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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民法典草案
——读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
冯祥武
( 汕头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室,广东 汕头 515071)
摘要: 节约型社会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主要依靠法律的调节实现的。 作为民法对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的回应,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主编的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民商合一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着眼于更有效益地分配、利用和节约人类宝贵资源,并通过规定 “取得时效”、 “浪费人及其保佐”、 “相邻关系” 和“财产分割”等总则性的资源节约型法律制度来实现人类在生活、生产、智力上的资源节约 ,是一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民法典草案。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法律调节;民法典草案
节约型社会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主要依靠法律的调节实现的。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性调节手段,最能凸显其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作用。 当下的时代是一个正倾向于耗尽地球上的资源,从而给人类本身的继续生存带来危机的时代。因此,环境资源问题被人们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正 如中南政法财经大学的吕忠梅教授所说,“环境资源问题是当代人无可回避的。从法律的层面看,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控制莫不与资源的配置方式和主体的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直接相关。” [①] 作为民法对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的回应,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主编的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民商合一的 《绿色民法典草案》 [②] (简称绿色民法典) 便应运而生。法典中的“绿色”代表 一种节约的观念,成了人与资源的关系平衡的代名词。该法典着眼于更有效益地分配、利用和节约人类宝贵资源,并通过 规定 “取得时效”、 “浪费人及其保佐”、 “相邻关系” 和“财产分割”等总则性的资源节约型法律制度来实现人类在生活、生产、智力上的资源节约 。
(一)总则性的资源节约型法律制度。绿色民法典为了实现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创新了一系列总则性的资源节约型法律制度。 1 、取得时效制度。 法典将取得时效制度当作一项绿油油的民事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的理念认为,一个财产有大小两个主人,小的主人就是它的所有人,大的主人就是整个人类社会。一项财产既是一种私人财产也是一种社会的资源,当一项财产(资源)的所有人对它不能够充分利用的时候,社会上的其他人就可以利用它。 [③] 这一制度在民法领域的落实将为我们解决一些“半拉子工程”和“无主房地产”的确权难题。比如在汕头、海南等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因欠债逃匿而产生“半拉子工程”和“无主房地产”问题。这些“无主房地产”往往被废弃,而债权人的债权却又不能通过占有或者拍卖这些“无主房地产”得以实现。对此,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取得时效法律制度而成为其所有权人,或出租或拍卖,以实现社会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法典物权法分编第251 — 266 条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 首先,法典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对有体物的占有:“凡为人类利用且依法定条件占有的有体物,均可以时效取得所有权”。其次法典没有将“诚信”(即所谓的善意)作为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诚信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适用于取得时效制度。只是诚信的占有人,动产取得要经过两年,不动产要经过五年的法定期间;恶意的占有人,动产取得要经过五年,不动产要经过十年的法定期间。法典其他一些条文也贯彻着取得时效的理念。例如物权法分编 第 232 条还规定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权”的制度:自失物招领公告之时起 3 个月内,如未出现合理证明其所有权之人,拾得人在支付派出所的保管费用和其他附带费用后取得物的所有权。 2 、浪费人及其保佐制度。 由于任何资源都是稀缺资源,都不允许主体的人以任何方式将之浪费。因此,法典引入了“浪费人”的法律概念。法典自然人法分编第 34 条规定:实施完全缺乏节制的重复性挥霍行为的人是“浪费人”。而以大量财产冒险的习惯性博戏行为、无适当原因大量赠与的行为以及将导致破产的消费行为、习惯性酗酒行为、经常吸食麻醉品或者其他兴奋剂成瘾的行为,是构成浪费人的明显证据。鉴于浪费人管理自己的财产,会进一步浪费人类宝贵资源,从而给他的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因此法典的自然人法分编第 50 条规定:浪费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可以请求而法院宣告浪费人为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人,即从法律上剥夺其管理自己的财产权利,而改由浪费人的保佐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代为其管理。这就是保佐制度。 3 、相邻关系制度。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典称之为“私法的限制”。 [④]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保护相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巩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保护环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 [⑤] 在相邻关系方面,法典规定了“袋地”通行制度和采光权制度。所谓“袋地”是指 被其他不动产围绕,从而断绝和公共通道的连通的不动产。“ 袋地”通行制度是指允许“袋地”的所有人有代价的取得对邻地的通行权,从而实现“袋地”的价值。采光制度就是允许共有人经邻人同意可以在公共墙上开设窗户或者是孔眼,实现房屋的经济价值,实现了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利用。此外,为防范于未然,法典还规定了相邻关系中“排除危险的众人诉权”。 “众有诉权”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公法领域早已存在,只不过大家称之为“公益诉讼”而已。 [⑥] 4 、财产分割制度。 财产分割造成的后果往往是降低财产的整体性效用,造成资源的浪费。法典规定了一些节约资源的财产分割制度。例如对于共有物,法典物权法分编第189条规定了“强制性的不分割”制度,即“分割将导致不能继续按照其用途使用共有物时,不得请求分割。”在继承法分编第427条对遗产分割中分割技术的规定也体现节约原则。法典规定“如某一实物不允许分割,或分割将导致其价值降低,则在共同相续人之间,由报价最高者取得该物件的较优权利;任一共同相续人(法典为继承人和受遗赠所设立一个共同的属概念)都有权请示允许家外人参与报价,所得价金在所有共同相续人间按比例分配”。法典引入继承人以外“家外人” [⑦] 参与报价,变实物分割为价值分割,更好地实现了物归所需,物尽其用。
(二) 对住房、旅游、医疗等生活资源的节约。 住房紧张是城市化过程必然产物。节约住房资源,缓解住房危机,民法典应有所作为。法典除规定通过取得时效制度对 “无主房地产”予以取得,是对住房资源的一种节约外, 法典第八分编(债法分则)第454-456条规定了转租制度。法典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抛弃我国以往关于转租制度的限制主义立法模式,采用我国台湾地区“区别主义”的立法模式。 [⑧] 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但在不动产租赁中,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承租人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的一部分转租给他人。 如果说转租制度是对老制度的改造,那么“分时使用度假设施合同”便是一项旨在节约旅游资源的制度创新。法典第八分编第 29 章规定了分时使用度假设施合同。该分编第862条规定了分时使用度假设施合同的定义:“开发商与买受人签定的、有效期在3年以上、规定买受人在按约定价格付款之后可直接或间接获得在一年内的某些时段(这一期限应在一周以上)排他性地使用某项度假设施的权利的合同”。度假设施是指已经建成使用、即将交付使用或即将建成的房屋、游艇和野营地等。 分时使用度假设施合同使 所有权表现为一种时间化,让所有权的价值与时间联系起来, 其实质是通过建立分时度假设施权利的互易,让房屋、野营地、游船等度假设施让更多的人以更廉价的方式使用。为了避免有限的医疗资源作无谓的浪费,法典采用了“绿色死亡标准”(脑死亡的标准)。法典自然人法分编第12 条规定:“脑组织不可逆转的坏死,为死亡。”这与人们早已习惯的“心跳呼吸停止说”有道德心理和思维习惯的冲突。但是采用脑死亡的标准,毕竟有利于节约宝贵的医疗资源。有了脑死亡的标准,人们便可以放弃对“植物人”没有回报的医疗投入。
(三)对土地、水、矿产等生产资源的节约。土地是人类最宝贵的生产资源,是农民的命根子。珍视和节约每一寸土地是绿色民法典的职责所在。 法典继承法分编第429条对“农业经营的财产之避免分散”进行了规定,允许继承人“请求”继承整个农地使用权,防止一块大的土地变成许多块小土地。物权法分编第196条规定了“最小耕作单位”, 禁止在土地移转时对 “最小耕作单位” 再分割。 为了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法典确立土地重划和农地所有权调整制度。土地重划的目的就是通过一种强制手段和给予补偿把一些小的没有多少使用价值的土地拼凑成一块大的土地,使它有更大的价值。如法典在物权法分编第216条规定为组织农村合作社而进行土地重划(此条对于促进农村集约化生产经营,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富裕的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所有权调整制度表现在法典物权法分编第217条中的“袋地之消除”办法。 法典还要求农地使用权人应当珍爱耕地,不得抛荒或掠夺性使用土地或用于非农建设。如法典物权法分编第556条第3款规定:“非因不可抗力,连续 1 年不耕作、养殖或畜牧的,农地使用权人视为已抛弃其权利”;第557条规定“农用使用权人损毁土地或不履行土地改良义务”的土地所有人可要求收回土地。鉴于我国死人与活人争夺土地的现象。法典债法分则分编第1288条规定了“葬位使用人的义务”:“埋葬死者的骨灰或遗体后,葬位使用人可以让人在葬位上营造地上纪念建筑,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不得奢侈浪费”;第1291条规定“如果葬位使用人提出合葬两位以上先后去世的死者的要求,经营人应尽量满足”。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强制人们接受火葬和不要为死人大兴土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水资源极为紧张的国家,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将市场机制引入水资源的利用是十分必要的。法典在第五分编物权法第455条规定了“汲水之有偿性”,需役人(用水人)对汲取他人的水源应当支付合理价金之义务。法典对节约矿产资源也有所规定:矿产资源独立与土地而存在;附着于土地的矿产,不因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而成为私有。这有利于防止私自滥采现象。法典债法分则分编第1238条还规定土地所有权出让的效力“只及于地表,地下资源、埋葬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出让的范围内”。法典对水和矿产资源的规定,不仅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水和矿产资源专属国家所有和我国《物权法》 第119条的“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具 有补强作用,而且能真正使人们认识到汲水和采矿是需要向国家付费的,而不仅仅是通过行政审批许可获得汲水权和采矿权(轻易获得采矿权而有无须向国家缴纳采矿费,是当下矿主疯狂掠夺国家财产,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
(四)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智力资源的节约。专利强制许可是相对于“自愿许可”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在经第三人请求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许可第三人利用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这种规定在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发明人权利的发明法中就记载。 [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法典在知识产权分编中的第183条到185条分别规定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和“相互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专利法中用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独占实施权的一项重要制度。理由在于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一个人获得了专利权后自己不用,也不许可别人使用,这个宝贵的智力创造就浪费了,而这种智力创造如果被用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话可以增加社会财富。在这种情况下,有获得专利的而不使用它的人实际上构成了对专利权的滥用,这时可以颁布强制许可。
总之,绿色民法典草案是一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民法典草案。 尽管它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调节作用还只是预期的。但是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不可逆转的今天,随着人们对民法典的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一部真正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绿色民法典定会早日诞生。
A Civil Law Code Draft of Construction Economy Society
----Reads Professor Xu Guodong'" Green Civil Law Code Draft"
FENG Xiang-wu
( Party School , Shantou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Guangdong 515071; China )
Abstract: The economy society is not the nature production, but is the main dependence law adjustment realization. As the civil law response to our country environment resources questions, Xiamen University Professor Xu Guodong' " Green Civil Law Code Draft" i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construction economy society, which focus on the benefit assignment, using and saving the human precious resources, and through stipulated "obtains the effectiveness for a period of time", "wastes the person and its guarantees assists",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and "the property division" and so on the general rule resource conservation law system, and realizes the humanity in the life, the production, the intelligence resource conservation. It is a civil law to construct economy society.
Key Words: Economy society; Legal adjustment; Civil Law Code Draft
作者简介:冯祥武, 1972 年 12 月出生,男,湖南永州人,中共汕头市委党校法律学讲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与行政法治。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共汕头市委党校
联系电话: 13715921218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广澳丽景园
邮政编码: 515071
E-mail 地址: fengxiangwu@163.com
[ ① ] 吕忠梅:《物权立法的‘绿色'理性选择》,《民商法》 2005 年第 3 期,第 56-58 页。
[ ② ] 指由徐国栋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年 5 月版的 《绿色民法典草案》,本文对法条的引用以该书为准。
[ ③ ] 参见徐国栋: 民法典如何实现绿色理念, http://romanlaw.cn/ (罗马法教研室)。
[ ④ ] 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第 355 页,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年 5 月版 。
[ ⑤ ] 王利明:《民法学》第 187 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3 月版。
[ ⑥ ] 参见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研究》 2002 年第 5 期,第 42-53 页。
[ ⑦ ] 家外人是绿色民法典所特别规定的一个概念,指与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家庭成员没有自然的或拟制的亲属关系的人。
[ ⑧ ] 参见屈茂辉 : 转租制度 若干问题探讨 《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1 年第 3 期。
[ ⑨ ] 参见郭寿康:《知识产权法》,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 年 11 月版,第 1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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