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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中文版序言

 

简玛利亚·阿雅尼

 

过去二十年间,比较法学研究受到了两个重大事件的影响:全球化以及苏联式法律体系的终结。

长久以来,比较法学研究的主流学者已经勾画出一幅将苏联 /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世界上其他法律体系相区别的地图。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地方的法律秩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但是苏联、中国、某些中东欧国家以及某些亚非地区实际运行的法律却共享着一个特征:马克思—列宁主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正是宪法与诸法典制定呈现多元化的原因所在;更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不同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方法得以形成的原因。

然而,我们知道,那个世界已经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由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解体以及随之而来的前计划经济下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加之引发重新洗牌的全球化趋势,苏联模式已经崩溃。时至今日,识别出一个“纯粹的”英美法类型,或者挑选出一个“纯粹的”大陆法法律秩序——比如说罗马法系,已经变得相当困难。全球化不仅推动着私法和商法领域中法律解决方法的创制和移植,宪法性法律亦不例外,日益接近“混血儿”,后者主要归因于国际法院施加的影响。这些国际法院包括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以及过去二十年间创制的诸多国际性审判机构。

本书讲述了苏联法律体系如何发生改变的故事;借此,一群特殊的法学家——同时也是这一变革过程的见证者和参与者——表达了他们的观点和想法。

众所周知,冷战的结束在意识形态层面具有非同一般的重大意义。在 1989 年之前,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输入或者输出一整套法律解决方式相当罕见。然而,在 1989 年至 1999 年间,为了促使输入国的法律秩序实现“现代化”,这种现象已经变得司空见惯。尽管日本在 19 世纪曾经模仿德国法,中国也曾经在 20 世纪 20 年代初有过类似的举动,但是后苏联时代的法律文化转型却具有一种独特的性质。这种转型过程并非由输入国本身决定的,而是由输入国以外的“捐赠”机构——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欧洲复兴与发展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进行组织和架构。显而易见,这些机构并非“国家”,这也意味着它们并没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故此,这种伴随苏联体制转型而散布全球的法律模式并没有清晰的国家身份,更不用说具有某个国家的身份特征。它们被看作是“中性的”,可以普遍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地区。

简而言之,意识形态已经深刻地影响到后苏联国家的法律生长,这种观点已经得到认同。因此,法律必须进行彻底的修改。作为对过去帝国法律体系的回应,“断裂”在 1917 年成为苏联法诞生的基础,而在 1989 年之后,它再次成为描述世界法律秩序转型与适应的关键词。

实际上,这种重大的适应性变化引发了三种不同的结果:

——曾在苏联控制之下的中东欧国家,已经选择脱离苏维埃传统的发展道路,决定成为欧盟的组成部分。这个付出超过十五年光阴( 1991-2007 )才得以完成的稍显漫长的过程,使得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以及波罗的海等国家的法律秩序史无前例地与欧陆法相接近。如果说这一过程存在什么问题,那也不是规则之间的差异,而是将欧盟法翻译成如此众多不同的语言所面临的困难。在这一区域,前苏联法的影响几乎荡然无存。

——一种不同的路径首先影响了俄罗斯联邦,进而也影响到乌克兰、白俄罗斯以及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等国家。这些国家的转型相对较为缓慢,曾经存在的苏联归属感已经转变成一种与莫斯科之间难以相处、相对存在争议的关系。换句话说,前苏联的影响相对来说难以消除。故此,我们可以在这些地区发现新规则(主要存在于商法和经济法领域中,这些规则主要是在前面提到的国际组织的影响下通过的,当然施加影响的还包括来自美国的参与者,例如法学教授以及美国律师协会等组织)与转型规则的复杂混合,后者主要存在于宪法和公法领域中。公允地说,这一区域的转型仍在进行。

——最后,我们可以将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以及其他中亚国家归为一组。在这一区域中,转型实现了追求现代化与复苏过去的法律传统和规则的密切结合,后者在苏联时期曾备受打压。在这里,宗教和习惯的视角与当代商业规则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出一种难以将现代化与苏联之前的遗产的复苏相区分的独特景观。

当人们表述后苏联国家法律当前的情形时,他们将面对这样一种复杂的场景:过去与将来皆根深蒂固。

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这幅场景将通过一群顶尖级学者所撰写的下述文章加以勾画。这些学者有的来自英美法系国家,有的则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在本书中,他们或基于后苏联国家自身或从西方的视角,对转型过程如何发生以及如何继续发展进行了描述。读者将看到,他们采取了一种批判性的进路:并没有浓墨重彩地勾画转型场景,反而针对在法律转型上持乐观态度的谬误明确地提出了一些警告。

事实上,法律改革需要时间,要有时间来理解新的规则、设置必要的机构以及发展判例法和法律学说。只有当所有的这些元素都已经准备就绪,人们才能够启动有关法律改革效果的评价和评估过程。

这就是历史和比较法所告诉我们的。

诚如我们的读者非常清楚地知道的那样,尊重时间乃是植根于中华文明中的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解释了为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转型与本书所涉及的情形存在差异。

 

 

意大利都灵大学法学院院长

简玛利亚·阿雅尼

2010 年 8 月

 

 

注:《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 [ 意 ] 简玛利亚·阿雅尼、魏磊杰主编,魏磊杰、彭小龙译,被列入高鸿钧、 贺卫方 教授主持的“比较法学丛书”之一,清华大学出版社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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