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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学派与罗马法研究范式的转变
(作者按:本篇学术评论,以略有区别的标题,发表于赵海峰、金邦贵主编:《欧洲法通讯》(第四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21 - 333 页。为尊重纸面文本编辑者和出版者的劳动,如果引用本文,请直接引用纸面版本。)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一
2000 年前后,意大利乃至整个欧洲的罗马法学者都在忙着做同一件事情,那就是为马里奥·塔拉曼卡教授( Prof. Mario Talamanca )的致敬文集而写作。 2001 年,煌煌 8 大巨册的塔拉曼卡致敬文集宣告出版 [i] 。浏览其作者名单,如同欣赏盛大的阅兵仪式,当代罗马法研究者的阵容尽收眼底;观察文集中的选题,如同阅读华采的乐章,深沉而雄壮,夹杂着文化的清高和自豪以及对那个遥远而又伟大的传统的痴迷与执着。西方世界中的罗马法学者就以这样的象征性事件而步入了新的世纪和新的千年。
塔拉曼卡教授系意大利罗马大学( La Sapienza )罗马法教授,罗马法研究大师,当今西方世界中罗马法研究的领袖,闻名遐迩的罗马学派的当代传人。从 1952 年开始发表专业著述以来,他已经在罗马法和古代东地中海法领域辛勤耕耘整整 50 年,著述等身——光是收集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目录,就密密麻麻地印了 17 页 [ii] 。他的体系性的代表作《罗马法教科书》 [iii] 以及指导主编并且参与撰写许多章节的《罗马法史大纲》 [iv] 是当代罗马私法和罗马公法研究领域的集大成之作,代表了 20 世纪后期罗马法研究的最高水准。
但是,真正确立一个学者在学术史中地位的,并不主要取决于著述的丰富——若完全按此标准,我们的许多中青年法学家早已经是世界级的法学大师了——而是取决于其学术思想对学术方法论发展的贡献。这就是大师和学匠的区别:大师设计新的学术大厦的框架,学匠则在其中修修补补。塔拉曼卡教授之所以能够获得罗马法学者一致的尊崇,主要在于他深刻地推动了罗马法研究范式的转变。因为他,罗马法研究超越了规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的框架,而进入到对于法本身所具有的论辩性质( ius controversum ) [v] 的研究;因为他,罗马法的研究而具有了新的方法和意义。这一方法论上的贡献,远远超过了罗马法研究领域,对一般的法学研究亦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法本身所具有的论辩性质的研究,最终将动摇我们通常所具有的法的概念,促使我们再一次重新去考虑法究竟是什么。
要理解塔拉曼卡教授对于罗马法学研究方法论所作出的贡献,首先要对近百年来西方的罗马法研究的方法论作出一个大致的回顾。就意大利而言,这也就是对罗马法研究中的罗马学派的历史回顾。
二
从学术师承来看,塔拉曼卡的血几乎属于“纯蓝”。他的导师是 20 世纪中期的罗马法研究的集大成者阿兰乔·鲁伊兹( Arangio Ruiz )教授,后者先从法达( Fada )教授(温德夏伊德的《潘德克吞》的意大利文版本的主要翻译者)学习,后来则成为 20 世纪早期罗马法研究的大权威彭梵得( Bonfante )的继承者。彭梵得本人则是 19 世纪末期和 20 世纪初期的意大利罗马法和民法研究的鼻祖夏洛亚( Scialoja )的弟子。夏洛亚于 1888 年创建罗马法研究所(罗马大学法律系罗马法研究所的前身)并且创办《罗马法研究所学刊》( BIDR )。这样的简短描述,几乎就已经勾勒出意大利的罗马法研究在 20 世纪的精神谱系。如果继续追溯这一谱系的早期,就接续上了人文主义学派和德国的潘德克吞学派。正是这几代学人的薪尽火传,在意大利的罗马法研究历程中发展出一个伟大的罗马学派 [vi] 。
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发生的罗马法研究运动,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表现出既相同又相互区别的特征。法国由于较早地实现了民族国家的统一,通过拿破仑法典的编纂而结束了共同法时代。这样的条件,决定了法国的罗马法研究从 19 世纪早期以后就进入一个学理化、历史化的阶段。但是在德国,一直到 1900 年为止,罗马法一直就是现行有效的法。整个潘德克吞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并不是把罗马法作为古代的一种法律现象,而是作为一种现行法而加以研究。意大利在 19 世纪中期完成了民族国家的统一任务之后,在这个罗马法的故乡,发生了波澜壮阔的罗马法研究运动。这一运动的推动力一方面来自德国潘德克吞学派在意大利产生的巨大影响,另一方面,来自 1865 年的民法典编纂之后产生的对法典修订的要求。这些研究最终汇集到 1942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之中。
就欧洲罗马法研究的方法论而言,可以大致地以 1900 年德国民法典的施行为界限。在此之前,罗马法研究服务于建构一套可以适用于实际生活的法规范为目的。罗马法的历史性因素由此被忽略,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各种规范被罗马法研究者致力于以体系化的方式建构为一套规范( dogma )。这样的罗马法研究方法被称为规范研究方法。萨维尼即以规范研究方法研究罗马法制度,写出了《论占有》、《当代罗马法体系》等大著。这样的方法被其学术传人所发挥,最终发展为潘德克吞学派,他们的法学方法论,则获得“概念法学”这样的称号。但是, 1900 年德国民法典的施行,标志着罗马法作为一种“现行法”的时代的结束 [vii] 。对罗马法的研究不再承担构造出可适用的现行规范这样的使命(这样的规范已经由民法典提供了)。从这一时刻开始,罗马法研究就面临一个定位上的困境:如何面对罗马法不再是现行法,而被“历史化”这样的事实?以服务于法的适用为目的的规范研究方法,来对一个历史上存在的法现象进行研究是否合适?规范研究方法中有意忽略的罗马法本身的历史性因素应该如何处理?面对这些提问,欧洲的罗马法研究进入一个方法论上的分化和转折的时代。
三
20 世纪以来的罗马法研究,大致来说,方法论上的变化趋势最明显的就是历史研究方法的渗透和强化。这是罗马法被“历史化”之后必然发生的趋势。罗马法本身的历史发展就长达千年之久,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大致的可以划分为早期法、古典法和拜占廷法时代),要将这千年中出现的复杂的罗马法制度处理为一个平面的规范体系,本来就十分勉强。在规范研究方法中,就规范而研究规范,基本上不考虑规范背后的社会历史背景。而历史研究方法改变了这一切。在这一新的研究视野中,罗马法被看作一个与罗马时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状况相联系的法制史现象,罗马法研究,因此从大的框架来看,被归结为一种历史性质的研究。在这种方法论指导下,罗马法研究着重罗马时代的经济社会体制对罗马法的影响;古代世界中的文化交流对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希腊文化的影响);各个阶段的罗马法的历史原貌以及发展演变的情况等。在这样的方法论影响下,各种历史学的方法进入罗马法研究中,比如考古学、编年史学、年代学等成为学术分析方法。罗马法研究越来越像一个历史学家而不是法学家的研究路径。
研究方法上的这种“历史化”趋势,深刻地影响了 20 世纪以来的罗马法研究。从积极的意义来看,它为罗马法研究带来了新的方法,注入了新的活力。罗马法研究因此也具有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但是,“历史化”的趋势,也对罗马法研究作为一种“法”的研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为,法学研究毕竟与历史研究相区别。如果将罗马法的研究完全历史化,那么它就将成为纯粹的古代历史研究的一个分支,就如同现代学者所进行的拉丁文学、艺术、宗教研究一样,成为一门所谓的“古典学”。罗马法研究因此也就会失去其“法学研究”的特征,而成为历史学研究。国内的一些学者一提到罗马法就说,那个两千年前的历史上的东西,现在还说它干啥?这其实也就是从“历史化”的角度来看待罗马法,把罗马法看作了一种历史现象,而不是看作一种法的类型和样式。
面对这样的挑战,欧洲的罗马法研究在方法论上作出了不同的回应。 20 世纪的罗马法研究历史也可以说是一部在方法论上在规范研究方法与历史研究方法之间分化组合以及突出方法论上的困境的历史。它最典型地体现在意大利的罗马学派的发展和演变中。
罗马学派是一个大致的概念,它所描述的是以意大利罗马大学的 罗马法 教授团体为中心,在 20 世纪进行的罗马法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某些特征。罗马学派是一个名声和权势都十分显赫的团体,其中的成员官居大学校长、政府部长、议员、宪法法院法官者多有之。从这个侧面也可以看出罗马法研究者在意大利所享有的地位 [viii] 。不过罗马学派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它在 20 世纪的罗马法研究方法论上的探索和取得的成就。
自夏洛亚创办罗马法研究所以后,历史的研究方法就得到高度重视。从扩展原始文献的角度来看,除了原有的法学文献外,罗马法研究所还致力于文学文献、碑铭文献、纸莎草文献以及考古文献的研究。事实上,与夏洛亚共同创办罗马法研究所的德·鲁杰罗( De Ruggiero )同时也是罗马大学文哲系的考古学教授。他们不仅研究罗马法而且研究古代东地中海的法。因此,从一开始,罗马学派就被投上了浓重的历史研究方法的色彩。但是,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被抛弃。夏洛亚等人仍然运用规范研究方法,通过罗马法研究,建构具体制度的规范体系,来实行对现行法的补充和改造,为一个新的法典编纂提供理论准备。他们的这种角色使其同时具有罗马法研究者和民法研究者双重的身份,而且这二者也没有被严格区分开来。例如在 20 世纪 20 年代之后,夏洛亚等人推动的意——法债法统一运动中,于 1928 年公布的《债与契约法草案》既是一个罗马法研究成果,也是一个民法研究成果。这样的对于历史研究方法与规范研究方法的平行运用,一直维持到 20 世纪 40 年代前后,并且形成了在罗马公法领域以侧重历史研究方法,在私法领域侧重规范研究方法的格局。这一演变的结局是罗马公法的叙述被历史化,形成了“罗马法史”的研究,出现了属于历史学研究的著作类型——《罗马法史》;而罗马私法的研究,仍然以制度规范研究为中心,形成了对制度进行规范研究的著作类型——《罗马法教科书》。两种学术研究方法,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得到了平衡。
但是,以 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重新编纂运动为标志,罗马私法领域的规范研究方法也遇到越来越强大的挑战。在不再承担服务于法学实践的法规范构造的使命之后,罗马私法研究的方法论的定位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罗马法与现行法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一个重新的界定。若从历史的角度看,毫无疑问,罗马法是一种历史现象。但是,伟大的罗马学派,却倾向于从不同的类型和范式的角度来看待罗马法现象与现代法现象之间的关系,虽然二者之间的确存在历史继承关系。换言之,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应该认为罗马法是一种法的范式和类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调整“方案”。我们考察罗马法不纯粹出于一种历史兴趣,而是要回答罗马法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和回答我们所遇到的问题。这样,罗马法研究就不是一种法的“ 历史研究” ,而是罗马“ 法样式” 的研究。因此这样的研究是一种法学的研究,而不是历史研究。
把罗马法看作一种法的类型和范式,这显然是一种非历史的视角,这就必然要在罗马法的 1000 年的发展历史中选择一个可以担任这种典范的时代。罗马古典时代的法成为当然的选择。西方世界其实也与中国人一样,对自己的历史存在一个理想化的“古典时代”的想象。不过,就法学而言,很不幸的是,能够流传到今天的罗马法文献,绝大多数属于拜占廷时期的文献,也就是优士丁尼时代的法。优士丁尼虽然是对古典时代的法进行编纂,但是在其中进行了许多的添加和修改。这样的工作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被认为损害了古典法的科学和优美。为了恢复古典法的面貌,服务于建构一个法的“典范”和“样式”的目的,在罗马学派中发展出一个所谓的“添加学派”( interpolalista )。他们致力于从优士丁尼法中辨认出古典法的原貌,去除后人对古典法的修改和添加,并且以古典法为中心,将罗马法建构为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这样的学术方法,在阿兰乔·鲁兹的时代发展到顶峰。以服务于建构一个法的“典范”,以及各种法规范制度的“罗马人方案”为目的,罗马法学家在现行法之外,另外搭建了一个法的天地,罗马法因此时刻与现代法遥相呼应,提供着一个对照和比较的参照系。
如果我们注意这一学术方法的理论潜台词的话,它似乎隐含着一个“无所不包的罗马法”这样的判断,还包含着罗马古典法的高度整合性以及一致性这样的前提。看看意大利 20 世纪的罗马法研究选题以及处理材料的方式,真的要使人产生“现代法的一切,罗马法早已有之”这样的感觉,因而发生“阳光之下无新鲜事物”的感慨。
但是,我相信这不过是一个关于罗马法的神话。在浩瀚的罗马法文献中找到一两处与现代法有相似之处的规范是一回事,但是将其建构成为一个与现代法平行对峙的法规范的类型则是另外一回事。完全脱离历史语境的规范建构,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过是对于原始文献的一种过度阐述而已。古代人与现代人存在于不同的生活世界,面对着来自不同时代的问题,怎么能够想象,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古代人都已经预先作出了一个答案呢?如果说对于许多的传统问题,罗马法的确提供了一套“罗马人的方案”,但是这一叙述绝不能任意夸张。如果刻意地为了现代的问题而去寻找罗马法上的方案,那么从方法论的角度,很可能发生一个非历史化的“以今人之心度古人之腹”的时代到错。很可惜的是,这的确是 20 世纪那些拒绝将罗马法研究“历史化”的规范研究者的方法论上的误区。但是,很幸运的是,由于塔拉曼卡教授等人的努力,罗马法作为一种法的研究,在方法论上发生了深刻的转变。罗马学派再一次获得新的生命力。
四
近现代以来的罗马法研究,一直在寻求一个关于罗马法的独特性的答案。在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派那里,罗马法的优越性在于其高度的理性化,罗马法被认为是一种被书写下来的理性。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潘德克吞学派,认为罗马法的最大的特征在于其逻辑的严密和规范的整全,而这恰恰与概念法学的思维方式相互吻合。而在历史主义的研究者看来,罗马法的优越和卓著,与整个古典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达相联系,是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历史现象。从罗马法研究作为一种法的研究的角度看,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在罗马法研究方法论上并没有许多的区别。以历史主义相号召的历史法学,在罗马法研究中却发展出一个不折不扣的非历史化的概念法学流派。他们把罗马法作为一个存在于西方古典时代的“法的类型”,认为罗马法的独特性在于其规范的理性、严密,因此应该成为一个值得现代去效仿的对象。
但是,结合历史的方法而展开的罗马法研究却越来越显示出罗马法的真实的历史面貌。罗马法规范,从来就不象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严密的具有高度逻辑性的整体。抽象地谈论“罗马法规范”,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容易导致误解的命题。罗马法在很多的时候,并没有提供给我们一个确切而且唯一的规范。罗马法本身就是以一种“各种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学家观点”的方式而存在。至少在私法领域,罗马人并没有那种一元化的,确定化的规范观念。这种关于“规范”的观念只与近代以来国家立法主义、实证法学以及法典编纂相联系。所以,当我们以自己的时代所赋予的关于“法律规范”的观念去寻找罗马法上的“规范”的时候,其实就已经预定了我们所寻找的结果:我们不过根据现代的观念去解释罗马人的经验而已。
这是一个具有颠覆性价值的描述。它从根本上动摇了我们传统上所持有的关于罗马法的独特性的观念。的确,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但是,它的经典性价值,也许恰恰并不在于它为许多法学问题提供了精妙的规范体系,它的独特性在于它作为一种法,其存在方式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由此所表达出的罗马人的特殊的关于法的观念。
上面所叙述的就是由塔拉曼卡教授等人所发展出来的对罗马法的一种新的视角。这是一种尊重事物的本来面貌,不以现代的观念投射到古代人的生活世界中的研究角度。它结合了历史研究方法的优点,但是,它所进行的研究是一种最严格的法学研究。
就罗马古典法时代而言,在私法领域,并没有一个垄断了立法权的立法者。许多享有解答权的法学家,针对具体的法学问题作出解答,其解答具有法的效力。同时不同的法学家之间也展开激烈的学术辩论,这些处于辩论中的观点也都具有法的效力。由此,我们看到一种独特的法现象,它让持有现代的“法规范”观念的人感觉匪夷所思。现代人关于法的最基础的观念,乃是一种规范化的观念,把法看做一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的规范体系。无论是法官立法还是议会立法,无论如何,法规范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怎么能够允许不同的相互冲突的规范同时存在?这就涉及到对法的规范性本身的看法问题。在罗马人看来(至少在古典时代是如此),法不过是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方案,而解决同一问题可以存在不同的法的方案。在这些不同方案之间并没有一个对错之分,只是考虑问题的角度、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不同而已。
塔拉曼卡教授所发展的对罗马法中的“以论辩的方式而存在的法”( Ius controversum )的现象的研究,突破了规范研究方法的模式。他不试图通过罗马法研究而建构或阐述出一套法的制度规范出来,他具体地深入到罗马古典时期的学派争论、学术争鸣中去,考察罗马法学家是如何面对具体的问题,从什么样的角度,运用什么样的方法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法的解决方案。他还考察不同法学家提出的不同解决方案的依据,以及法学家在这样的相互辩论中所运用的法学方法。这是一种面对实际的法的技巧,它特别鲜明地突出了罗马法学家的实践理性,以及罗马法所具有的高度的实践性的特征。罗马法研究,因此也具有了一种法学思维训练的功能,它不再教条化地提供一个标准答案,它所关注的是面对实际生活给出一个法的解决方案的能力。罗马法研究还展示出一种特殊的关于法的古典观念。在这里,罗马人表现出与现代人不同的关于法的规范性、法的存在样式的看法。正是这些,罗马法才真正表现出其“典范”的特征,体现出一种不同于现代的古典观念。贡斯当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不一样,古代人的法观念也与现代人不一样。而从罗马法的研究的角度,从研究的方法论的角度对此加以揭示的,就是塔拉曼卡教授的杰出的理论贡献。
五
对于罗马法的存在样式的理论挖掘,给现代人展示了一副不同的法观念图景。
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相联系的立法权垄断于国家的趋势,被实证法学进行了精致的理论论证。我们关于法律规范性、确定性的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与那句著名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论断相联系。这是一种被政治化、公共化了的法观念。它把法看作是一种自上而下颁布的,以维持秩序,巩固统治、规划社会为目的的规范体系。它把法与市民的实际生活相隔离,把法的世界与市民的生活世界相区分,将市民生活置于一个强大的政治国家的立法权的管制和监护之下。但是,在罗马人看来,法是与市民生活世界直接联系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案,它面对具体的生活而产生,以精确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前提,以提供一个符合公平正义之原则的处理方案为目的。因此,严格来说,罗马人的法不是一种整齐划一的规范,而是一组解决问题的法的思路。它的效力依据不是来自立法者的以制裁为背景的权威( potestas ),而是来自方案本身合乎公平正义以及法的原理因而享有的权威( autoritas )。罗马法并不把市民作为一个被动的规范接受者,而是让市民参与选择合适的法规范。市民生活的自治,也包括了适用于市民之间的法规范的产生方式上的自治。事实上,罗马时代的公共立法活动很少介入到私法领域。
由塔拉曼卡教授所揭示,并且加以深入研究的罗马法的这种存在的样式,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关于法的本体论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从规范性、强制性的角度对法的界定占据了法理学的中心地位,它落实到制度层面上就表现为法规范体系的一元化,以及法规范创制上的垄断性的特征。罗马人的经验表明,法规范并不必然是一元的,它可以多元;法规范也不一定要出于一门,可以并行存在多元的平等的规范创制者。在多元的法规范并存的情况下,必然发生相互的竞争。破除规范创制之垄断性的特征之后,法规范本身之合理性,就无法通过“立法者意志之不可违背性”来得到证明,它还要证明规范本身的实质合理性。这就是问题之所在:法规范的多元化的存在,导致法规范之间的竞争,这保证了法规范创制和适用上的自由和民主。
我们通常讲通过法来追求民主与自由,但是我们又常常感受到这个本身具有垄断性特征的法对自由的潜在危害。因为这样的法主张其唯一性,排除了竞争者,剥夺了我们对其进行选择的自由,使我们拒绝这种法的唯一方式就是违法;批评这种法的唯一途径就是诉诸于道德、伦理之类的法外的因素,让我们不得不面对“恶法是否为法”的法理困境。所以,罗马法的经验让我们注意到另外一种可能的途径。我们所追求的民主与自由也应包括“法规范”本身的民主与自由。这表现在法渊源体系的开放性和多元性,表现在承认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自己的事务的法规范,表现在废除法规范创制的垄断性特征,促发不同的法规范之间的竞争,表现在拒绝法是“立法者意志之表达”这样的意志论的解释模式,而重新确立规范之具有法的属性仅仅因为它内在的合理性以及与公平正义相吻合这样的特征。
这就是一个杰出的罗马法学者向我们展示的罗马法研究所具有的理论内涵,而我只从法哲学意义的理论层面上进行了阐述。其实它还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比如反思大陆法系过于哲理化的传统,对罗马人的法律实用主义与英美法的法观念进行比较等。
六
罗马法的研究会面临一个怎样的未来?
从塔拉曼卡教授的研究以及其方法论意义来看,我真的感慨这一伟大的传统居然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作为西方法治文化基础的罗马法研究,一直如同文化的宝库一样被一代代的学人所阐发和维护,这是它的生命力旺盛发达的重要原因。在规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的相互作用和点化下,罗马学派的当代传人塔拉曼卡教授,在规范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吸收了历史研究的合理因素,而发展出一种新的罗马法研究路径,对罗马法的典型性进行了新的界定。同样不能忽略的是,在经过历史研究方法的百年熏陶之后,罗马法研究潮流中也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新历史主义”的研究流派。这一流派,不就历史而研究历史,他们试图挖掘历史的当代性,阐明历史如何对当代发生影响,辨别历史在当代的表现形式,叙述罗马法这个伟大的传统如何参与塑造了现代法的世界。在罗马公法研究领域,这一“新历史主义”流派的杰出代表是卡塔兰诺教授( P.Catalano ),在罗马私法研究领域的代表人物是斯其巴尼教授( S.Schipani )。只要看看他们的研究领域,就可以感受到多少有意味的思想将产生。卡塔兰诺教授研究古代罗马世界的战争法观念对现代国际关系观念的影响,研究古代的独裁与现代的独裁的联系与区别,研究罗马时代发生的平民撤离运动与现代的工团运动中的罢工运动,研究拉丁宪政观念与日尔曼宪政观念的分野与罗马公法的历史影响。斯其巴尼教授则研究罗马私法与现代罗马法系的形成,现代的法律统一运动的罗马法文化基础,研究罗马法规范在现代欧洲和拉丁美洲民法典中的表达和发展演变,研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罗马法传播运动,甚至根据罗马法历史上形成的法的一般原则,而研究国际债务法问题。
新历史主义的研究甚至试图为传统的历史研究提出新的方法论的尝试。历史研究的目的,在这些罗马法研究者看来,其主要价值不在于精细地复原一个确切的历史图景,而是要说明历史是如何形成并且如何影响当代:这是一种“活历史”观念。因此,在他们看来,罗马法不是一种已经死亡的法,而是一种当代的法。因为罗马法通过历史的潜流,活在当代,仍然在参与着当代世界的发展和塑造。
在这样的叙述之后,我又想起开头的叙述。罗马法研究已经迈入到一个新的世纪和新的千年,但是,它却仍然表现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这生机与活力,表现出罗马法研究者的高超的智慧和精湛的学术能力。真的,罗马法研究的未来,就取决于类似于塔拉曼卡教授这样的学术大师的看护和发展。毕竟,学术的生命力要靠学者的智慧去浇灌。
[i] Iuris Vincula, Studi in onore di Mario Talamanca(otto volumi), Napoli, 2001.
[ii] Cfr. Bibliografia di Mario Talamanca, Studi in onore di Mario Talamanca, Vol.1, XVII-XXXIII.
[iii] Mario Talamanca, Istituzione di Diritto Romano, Milano 1990.
[iv] Lineamenti di storia del diritto romano, Sotto la direzione di Mario Talamanca, seconda edizione, Milano,1990.
[v] “ ius controversum ”是一个拉丁术语,字面的意思是“相互冲突的法”。但是,我不采用“冲突法”这样的译名,以免发生与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概念之间的混淆,同时 “ controversum ” 也不是现代法理意义上的“规范冲突”的意思。其实,“ ius controversum ”所描述的是一种法规范的存在方式。它具有两层含义: 1 、从现象描述的角度看,这是指在平等层次上发生的法规范之间的相互论辩现象。这种论辩的存在不被认为是法秩序的一种不和谐状态,也不被认为是一种存在“冲突”的状态,而是一种正常的状态。 2 、从本体论的角度看,这是对法的本体属性的一种描述,指法本身所具有的论辩性质。我在这一学术评论中,主要从这一范畴对法的本体论的学术意义的角度进行分析。
[vi] Cfr. S.Schipani, Le scuole di diritto romano nella cultura contemporanea a Roma, in Studi in onore di Mario Talamanca(Vol.XII), pp.330-352.
[vii] 但是,也不绝对如此。在当代的南非,就部分地仍然保存着作为现行法的罗马法。
[viii] S.Schipani, op.cit., pp.33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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