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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南普陀等地方的许愿池中的硬币的归属探讨

谢玉洁

 

刚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不禁想起了2001年的西湖硬币案,当时有两个青年在杭州通过绳子系住磁铁吸取硬币的方法从西湖中捞出了平时游客投入的硬币1200元。这些硬币是游客投入西湖中用来许愿的。后来这两个青年被送到公安机关,但是对两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如何处罚,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了解了罗马法的相关知识以后,发现根据罗马法对物的分类以及相关理论,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一、现行的关于许愿池中的硬币归属的说法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很多关于寺庙和各个旅游景点的许愿池中的硬币的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一种是认为许愿池中的硬币是无主物,即这些硬币是被游客抛弃在许愿池中的。

另一种是认为许愿池中的硬币归景点的管理部门所有。其中又分为是由游客赠与和游客用于支付费用的说法。游客赠与说是指是游客将硬币抛在许愿池中的行为是将硬币赠与给景点的管理部门。支付费用说是认为游客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享受一定的景色。

二、这些说法的妥当性以及面临的问题

在我看来,这些说法都欠缺妥当性。

首先,认为许愿池中的硬币是无主物这一派面临着在“先占”上面临很大的困境。既然认为这些硬币是无主物,那么从理论上讲,其他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先占取得对硬币的所有权。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又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一旦硬币进入许愿池,即受到管理部门的实际控制之下,管理部门取得对硬币的所有权;也有人认为许愿池中的硬币应该属于无主物,直到有人来把硬币捞起来,捞起硬币的人符合先占的要件,取得硬币所有权,等等。在这个问题上,姑且不深究无主物与先占的构成,认为硬币是无主物的说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分歧。甚至有人提出了无主物的盗窃的说法,既然是无主物,那么盗窃侵犯的是什么法益呢?在我国,盗窃罪只能是侵犯所有权,所以这种说法很难自圆其说。

对于赠与说与支付一定费用说更是不符合客观的事实。从一般人的认知上看,游客之所以会将硬币投入许愿池内,是为了祈求神灵保佑,多福好运。其主观上完全没有要赠与以及付费的意思。

三、从罗马法出发对许愿池中的硬币的定性

现行的民法理论解决这一问题确实面临着困境,或许可以借鉴罗马法中的相关理论。罗马法中有一种物叫神法物,是指奉献给神灵的财产。它包括祭品、教堂、寺庙等圣物。如下:

I.2,1,7。而圣物、安魂物和神护物,不属于任何人,因为神法物不在任何人的财产之内。(《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

I.2,1,8。圣物,是由祭师按规定仪式奉献给神的物,例如圣所和按规定仪式献给神的礼拜人的赠予,朕也以朕的一个敕令禁止转让、抵押这种物,为赎回俘虏除外。但如果某人凭自己的权威为他自己设立一个地方,仿佛这个地方是圣地,它不是圣物,而是俗物。而建造了圣所的地方,如同帕比尼安也写到的,甚至在圣所毁坏后,迄今仍是神圣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

由此可见,在罗马法上,许愿池中的硬币属于人们为祈求美好生活献给神的祭品。如果是在南普陀这样的佛教寺院,当然是献给释迦摩尼的,如果是某个景点的,可以理解为献给广义的神灵的祭品。对于这样的圣物,它们属于神,不属于任何人。这就是罗马法对许愿池中的硬币的定性。

在此前提之下,有几个问题就很容易得到解决:首先,因为这些硬币归神所有而不归任何人所有,所以肯定不能适用先占,旅游景点不能取得所有权,那些去打捞的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次,打捞的人应该认定为盗窃,行为也应当受到处罚;再次,旅游景点管理机构虽不能认定为所有人,但是可以认定为这些圣物在俗世的管理者,定期处理并保管这些硬币,而如果是像南普陀这样的寺院,寺院享有对硬币的所有权,因为寺院算不上俗世的存在,它也是圣物的一种。

按照这样的处理方式,许愿池中的硬币的归属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处理。

四、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上述借用罗马法的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虽然是很好的方法,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各个宗教场所,比如少林寺、武当山等,已经被高度商业化,人们也缺少划分神法物与世俗之物的观念,所以想要采取这样的制度恐怕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其次,从根本上说,罗马法的基本观念与现代中国民法是不同的。罗马人认为:“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在罗马人眼里,法学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而在现代中国,主流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律已经不再调整神与人之间的关系。

所以如果将那些许愿池中的硬币认为是圣物,对现在的观点恐怕会形成一定的冲击。法官在使用时应当兼顾现实观念以及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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