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大陆法系民法中原因理论的应用模式研究》序言

娄爱华

 

本书是我的博士论文,也是我的第一部学术专著,看重是自然的,但看重未必就能做好,虽然研究历时久远,但自己感觉本书的可读之处不过如下几点:

一、罗马法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学界也普遍肯定其价值,但对于罗马法学家如何创造罗马法规则,国内学界似乎欠缺应有的讨论。我在探讨“无名协议的原因”时,具体地展示了拉贝奥、乌尔比安等法学家如何基于同一实证法规则,赋予其不同的解释论内容,其间对罗马法学家对希腊学术资源的利用,“移花接木”式的利用罗马法既有规则的创新手法,均有所涉猎。就原因理论而言,在“无名协议的原因”这一部分,我系统地清理了这一问题在罗马法中的发展脉络。

二、所有权变动的要因与抽象问题,在现代法中是热点中的热点,在罗马法及之后的罗马法研究中也是焦点问题。波蒂尔、古斯塔夫?胡果、萨维尼、彭梵得等法学家均对这一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区别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我认为罗马人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的观念,对其所有权变动规则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看待所有权变动的要因与抽象问题,不能想当然地去寻找一般规则,而应该从各种所有权变动的具体情形入手,从合意买卖、赠与、清偿等具体情形中,重现罗马人的思维过程,把握罗马人的思维模式。

三、为研究罗马法中的返还诉(condictio)问题,我从英译本对照拉丁文本翻译了《学说汇纂》第12卷的后四题及第13卷的前三题。通过翻译之后的反复阅读,我认为优士丁尼的编纂者有意将源自彭波尼的不当得利一般观念与返还诉予以结合。虽然《学说汇纂》本质上是对前辈学者的学说综述,但通过特定的体系编排,编纂者还是实现了被编纂者本不具有的意图。可见,通过法典形式与结构影响对具体规则的理解,在优士丁尼时代就已经被意识到并有了相当自觉的应用。

众所周知,作为民法核心问题之一的不当得利问题与罗马法中的返还诉有着莫大的关联。我国学者对德国的不当得利理论比较熟悉,因而也惯于按照德国的学理解读罗马法中的返还诉。实际上,罗马法中的返还诉要丰富得多,后世民法中,以不当得利“辅助性”或“补充性”闻名的意大利模式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初现端倪。

四、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对于《法国民法典》规定原因而《德国民法典》不规定原因都有相当的困惑。在熟知罗马法的相关内容后,通过阅读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的相关部分,我发现萨维尼对罗马法中相关文本存在有意的忽视,或者说有着过分的曲解。从形式上看这种忽视是造成《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对合同原因态度差别的原因。

五、《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原因对中国读者而言大多时候都是谜一样的存在,尽管通过阅读和研究法国当代学者的作品,可以熟知法国人是如何看待和运用这一概念的,但这一理论对中国读者而言多少显得不可理喻或不可接受。在阅读多马、波蒂尔的原著之后,我发现在经多马和波蒂尔的学说后,体现为德国不当得利法的若干罗马法内容,被转入法国民法的合同法部分,从而部分促成了《法国民法典》大合同、小不当得利的格局。从罗马法到2005年法国学者起草的《债法及时效法改革草案》,可以发现法国民法原因理论有一个背离罗马法和重新回到罗马法的过程。

六、意大利法往往被我国学界认为是法国法的附庸,对民法原因理论的认识也是如此。这种观点并未关注《法国民法典》与《意大利民法典》的一个关键区别,即《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原因的不存在与不法,而《意大利民法典》仅仅规定了合同原因的不法。这一区别仅仅是意大利民法原因理论与法国民法原因理论巨大差异的冰山一角。通过对贝蒂论著的钻研,我发现《意大利民法典》对民法原因理论有着非常独到的理解。这一理解可以回溯至古典时代的罗马法,对当代社会中垄断等法律问题也有着自己的别致视角。

寥寥几点,说来轻松,但却耗费了我的大量心力。也是因我的驽钝,期间诸多师友也搭进去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我心有愧疚。生而有涯,数年的心血,不过是在原因应用“模式”问题上,粗略地理出了一条主线。民法原因理论牵涉广泛,拙著不过沧海一粟。

在研究方法上,拙文深受“文本分析(esegesi)”方法的影响。这种古老的研究方法是我一段时间里学习的主要内容,当时并未觉得如何,但日后愈加觉得这种方法了得,类似史学领域“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在拙著的写作过程中,在罗马法部分我力求以文本为基础,辅以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尽量回归文本缔造者的写作语境,并竭力避免以今人的意识形态曲解古人的想法。如果不以这种方法研究罗马法或现代法,对罗马法的“现代诠释”可能就会使得研究罗马法的价值丧失大半。且世界未必在“进化”,罗马法不如现代法在很多时候恐怕都是今人自以为是的臆想。上述对罗马法研究方法的粗浅认识,业师徐国栋教授早已探讨得相当深刻。在现代法部分,我也力求还原法典缔造者对法典的理解。大陆法系是注重体系的法系,不同的法学家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民法的思路,因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体系。法典是法学家的作品,欲理解法典的体系脉络,首先就应当了解对这一法典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学家的思路,如:多马和波蒂尔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萨维尼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贝蒂对《意大利民法典》的影响。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研究现代法,就是要回到上述作者的原著和法典原文,还原其本意。在研究之后,就会惊叹这些法学家在运用相同的罗马法遗产时,竟然会有各种色彩斑斓的奇思妙想,而且都能自圆其说。

就罗马法和现代法的整体而言,我希望能够勾勒出原因理论应用模式变化的草图,以期通过鲜明的对比体现出古今之变。出于这样的思路,我没有考察中世纪法繁复的变化,对现代诸民法典诞生后的发展也只有浮光掠影的考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研究主题不属于民法原因理论,或者说没有研究价值。相反,只要我们看看皮洛克对中世纪迷宫式的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研究成果,我们就知道这一问题的研究深度与价值。

遵循“解决一个问题”的学术作品写作思路,诸多隶属原因理论但无关拙著主旨的内容我也没有展开论述,如:罗马法中合同概念的产生问题,名义加方式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与罗马法的关联问题,不当得利的两种模式及与正义分类的关联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原因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放在“模式论”的论述框架下又显得喧宾夺主,于是只能忍痛割爱。

本书的内容可以用几个“三”来概括。本书分三个部分,分别考察罗马法、现代西方民法、中国法。罗马法部分概括出了原因的三种功能,分别是赋予无名协议债的效力、赋予交付变动所有权的效力,以及矫正已赋予法律效力。现代西方民法部分总结了现代西方民法应用罗马法的三种模式,分别是《法国民法典》强调原因赋予功能的模式、《德国民法典》强调原因矫正功能的模式、《意大利民法典》兼顾原因赋予功能与矫正功能的模式。最终,本书通过辨析罗马私法中原因概念所具有的三种不同功能,考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运用罗马私法中原因三功能的三种不同模式,指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应用原因理论的一种可能的、较好的模式。

本书导言部分描述了原因问题的概貌,综述了国内外的既有研究,提出了本文的基本思路。

本书第一章辨析了罗马私法中原因的三种不同功能,这些功能包括赋予无名协议债的效力、赋予交付变动所有权的效力,以及矫正已赋予法律效力。在罗马私法中,不构成买卖、租赁等有名协议的无名协议原则上并不产生债,但经过罗马法学家拉贝奥、阿里斯托、乌尔比安的努力,最终形成了有原因的无名协议得以产生债的规则。按照罗马市民法规则,凡通过交付移转市民法所有权的,交付必须有原因。罗马法中的返还诉制度体现了原因的矫正功能,在原因不存在或不道德等情形,需以返还诉的手段矫正已赋予的法律效力。

本书第二章考察了现代民法运用罗马私法中原因概念的不同模式,包括:《法国民法典》强调原因赋予功能的模式;《德国民法典》强调原因矫正功能的模式;《意大利民法典》兼顾原因赋予功能与矫正功能的模式。《法国民法典》所采的模式发展了无名协议的原因,改造了返还诉的原因,最终构建了以合同制度为中心的原因理论。《德国民法典》所采的模式保留了返还诉的原因,改造了罗马私法中的交付原因,最终形成了以不当得利制度为中心的原因理论。《意大利民法典》所采的模式通过对交付原因的重新解释塑造了法律行为的原因理论,并体现为立法中的合同原因理论,改造了返还诉的原因,将一部分返还诉的原因置于合同原因中,同时将无因返还诉作为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在准合同部分予以规定,其原因理论最终在合同原因和无因得利两个部分得以体现。

本书第三章在分析我国历史与现实情况和比较借鉴西方法制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未来民法典规定原因理论的一种可能模式,即规定法律行为的原因,保留德国模式的不当得利制度,同时调整不当得利一般条款至民法典总则或序题部分。

本书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FX059)“民法原因理论研究”的“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我还要再写出一本同主题的最终研究成果。我深信读者诸君看到的这部作品有着不少的缺陷,人造物都是有改进余地的,我这部作品更是如此,望大家能不吝指教,以利于最终成果质量的提高,有任何批评或建议,请发至:aihua905warm@gmail.com。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