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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d cum ipso genere humano rerum natura prodidit 的译法
提问:
徐老师:
本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名外法史研三学生。前几日在看到您这本《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之时,看到一处有关自然法的翻译上(已注明引自您所翻译《法学阶梯》)与您多年前翻译的《法学阶梯》中有所不同,故而有些迷惑了,本来认为是您在引述之时修改之前的翻译,但是再看《法学阶梯》的翻译,同拉汉词典相互对照,感觉是在引述之时弄错了的。又在想这样私自揣测终不比问下您,故冒昧的就写了信。
此段并不难找,在全书第一章的第一句,也就是这句: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2,1,11 的后部写道:“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它是与人类本身同时自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而翻到您所翻译的 1999 年版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这一段,拉丁原文(连带上下文某些句)是:
Palam est autem vetustius ess e naturale ius, quod cum ipso genere humano rerum natura prodidit : civilia enim iura tunc coeperunt esset, cum et civitates condi et magistratus creari et leges, scribi coeperunt .
而翻译的原文为:
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因为它是由自然与人类本身同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
学生私下觉得还是后者较为妥当些,呵呵,若是理解错了,还请徐老师不吝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讲解一下。
学生:某郭同学
解答:
郭同学,你好,得到你的电邮后,草草一看两种译法后附的拉丁文,即感到两种译法都可能不对,原因很简单,两个 Quod cum ipso genere humano rerum natura prodidit 中译文的主语都是“自然法”或“自然”,但拉丁句子的主语是 rerum natura (通常译为“事理之性质”或“物性”),但要推翻自己的两个译法并为此做大量论证,不免畏难,加上手头事多,回信遂拖了下来,望谅。
首先我要说,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2,1,11 取自盖尤斯的《论日常事务或金言集》第 2 卷( D.41,1,1pr. )。拉丁原文如下:
Quarundam rerum dominium nanciscimur iure gentium, quod ratione naturali inter omnes homines peraeque servatur, quarundam iure civili, id est iure proprio civitatis nostrae. et quia antiquius ius gentium cum ipso genere humano proditum est, opus est, ut de hoc prius referendum sit.
对于其中的关键的 cum ipso genere humano proditum est 一语,艾伦·沃森组织的英译本译为“作为人性本身的产物”( being the product of human nature itself )。 S.P.Scott 的英译本译为“在人类起源之时颁布的”( as it was promulgated at the time of the origin of the human race )。 De.Ildefonso 和 Garcia del Corral 的西班牙语译本译为“与人类本身同时产生的”( nacio con el mismo genero humano )。前者与中者和后者差异颇大,看来此语很不好译。
优士丁尼采纳盖尤斯的文本后,在 cum ipso genere humano proditum est 中加上了 rerum natura ,并在 cum ipso 前加了 quod ,形成 quod cum ipso genere humano rerum natura prodidit 的句子。更有意味的是,优士丁尼把这个从句修饰的对象由“万民法”改成了“自然法”,这构成一个很易导致误译的因素,因为自然法的立法者不能是人,而万民法的制定者有可能是人。
请注意,在 quod cum ipso genere humano rerum natura proditum est 的句子中, rerum natura 可以是主格、呼格和夺格, genere 是夺格,在 cum 后面的名词都要用这个格, prodidit 是“产生”、“创立”、“传授”等意思。以 rerum natura 为主语,以 proditum est 作谓语,以 cum ipso genere humano 作状语,就翻译成了“由自然与人类本身同时传授的事务”。这个译法比之于“与人类本身同时自然传授的事务”的译法,突出了句子的主语,两个译法意思上无别,从句法结构的角度看,前者为优。所以,郭同学的意见比较正确。
但问题在于两个译法都有问题,因为它们都以“自然”为主语,而拉丁原文的主语是 rerum natura 。 rerum natura 不等于 natura ,这是肯定的。在我见到的对 quod cum ipso genere humano rerum natura proditum est 的现代语言译本中,只有荷兰学者 Vinnius 的《法学阶梯评注》的西班牙语译本不把句子的主语译为“自然”,而译为“事理之性质”(第 224 页)。为何他如此少数派?因为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上下文来看,自然法的作者都是“神”或“自然理性”。 Vinnius 以外的其他译者都怀疑优士丁尼出现笔误,把 natura 写成了 rerum natura ,故对于 rerum 置之不理吧!
顺便说明,在拉丁语中, rerum natura 有以下意思:
《学说汇纂》有 53 处使用此词;《法学阶梯》有 7 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 Rerum natura 都是“存在”的意思,例如彭波尼说:“如果两物一同被遗赠,其一不在事理之性质中,我认为只把另一物交给受遗赠人为至当”( D.30,16pr. )。在这一片段中,“不在事理之性质中”即为不存在之意。但在其他场合它有以下意思: 1 、合乎自然规律的。保罗说:“对依事理之性质为不能服从的判决,没有理由上诉”( D.48,8,3,1 )。不妨用卢克莱修的例子诠释这一片段。如前所述,鸟的自然是歌唱,如果法官下达一个判决禁止鸟唱歌,是为不能之判决,不用上诉它也执行不了; 2 、合乎逻辑的。彭波尼在上文已引述的一个片段中说:“我们的法律不能容忍同一个平民既有遗嘱而死,又无遗嘱而死,因为依事理之性质,‘有遗嘱'和‘无遗嘱'相互冲突。”( D.50,17,7 ); 3 、自然法。阿尔芬奴斯说:“一个丧失了市民权的人丧失对其子女的任何权利,但他的所有还是传给其子女,如同他在市民身份中无遗嘱而死一样。……这些财产不是由父亲,而是由其种族、其城邦、由事理之性质分给他们的。”( D.48,21,3 )。这里说的是依市民法或人为法被剥夺市民权者的子女丧失对这样的父亲的继承,但为了满足自然法的使各类生灵生生不息的要求,特许他们继承父亲。但雅沃伦对事理之性质的理解恰恰与彭波尼相反,前者说:“依事理之性质,我们不得通过我们依据市民法不对之享有权力的人占有某物”( D.41,2,23 )。在这一片段中,“事理之性质”表现为市民法的人为规定。由此可见,作为自然概念的法律表现的事理之性质的表达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有多种含义,甚至这些含义相互矛盾的事实表明这一概念还未达到完全的理论化。
如果 rerum natura 之使用不是优士丁尼的笔误,它应是上述意思中的何种?望郭同学和其他同仁研究。
以上意见,很可能有错,仅供参考,欢迎批评。
徐国栋
2009 年 12 月 10 日 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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