答辩终于开始了,但这场“先判后审”的答辩,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是一场极不正常、毫不对等、绝无学术宽容与民主精神的所谓答辩!在我回答其他专家的问题时, L 先生随时插话对我进行冷嘲热讽式的批判。最后,我开始回答 L 先生的提问,尚不容我将话说完, L 先生就迫不及待地对我展开了第二轮更猛烈的批判,下面这些话便是出自大名鼎鼎的 L 先生之口、实在令人终身难忘! L 先生说:“我没有去过英国留学,我对英国的法律没有你了解的多,但英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将发展中的风险分配给消费者,你为什么不批评英国而只批评中国?你说侵权法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应该死亡,而马克思早说了,法律最终都要消亡,你这话岂不是等于没说?你说过错要死亡,要建立后过错侵权法,你的这些观点能说服我们这些答辩专家吗?说服了我们这些答辩专家,你能说服全中国的专家吗?说服了全中国的专家,美、法、德、日、英等国的专家都能赞同你的观点吗?你的观点,立法机关能采纳吗?不能采纳,那岂不等于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最后, L 先生语重心长地对答辩会场的旁听学子说道:“你们将来写博士论文,一定要引以为戒,不要动不动就想挑战权威,不要动不动就想搞制度创新,民法是显学,很多理论是相当成熟的,要想搞制度创新谈何容易!一定要老老实实甘当小学生!不要动不动就提立法建议,一定要考虑稳妥成熟,否则,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对后代的不负责任,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 ”
听完 L 先生的这些话,我多么想平心静气而又大声地问一问 L 先生:“什么法律规定在批评中国的某项具体法律制度之前一定要先批评英国的相应法律制度?我的观点当然不可能奢望美、日、法、德、英等各国专家都来赞同,但不知 L 先生本人的哪一个观点是美、日、法、德、英等各国专家都赞同的?既然马克思早说了法律最终都要死亡,不知道为什么《合同的死亡》一书竟也能成为法学经典名著?如果说立法机关不能采纳的观点都属于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那 L 先生自己的诸多观点中属于空气震动类的观点恐怕绝不在少数吧?!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提些个人看法,如果不属成熟类的,就是对社会不负责任、对后代不负责任、对历史不负责任,不知道今后谁还有胆量进行学术研究?!”但这些理应说出的话我终究一句也未能说出——这是怎样的遗憾和无奈——于我而言!!!
2004 年大约是 6 月份,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看到了 L 先生刊登的《资料、见解、文章与社会责任――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三)》一文,其中将我的博士论文《“过错”的死亡》作为见解有问题的反面典型进行批判,其内容不外乎 2004 年 1 月 3 日部分老调的重谈,其怒气冲冲之态尽管仍溢于字里行间,但较之该先生在 2004 年 1 月 3 日的表现已是小巫见大巫,而其说理之方法则与 2004 年 1 月 3 日一脉相承――既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又令人压抑得透不过气来!如,《“过错”的死亡》对“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认为,迄今为止的历史证实,作为整体的人类,远谈不上“理性”,而作为个体的人类,我们既不能说人人都有理性,也不能说人每时每刻都有理性。对此, L 先生的指责是:“即使要标新立异,也大可不必挑战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这一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哲学前提!”这就使人奇怪了:学术研究无禁区,为什么不可以挑战“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这一命题?而且,按 L 先生的说法,“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哲学前提”,那岂不意味着先有 L 先生所谓的“理性”,而后才有人类社会本身的出现和存在?这样的结论岂不太荒谬?!又如,作者写作《“过错”的死亡》完全是本着一个知识分子的良知将自己的所思、所想、所感真实地写出来,其初衷是:探讨的意见正确(含全部正确与部分正确)固然好,不正确当也不失为对科学的一种有益贡献,因为,这起码可以避免其他人重蹈覆辙,所谓“失败乃成功之母”,根本没有想到要刻意搞什么“标新立异”。 L 先生不但对作者的这种学术探索热情和勇气视而不见,反而当头打下一根“标新立异”的大棒,这岂不令人压抑气闷?!不惟如此, L 先生还为天下学子设定了从事学术研究、写作学术论文的四项要求: 1、 “要有胆识”,“要敢于坚持真理,敢于创新,敢于出新”;2、“要有预见性、超前性”;3、要“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相通,并合乎法理,顺应法律发展的潮流”。换句话,一个见解的提出,除了要考虑是不是中国的专家都同意,还一定要考虑是不是德、法、日、英、美等各国专家都同意,否则将无法与“国际相通”。同时,还要考虑立法机关是不是采纳,否则,将变成“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4、“学术研究要讲社会责任,不是总要追求什么创新、什么自己的见解”,“一定要慎重,不要轻率地提一个什么立法建议,要有社会责任心,要对学术负责,要对子孙后代负责。”在L先生看来,从事学术研究、写作学术论文,以上要求是必须同时满足的。呜呼 ! L 先生的上述清规戒律如果被立法机关所采纳,恐怕从今往后洋洋中国将无法学博士论文可以出炉矣!而包括 L 先生自己的著述在内的中国现有的法学论著不知有几部可以留存下来不必回炉溶成纸浆?!因为,按 L 先生的主张,学术见解既要做到“要有胆识”,“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创新,敢于出新”,同时又要做到“不是总要追求什么创新、什么自己的见解”,“不要轻率地提一个什么立法建议(否则就是对社会不负责任、对学术不负责任、对子孙后代不负责任),这样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要求不知道哪位法力高强的博士生或学者能够做到?此外,按 L 先生的主张,提出学术见解,除了要考虑中国的专家是否同意外,一定还要考虑德、法、英、日、美等诸国的专家是否同意(否则,将无法与国际相通);这还不够,一定还要考虑立法机关能否采纳(否则将成为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如此这般地高屋建瓴,也不知哪位法力高强的博士生或学者能够企及?!
2004 年 6 月,拜读完 L 先生的《资料、见解、文章与社会责任――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三)》这篇大作,自博士论文答辩以来郁结心头的种种不解、委屈与愤懑之情立即被深切的庆幸之情所取代——幸亏 L 先生上述关于学术研究的清规戒律尚属“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因之我们的学术研究尚不至陷入“万马齐喑”的可怕境地!!!
2004 年 11 月 26 日,在网上重读老师为学生的博士论文《“过错”的死亡》一书所撰序言《那人·那些事·本书》一文,回想起老师对学生博士论文的写作、出版与传播所给予的种种博大无私、真诚感人的帮助,真的是“心如潮涌泪凝珠”—— 2003 年 6 月,学生博士论文刚完成,就寄请老师为其写出版序言,本担心一则老师忙,二则书稿未必能入老师法眼,恐老师未必同意学生的不情之请,但出乎学生预料的是,老师立即答应。 2003 年 8 月 15 日,学生收到老师所撰洋洋八千余字的序言全文,阅后,学生的震动、感动与意外之情实非语言所能表。其后,从老师处得知,老师已将序言寄给《华东政法学院学报》,该杂志于 2003 年第 6 期全文刊登(学生已邮购该期杂志 6 本以为珍藏)。再后来,学生发现老师将《那人·那些事·本书》列入公布于“罗马法教研室”网站上的“徐门弟子必读老徐文章目录”。 2004 年 11 月 24 日,老师将所撰序言全文刊登在罗马法教研室网上。这一切都是老师在百忙之中不辞烦琐、亲力而为,如此激励、如此帮助、如此栽培,怎不令学生感动终身与难忘终身! 2004 年 11 月 26 日,学生违别十年之久的老同学因看了老师所撰序言后打来电话对学生所说的第一句话是:“老同学,你是 2004 年感动中国的人!”学生想,他这话只对了一点点。因为,要说感动中国的人肯定不会是学生,而应该是老师。因为老师的序言是那样文采横溢、别具一格、感情真挚、气势恢弘,非大手笔、大胸襟、真性情者难具此千古奇文。记得在 2003 年与老师的一次电话交谈中,老师从学生的语气中察知学生对《“过错”的死亡》似乎没有寄予太高的期望,老师很真挚热情地鼓励学生说:千万别小看了她,她很可能会成为流传久远的经典之作。当时学生听了老师的这番话,至为感动,但感动的源泉是什么,当时却未能十分理清。时间过去已一年多,学生现在已能很清晰地理清自己的思路。学生想,《“过错”的死亡》一书也许不一定流传久远,但老师为其所撰序言《那人·那些事·本书》却定会流芳永远——既因为她美焕美伦、别具一格的文采,也因为她激扬彭湃、真挚感人的热情,更因为她坦荡宽阔、豁达恢宏的气魄。
现在,在网站上搜索《“过错”的死亡》一书,可以看到老师为该书所撰写的序言《那人· 那些事·本书》一文与 L 先生的《资料、见解、文章与社会责任――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三)》一文联袂而立,前事前因,此情此景,每每使学生情不自禁地吟咏:“毁誉自古同冰炭,笑迎叱骂泪对歌” !
如果学生计划中的《后过错侵权法》一书能顺利完成,学生拟将围绕《“过错”的死亡》所发生的不寻常的故事写出来作为《自序》,其题目拟定为《冰与火》,以谢老师奖掖知遇之恩,兼答种种非理性的责难。
匆匆多言,辞不逮意,有累清听,敬请老师见谅!
敬颂安康!
学生:胡雪梅
200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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