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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动物的法律地位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赵平沙

 

我选择这一个题目,未免有些胆大妄为,盖因有诸权威皆对此论述过,但仍妄为之,因为本人虽然不敢自称是动物保护主义者,但可以很肯定的说一直对动物有一种慈悲之心,仅凭这一点恻隐之心便斗胆对这一热点问题发表一些看法,以尽些绵薄之力。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这几年来争论的甚嚣尘上,各家见解不一,但足令我们欣慰的是这也算是对动物保护日渐重视的另一种反映。

从各式各样的争论中,我们可以很肯定的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不论是赞成把动物上升到法律主体地位的人还是反对者,有一件事大家是得到一致的:就是人类必须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尽管有人提出这种保护是基于人类的长远利益,我是很不赞成这种主张的,人类一直以来犯的最大错误不是夺取动物的生命也不是残酷的把动物当作试验对象而是把动物当作予以掠夺的资源,完全不是把动物作为同为在地球上生存的一员来看待。概而言之,反对把动物升格为法律主体地位的人的理由大致如下:

动物不能称为道德主体。我们不能对动物高喊公平正义。确实如果我们机械的把民法中的种种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强加到动物身上,这无疑是荒谬的,关键的是这对动物保护也不能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

动物不能称为有限的法律主体,主要是因为动物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是否意味着动物需要有自己的代理人呢?如果有,那代理的是一种动物还是一个动物?如果动物是主体,那么整个民法典是否都要改写呢?因为我们对家禽失去了所有权,它们不再是交易的客体了 , 林林总总的问题扑面而来。这就要考虑到种种司法成本了。我们都知道,当一项法律施行时,司法成本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而面对这种有可能颠覆整个人类司法制度的问题,所有的国家大概都会选择回避。

关于动物的主体地位,甚至关于其的具体人格权,有很多荒谬的说法,比如说关于家禽有商业性质而野生动物没有,难道只因为其生在拥挤狭小的养殖场就注定要有不幸的必然待宰的一生了么?人为的给动物分为三六九等,这是很可笑的,除了反映了人类的夜郎自大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关于动物的保护问题,我有如下拙见,在博诸位一笑的同时或许能提供另一个思路来思考动物保护的问题:

首先,我认为动物是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动物要想成为人类法律上的主体真是困难重重。可这并不意味着动物不是法律主体。我们知道经院哲学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但在不信仰上帝或无神主义的国家,我们不妨把它理解为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理性和智慧。凡人虽然无力知道永恒法的整体,但却可以凭靠自己的理性能力认识其中的部分内容,托马斯把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这种参与称之为自然法。自然法仅仅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的和不完善的反映。这种自然法集中表现为按美德行事的趋向,而放在动物身上就完全体现为一种慈悲仁爱之心。因此“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那么我们就将动物交给“上帝”。即动物虽然不能称为人法上的主体,但却是永恒法和自然法上的当然主体。在这种法律上动物当然的享有生存权和体面的生活在这个星球上的权利。而人法毫无疑问又是自然法的一种契约形式(当然这是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那么我们是否就可基于此把动物的生存权当然的纳入到我们的“人法“体系中呢?就好像国际法通过国内法进行表述而起作用一样。(这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当然这只是解决了理论方面的矛盾冲突。但由此而来我们就可以衍生出无数的具体权利,也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比如修建某些工程设施,我们就可以基于侵犯动物的生存权而要求停止,而不是等带来具体的环境损害后再基于环境保护法而加以事后制止。同时,我们对于动物的维权机制问题,我们可以引进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对于侵害的赔偿的运用问题,我们可以统一建立一个动物保护署,将这笔资金统一用在动物保护上。同样,根据自然法,我们还可以引进自然伦理道德原理,要求对待动物要符合最基本的人类理性底线,以一种玩乐的心态对待动物的死亡无疑是不人道的和残忍的,比如前几年出现的踩猫事件以及烧狗事件,我们就可以基于此原则要求对这种违背人类理性底线的行为进行惩罚,否则我们给予刽子手的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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