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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 2009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

 

科目代码: 3346

科目名称:罗马法

招生专业:民商法学

 

考生须知:答题须用黑(蓝)色墨水(圆珠)笔;不得在试题( 草稿)纸上作答;

凡未按要求均不予评阅、判分。

 

以下四题,第一题必做,占 40 分。其他三题选做两题,每题 30 分,

 

一、论人格

二、论奴隶的法律地位

三、论要式口约

四、分析如下原始文献

I.1,10pr. 。 合法的婚姻在罗马市民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缔 结,他们中的男性确实适婚,而女性具有结婚的自然能力, 不论他们是家父还是家子,但在家子之情形, 他们需要得到自己处于其权力下的尊亲的同意。事实上, 不论是市民法的规则还是自然法的规则,都劝说应作成这一程式, 因此,尊亲的命令应是前提条件。由此有人问: 精神病人的女儿可否嫁人,或精神病人的儿子可否娶妻? 由于就精神病人的儿子的结婚问题存在分歧,朕达成了一个决定, 根据精神病人的女儿的先例,它允许精神病人的儿子, 没有父亲的干预也可根据敕令规定的方式自行结婚。

 

要求每道题都以论文的形式解答,除了观点能自圆其说外, 还要求文字流畅、论证扎实、层次分明,写成一篇小论文, 不能以依序数罗列要点的方式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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