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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社成员学位论文提交程序与制作规范

 

                                             徐国栋

 

1、不得提交没有参考文献目录的论文,该部分必须同正文一并提交。

2、按照2008年夏天召开的拉丁会的成果(尤其是齐云的论文),统一全部法律名、法学家名、重要人名的译法,并在文尾设置这方面的索引。

3、外国人名后加括弧标西文的,在该人名第一次出现时标一下即可,务必去掉以后的任何外文标注。法律名后加括弧标注其西文形式的,照此办理。

4、原始文献引用格式

   D.6,1,23,3。[特别注意此处标点] 保罗:[特别注意此处标点] 《告示评注》第21卷:[特别注意此处标点] 但在我的纸上书写的或在我的木板上绘画的,立即成为我的,就算有些人考虑到绘画的价值持不同的见解,但如果一物没有他物就不能存在,前者必须添附于后者。

   有标注的地方是大家一般不做的部分。

5、被引法学家著作的liber统一译成“卷”,不得译为“编”。援引的中译本用“编”的,在论文里要改成“卷”。同一人名、书名、法律名在已出版的中译本中有不同译法的,要在论文中改成我认可的译法。

6、A·B·Greenidge之类的表达都必须改成A.B.Greenidge后才能交稿。

7、凡标注西文人名,除标“姓”以外,要力求同时标“名”,以求充分的区分性。例如,Shtaerman不够,前面要加“E.”

8、所有的“片断”都改为“片段”。

9、凡以单独文章形式写出各章,将诸文合成为博士论文的,应去掉各章的独立性标志(如“本文”),消除各章间重复的文字后才可交稿于我。

已完成文稿等待我阅读的,要根据这一规范自改有关内容。未提交的,要遵循这一规范写作并提交论文。

违者以形式要件不合格的理由退回重做,完成形式整改后才进入实质内容审查。形式整改的合格与否由我委托的博士生进行,受托者必须逐一核对。

        2009年1月27日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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