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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民法典基本情况

 

徐国栋

 

 

该民法典草案由前田达明编,作为《史料民法典》一书的一部分(该书的下一部分是“韩国民法”)于2004年出版于东京。首先是《满洲国民法》的长篇序文,讲述了伪满洲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编纂的参与人员(都是日本人,著名的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我妻荣、田中耕太郎等担任起草顾问)、审议程序、该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韩国民法典的关联(吸收了这些法典的成败得失编成)等事情。

然后是民法典的正文。第一部分名为“满洲国民法”,包括总则、物权、债权3编,颁布于康德4年(1937年)6月9日,共745条。第二部分名为“满洲亲属继承法”,颁布于康德12年(1945年)7月1日。包括亲属、继承两编,凡287条。最后是亲属继承法施行法,凡19条。不计这一部分,民法典的两个部分总计1032条。相较于日本民法典的1044条、韩国民法典的1118条、中华民国民法典的1225条,条文规模不算小。特点是民法典分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间隔8年分别编成。不很明显地体现了分割或分裂民法两大块内容的趋势。这种趋势在上个世纪20年代的苏俄民法典中达到过高潮。日本编纂者先编财产法,后编人身法的做法表现了他们的物文主义心态。

这部民法典诞生于七七事变的前夕,消亡于抗日战争的胜利,是一部短命的法典。尽管如此,伪满建立傀儡政权4年后即颁布了民法典中的财产法部分,表明了当权者对民法典制定的高度重视,这是值得现在执掌中国政权的人借鉴的。从1949年至今,57年逝矣,我们没有搞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将诞生的物权法也被巩献田等失意者搅黄。在民法典制定上的成绩,我们甚至不能与一个短命的傀儡政权相比,当权者当警醒!

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发现为我们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殖民法研究。这一研究至少有东三省和台湾可以提供土壤,或许其他当过殖民地的省市也能如此。殖民地法往往体现了宗主国在自己土地上难以实现的改革设想。伪满洲国民法典站在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肩膀上,应该有一些动人之处。例如,其第2条就把上述民法典仅置于债法的诚信原则列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之行使及义务之履行,都要遵循诚信原则”,即为其例。这一做法为晚于伪满民法典的1958年韩国民法典第2条继承。二战后日本才把伪满洲国民法典的上述做法反映为自己民法典的做法,台湾则要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完成同样的工作。不妨说,伪满民法典还为后来的民法典留下了些许智慧。因此,研究伪满洲国民法典对于研究东亚民法思想史的变迁,当有一定的意义。

我掌握的伪满洲国民法典是日文本,依稀记得吉林大学的同行说过伪满洲国民法典有中文本,若发现,不妨作为资料重印出来供研究者参考。另外,伪满政权是否制定了民法典以外、六法以内的其他法典,为我不知。从事理之性质言,至少当有宪法和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得便者不妨收集并公布这方面的信息,以为我等关注者利用。

 

感谢正在日本神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友人周江洪为写作本文提供充分资料。

 

 

2006年5月9日于胡里山炮台之侧,其时也,俺等待遗失后寻获的老花镜已2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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