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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保护”专栏开设宣言

 

罗马法教研室

 

 

动物也是有感知、有感情的生命――这一点谁也无法否认!因为,和我们人类一样,有痛她们也流泪,有苦她们也悲鸣;为儿女,她们也可以含辛茹苦、勇敢牺牲;为爱情,她们也能朝朝暮暮、百年忠贞;她们也能反哺喂母,她们也会舍身酬恩!千百万年来,她们不仅见证了人类每一个艰难前进的脚步,而且归根结底,她们曾经就是我们!或者说,我们曾经就是她们!千百万年来,她们供我们食、供我们衣――以血肉为奉献、以生命为牺牲!面对这样的生灵,我们人类该怎么做才是合理、才是正当、才是天良未泯?对此诘问,千百年来,并非无人探究,也并非无人扪心自问。如我中华先贤曾曰:“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1) 远古西哲曾言:一切生命皆属尊贵。(2) 然而,或许是造物弄人,千百年的时光已然逝去,直到今天,这一千古之问仍然在无情地考问着我们——二十一世纪的人类,二十一世纪的人们!

众所周知,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人类进步的重要阶梯。在构建人与非人类动物的合理与人道关系之问题上,它理应有较大作为。然而,直到由今往昔推算的一百八十四年前,我们人类才有史以来第一次颁布了禁止虐待动物的法令,这便是1822年英国颁布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3) 其后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国纷纷仿效,相继颁布了本国善待动物、防止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中华古国素以礼仪之邦为称,时至今日却仍无一部善待动物、保障动物最低限度权利的法令。(4) 尽管千百年来吾中华民族一直不乏爱生护生的教说与故事, 然终非主流。而现实生活中,漠视动物之苦痛、虐害动物之情事往往触目惊心――时时可睹、在在可闻。因之,当我们耳畔响起圣雄甘地的名言:“从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判断这个国家及其道德是否伟大与崇高”(5) 时,我们没有理由不感到惭愧并进而奋起而直追!而当我们翻开一千四百多年前优士丁尼大帝的伟大作品、颂读着“ 自然法是自然教授给所有动物的法律。事实上,这一法律不是人类专有的,而是所有诞生在天空、陆地或海洋的动物的。由它产生了我们称之为婚姻的男女的结合,由它产生了生殖和养育子女。的确,我们看到其他动物也被评价为这种法的内行”(6) 这样庄严而伟大的法条时,我们更没有理由不感到深深的震撼和感动;而当我们手捧两年前出版、由我国学者编撰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并从中读到这样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7) “动物要么在畜养的食用动物的范畴之内,要么在这一范畴之外……民事主体负有仁慈对待上述两类动物的义务”(8) 时,我们确乎感到了某种安慰并看到了可贵的曙光!然而,我们深知,习惯的力量是那么强大,利益的驱动力往往更胜一筹。因此,如何在我国倡导善待动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吾人的行为带给她们的痛苦之观念,并尽快促成这样的立法在我国之诞生,从而使体现在《绿色民法典草案》及其他诸多仁爱之士的言行与著述中的关爱动物的忧念能提升为国家意志,并进而使古老、庄严而神圣的罗马法理念以渐进的方式在我国乃至全世界得到彰显,却并非轻而易举、可一蹴而就之事。 因此,作为一家以研究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为中心任务的专业网站,我们极希望能为此奉献一份力量――不管这是多么微薄!我们更殷盼能获各界人士之肯同,从而襄赞议论――开言有益、不拘形式,以早日促成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善待动物法》(或曰《动物最低限度权利保护法》)之诞生。由是以渐,以期最终达成人人怀悲悯之仁心、绝除一切暴戾妄残之习性之目的,进而获至吾人与天地万物和平、和谐、和乐共处之至高至美之善境!

――“动物权利保护”专栏已于2006年2月28日在我网站正式开设,谨此宣言,诚望周知!

2006、3、6

注释

(1)见庄子:《秋水》。

(2)转引自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1),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

(3)因其倡导者为查理?马丁,故又被世人称为《马丁法令》。

(4)无可否认,我国确实颁布了有关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但这与普遍适用于一切动物的禁止虐待或保障其最低限度权利的法律并非同一。

(5)转引自【美】彼得?辛格著、祖述宪译:《动物解放》,青岛出版社2004年版,封底;参见【美】汤姆?睿根著、莽萍、马天杰译:《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6)见【罗马】优士丁尼著、徐国栋译《法学阶梯》(J.1.2pr),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 13页。

(7)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序编第9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8)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序编第33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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