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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人性论与市民法》有感

张南京

 

徐国栋 教授在《人性论与市民法》中集中深入地论述了人性以及人性论与市民法的关系。在人性论方面,作者提出了“性命境人性论”将人性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性”和“命”两点,其中,“性”是人能施加干预的主观方面,它包括了所谓的“善端”,“命”是人由生物性决定的欲望,或可称之为“恶端”,人的客观方面被称为“境”,“指被考察主体所处的物质和社会环境,尤其是资源供给情况。”“性命境人性论”认为,主客观两种因素相互作用后才会发生特定的人性效果;在资源供给充裕时,“恶端”萎缩,“善端”张扬;在相反的境况下,则“善端”萎缩,“恶端”张扬。因此得出人性无常,性随境移,入善境则扬善,入恶境则恶张的结论。

徐 教授通过对人性以及现有人性论的深入分析,吸收了现有人性论的真理性成份,而剔除了其不正确的成份,加以自己的真智灼见,提出了“性命境人性论”,颇具说服力,将人们对人性的认识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把 徐 教授的“性命境人性论”说成是“人性论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我想不为过誉。

在 徐 教授提出“性命境人性论”以前,关于人性,主要有三种学说:性恶论、性善论和白板说。性恶论认为人生来是自私的。由于人的利已主义的本性,为了维护自己的性命,要追求物欲和快乐,人生的目标就是尽一切可能地去追求自己物欲的满足和精神的需求。人人在利欲场上追逐,于是产生矛盾、发生战争。性善论与性恶论正好相反,认为善是人的天性,是人与禽兽的主要区别之一,否则就不成其为人,而是禽兽。人的天性中包含着仁、义、礼、智这些善的因素,是天赋的“善端”。白板论认为人性无所谓善恶,人的善恶是由后天环境使然,故后天的训化是非常重要的。白板论从后天的客观环境中寻求人性产生的根据,可谓之客观人性论;性恶说和性善说则属于主观人性论,它强调的是性乃天性使然,生而已定。性恶论无法解释人为何会有利他之行为即善举;性善论则会陷入“人人可为圣贤”的空想,二者都是心理决定论的观点,而白板说相对于性恶论和性善论可谓是一大进步。但不管是主观人性论还是客观人性论都陷于片面,主观人性论在强调人性的主观心理因素的同时,忽视了人性形成的客观环境,与此相反,客观人性论在强调人性的客观方面时,忽视了人性中的心理等主观因素。 徐 教授的“性命境人性论”兼顾了人性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克服了上述主观人性论(性恶论和性善论)和客观人性论的缺陷,符合人性的本来面目。

徐 教授认为,市民法中贯穿了某种人性标准,但在是否采用统一的人性标准,采用怎么样的人性标准问题上,各国市民法典却有不同。作者通过考证罗马法及其他国家法律,并通过对行为经济学和传统经济学的研究,进而得出结论:在市民法典中,采用一个大致统一的人性标准是可能的,这个人性标准,就是经济人标准。从而放弃了其在市民法典中的二元人性标准。

不 管是徐 教授学术态度的“求真”精神还是学术思想的真理性都是让我们佩服和崇敬的。在“求真”的态度上, 徐 教授敢于否定自己以前的学术观点,这本身就体现了其学术态度的大气和“唯真理是方向”的严谨态度,这在当今中国的学术界是难能可贵和值得倡导的。在学术思想的真理性方面,经济人的人性标准在市民法典中的贯穿是切实可行的,“之所以如此,及因为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受到人与资源紧张关系的约束,若有人超出了这一约束,他就不是在市民法的范围内活动,而升华在上人道德的范围内活动了。这种人是可崇敬的,但并不是人人都可成为这种人,正如同英雄是被人崇敬的,但并非人人都可成为英雄一样。向全社会大力推行英雄道德,不会使多数人由中人上升为上人;而向全社会推行市民道德,则可能使许多下人上升为中人,因此市民法永远应是多数人的行为准则。人的生物性以及人的欲望与资源的紧张关系,都要求我们在制定市民法时应承认“我”和“私”的关系,而法律的使命就在于调和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既放弃“人人都为圣人”的幻想,又尽力地缓和因资源的稀缺而导致的人际紧张关系,以保障和维护和平、公平和正义。市民法上的人,就是兼具生物性和社会性的人,他爱自己,也兼爱他人,是一种具有交换型道德的人。 徐 教授的市民法中人性标准理论,不仅为改正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制度提供了理论参考,更为我们正要着手制定的市民法典中人性标准的确定和许多相关制度(如取得时效制度、拾物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无因管理人、监护人和保证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的设定提供了切实的理论依据。

总之,徐教授在《人性论与市民法》这一力作中,揭示了立法者的人性论选择对法律的制度规范设计有直接的影响,这对我国民法典乃至其他法典的制定和完善是极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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