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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使用后不付费谁说了算?

——对徐国栋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稿酬风波的思考

 

宋飞

 

 

最近 , 打开厦门大学“罗马法教研室”的网站链接 , 无意中发现了徐国栋教授的几句新留言:“真是无耻,未经授权,一文未付就登此文,等于抢劫,北大脸面扫地,知法犯法,中国法治无望。”“担心北大法律信息网‘黑掉'我的答复公布我与该网的通讯‘ 徐老师,您好,对于北大法律网采用您作品的事,希望可以和您协商,得到您的授权许可, 具体细节请发邮件 fxwx@chinalawinfo.com 。”“我的回答‘采用可以,按 40 元千字付酬,否则不许采用,'另外,应就此前未经授权采用的践法行为向正义女神和我道歉。这也是我对其他非法登载我文章的网站的答复。”“中国法律保护侵权的臭虫:我要告它,要费钱费力到北京去,如果能在厦门起诉臭虫们,我早就起诉上百次了。强烈要求全国人大修改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从原就被改为被就原。”在百度上查看时间,这段留言发布时间大致在今年 8 月 19 日左右。

类似的事情让我感同身受。在去年 3 月,笔者发现一个名叫“中国法律信息网”的网站发布有这样一些信息:一是“投稿说明”中提到:“投稿时您应:……( 3 )注明授权本网站付费或免费发布您的作品(具体合作方式,请参看《致作者》中相关内容。未注明时,视为授权本站免费发布您的作品);( 4 )对著作权有特别要求的,须在发送稿件时同时提出。”二是在致作者中有提到 : “身为专业法律网站,我们对每位作者的作品等智力劳动成果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希望能够与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合法而有效的发布您的作品,使您的思想得到传播,并给予您应有的保护和回报。我们提供如下两种合作方式:(一) 免费发布。 1 、作者授权本站免费发布其作品。被授权免费发布的作品,中国法律信息网读者可以免费阅读。该授权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4 、本站亦会向作者赠送 10 元 / 篇文章的感谢金。该款项作者不得支取,本站会将其存入作者账户,供作者阅读本网站其它收费资料。(二) 付费发布。 1 、作者授权本站付费发布其作品。被授权付费发布的作品,中国法律信息网读者需支付 1 元 / 篇文章的价格才能阅读作品全文。该授权一经做出不得撤消。 2 、本站负责为作者建立档案。作者可以随时查询自己作品被点击的次数,了解文章和观点被关注程度。…… 4 、被授权付费发布的作品,作品每被点击阅读全文一次,本站即向作者支付 0.5 元稿酬记入作者账户,其余金额用于本站进行稿件整理和通讯合作的支出。作者账户内稿酬满 50 元后,作者可以要求本站进行支付。作者亦可使用账户内金额,查阅本站其他收费资料。当然,如果您对上述两种合作方式均不满意,您也可以发邮件或直接致电联系我们。由于条件所限,我们可能在收录您的作品时无法与您取得有效联系,因此,我们对您的作品暂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请您在阅读本信件后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并获取您的作者账号。如果您不愿意本站发布您的作品,也请您尽快通知我们,我们会尊重您的决定,将您的文章屏蔽。”基于上述说明,使得笔者产生了“权利外观”的幻觉,误认为该网站真的就是一个真心愿意为投稿人付费的诚信网站。于是一连投了不少稿件,截至去年 12 月该网站共选登了 8 篇我的稿件。去年 12 月 5 日,我打开设在该网站的个人账户,发现上面冒出 200 元的余额。于是就联系该网站。该网站一个姓何的女的却打电话告知这 200 元只是一次性感谢金,只能在网站上消费,不能兑换成现金支取。我当时还信以为真。可到了今年 4 月,我的文章又被该网站选用了。从我第一次投稿到今年 4 月,该网站总共已经选登了 11 篇我的稿件。于是我又给该网站发去一封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你好,我是贵网会员,现在已有 11 篇文章被贵网选登。清单如下:

 

篇数

论文标题

作者

发表时间

点击数

1

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宋飞

2009 年 04 月

5

2

徐国栋教授和《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

宋飞

2009 年 03 月

60

3

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

宋飞

2009 年 02 月

93

4

《罗马法原论》再纠错――为徐国栋教授助阵

宋飞

2008 年 12 月

127

5

谢怀栻与《台湾法律丛书》

宋飞

2008 年 10 月

178

6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宋飞

2008 年 07 月

292

7

试论法律解释的方法(修订)

宋飞

2008 年 06 月

323

8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宋飞

2008 年 06 月

369

9

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兼与何勤华 先生商榷

宋飞

2008 年 05 月

368

10

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

宋飞

2008 年 04 月

389

11

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

宋飞

2008 年 03 月

435

根据以上点击次数合计,截至到现在,我的论文点击次数已经超过 2634 次,我选择付费发布,根据贵站“致作者”以及此后出台的“网站公告”的规定,可以推算出贵站应该支付我的稿酬为 2634 × 2 × 50 %= 2634 元人民币,即便按照贵站所称的“致作者”中列出的感谢金和支付帮助中红字标出的优惠措施,在我的会员中心账户余额上也不应该只有区区 200 元,我的稿费余额也不应没有超过 50 元。希望贵站给予详细计算费用标准的答复,谢谢! ”

很有意思的是,这封信发出去后不久,就被该网站拒收了。为此,我再发了一次。之后,该网站对我的这封信不进行回复,我再向该网站投稿,该网站也不再给我发“收稿回复”和“选登通知”之类的电子邮件。到了今年 6 月 4 日,我再次给该网站打电话询问此事,该网站接待的一个女的一开始说,没收到我的电子邮件,叫我再发。我照发了。可她接着又给我反复打了 5 、 6 个电话,仍然是故技重施。等把我惹火了,她才说,不存在付费一说,因为我所看到的点击率,也有可能是我自己点的,不能作为计费依据。此语一出,我当即就说要把这个所谓的“真相”告诉所有网友。她以一口不以为然的语气回复:“你就算告诉所有网友,我们网站也没有办法。”

因为平时还有许多工作,加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不让我们就网文使用后不付费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起诉,而要到侵权的网站和网络公司集中的北京去起诉。我无奈之际,向北京的维权斗士 郝劲松 先生发去一封电子邮件,看看他有什么好建议。可能是他也很忙,该信至今也未回复。

现在在网站上又看到和自己有过文字交流的 徐国栋 教授也就类似事情发起与我相似的牢骚,我的心情更加不能平静。本来 “中国法律信息网”的事情我想不再去想了,毕竟自己的文章没有出版社和杂志社发表,能在网站上多做做广告,也就无所谓了,毕竟网络是把双刃剑嘛。 徐 教授所提到的北大法律信息网,我以前也一直向其投过稿件,先后被选登了 30 多篇。我还通过这个网站与华东政法大学的 李秀清 教授有过初步的文字交流,也认识了不少北大学子。该网站也未像“中国法律信息网”那样明确标注自己是可以向作者付费的网站,还不至于那么卑鄙。可是当我看到这两个网站的工商备案信息时,我愕然了。这两个网站怎么都冠之以“法律之星”的旗号呢?它们几家是不是穿一条裤子呢?

为此,我再次鼓起勇气,提起笔来,一来是向广大读者们介绍一下我被蒙蔽的经过,二来是对徐国栋教授的愤概表示理解,三来也是希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不要再出现那种由已故学者郑成思牵头去告侵犯自己著作权的网站的类似案件。我更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很普通的公民,在自己所在的地区,就可以让侵犯自己网络著作权的北京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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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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