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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徐教授问敕令的定位
慕易
徐教授在“就《法典》片断的旧定位法求教方家”一帖中提到了 Sheldon Amos 的 The History and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Rome (1883) 第 114 页上有这样一个定位:“ L.10,C. (i. II) ”。
这里的“ L.10,C. (i. II) ”其实应该为“ L.10, C. (i. 11) ” ( 这本书把 11 印成看起来好像是两个大写的 I) 。
破解线索在该书第 99 页。第 99 页倒数第二自然段最后一句, Amos 在解释他在该书中对 < 学说汇纂 > 的定位时说:“ Thus L. 1, § 1, D. (xliii. 1) means the first paragraph of the first law of the first title of the forty-third book of the Digest. ” ( “因此, L. 1, § 1, D. (xliii. 1) 就指 < 学说汇纂 > 第 43 书第1题第一条[法律]第一段” ) 。
既如此,那么L 当为Lex 之简缩。由此推知,“ L.10, C. (i. 11) ”便是 Codex 第1书第11题第10条[ 法律 ], 换成我们现在习用的定位法,应是C.1,11,10。我已就 Amos 该书第114-115 页上的引用核对原文加以验证,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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