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现代民法边上的罗马人

——读徐国栋先生《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技术和内容的影响》中的技术部分 1有感

肖俊

 

  这是一幅把雅典哲学的午后阳光与罗马共和国的璀璨群星同时呈现在历史天空下的画卷。适于涵咏,却不易言说。因为再也没有比评论文字那样更同一件艺术品隔绝的行为了。然而,也再没有比对一件打动你的艺术品保持沉默更对创造者与创造自身不敬的行为了。所以强为之说,权作抛砖引玉之用,与研究徐文者共勉之。

  一、比较与鉴赏

  (一)比较

  谈起希腊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唤起的印象不免是安提戈涅为自然法向死而歌的勇气,苏格拉底为守法从容饮鸩的气度,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制度设计,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和法治观以及作为背景的雅典的民主制度和文化。总之,我们心目中的希腊思想最大的贡献总是体现在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这一层面,具体到在私法层面上影响却很少有所体会。最近居然一口气看到两篇探讨这一主题的文章——徐国栋老师的《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技术和内容的影响》和易继明先生的《 论古希腊法对大陆法私法形成的贡献》 ,实在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事情。

  如果不仅仅把题目作为一篇文章的指称,而是看作对全文内容的限定,认识对象的切入点以及思想的载体,比较两位先生的题目,我们会得到一些有趣而有意义的发现。

  第一,对于希腊题材的选择上,徐老师是以希腊哲学为出发点,而易先生则把范围限定于古希腊的法律。

  第二,在时空背景的限定上,徐老师仅仅截取了共和晚期这一个世纪作为希腊哲学对罗马法的影响的舞台,而易先生气势恢弘,直接将底线划至近代民法的形成,整整 19 个世纪的时间跨度。

  第三,接受希腊影响的对象的限定上,徐老师的目光仅仅聚焦于罗马法,而易先生却将视野扩大到整个大陆私法。

  带着这三个问题去仔细阅读两篇文章,对我们学习把握历史材料的能力和符合学术规范的写作是有好处的。

  易继明先生的著述起于古希腊法而终于大陆私法,这无疑可以称得上是一次大冒险。

  首先是因为希腊法律历史材料的稀少。正如 J · M ·凯利在《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2提到的“我们不能在希腊的法律文本中找到有关的希腊法律历史材料……事实上,堪称为希腊法学著述之物是不存在的……规制希腊人生活的法律存在于别处;最好的资料莫过于刻在石头和青铜器上的法典或制定法的残骸碎片,只有公元前 450 年左右的克里特的哥尔琴法典,既宏大又保存完整。” 3同样的描述见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希腊城邦的立法,尽管很丰富,但流传给我们的仅仅是零散的碎片——有时是碑文原件,有时是辩护人发言中引用的法律片断。”易先生自己也承认“‘希腊法'( Greek Law )这一称呼是否确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却只在结语处轻描淡写的提及,没有对所谓“值得”的展开探讨,遗憾。所以虽然作者声称思考希腊法对后世的影响,但是第一节的标题就避重就轻,把希腊法的概念转化为“古希腊哲学、特别是自然法学说是大陆法私法精神的原动力”,紧随其后出场的则是希腊政治制度的讨论,与标题可谓名实不符。

  其次,要描述从希腊开始至近代民法的形成,思想在其中的漫长的历程的岂是容易说的清楚。而易先生却能用“ 由此一代一代地传递给后世,并成为思想的不竭源泉。”;“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和商业精神在城邦社会中得到确立和发展,为西方私法提供了主要的营养和广阔的天地;它正像一片沃土,哺育了西方私法,促进了以财产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私法传统的形成与发展。”这类轻松的抒情语句四两拨千斤,一带而过。

  易文最大的缺陷就在于此,用近代的法律框架去摆设一些希腊的历史材料,使二者呈现出外观的相似,然后作者就开始赞美希腊的伟大,大胆假设,没有求证。所以易先生虽以古希腊法对大陆法系影响为题,却只让我们看到满坑满谷的希腊历史材料,影响的路径为何,具体影响为何,却是神龙见首不见尾。基于这几点,我们已经大概能够知道这次冒险的危险性超出了探险者的能力。再看看具体的论证方面:

  易先生把希腊思想对 大陆 私法的影响归结为三点:自然法学说是大陆法私法精神的原动力;古希腊民主城邦制为大陆法私法传统的形成提供了最早的实验场;古希腊法律制度确立了大陆法私法基础性原则及主要框架。

  在第一点内容的论证上,易文基本没有走出传统法律思想史对希腊自然法的赞赏,只不过把直接影响罗马法的罗马斯多葛的自然法思想归功于希腊自然法而已。

  在第二点内容的论证中,易先生对于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的描述上,主要依靠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的内容,这是一本很有问题的书。此书在人类学界,由于方法论的过时和明显错误,已经被公认为没有很大价值的作品,只是在法学领域,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才一再被人引用。 4易先生主要借助它认识希腊的城邦制度,并由此得出“古希腊的民主城邦制度为大陆法私法(——有别于公法)的形成创造了较好的法治环境”。自然也是不能让人信服。

  在易先生的第三部分,我们看到的是一张近代西方世界如此相似的希腊面孔。

  首先是对古希腊“人”的认识。易先生把“满足或实现个体的需要即私人性的东西确定为社会生活的目标”这种想法作为希腊人生活目标,这是非常可笑的,大有以现代商人之心度古代希腊英雄之腹的嫌疑了。“希腊传统中人的概念是一个宗教的和神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为神所宠眷的和对神虔敬的人。 atere 的名词形式 areter ,以为祈祷者,即向神明呼吁权利的人。” 5在希腊民族中,只有诗人和贵族才是真正的“人”,前者观照神而后者源自神。自由人即指“有神的人”,自由的意义是对凡俗之物的超越和对命运的遵从,是人能够展现出他的德性( arete )的“自由”。德性意味着高贵与虔诚因而与计算机巧无缘。商业是奴隶和外邦人才甘心从事的。而希腊后期的平民化运动,并非是对于贵族精神的弃绝,而是贵族精神的普遍化,是平民意欲成为贵族的运动。

  其次,易先生认为希腊已经建立起起一个私法的制度框架,这是一个很惊人的发现。只可惜这个制度不是希腊人发明,却像是易先生自己搭建的,易先生行文中说“从某种角度说就是为私法的发展及其传统的‘养成'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结构和框架。”“ 这个某种角度”到底是什么,如此妙处难与君说?易先生把近代民法中的人、物、债制度作为框架,把希腊法律历史材料往里头使劲地填放,再宣称这就是希腊的私法体系!殊不知一个体系的建立需要对事物本身的认识达到抽象的高度,才能把形式与质料本身分开,希腊人虽然具有天才的分类思维,却完全没有把它运用到法律上,这是由罗马人来完成的伟业。所以后人常有这样的论断“希腊城邦拥有法律以及立法传统。但是,在希腊并不存在法律科学或任何堪称练达的法律技术” 6“古希腊人虽然有一个司法制度,但就法律一词在罗马和现代的意义上,很难说他们有法律制度” 7

  (二)鉴赏

  无可否认易先生在材料收集上是非常努力的,只要看看作者 171 个的尾注就能明白这一点;他这篇长文的价值也不是我短短的两段话就能驳倒的。 我不厌其烦对分析这篇文章,只是想以此文与徐老师的文章形成对比,从而对徐文的取材与分析径路有更深地体会。没有观察思想史和表达思想微妙变化的能力,没有诗人的语言和演说家的沉着镇定,面对着希腊化时期丰富的法律史和思想史素材必然会手足无措,然而徐老师的表达却能像钟摆一样以清晰的摆动记录了思想史细微的差别与传承。

  徐老师谈及希腊哲学之影响时先是选择共和晚期这一非常时刻作为舞台,接着勾勒出接受希腊哲学传统罗马斯多葛学派的学术流脉,然后详细比较了西塞罗的 topic 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的研习和发展,通过三个具体例子的比较,突出西塞罗作为法律逻辑学者的特殊性,以此呈现出从柏拉图的辩证法——亚里士多德逻辑学——斯多葛学派的逻辑学——西塞罗的论题学和法律逻辑学——罗马法学的形式理性的一种思想流变,进而总结希腊逻辑学对罗马法学的形式理性影响的五点结论并辅以大量的历史材料予以佐证。比起易文的空泛、散漫,尤其能突出徐老师驾驭历史材料的能力以及把握思想的传承与流变的敏感与才华。

  我以为,徐文的视角最独特之处在于希腊哲学对罗马法影响的技术部分。希腊自然法的精神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正是大多数人论及希腊贡献所持的观点,希腊的社会契约论学说,也常常有人论及,然而把大陆法系的形式理性追溯至希腊逻辑学的影响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在国内学界的还是第一次。老外的中文译著,倒是时时能见到此一论题。 8但这丝毫不影响徐老师这篇文章的价值,相反,这正说明希腊的辩证法思想对罗马技术的影响这一命题是有其传统的,不是在空手套白狼,而且他们对此命题都没有进行专门的论述,徐老师洋洋洒洒列出五点希腊逻辑学对罗马法学的影响,足以无愧“填空补白”四字。

  二、体系的执着与 Topika 的语言学理解

  我对本文的理解主要集中四个方面:作者不惜笔墨地考据希腊化时期思想流变的意义何在;如何理解在建立于希腊理性之上的罗马法的体系;语言学上 Topika 的产生与法律科学的关系——主要依靠伽达默尔对希腊语言学考察中关于 topos 的讨论;“属加种差”的逻辑困境与民法典的人文精神的价值。

  (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这是克罗奇被人引用到泛滥的一句话,然而如果因此望文生义的理解为这是歪曲历史以迎合现在,错过的就不只是克罗奇,还有这篇文章和作者在希腊罗马之间上下求索的意义。

  对于克罗奇这句话的解读,可以从在两个方面:

  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认为,历史正是以当前的现实生活作为其参照系,这意味着,过去只有和当前的视域相重合的时候,才为人所理解。一个在自己现实生活中完全不懂的爱情魅力为何的俗物,大概不能理解克拉奥佩特拉的眼泪如何使得一个王朝覆灭。他们最多只知道有如此这般的事情,但是不能领会它们。故此可以说,一个对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毫无热情的人,就不能真正懂得希腊化的罗马法学在形式理性上的成就。

  从本体论来看,其含义是说,不仅我们的思想是当前的,我们所谓的历史也只存在于我们的当前;没有当前的生命,就没有过去的历史可言。所谓“当代”,是指它构成我们当前的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历史是精神活动,而精神活动永远是当前的,决不是死去了的过去。对克罗齐来说,时间本身不是独立的存在,也不是事物存在的外在条件;他只是精神自身的一部分,所以我们既不能把时间、也不能把过去看成是精神以外的事物。故此又可以说在大家看来早已消逝的古罗马的荣光,其实依然活生生存在于精神之中,存在于从萨维尼到徐国栋每一个热爱罗马法的人的精神和著述之中。只要它还影响着我们,就存在于我们之间。

  带着这个观念,在我们随着作者神游希腊罗马之际,切不可忽视了作者的意图——罗马法的理性与荣光,来源于罗马法学家对希腊哲学的热爱和天才般的继受,我们的民法典怎么可以容忍哲学的缺位呢? 怎么可以不慎重思考民法典的体系呢?体系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形式的问题,而是学者在穷究天人之际,对民法典的体悟。

  (二)民法典的体系:形式还是本质

  体系仅仅是形式问题吗?对过于关注实质正义的我们,总是固守形式和内容二分法,进而把体系归入形式,从而对它低看一眼。不能明了形式与本质的关系,我们就很难体会到为什么每一部伟大法典背后都有整整一代的学者为它的体系倾尽心血。

  亚里士多德关于本质的描述是这样:实体所杂有的众多属性有主次、轻重、内外等之分,其中次,轻,外等特点的属性是,具有主、重、内等特点的属性则是单一的、稳定的;后者决定前者,前者表现后者,决定者就是本质,表现者则为现象。把握住本质就把握住了实体。这一理论是亚里士多德从《范畴篇》中的个体实体观转向《形而上学》中的形式实体观的一个体现。后世的本质主义都遵循亚里士多德的基本思路,韦伯关于现代法律趋于形式理性的论述,也是这一思想的延续。

  民法典的主题与民法典的体系相比,谁更芜杂变易谁更单一稳定?“罗马法所发展出来的人法、物法、债法,从概念类型到基本规范,历经拜占庭式的统制经济、中古行会组织的手工业、乃至近代的国际贸易,重商主义和自由主义,在适用上并无太大改变。继受罗马法而孕育 19 世纪的法国、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同样在二十世纪出现的各种极端对立的社会体制下,成为民事立法的主要参考架构。从远东的日本、中国到近代的土耳其乃至南美的智利和非洲的伊索比亚,从三十年代苏联民法一直到 90 年代的中国大陆民法,以其文化、历史和体制差异之大,对照民法内容差异之小,更是令人叹为观止。” 9

  尤是观之,由希腊形式理性造就的罗马法体系才称得上是民法真正的本质呢。徐老师虽然戏言:“民法典玩的就是形式。”然而紧随其后的就是严谨的说明:“从 6 世纪优士丁尼法典编纂奠定法典法的传统后,民法典的最引人注目的变迁就是形式的变迁。主题变迁的也有……,但它们从未作为一部法典的基本属性被谈论。”可见在徐老师心目中,体系的真正定位应该是民法典的基本属性吧。

  也许在隅于一时一地,把民法典仅做权宜之计的人眼里,体系只是一个形式问题,编排顺序无关大局;而把视野放在百年后的时空中的人,才会在民法典的体系的思索与选择上殚精竭虑,死而后已吧。

  (三) Topika 和法律科学的产生

  徐老师对体系思考中心秉承了西塞罗 Topika 的理论 他把 Topika 理解为主体寻找事物关节点的技巧,把它比作提携事物的“把手”。这个比喻使我想起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对概念构成进行考察时对斯多葛逻辑学与 topos 的描述。在这个意义上,我把徐老师的“把手”理解为这样一种使法律科学化的思维与语言工具。

  伽达默尔认为:在古希腊传统的语言观中,语言与事物是联系在一起的,每一个语词都有相应的对应物, 10“当语言的意义同以语言形态出现的事物相分离,斯多葛学派的逻辑学最早谈到那种非物质的意义。关于事物的谈话正是借助这种意义才得以进行。最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意义同 topos 亦即空间被置于同一层次。正如空的空间只有用思维撇开在其中并列安置的事物才能成为思维的对象一样,这种意义只有当我们用思维撇开借助于词义而命名的事物才能被认为是一种自为的‘意义',并为这种意义形成一个概念。所以意义就像一个空间,事物可以并列安置其中。只有当说话和思维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自然关系受到干扰时,这种思想才可能显示出来。……也许其产生的根源更为久远,并且正是科学本身的产生才造成这个过程。这样,这个过程的开端就被追溯到希腊科学的早期。对于这一点,可以由音乐、数学和物理学中的科学概念的构成得到证明,因为在这些学科中都须标出一个理性的对象领域,要构成这种对象领域就必须有相应的关系,而我们却根本不可能把这种关系称作语言。从根本上可以说,凡在语词取得一种纯符号功能的地方,则说话和思维之间的本来联系就会转化成一种工具式的关系。这种关于语词和符号之间改变了的关系正是科学的概念构成的全部基础。” 11

  我把这段话理解为 Topika 与科学互动的发生史。早期希腊思想在本体论、逻辑和语言层面上是统一的。科学认识的产生使语言自身与实体分离,而词与物的分裂又为科学观念的构成建立了基础。斯多葛学派的逻辑学对非表征具体事物的语言的意义进行研究,这些语言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概念,它们以纯符号的形式体现人对事物的把握。这正是西塞罗的 Topika 与亚里士多德的 Topika 最大的区别所在。“一般来说,亚里士多德的论辨篇( topik )为概念和语言(词与物不可分离的语言,笔者注)之间的联系的不可消除性提供了大量的证明。对共同的类进行定义设定,很明显使从对共同性的观察而引导出。” 12“实际上,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尽管他自己的逻辑学修养起着决定作用,尽管他也努力有意识地使用定义逻辑,尤其是在自然的分类描述中对本质的秩序进行描述,并力求摆脱语言的偶在性,但他还是完全受到说话和思维之间的统一性的描述。” 13而在斯多葛的逻辑学的基础上,产生了纯形式化的定义、规则和论证,从而在罗马法学者手中,法律成为一门科学。

  正是 Topika 划开了凝固的事实和材料,赋予使得继承法、人法、物法、债法以显现的形式,从而构建一个有序的法律世界。恰如盘古开天地,此后天地才各得其所。无论把 Topika 理解为伽达默尔的空间,徐老师的“把手”,都能明了民法典的体系就是建立在造成词与物分裂,结束世界的混沌状态的 Topika 之上。

  (四)属加种差的逻辑困境和法典主义的黄昏

  形式逻辑告诉我们,种差是一事物区别它事物的特殊性质。然而过分关注“属加种差”是求事物之间的差异而不求对事物自身全面的认识,是一种专门破坏事物完整性的规则。(理解一下徐老师关于 Topika 与庖丁解牛的比喻)在仅仅作为求差的逻辑规则的意义上,这种定义是可以成立的,并且十分有用。定义的目的在于构造抽象成分之间的逻辑联系,在于发现普遍之理,而不在于对个体的完全认知。然而定义又往往回避不了实体。无论把个体当作种来理解还是坚持在种的水平上理解个体,都无法把握定义与个体的协调状态,这就是形式逻辑的定义规则在个体问题上的困境。所以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的必然结局就是实体的完全消灭。理论越是纯粹,实体消解就越是彻底。当人被总则中的权利主体取代,活生生的人和他的尊严也消解殆尽,僵化成一种与自然的感性和丰富的社会性相对立的技术工具性符号。

  当德国民法典借助潘得克吞体系果真达到抽离人与物的区分,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达到高度逻辑化的时候,迎来的只是法典主义的黄昏。人们却开始怀疑法典化和开放的多元社会相容的问题,整个欧洲都出现“解法典化”现象 14。 当苏永钦先生说到法典主义的黄昏的时候,又提出一个很有趣的问题“二十世纪又是盛产民法典的世纪,不仅在欧洲,德国之后,瑞士、希腊、意大利……先后制定了法典,在亚洲,日本之后也有泰国、台湾地区、韩国等跟进,……仅仅在二战后就出现至少四十七部民法典。……民法典在世纪之交不但没有趋于没落,反而达到历史的高峰。”

  苏先生举荷兰民法为例,解释这一现象,认为荷兰民法典放弃全盘纳编的野心,显示一个古老民法面对现代社会可能作的调适,同时显示未来欧洲民法统合的风向。

  而徐老师从人文主义和他的 Topika 思考这个问题,认为虽然五篇制虽然具有分析性,但付出了遮蔽主体地位的代价,而荷兰的新潘得克吞体系把主体重新置于一个彰显的地位并进一步增加体系的分析性。 15我以为,这就是徐老师人文主义民法观的精华所在——当一种法律技术不足以保护人本身,当技术使人沦为工具,就毫不犹豫抛弃它,为了人在制度上能够安然地栖居而不懈地寻觅新的连节点。

  三、阿基里斯之踵与希腊的辩证法

  依照书评的惯例,即使是本着鸡蛋里挑骨头的精神,也要说上两句作者的不足。我挑到的骨头就是徐老师讨论希腊的辩证法时所引用的资料来源。“这样的辩证法与我们理解的‘关于永恒发展的科学'意义上的辩证法不同。现代的逻辑学辞书认为它是亚里士多德学派用来指称今人所称的逻辑学的概念。”徐老师把希腊的辩证法等同于逍遥学派的逻辑学,这是不够精确的。属加种差的形式逻辑辩证法只是柏拉图辩证法诸多含义的一种,柏拉图的著作中,对辩证法的使用大致有以下几种:论证理念的重要手段、问答法,假设法,分析和综合、理念的对立统一法则。而在希腊哲学上辩证法还存在着从苏格拉底的伦理学的辩证法到亚里士多德纯粹的逻辑学的变化。在众多的意大利文和优秀中文资料的引注中,徐老师对希腊辩证法的认识却是靠 1982 年出版的一本《逻辑学辞典》,这有点让人不好接受。

  此处一点瑕疵(如果算瑕疵的话)对全文的阅读和理解是没有什么影响的。然而,如果我们不把希腊的辩证法仅仅理解为一个逻辑问题,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新的希腊,维柯在他的《新科学》中说要自己创造条件去认识的希腊,一个在近代的开端处已经终结了自己高潮的希腊。

  形式逻辑是能够经验的现实世界的结构,它把超出它的理解范围的神话、诗歌和辩证法中的理念弃置不顾,将善与行为之间密切联系视为可笑,而这联系正是苏格拉底的核心。体会承载苏格拉底承载辩证法的松散对话和亚里士多德的以严谨的逻辑学构建的文体的不同,也许对我们认识希腊的本源有所启发。

  在苏格拉底那里,辩证法不仅是逻辑知识,它的立场不是为了以一种固定的观点来逐渐接近问题并解释它,而是要在各个方向上,让对事物的解释与事物本身相遇。所以定义不是一个出发点,而是讨论的目标。苏格拉底要求定义,是要向雅典人指明他们对待城邦生活的态度,并不能产生与实践相统一的美德。他的对话所揭示那些世俗所认为的美德——财富、权力和口才在缺乏对至善的真正参照时,是多么地贫乏与自相矛盾。

  而亚里士多德的文体的两个特点就是:去掉神学的因素的世俗化倾向;把苏格拉底对话改造为严整的逻辑语言。苏格拉底的逻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仅仅成了不矛盾律,逻辑语言成了亚里士多德著述的唯一语言,诗和神话的丰富意蕴被遮蔽了,言语仅仅是把握和反映存在的工具。因此他甚至认为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的申辩是失败的。

  亚里士多德完成了荷马时代开始的从神话向理性的转变,也开启了近代科学的思维之门。只是想起那个诗与神话的希腊,让认识论与伦理学等同的苏格拉底,就会油然升起一种高贵的感觉。

  尾声 为精神争取权力

  民法典的体系中选择三篇制还是五篇制,我们总是认为这是立法机关才能决定的问题,并非学术上的探讨就可以解决。有此一念,自然对之无动于衷。不在其位而谋其政,徒然惹祸上身。因此学术总是一再地向权力让步,而学者们也以能与当权者靠拢为荣。当雅斯贝尔思在战后反思一般的德国人在二战中对纳粹的妥协态度时,就权力和精神的紧张关系说过这样的话:“当我们再次说:崇高的德国人 , 数十万人、也许数百万人 , 再次被一大批没有思想的、利己主义的、卑鄙的人席卷、淹没。这种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活着就意识到其他德国人的存在 , 我们听见他们的声音 , 但他们没有权力。我把自己算作他们之中的一员 , 必须说些对人对己一样的话 , 即我们没有取得权力是基于精神自身,因为这种精神是一种观察的、分析的、判断的精神 , 一种具有信念的精神 , 但并非一种冒生命危险的精神。如果我们从古代世界中阅读历史作品 , 并从那里随处听见尊严,我们就会悲叹不已。我们缺乏这种尊严。这原因在于精神自身 , 精神并不争得权力 , 因为它仅仅是精神。” 16

  学术一味对权力让步,无论在哪里都是灾难;为学术去争取话语的权力,却常常是一种代价不菲冒险。从本文回溯到徐老师 2000 年发表的《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其间的每一篇文章、每一次论战,都可以看作一个伟大的冒险家,在为学术争取权力的原始丛林中留下的不朽足迹。

 

 

1我认为徐文的技术部分与内容部分虽然时代背景相同,然而分析的理论径路大不相同,而且两者没有什么联系,因为我特别欣赏其中的技术的部分,所以可冒昧单独予以评析。

2J · M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5 月,第 5 页

3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年 9 月,第 267 页

4详见徐国栋:《家庭、国家和方法论 现代学者对摩尔根〈古代社会〉和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之批评百年综述》 , 中外法学 , 2002 第二期

5伯内斯:《亚里士多德》,余继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9 年 第 156 页

6 J · M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5 月,第 46 页

7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年 9 月,第 286 页

8以上两书都有提及,另外笔者知道的还有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佩雷尔曼的《法律推理》都提到希腊辩证法对罗马法律科学的影响

9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8 月,第 5 页

10此一说法可见于海德格尔。海德格尔指出,在希腊的深层传统中,说出一个事物与把它带入到时间中二者是纠合在一起的。“说”不仅说出一个词,而是使词的本质在历史中展现。当然,这个说法在目前国内哲学界的一线学者的著作中,是时有提及,但是还是正本清源比较好吧。

1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4 年 7 月,第 561 页

12前揭书第 559 页

13前揭书第 559 页

14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8 月,第 80 页

15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10 月,第 5 页

16雅斯贝尔思:《自画像》,梦海译,《哲学译从》第 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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