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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梁慧星教授与胡雪梅博士之争到动物权利保护
――从《“过错”的死亡》到《我为动物痛与呼》
(2006年2月24日创造社新学期第一回合学术活动演讲稿全文
胡雪梅
首先,我要表示我的感谢:感谢创造社社长、恩师徐教授给了我这样一个公开向大家汇报自己近期来思想变化轨迹的机会,而这种变化在我到目前为止的此生中确实是既前所未有又始料未及的。而这,追本溯源,又不得不从我与梁慧星教授关于我的博士论文《“过错”的死亡》的争论谈起。正是由于梁教授对我的《“过错”的死亡》的批评,使得我已深深地陷入到对动物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之中。而且,不仅仅是思考,我还决定尽快写出一本书,为动物权利保护事业摇旗呐喊,书名我已经想好了,就叫《我为动物痛与呼》。所以,我为本次演讲汇报拟了一个副标题,即“从《‘过错’的死亡》到《我为动物痛与呼》”。实际上,我不仅仅是想尽快写出自己关于动物权利保护的所思所想,而且自己的生活观念与饮食习惯也因着这种思考的深入而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我在后面会详细向大家汇报,先不多说。因此,接下来我想首先向大家说明今晚汇报的内容要点:一、梁、胡之争简况;二、动物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简介;三、我之动物权利保护观及行动简介。
一、梁、胡之争简况
在这一部分中我将简要汇报我与梁教授之争的来龙去脉及主要分歧,当然,这一部分不会成为我今晚汇报演讲的重点,因为,我想将更多的时间用在关于动物权利保护的问题上,但这一部分又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我之思想发生重大转变的直接导源不得不追溯到这里。
(一)《“过错”的死亡》核心观点简述
《“过错”的死亡》是我的博士论文,已于2004年1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其核心内容是对我国现行归责原则理论进行了反思与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合理性归责原则理论及类型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时间关系,我只能非常简要地谈谈我对现行归责原则理论的主要批评观点:
1、对过错原则的批判
我们知道,就过错原则的过错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在我国有三种不同观点,即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和主客观结合过错说,对这三种学说我都做了反思与质疑,简言之具体反思与质疑如下:
(1)对主观过错说的反思与质疑
我对主观过错说的反思与质疑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点:
A.主观过错如何能确证?
我的观点是,无论是人证(被告、受害人、证人)还是物证都无法帮助法院揭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说明主观过错的不可认定性,我在论文中举了庄子和施惠在濠水桥上关于“子非鱼焉知鱼之乐”的对话。因此,我认为,对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的认定就只能是根据外在行为进行推定了,这就衍生了两个问题:其一,这种推定真的能内(主观过错)、外(外在行为)符合吗?我的答案是:有时侥幸符合,而有时就根本无法符合,这就使很多情况下,主观过错说流于虚伪与不符合事实;其二,进行这种内、外符合的推定有无必要,尤其是在决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决定刑事责任时?我的答案是:没有必要。因为,能够使法官得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行为本身就可以直接认定其应当负担赔偿责任,而不需要画蛇添足地再去猜测、断定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更何况这种断定本身往往是不符合事实的。
B、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不承担责任是否公平?
我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完全没有主观过错,或者很难认定主观过错,但其行为却切切实实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如果以主观过错作为归责原则许多受害人将得不到赔偿,由之会出现许多不公平的情况,如:全神贯注的实习医生初次动手术往往会导致这样那样的损害;初获驾驶执照的司机开车上路往往容易造成事故,尽管其专心致志精神高度集中;这些情况很难说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又如,不满十岁的儿童、完全的精神病患者造成他人损害也很难认定他们有主观过错;这些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如行为人都可以因无主观过错而免于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再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发展中的风险分配给了消费者,其根据也在于认为此时企业无“主观过错”(其实对企业责任而言,“主观过错”一词本身就极为荒唐!)。
C、主观过错理论与实践是否脱节?
根据我及其他许多司法从业人员的实际经验来看,主观过错理论也是不符合实际的虚幻理论。如,原告律师在代理损害赔偿案件的时候,拼命要做的是找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某个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或标准,一旦找到,就算大功告成,因为此时受害人的律师就会直接宣布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原因是它违反了这些法规。而至于为什么违反了这些法规就等于具有了主观过错律师就不会、也无法再继续深入证明了。其实法官也是如此,当然也只能如此,因为谁也无法说清为什么违反了这些法规就等于主观有过错。可见主观过错理论是十分虚幻的、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不惟如此,在上述情况下,倒是被告往往会极力争辩尽管他违反了有关法规但其主观并无过错,其结果往往是原告方坚持说违反了法规就是有主观过错,被告方坚持说违反法规也没有主观过错。这时法官怎么办?法官其实也没办法断定到底“违反法规时的被告当时的主观上有没有过错”,结果只能是如果感觉被告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认为被告应该承担责任则支持原告的观点:违反了法规就等于有主观过错。反之,当然站在被告一边,认为:“即使违反法规也不能认为有主观过错”。由之可见,主观过错说不惟虚幻、不符合司法实际状况,而且是侵权法领域滋生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一个很好的温床!
D.法律的本质是规范行为还是规范意志?
我们在谈法的本质的时候一致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从无人认为法律可以规范人的意志,但主观过错论者在坚持其理论的正确性时所持的一个理由就是法律应当规范人的意志,我认为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主要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主观过错说站不住,也不应站住脚。
(2)客观过错说
我认为客观过错说所说的“过错”是“蒙着面纱的过错”,因为,这里的过错已经与主观状态没有关系,而是指的某种不合理行为或不当行为。因此,我们就有必要揭开其名不符实的“过错”的面纱,还原其“行为”的真实面目。
(3)主客观结合过错说
这一理论是中国独有的,认为过错指的是一身两任的双肩挑角色,即同时指的一种不良心理状态与不良行为。而我不得不说,这种观点只具有理论意义而无法具有任何实践意义。因为,在现实世界中,任何人也无法找到一种状态或事实情况同时兼备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行为这两种东西。该派学者所说的“过错”实际上是一个有其名而无其实的虚拟概念――与我们所熟知的“鬼”、“龙”、“麒麟”等概念类同。其实,有兴趣的同志只要稍微仔细点琢磨该派学者关于其“过错”的定义及性质的论述就会很容易地发现这些论述犯了循环定义、自相矛盾、不知所云等严重缺陷。
2.对无过错原则的批判
我对无过错原则的核心批评是:归责原则是决定责任有无的根本原则,其本身应该是一个正面说明性的原则,而无过错原则却只是说某些案件加害人应该承担责任并不需要过错,并没有正面说明为什么这些案件的加害人应该承担责任。例如,如果某人来询问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报考厦大的博士研究生,如果我们仅仅说报考厦大的博士研究生不需要交报名费、不需要带户口簿,那么考生仍然是一头雾水,因为只告诉其不需要的条件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因为究竟需要什么条件考生仍然是一无所知。所以,我认为,无过错原则根本不能作为一个归责原则,因其荒唐地试图以一个决定责任所不需要的东西来作为“决定责任的最终标准” !
3、对公平原则的批判
严格地讲,我对公平原则的批论是对我国学者所理解的作为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公平原则的批判。我认为,我国现行理论界所主张的公平原则存在如下两大缺陷:其一,范围只是局限于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形,太贬低了公平原则的地位;其二,直接适用公平原则处理个案存在弹性过大容易滋生腐败及不公平性的问题。
4、对“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之论断的质疑
在对现行过错责任原则理论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同时,我对该原则所赖以建立的一个理论命题即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这一论断提出了质疑。我质疑的依据主要有两点:其一,从人类发展到现在的历史证明,从整体而言人谈不上多少理性;其二,从个体而言,人既非个个都有理性也非二十四小时时时都有理性。因此提出,启蒙思想家们所谓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的正确诠释应该是指:人应该是有理性的动物,而非确证了“人确确实实就是有理性的动物”。
(二)梁慧星教授对《“过错”的死亡》的批评观点综介
2004年1月3日,我在西政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就是梁慧星教授, 在梁教授主持下的那场博士论文答辩会我不得不遗憾地称之为“博士论文批判会”。主持批判会的梁先生对《“过错”的死亡》的批判观点我如实进行了归纳整理,总共表现为如下7点:
1、你 (1) 说过错死亡,那它到底是过去死亡还是现在死亡还是将来死亡?
2、你的论文副标题为: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那为什么不将港、澳、台都比较进去?
3、你的观点能说服我们九位(实际是七位)答辩委员会专家吗?说服了我们这几位专家你能说服全国的专家吗?说服了全国的专家你能说服德、日、法、美、英等诸国专家吗?
4、你的观点立法机关能否采纳?否则岂非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
5、英国对产品发展中的风险也分配给消费者,你为什么不批评?
6、不要动不动提立法建议,要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大家对此一定要引以为戒!
7、你对“人是有理性的动物”都提出质疑,那你怎么会写博士论文?我们怎么能评定你的论文?如果人不是有理性的动物,那我们答辩委员会的九位成员与虎豹豺狼何异?
梁教授的上述批判观点后来均被其写在《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三)――资料、见解、文章与社会责任》一文中,许多网站刊登了,详细内容大家有兴趣可以上网一阅,我不耽误时间多说了。
(三)我对梁教授批评观点的反驳
1、从《毁誉自古同冰炭,笑迎叱骂泪对歌》到《动物到底有没有理性?》
我对梁慧星教授的批评所做的反批评首先集中体现在去年2月我写给徐老师的公开信《毁誉自古同冰炭,笑迎叱骂泪对歌》中。十个月后,我对梁慧星教授的“人如果是没有理性的,那么答辩会员会的成员与虎豹豺狼何异”的论调做了回应,该回应文章的题目是:《动物到底有没有理性――由L教授的话引起的思考》。这两篇文章都在“罗马法教研室”网站刊登了,大家可能看过――没看过的同志如有兴趣可以登陆“罗马法教研室”网站(www.romanlaw.cn)一阅,我也不耽误时间多说了。
2、从《动物到底有没有理性?》到《杀以杀道,吃有吃规》及其后
《动物到底有没有理性?》一文从回应梁慧星教授的批评入手,深入思考了动物的理性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动物到底有没有理性到目前为止谁也没有证据确证或否证,但无论如何,动物是有感知有感情的生命,因此提出,如果人真如L教授所言是有理性的动物,那么,即使无法做到不吃动物、不杀动物,至少也应该做到吃的文明一些,杀的人道一些吧!这一思考在脑海里产生后,就一发而不可收,于是又产生了《杀以杀道、吃有吃规》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我明确提出了动物最低限度权利保护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尽管我们大部分人还无法做到不吃动物,我们人类也无法承诺不杀动物,但我们应该也必须做到杀之以人道、吃之以文明。并提出人类有义务在利用与宰杀动物时给予动物文明、人道待遇,即尽最大可能采取措施减少其痛苦。而该文写后,我对动物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更进了一步,而心灵也因着这种思考而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且生活习惯也因之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我在第三部分将有较详细介绍,这里暂不多说。因此,完全可以说,梁教授对我的《“过错”的死亡》一书的批评是我近几个月来深陷于动物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的直接外因。
二、动物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简介
在这一部分我想向大家简要谈一谈,就世界范围而言,动物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必须说明的是,由于我关注动物权利保护问题屈指算来仅仅三个多月的时间,因此,尽管我的关注十分认真、严肃,甚至完全可以说前所未有地触及到自己的灵魂最深处,但毕竟由于时间短、自己的精力与水平都有所限,所以,这一部分的介绍和观点只能是非常简略的,挂一漏万与考虑不成熟之处恐怕是在所难免。因此要预请大家对不周到与不妥当之处予以谅解。
(一)宗教与动物权利保护
1、佛教
谈到动物权利保护,我想首先必须谈一谈宗教在这一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而我们首先想到的必然又是起源于我们东方、也主要并广泛流行于我们东方的佛教。
我们知道,佛教一直认为众生平等,主张不杀生,不吃动物肉,因此,完全可以说,真正的佛教徒是动物最好的朋友!
众所周知,印度是佛教的故乡,很多人可能也知道圣雄甘地是食素的,实际上印度很多人都终身食素。上个星期,我的好朋友、牛津大学博士、现任教于英国华威(Warwick)大学的陈美红女士,恰好应邀来了厦门大学外语学院做学术讲座,我们见面时她谈起去年秋天她去印度参加为期一周的会议,说所到的邦正是圣雄甘地的故乡。她告诉我说,这个邦整个邦的人都吃素,她在那一周的会议期间也都是吃素。我问她有没有感觉不习惯,她说一点也没有。并且说,那个邦无论城市或乡村给你的感觉并不是很富裕,但你能深切地感受到一种和谐、祥和、安宁、恬适的气氛。美红女士补充说,一回到英国她自然又重新回到吃肉的饮食轨道上了。
我还想告诉大家,佛的故乡诞生并养育的伟大的圣雄甘地曾有两句名言,其一是:“大自然可以满足人的一切需求,但无法满足人的一切贪婪”;其二是:“一个国家的伟大及其道德的进步,可以从动物所受到的待遇来评判”。这两句话在动物权利保护的著作及文章中的引用频率是极高的。如果将来大家对动物权利保护的问题也有兴趣,相信在阅读有关论著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两句话。我记得一个美国的著名动物保护主义者曾经针对甘地的第二句话发表了深切的感慨:“很遗憾,我最热爱的祖国美国在这项指标上得分不高!”
我们知道,印度人传统上不吃牛肉,象、猴子等都是很神圣的动物,这些都对动物保护很有利,但现在印度的情况正在向坏的方向发展,所以现在印度也有不少人极力呼吁立法以保护动物。
2、伊斯兰教
首先我必须承认的是,我对伊斯兰教的了解很不多,但我知道我国回族人是不吃猪肉的,这样看来,伊斯兰教的信徒是不吃猪肉的。为什么不吃?可能是其教主认为吃猪肉不利于健康吧,但不管怎样,这对猪的保护是较为有利的。有人可能会说啦,那样他们就会多吃牛肉、羊肉,那岂不等于是牛羊在代猪受“过”。但我想在当时的生产力的状况下,牛羊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我估计人们是不太可能多吃的,但现在情况恐怕不同了,现在可能确实是牛羊在代猪受“过”。另外,尽管很惭愧,我很不熟悉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古兰经》――据说直到现在,在许多伊斯兰教国家这部经典不仅仅是教民们的精神圣旨,而且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典――但我知道《古兰经》里有一条戒令,那就是:宰杀牲畜所用的刀必须锋利!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我记得里面还具体规定了宰杀牲畜前必须要磨刀,以使其锋利。我想,这里面就隐含保护最低限度动物权利的思想,那就是要求教徒们在结束动物生命的时候要尽最大努力减少其痛苦! (2)
3、基督教
谈到基督教,我不得不遗憾地说,该教在此问题上得分很低。
我知道有不少人士批评说:基督教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教派,基督教徒只关心自己及其同类的灵魂的获救。他们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但从不认为人与动物之间有任何平等可言。实际上,许多基督教徒反对动物权利保护的倡议时确实就宣称,是上帝给了我们统治、主宰动物的特权。因为,在圣经里有一段话,记载大洪水过后,上帝对诺亚及其子孙说:“地上的各种野兽、天空的各种飞鸟,地上的各种爬虫和水中的各种游鱼,都要对你表示惊恐畏惧,这一切都已交到你们手中……我已把这一切赐给你。”因此,有人批评说,这是相当多的基督教徒之所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统治、主宰动物的特权的渊源。
我想告诉大家,现在的基督教已经被一些动物权利保护主义者和环境权利保护主义者绿化了。这些绿化人士对基督教的教义做了全新的绿色解释,主旨包括如下4点:(1)世界是属于上帝的,并不属于人类;(2)人类只是代理上帝照管这个世界,并无权对一切生灵生杀予夺;(3)上帝热爱一切生命,不希望人残害生命,只希望人妥善管理、照顾好一切生灵;(4)上帝是提倡素食的,因为从圣经中我们知道,在伊甸园,在人堕落前,即在人不听上帝的话前,人是吃素的。
(二)前现代国家保护动物的思想与实践
前现代国家时代,世界各国都不乏保护动物的思想和哲学。如,在古代许多国家都非常盛行“万物有灵论”――中外都有流行。有的是认为某种动物或植物寄托了人类祖先的灵魂或者某种神灵的灵魂,或者甚至有的认为全部的动物及植物都寄生着祖先或神灵的灵魂,如古希腊就有一派哲学持这种主张。因此,就导致了不少人主张不杀生、不吃肉或不吃某种或某些肉。
除了万物有灵论之外,在古代,中外都有深远的尊崇自然的哲学思想,如在我们中国,庄子就是典型的代表;而受古希腊的崇尚自然的哲学思想的影响,优士丁尼大帝所主持编撰的《法学阶梯》第一卷第2题题首就有这样明确的规定:“自然法是自然教授给所有动物的法律。事实上,这一法律不是人类专有的,而是所有诞生在天空、陆地或海洋的动物的。由于它产生了我们称为婚姻的男女结合,由它产生了生殖和养育子女。的确,我们看到其他动物也被评价为这种法的内行。”
就立法而言,可以说,前现代国家普遍性的保护动物的立法恐怕是没有的,但我们却不能说完全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如,我们上面就提到了,古罗马时期编撰的著名的《法学阶梯》中就提到了,动物应该与人一样成为自然法上的主体。而在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中,自然法是高于实在法的更高级、更合理的法。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古罗马的实在法中我们似乎并没有看到更进一步的对动物权利保护的具体规定,而就我所掌握的有限知识所知,古罗马人对于喋血的游戏曾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十分狂热和痴迷的――起初连人也不放过,其后当然就主要是动物倒霉了。据记载,曾经在一个古罗马皇帝(叫什么一下想不起来)亲自坐镇主持的猛兽之斗中,一次就血淋淋搏杀而死了5000头动物――死亡与流血的游戏整整持续七天七夜!
就中国而言,前现代国家以普遍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动物应该说是没有的,但在有的时期或有的朝代,一些特定的限制性措施还是有的,如不得宰杀怀孕的母牛的规定;在不少时期曾经维持很严格的禁止杀牛的规定等。当然,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但客观上对特定动物的保护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在我看过的一本书中(可惜书名不记得),曾经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例:在山西某地,曾经一度流行一种名为“活叫驴”的吃法,其方法是:烧一大锅滚烫的开水,将驴牵来栓在锅边,一伙吃客坐在热气腾腾的锅边,看中了驴子身上的哪块肉,用手往驴身上一指,操刀厨子就割下那块肉,血淋淋立即丢进热汽腾腾的锅里现烫现吃,就这样指哪割哪、割哪烫哪,据说驴子越是惨叫的凄厉、血流的如注,这些吃客就越吃得痛快和高兴!后来官府出面禁止这样的吃法,慢慢这种吃法就渐渐减少,几近于绝迹了。但有一次,一个馋嘴猫纠集几个人找到一家偏僻的小店,出重金一定要店家为他们做“活叫驴”,正吃的高兴之极时,没想到遭人举报,一干吃客一溜子被羁押到太守府。太守采取了“霹雳”手段予以惩罚:为首纠集的那个被判处陵迟致死――大概太守是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意思,其他一干人等全部流放两千里外的新疆。太守还找来人,将对这伙人的处罚及重申禁吃“活叫驴”的禁令刻在一块大石头上,并立在进市府之城的必经之桥的桥头。这样一来,这种残忍的吃法才算彻底在当地绝迹。像这样纯粹是出于不忍之心而禁止酷吃动物的做法就很具有保护动物最低限度权利的味道了――尽管这只是很有限的地方立法。
(三)现代国家关于保护动物权利的理论
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来,动物权利保护的问题逐步被一些有识之士与仁爱之士思考与探讨,尤其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该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讨论。纵观近现代保护动物权利的观点和理论,尽管林林总总,但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三大理论基点:
1、 天赋权利论
这是从天赋人权理论演变或者说直接借用的一种理论观点。我们知道,天赋人权论是启蒙思想家用来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专制的一个有力理论武器,曾经先后为资产阶级争取政治权利、为解放黑奴、解放妇女等人类的解放运动立下过汗马功劳,而一些动物权利保护主义者也就直接借用这种主张作为其解放动物、保护动物权利的理论基础。如有学者宣称:“人类如果仅仅由于其存在本身就享有自由的天赋权利,那么这种权利肯定也应该赋予所有其他生物。”还有学者说:我们必须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伟大原则延用到动物身上去。让我们把作为奴隶的动物和作为奴隶的人都埋藏在历史的坟墓里。” “被严加看管的家畜的现状在许多方面都类似于一百年前黑奴的状况,”二者“都经受着被排除在道德仁慈的范围之外的痛苦,”都体验到了“对他们的社会权利有意的顽固的拒绝,”“把人从残暴和不公正的禁锢中解放出来的过程将同时伴随着解放动物的过程。这两种解放是不可侵害地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一方的解放都不可能单独完全实现。”就连中国人一直定位为“功利主义”的边沁同志也认为:“皮肤黑色不是一个人无端遭受他人肆意折磨的理由。人们总有一天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上的绒毛或者脊骨终点的位置也不是驱使每个有感觉的动物遭受同样折磨的理由” 。
2、生态伦理论
有学者认为,这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兴起的理论。这派理论否定人类中心主义,提倡生物中心主义,认为人、动物、万物与地球一起形成一个互动生物圈,不存在谁比谁优先、谁是目的谁是手段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在主张动物权利保护这一问题上,这一派学者实际上在本质上还是与天赋权利论者一脉相承的,这我们只要听听其具体观点就可以知道了。以下是一些著名的人物的说法,观点不尽相同,理由也不完全一样,但我认为其主旨是一样的。如,美国的缪尔认为:“大自然创造出动物和植物的目的,很可能首先是为了这些动植物本身的幸福,而不可能是为了另一个存在物的幸福而创造出所有其他动植物,”“我尚未发现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任何一个动物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其他的动物被创造出来的,”“我们被告知,这个世界是特地为人而造的――这是一个完全没有得到事实证明的假设……人为什么要高估自己作为一个伟大整体创造物的渺小部分的价值呢?”法国学者、诺贝尔奖获得者斯韦兹认为:“要像仁慈对待人类那样,把仁慈对待动物视为一项伦理要求。”“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其观点又被人被称为“敬畏生命”理论。再如澳大利亚的哲学家彼得·辛格在1975年出版的《动物解放》一书中写到:凡是有苦乐感受能力的存在物都是平等的。而动物心理学家伊文思则指出:“我们的子孙终将明白,动物和人一样也有着不可剥夺的权利。”
上述学者都是所谓生态伦理学的著名人物,但我认为,实际上,大家通过其论述可以发现,其核心仍然是认为动物应享有天赋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确切范围如何,由于我手头一时无法找到完整确切的资料,所以我无法在此做详尽完整的介绍,但我想,肯定应该包括生命权和不受迫害权这两项。
3、主体资格论
这一派论者认为应该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认为动物与人一样,都应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应该这样、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彻底全面地保护动物权利。
主体资格论与上述保护动物权利的理论与流派是什么关系?我认为是递进与发展的关系,因为,无论是上述天赋权利论者还是生物伦理论者,如果他是一个彻底的或者激进的动物权利保护主义者,往往要求在法律上赋予动物主体资格,要求打破人垄断法律主体资格的局面。换言之,主体资格论者往往是最彻底的动物权利保护论者――无论支持其倡导保护动物的理念是什么,其在法律上必然要求和主张赋予动物主体资格。
除了上述这些主张和理论流派之外,倡导动物保护的人士还有的是基于宗教或神学的观点和理由,由于前面已经对此有专门的介绍,限于时间,这里就不单独介绍了。
(四)现代国家保护动物的立法实践
1、尚无一个国家全面确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动物的有限主体地位在有的国家立法中得到了反映
首先必须要说明的是,现代国家没有一个全面确立了动物法律主体地位的。之所以会如此,原因不难理解。如上面已经谈到的,尽管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就有学者系统阐述保护动物权利的思想,而到上个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不少哲学家、伦理学家及环境保护主义者都从不同角度和观点出发积极呼吁对动物的保护,从而可以说形成了人类有史以来要求保护动物的最强烈声音,但遗憾的是,相较于千百年来人类对动物的奴役、利用与剥削的强大习惯、意识及利益驱动,这样的声音实在还是太过微弱。因此,要在法律上确立动物的主体地位,从而一举放弃与打破人们对动物的剥削与利用,彻底解放动物,不谈其他的--如意识形态的改变、口味与生活习惯的改变,仅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而言就是对人类的一项前所未有的巨大刺激与挑战。但尽管如此,仍然不能忽视人类在这一领域对自身所做的可贵约束与限制,如德国晚近修改民法典时就在其第九十条增加规定:动物不是物,这恐怕是世界民法典的第一回――尽管其态度是十分暧昧和矛盾的,如其在同一法典的第960条到964条还是将动物视为可以先占取得的物――但毕竟反映出人类开始在传统的惯性思维的道路上迈出了反思的第一步。
2.许多国家颁布了禁止虐待动物及给予动物一定程度的人道待遇的法律
如果撇开动物主体资格问题,现代国家在动物保护的立法方面还是了取得较可喜的进步的。 其简略发展轨迹如下:1822年,英国的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专门法令,尽管该法令只适用于大家畜,把狗、猫和鸟排除了,但它究竟是一个里程碑。此后,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美国、瑞士等国家都相继颁布了自己的反对虐待动物法令。我国香港、台湾也有类似的法;新加坡、菲律宾、日本、韩国等也都有。尽管内容差别很大,执行程度也不尽相同,但都提倡禁止对动物的无理由、不必要的虐待。我手头恰好有一本关于法国的环境法规汇编,其中有不少规定涉及到动物最低限度权利的保护,不妨略举数条与大家分享。如其1987年的《关于使用动物进行实验》的法令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活体动物从事实验和科研,只有具有必要性、并无其他实验方法替代时,而且是为了以下目的……”;第三条规定:“使用动物从事引起痛苦的实验的,必须预先施行全身或局部麻醉,或者采取相应的止痛措施。上述麻醉和止痛措施本身比实验给动物带来更严重的创伤的情形除外。实验本身禁止使用麻醉和止痛措施的,必须将实验次数缩减到最低限度”;第四条规定:“实验结束后,实验用动物将长期或永久地遭受痛苦折磨,承受无可挽回的损伤后果的,不应该保留其生命,应该在麻醉失效前――或者未施行麻醉的――尽快结束其生命。保留实验用动物的生命的,实验一结束,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其痛苦”。又如,其1980年《农村法典》中《关于危险动物和流浪动物》部分规定:“除非必须保留,否则,对无人认领的收容动物依照进入待领场日期的顺序施行安乐死”;此外该法典及其细则对饲养、运输、宰杀等过程减少动物痛苦,顾及其最低限度权利等问题做了一些规定。另,其1987年的《关于在演出和游艺中使用动物》的法令也对相关动物的最低限度权利的某些问题做了规定,如禁止切除野生动物的特征器官、禁止为动物去除爪子等。而法国现行《刑法典》则对虐待动物、残暴动物和蓄意抛弃动物规定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中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最高可处以监禁六个月和罚款5万法郎的惩罚。但即使如此,在法国,动物最低限度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有许多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如其关于惩罚虐待动物的刑事法规就直接规定:这种惩罚性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地方传统的斗牛和斗鸡活动”;又如,其有关法规规定:屠宰动物前必须将动物四肢固定,固定设施不得对动物造成痛苦、损伤、刺激,在将动物致昏前禁止悬挂动物,但这些规定却不适用于屠宰家禽、家兔和小野味,因为其“传统的屠宰方法为悬挂后致昏”;再如,前面提到的《关于在演出和游艺中使用动物》的法令第五条规定:“禁止在任何场合将活体动物当作投射器的靶子使用,这可能使他们致命或者造成创伤。”而同条接着立即规定:“符合狩猎立法的活动除外。”
就目前为止我所了解的情况,全世界范围内,从立法层面而言,对动物权利的保护做的最好的国家当属瑞士,可惜我手头却无具体的法规资料,无法在这里给大家做较为细致的介绍。
3、我国官方立法在此问题上尚属空白,但学者主持制定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却首开风气之先
我们知道,我国早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严格地说,这部法律与我所谈的从普遍立法的角度保护所有动物最低限度权利的立法完全不是一回事。因为,这部法律只是对如何使一些濒危动物免于灭绝做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而对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养殖动物、实验动物、园艺动物、一般野生动物等――甚至就是这些珍稀野生动物本身――的人道利用、人道宰杀、人道畜养等问题却无只字涉及。对动物保护主义者的理想来说,如果世界各国关于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就总体而言不得不说是令人悲观的,那中国的立法现状就只能用“惨不忍睹”四个字来形容!因为,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立法记录是令人遗憾与痛心的“零”――一片空白!而惟一令我们有理由感到安慰甚至骄傲的是,由我们创造社的社长徐老师亲自主持制定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个普遍肯定所有动物都有最低限度法律权利的“法典”:该法典序编第九条将“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规定为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第33条规定:“民事主体负有仁慈的对待动物的义务”。尽管《绿色民法典草案》并非我国的官方法典,而只是学者的作品,但其所宣示的保护动物与善待动物的理念在我国未来的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史上所具有的开拓性意义是绝不容忽视的。而在我国关于动物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尚属启蒙前的“黑夜”的当下,其所具有的启发性与开创性意义更显得可贵与突出!
三、我之动物权利保护观与行动简介
(一) 我之动物权利保护观
1、 为什么我主张动物权利保护
我知道学术界包括我国学术界――这是可喜的现象,有不少人在谈论动物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目前,主流理论自然还是坚决反对赋予动物主体资格,其所持理由主要包括:动物没有理性、动物没有权利义务观、动物不会投票、动物不会语言、动物不会写论文、动物没有社会性、动物没有主体、客体意识等等等等的论调。而我主张要保护动物,更确切地说,至少现阶段我们要尽可能禁止与避免虐害动物,不能不加限制地对动物为所欲为,理由很简单:他们有血有肉也有泪,有情有爱也有悲;喜怒哀乐、生儿育女,我们会,他们也做的不差。更简单地说:他们不是一块没有知觉的石头,而是能感觉而且非常能感觉痛苦的生命!我前几天不小心将自己的手夹掉了一点点皮,我已经痛了5天(我举手给大家看!)。同志们、朋友们可以想一想:我们有的同胞活剥动物、活烹动物、将烧红的铁棍捅入活生生的动物的体内、将动物活活地灌水致死、活取动物体液、活体解剖动物(不打麻药)观察其血液循环或挖出眼球(并将其像垃圾一样丢在一边不管!)、将鸡、猪、牛等禁锢在暗无天日连趴下睡觉的空间都没有的地方更不要说什么自由活动了――这些是怎样的残忍与痛苦啊!――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本着良知与人性好好地扪心自问一声:这样对不对?!该不该?!――难怪有人说宁可做人而死,不愿做动物而活!!!
关于动物是有感知、有感情的生命这一点,我在网上发表的《动物到底有没有理性?》一文中讲了几个动物不仅是能感觉痛苦的生命,而且是有感恩之心和有情有爱有尊严的生命的故事。其中两个是关于梁老师所看不起的狼的,另一个是关于一只小老鼠的,还有一个是关于一个马的。再如,我们在座的都是知道的,伟大的罗马帝国归根结底还不是起源于狼的伟大奉献精神吗?我想,哺育罗马的母狼恐怕是“义狼”两字都不足以概括的,因为,罗慕鲁斯家族此前并无人施恩于母狼,因此,母狼哺育被遗弃的后来成为罗马帝国之父的幼儿纯出于施爱之举。今天,我还愿意借此机会,和大家再分享几个这方面的故事,首先,我想和大家一起分享三个星期前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所播放的三个关于动物爱情的故事。第一个是关于一个被打败的猴王和他生前的恋人的故事。这个故事讲的是在某个海岛上――可惜没有看到开头,不知该岛之名--生活着一大群猴子,同样由于没有看到开头,这群猴子学名是什么我也不甚了了,反正,从电视画面上看应该是一群在远离人类孤岛上的还能够有幸沐浴自然之灵光的猴子。因为,这些猴子不仅身体健硕、体格魁梧,而且眼睛异常明亮、举止神情充满纯正自然之“野味”。电视拍了这群猴子中的一个后起之秀勇敢地挑战现任猴王,通过激烈血腥的生死搏杀终于打败现任猴王登上了猴王宝座的故事。搏斗的画面十分酷烈并充满血腥味,因为,最后“王”“寇”双方都浑身是血。确切地说,尽管从篇幅看,激烈的猴王争夺战的场面所占的比重更多,但中央电视台拍摄该故事的点睛之笔却是在猴王争夺战结束后的后续故事:挑战者打败了在位猴王,并将之逼退到海水里,失败了的猴王几次向岸边游过来,哀求的眼神仿佛在对后起之秀说:放我一条生路吧,我会做个忠实的臣民的。但得胜的挑战者毫不客气地表示不可能会允许其上岸的。失败的猴王绝望了,只得向着茫茫大海的深处游去,而随着失败猴王的渐行渐远,众猴子向着浑身是血、威风凛凛地端坐在海岛最高处的新猴王奔去,而在这众星拱月般的洪流中,有一位猴子姑娘悄然离开,跳下海,向失败猴王游走的方向游去。也不知过了多久,猴子姑娘费力地用嘴将原猴王的尸体叼上了岸。由于海水的浸泡,死去猴王的尸体有几处毛发已经脱落,露出白花花、光溜溜的皮。上岸后,只见猴子姑娘将猴王尸体轻轻放在地上,围着转了几圈后,就坐在猴王头边,一直用眼睛看着死去的猴王,眼神里的那份哀婉和悲伤实非我之语言所能表达。而电视主持人的旁白则告诉我们:这位猴子姑娘是死去猴王生前的至爱,她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但究竟是什么代价,因为电视台没播,我自然也无从得知,但无论如何,猴子姑娘的那份眼神我是再不会忘记的。
第二个故事是关于一只家鸭子与一只野鸭子的故事,说的是:早春三月,不知是什么人,将自己养的一只雪白的鸭子遗弃到某市的公园里。由于是晚上趁人不注意时悄悄放的,没人知道这鸭子的主人是谁。从此,白鸭子就和公园池塘里的一大群飞禽游鸟生活在一起,然而爱情发生了,而且是发生在这只家鸭子与一只野鸭子之间。旁人看去这一对显然有些滑稽:作为妻子的家鸭子雪白如玉、丰盈富贵,而作为丈夫的野鸭子则黑黑瘦瘦、短小精悍,但他们可是绝对认真的。因此,不久他们就有了一对爱的结晶:两只与野鸭子丈夫的遗传基因一模一样的小野鸭子。一家四口在这食物充足、游伴众多的公园池塘里相依相伴,日出而起、日落而息,给人感觉真的是好幸福。但好景不长,春天很快过去,夏天也很快过去,秋天来了,池塘里的食物越来越少,池塘里的鸟儿们都纷纷飞走去寻找新的栖息地。野鸭子家族的所有成员也早都全部飞走了,只剩下家鸭子的丈夫迟迟没有飞走,因为他的妻子不会飞,他无法带她一起离开。很快,连可怕的冬天也来了,池塘里不但不会有食物,而且还将冰封好几个月,这样的环境野鸭子是绝对无法生存的。因此,分别的日子再也无法避免:那一天,萧瑟的寒风呼呼地刮着,枯干黑皱的树枝在狂风中乱摆,满地的枯叶和着尘土一阵阵翻滚。只见野鸭子在寒风中飞起又降落、降落又飞起,反反复复十几次,最后还在低空久久徘徊盘旋,并发出一声声令人心酸的鸣叫,而在地上的家鸭子则声嘶力竭的呱呱叫着,一边仰着头、盯着野鸭子踩着翻滚的枯枝败叶急速奔跑追赶,一边拼命地拍打扇动着自己的翅膀。家鸭子的神情是那样悲伤和急切,谁都看得出来,她是多么渴望也能够振翅高飞和自己的爱人永远在一起啊!那场面真的既使人觉得滑稽又让人想掉泪!故事的结局是:不久,家鸭子死了。这段故事最后是以节目主持人贺红梅女士神态挺严肃的一段点评为结束语的,只见她挺深沉缓慢地说道:“家鸭子的一生是短暂的,但她毕竟轰轰烈烈地爱过一回,也算没白到这世上一趟吧!”
第三个故事是关于一只朱鹮与一只丹顶鹤的爱情故事,其内容是:西安的一个动物园里,养了很多鸟,没想到,一位朱鹮姑娘居然不爱自己的同类而喜欢上了一位丹顶鹤帅哥。公园的同志起初根本没想到朱鹮和丹顶鹤之间还会产生爱情,只是觉得有些奇怪:怎么这只朱鹮只要一有雌性丹顶鹤与那位雄性丹顶鹤靠近些,她就一定要站在中间将他们隔开,而后来居然发展到毫不客气地将其他一切企图靠近雄性丹顶鹤的鸟统统赶走。我们知道,尽管朱鹮在鸟类中还谈不上很丑,但与玉立亭亭的丹顶鹤相比那就不止是一个档次的差距了,简直可以叫天差地别,但这根本不妨害人家朱鹮姑娘对丹顶鹤帅哥的热烈追求。有志者事竟成!总之,长话短说,丹顶鹤帅哥终于被朱鹮姑娘追到手。因为,后来丹顶鹤帅哥就整天与朱鹮姑娘形影不离了。 再后来,朱鹮姑娘会生蛋了。而再后来的有一天,朱鹮姑娘居然开始非常认真地孵自己的蛋。孵呀孵呀孵,孵了好多天都没有结果。工作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朱鹮姑娘无论怎么努力也是永远孵不出小朱鹮而实现当妈妈的梦想的,原因是:由于种属的差异,朱鹮姑娘与丹顶鹤帅哥的爱情只能是柏拉图式的。为了成全朱鹮姑娘做母亲的愿望,工作人员决定硬起心肠把这“不会有结果”的一对拆开。于是,朱鹮与丹顶鹤被分别安排在两个封闭且隔开的生活群里。分开后的朱鹮与丹顶鹤非常烦躁不安和痛苦:朱鹮姑娘整天都在靠近丹顶鹤的生活区的那一侧栏杆徘徊,只要一听到她的丹顶鹤爱人的声音她都会非常激动的鸣叫,并拼命地用身体挤撞圈养栏的铁栏杆,想要冲破这樊篱与自己的心上人相聚,因此,经常将自己的翅膀都磨得血淋淋的;而丹顶鹤则一听到朱鹮的声音也同样会非常激动地一声接一声地高声鸣叫。漫长的三年就这样过去了,工作人员希望他们各自忘掉旧情重新燃起爱情火花的美好愿望最终未能实现:朱鹮姑娘对其他任何朱鹮男士的追求一概视若不见,而丹顶鹤帅哥也十足的一派“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的劲头。工作人员终于死心了,决定让整整分别了三年的恋人相见。嘿!久别重逢的朱鹮姑娘与丹顶鹤帅哥的喜悦之情就不用多说了。说也奇怪,自从与丹顶鹤分别后朱鹮姑娘整整三年就没下过蛋,而与自己的丹顶鹤爱人相聚后,朱鹮姑娘又开始生蛋了。当然,其后又开始了认真的孵蛋,孵啊孵啊孵,当然仍然是没有任何结果。这回工作人员决定做一回送子观音,以弥补三年来棒打鸳鸯的错误。于是,工作人员从别的朱鹮那儿偷来两枚可以孵化出小朱鹮的蛋,趁朱鹮姑娘不注意时悄悄放在朱鹮姑娘的孵蛋窝里。结果,朱鹮姑娘当然孵出了两个小朱鹮当上了幸福的妈妈啦。工作人员讲:那只丹顶鹤可真是好爸爸好丈夫!每天早早起来劳动,抓到小鱼后先咬碎小心翼翼地喂两个孩子,孩子吃饱后再温柔地喂妻子,最后才自己吃。总之,一家四口别提多么相亲相爱、和睦幸福啦!工作人员都说,看着朱鹮和丹顶鹤一家这么恩爱甜蜜的生活在一起,真的打心眼里为他们感到高兴!
从这几个故事大家可以看到,动物之间不仅有爱情,而且有很深的爱情;不仅有一般性的爱情,而且还有柏拉图式的爱情――而多么遗憾啊,我们许多同志长期以来都认为动物之间是只有交配根本没有爱情的――不瞒大家,根据我多年的看电视的经验,我一直认为中央电视台在动物权利保护问题上是十分麻木迟钝与落后的,但这个节目播放后,我的印象有了不小的改观。
另外,我还想和大家再谈谈几个关于动物的感觉感知能力的故事,我曾经看过一位同志写的一篇文章,名字叫做《泪的重量》,里面讲了几个关于“泪”的故事,但这些泪不是人的泪,而是动物的泪,具体说,一个是猫的泪、一个是牛的泪,一个是骆驼的泪。先说猫的泪:作者家中养了一只猫,已经养了多年,全家人都非常喜欢这只猫,似乎已经成了家中的一员。十多年过去了,这只猫已经很老了。食欲也不好、精神也不行。大家都感觉到她的生命不会太久了。意识到这一点后,全家人都有一份隐隐的恐惧和担忧,那就是担心这只老猫哪一天会突然死在家里的哪个角落。这只猫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自从精神不振以来也开始疏远家里的每一个人:原先经常要缠着人爱抚、亲昵的她再也没有这样的举动了,而且谁要主动地抱她抚摸她,她都想办法回避。有一天,作者发现猫已经两天不见了,就到处找,后来发现猫静静地蹲在阁楼的窗台上,眼睛静静地看着作者。突然,作者看见猫的眼里滚出两滴大大的泪珠。作者当时还是一个十二、三岁的小女孩,见此情境非常震惊,立即叫妈妈过来快过来,说猫在哭,妈妈看了很心痛,亲切地唤着猫的名字让猫下来吃东西。然而,这只猫站起身来,一声不吭静静地头也不回地向屋顶走去,而且越走越远,很快消失不见――无论作者和妈妈怎么呼唤都再也没有回头、当然再也没有回来。作者猛然醒悟:猫两天来一直静卧在这里是想等主人们来,和他们诀别后就永远地消失,在一个只有她自己知道的远离家的角落去等待自己最终的宿命。小姑娘感动与伤心的哭了,并为自己和家人原先的自私想法感到羞愧。显然,这只猫早就看透了主人的心思并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第二个故事作者描写了小时候经常去住的农村姑姑家养的一头牛的泪:这是一头健壮年轻的公牛,作者经常骑着他和小朋友一起去放牛。当作者和小朋友们玩的很开心时这头牛会自顾自地吃草,好像除了吃草之外小朋友和世界上的其他事都是不存在的,但奇怪的是,每当作者和其他的小朋友在耍闹中发生争执并升级要大打出手时,这头牛都会用头和角将小朋友们轻轻地分开:它做得那么自然,好像是不经意间这样做的,但每次都做的不失时机。作者觉得好奇怪,因此也越加喜欢这头可爱的牛。随着时间的流失,八年过去了,这头牛渐渐变得老态龙钟了。在当时的农村,老了的牛会被“汤锅”――当地的小饭馆之名――的人买走杀了做菜。作者发现,这头老牛年轻时休息在牛栏里时是非常安心适意的,家中来了什么人、有什么动静都不在乎、不关心,但随着年龄的渐老,这头牛睡歇在牛栏里时非常惊心:家里来了什么人、有任何响声它都表现得很不安。一天半夜十分,“汤锅”的人终于带着绳子和竹杠来了。当家中的人将老牛牵出牛栏,系在农村的堂屋边上与”汤锅”的人讨价还价时,作者惊讶地发现:老牛的眼里开始流泪,那泪是那样大、那样多,先是将眼角下方的牛毛全部打湿,在脸的两边各形成一条泪沟,然后整个脸部的牛毛全部被泪打湿紧紧地贴在脸上,而地上也渐渐形成了两大滩泪水浸透的湿处。作者回忆说,那时的农村人对老了的牛除了卖到“汤锅”之外并不知道还有什么别的处理方式,因此他们的做法无可厚非,但那晚所见到的牛的泪却永远留在了自己的记忆深处。
作者第三次看见的动物的泪是一头骆驼的泪,那时作者已经是二十多岁的成年人,因为家庭出生问题被下放到远离家乡的新疆某农场“锻炼”。那一次,作者和十几个同伴要骑着骆驼穿越大沙漠运送一批物质,整个行程要二十多天。一行人骑着骆驼在沙漠中走啊走啊,那沙漠是那么大,仿佛永远也没有尽头。有一天,作者和众人已经在沙漠中走了十多天,十分疲惫,而远处除了漫漫黄沙还是漫漫黄沙。 大家情绪很低落,不知是谁开始哼唱起了一首怀念故乡的忧伤的歌,会唱这歌的其他人也都情不自禁地跟着合唱起来,大家顿时觉得疲惫和忧伤减轻了不少。突然,敏感而细心的作者发现这么多天来一直默默地驮着她行走的骆驼的眼里流出了两行泪。作者震撼了,感慨万千:是啊,这些骆驼不但和他们一样在这漫漫无际的沙漠日复一日单调地走着,既不知道下一站的歇息地在何处,也没有任何自由,而且每天驮负着那么重的负担,要说痛苦他们有理由更痛苦啊!
这些故事看完,我真的很有感触,很感慨!
总之,归结起来说,我之主张保护动物的理由真的很简单,那就是,动物与我们人类一样是能够感觉痛苦的生命。所以,从根本上说,我们人类没有权利为了自己的生命和幸福而牺牲他们的生命和幸福,而在我们尚不能一步到位彻底废除对动物的利用与剥削的现阶段,如果我们在为谋求自己的福利剥夺其生命、并进行种种利用和剥削行为时尚不能做到尽可能减少其痛苦,那么,我认为人类根本无颜自称为高级、理性与文明!因此,如果有人问我属于上面的动物权利保护理论的哪一派,我认为最好不要将我分类归派,因为,我的想法跟许多动物权利保护主义者既有相似之处又不完全一样。实际上,我的主张可以一言以蔽之,那就是,与其说我认为人类应该保护动物倒不如说我认为人类无权残害动物。如果有人坚持认为利用、残害与剥削动物是人天生的或天然的特权,那就只能说明一点:这个世界的惟一真理就是弱肉强食!!!
2、对一些反对动物权利保护的论调的反驳
反对动物权利保护的理由很多很多,前面我已经提到了一些,如有的人认为动物没有理性,有的人认为动物没有文化性、有的人认为动物没有社会性、还有的认为动物没有权利义务观等等等等,而除此之外,还有的人提出:那植物怎么办?大鱼吃小鱼什么办?动物吃人怎么办?动物那么残酷也要保护吗?当然,有的人则干脆直接说:人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呢,谈什么动物保护!自然,如果时间允许,这样的借口和理由的清单还可以开列的很长,但时间关系我却无法一一列出,以后有机会我会专门就这些论点写文章进行反驳的。而同样由于时间关系,我也无法对上述所有的论点一一进行详尽反驳,这里集中谈如下几点:
(1) 关于动物的诸“性”
如上所述,有不少人以所谓动物无理性、无文化性、无社会性、无权利义务观等反对动物权利保护,我对此的反驳观点是:
其一,动物没有这些‘性”谁能确证?就是愤怒地指责我说“如果人是没有理性的动物岂与虎豹豺狼何异”的梁老师也仅仅是武断地直接断定,并没有拿出确切的证据。
其二,退一万步而言之,动物即使没有这些“性”难道就能够成为我们残害其生命、随心所欲地施加痛苦于其身的借口和理由吗?按这样的逻辑,我们岂非可以随意处置在理性等诸“性”方面还比不上许多动物的婴儿、精神病人?
(2) 关于动物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在法学理论界,是否应该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似乎已经成了保护动物权利的一个“瓶颈”性问题。反对者认为,不应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资格,其理由主要也是说动物不具备上面所谈到的诸“性”。赞成者则认为,赋予动物主体资格与诸“性”没有关系,而且提出,如果不赋予动物主体资格就无法很好地保护动物权利。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当然不同于上述反对者,但也不完全同于上述的赞成者,具体言之,我对这一问题的主要看法如下:
第一,我想要质问一声:且不说谁也无法确证动物没有这些“性”,即使动物真的没有这些“性”那又如何?为什么这些所谓的“性”是成为法律主体资格的标准?这样的法则是谁定的?是上帝定的?动物定的?还是人为自己量身定做的?我的结论只能是:这是人为自己量身定做的,而这又成为人强加在动物身上的枷锁,成为人剥夺、利用、迫害动物的借口。
第二,在动物权利保护问题上,动物的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真的是一个“瓶颈”性问题还是一个虚拟的问题?我的意思是,如果确立了动物的法律主体资格当然非常有利于对动物权利的保护,因为,这样一来,动物就不再是人类的所有权的对象,就不再是“物”,人类也就不能对其随心所欲、生杀予夺。但我还要问的是:不确立所谓法律主体资格动物就无法得到全面保护甚至彻底解放吗?对此,我目前有两点思考,不一定成熟,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我们一提保护动物权益就立即想到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并为此产生激烈争论,这一现象本身我觉得就有不对劲的地方。我觉得主体-客体这样的话语体系本身就不应该适用于动物,因为,这是我们人和人之间的话语体系,由此建立的游戏规则是人和人之间的游戏规则,将之强套在动物身上是以人为万物的尺度的表现。简言之,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表现。实际上,只要我们人不打搅动物、不侵害动物、不利用动物、不剥削动物,动物的权利就得到了最大的保护,人本应做到这一点而没有做到。我认为,如果人能够做到这一点,给不给动物主体地位都没有关系。因此,我们在剥削、杀戮、虐害动物的同时讨论要不要给其主体地位,对动物们而言是极其荒唐的。我想,假使他们能说我们听得懂的话,他们一定会说:不要杀我们、不要关我们、不要残害我们,让我们过自己的生活就可以了,其他的不用多说。换言之,我认为,所谓主体-客体问题本身,对动物们而言就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我们本无权占有、利用、惨杀、剥削、虐害他们!从这个角度而言,“动物权利”一词本身在我看来也是一种无可奈何、可能并不精确的用语。再换言之,我们还可以追问,主客体两分法本身是正确的吗?世界上的一切难道除了主体就是客体、除了客体就是主体吗?太阳是主体还是客体?月亮是主体还是客体?如果有外星人,他们是主体还是客体?我认为这种简单绝对的两元法的划分世界万事万物的逻辑本身就是荒唐的。我想,动物与太阳、月亮――或者如果有的话,与外星人等一样,应该是既非主体也非客体,也就是说,他们与我们的关系应该是平行互动的关系,而不应该是什么主客体关系。因此,当他们不对我们造成危害或侵扰时,我们就没有权利对之捕杀、掠夺、残害、利用与剥削!!!
第二点,我想请大家和我一起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千千万万被我们监禁、奴役、迫害、剥削、利用的动物们面前,我们到底是救世主还是罪人?换言之,以我们的话语体系来表述的话,那就是:对动物而言,如果我们提保护他们的权利,则意味着我们负有某种义务,那么,我们所负的义务的性质是什么?是积极的作为义务还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我的答案是:我们本来只需要承担不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本来是很容易承担的,只需要无所作为即可,即这种义务无需我们去做救世主,只要不积极侵害即可。但现在的情况却不可能允许我们只承担不作为的义务了。因为,我们的行为使得我们必须承担作为的义务:我们将本来并不妨害我们的千千万万的动物关进了牢笼、将千千万万活泼泼的不同于我们、无力抵抗我们的强暴的生命赶进了屠宰场、绑在了实验台。因此,我们现在提出要保护他们,那我们仅仅只是消极不作为就根本不够了,我们必须作为,尽快地作为,那就是:打开牢笼、砸碎枷锁,解放一切被我们关进牢笼的待宰杀、被奴役、被剥削、被摧残的动物!而我们这样做了的话,那也不能说明我们在做救世主,而只能说明我们在做应该做的,或者说是在赎罪――可惜这不知还要等到哪一天?!
(3) 关于其他几个借口
除了上面提到的反对动物保护的借口之外,以下几个借口也是不少人常用的,包括: 保护动物,那植物怎么办?那大鱼吃小鱼、老虎吃羚羊怎么办?动物那么残酷也值得保护吗?那动物如果要吃人怎么办?甚至,有人使出所谓“杀手锏”:人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呢,等解决完人的问题再说吧!对这些借口,我的简要反驳观点如下:
其一,保护动物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去残害植物,但是,如果为了生存,人必须在动物与植物之间选择,我认为人应该首选植物。因为,这样的话,人的生存与利益给其他生命带来的痛苦要少一些,因为,植物尽管也是生命但其感受痛苦的能力显然比动物弱。因此,如果吃石头能够充饥,我建议人应该首选吃石头。如果人不吃动物无法生存怎么办?这个问题就有人问过伟大的素食主义者、爱尔兰大文豪肖伯纳,肖伯纳的回答是:如果这样,那就以最快地速度杀死它!这就很明确地表明:如果人只能以牺牲别的生命作为自己的生命得以维持的代价,人就有义务以最少痛苦的方法对待这牺牲的生命。按理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人还配称为理性、文明、高级动物等这些词语的话!但可惜的是,这样简单的、不言而喻的公理却不知道要多少年才能被人类的大多数所接受和实践!
其二,有人提到大鱼吃小鱼怎么办?老虎吃羚羊怎么办?其言下之意是:动物对动物不也是弱肉强食吗?那人对动物的所作所为又什么可以谴责的?对此,我认为有三点站不住脚地地方:首先,由于动物们自身无法控制的外因所决定,除人之外的食肉动物都是如果不吃肉就一定会饿死的,而人并非如此;其次,人向来自认为是“万物之灵长”,那为什么要效仿比自己低级的动物的行为准则呢?即,动物弱肉强食为什么要成为人也弱肉强食的借口呢?再次,并非所有的动物都是“弱肉强食”的,如绵羊、马、牛等都非如此,那人有没有根据残酷程度来对区别对待动物呢?即,对残酷的动物残酷些,对不残酷的动物更“温柔”些?显然没有!而实际我们所看到的许多现象与此是背道而驰的。如在动物园和许多研究基地,为了保持东北虎或别的什么虎或豹的野性,经常将活的小牛犊、小绵羊扔进笼子里让这些猛兽捕食。由于这些被人圈养的猛兽已经缺失了先天的猎食技巧,并不能像在野外生长的同类动物那样能够(也只是)使被猎食的动物在最短的瞬间毙命。这些被当作食物投放的活生生的动物,被这些虎豹不着边际地乱咬乱扑的结果往往是:遍体鳞伤、鲜血淋漓、痛苦不堪数小时仍无法毙命而结束痛苦!――人啊人,为了自己的生息繁衍,将大自然赐予动物的栖息领地一步步蚕食掠夺,其不可避免的结果必然是使千千万万在这个星球上生存了千万年乃至亿万年的生命迅速灭绝,而此时,自私的人类,为了其子孙后代不至于不幸地看不到这些造物主之作品,就人工繁殖之、圈养之,更为甚者,为保持这些动物的所谓“野性”而不惜将许多“善良”的动物作为残酷的活靶子。如此的所作所为,大概也只有人能做出来吧!可能有人会问:那如何维持这些动物的野性呢?我的回答是:为了维持某种动物的野性而虐害其他动物是荒唐的、不人道的。而为了自己子孙的利益而将天性应该是自由生活在大自然的动物圈养起来也是错误的。如果人真的要想其子孙还能有机会观赏到这些大自然的作品,最公平合理的做法是:把从动物那里剥夺的栖息地还给他们,并尽最大努力恢复其原貌。否则,就只有顺其自然地由他们灭绝,而无权圈养他们使他们违背天性地屈辱生活或活受其他罪,更无权以其他动物的痛苦为代价来达成上述目的。
讲清楚了上述道理,至于有人以动物那么残酷为借口而反对动物权利保护我觉得就不值多驳了。因为,动物不是个个都残酷,此其一;动物即使个个都残酷人也未必应该以此为自己的道德圭臬而也以残酷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唉,说到这里我不得不遗憾地说,尚无那个科学家能够找到一种比人类更残忍的动物!当然,前面提到,还有人提出:动物吃人怎么办?我想,这个问题提的很可笑。因为,动物保护主义者从来没有主张要人做东郭先生,只是主张在动物不危及我们的利益甚至是为我们牺牲了一切乃至生命时我们应当要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痛苦。而当动物要吃人、危及到了人的生命时没有任何动物保护主义者不赞成对动物进行必要的正当防卫,但如果偷猎者违反法律从事猎杀珍稀保护动物时的情况恐怕得除外!
其三,至于人的问题都没有解决,还谈什么动物;等解决完了人的问题再说吧诸如此类的观点,我是这样看的:首先,保护动物与解决人的问题并不是矛盾的,不是说一提保护动物就意味着要从人的口中取粮、要从人的身上剥衣。因为,动物保护主义者关于保护动物的最低目标是使动物在被人利用、剥削或宰杀时能够尽最大的可能减少其痛苦和不幸,而最终目标也无非是能够将动物们的天地与自由还给他们,这又妨害了人的何种利益?如果说有妨害,那也只能说是妨害了人的贪婪与残忍的利益!因为,大自然已经提供给人无数可以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料,我们并非只有依靠给动物造成痛苦和剥夺才能生存或生活。其次,提倡保护动物其实并非要破费人很多,在很多情况下,人只要能转变一下观念,改变一下习惯,许多动物就能受益非浅。如,实验室里的实验员在给动物做实验后如果能够尽快给饱经创伤的动物实施安乐死而不是将他们像垃圾一样扔在一边呻吟痛苦几小时甚至十几小时而死即是一例。当然,保护动物的权利可能要求人类在掠夺动物时投入的成本稍微多一些,如动物保护主义者一直呼吁改善待宰杀动物的悲惨境遇,其中一项要求动物不应当做其同类的面被宰杀,这当然要在设施与场所方面多一些投资,但我想,动物已经牺牲了生命服务于人类,人类难道没有道德义务乃至法律义务少榨取一些利润而花些钱用于改善动物被致死时的痛苦度吗?――想到人类对于杀害同类的杀人犯都能尽量做到逐步改善其死亡时之待遇,而为人类做出生命牺牲的动物们却丝毫也得不到人类在这一方面的考虑我既感到十分痛心也感到十分无奈和不可理解。当然,我也有强烈的天理不知安在的感觉!实际,人道地宰杀动物对人的自身而言也是非常有利的。因为,科学家已经确证:动物在致死前所受到的惊恐越多,其体内瞬间集聚的毒素就越多,而人吃这样的动物肉越多,导致癌症等致死疾病的机会也就越多。实际上,从本质角度而言,我认为,完全可以这样说:人道宰杀、人道利用,对人与动物而言可以说是“双赢”的选择。当然,同理,我认为:饲养宠物雌性狗的狗主为了避免宠物狗怀孕就应该化一点点钱给其狗做一个结扎手术而不是到了其发情期就将其牢牢禁锢,任凭其嗥叫挣扎也不放其与心仪的异性狗接触――据说,有的宠物狗的狗主十几年就一直坚持这么做!
3、解放动物的步骤或阶段
如果要我畅想一下未来动物保护事业的前景和趋势,我想,动物保护运动应该是分三步走的,或者说是按渐进的三个阶段发展的:
第一阶段,动物最低限度权利保护阶段,这一阶段的任务正如我在《杀以杀道、吃有吃规》一文中表达的:动物们不求不被杀,但求杀得少一些痛苦多一些文明;不求不被吃,但求吃的少一些残忍多一些人道。
第二阶段,在保障动物生命权的前提下人道利用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动物们享有不被剥夺生命的权利和在被利用时享有人道待遇的权利。如,我们不能再为了吃肉、衣皮或其他任何原因(除了为了动物自身的利益或危及人类生命等紧急情况)而杀害动物。如,我们养鸡可以取得蛋,但却不可杀鸡取卵;我们可以利用羊毛和羊奶但不可以杀而食肉、剥而取皮――但对老死的、病死的或得了痛苦之病被我们人道地施行了安乐死的动物却可以。
第三阶段,实现庄子所说的:还其自然。在这一阶段,鱼将在水中自由地游;鸟将在天上自由地飞;猪马牛羊虎豹豺狼们将在草原、雨林或沙漠自由奔驰或徜徉――而那本是他们的世界和地盘啊!到那时,人类不仅彻底抛弃了任何方式的对动物的剥夺与利用,而且可能还会帮助他们。例如,发现某个动物得了绝症而痛苦的等死,好心的人可能会帮助其安乐死――打一针、开一枪或者用棍棒重重的一击;某种动物过快繁衍危及到了其同类甚或人类,则想办法在其食物里放置避孕药――而不是来一场血腥的捕杀或追剿。
至于这每个阶段什么时候开始,我就无能力预测了,我只知道仅仅第一阶段的任务在在我国、在我们这个世界实现就得经过漫长的时间。当然,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就这个问题认真地想一想,这个时间可能就会大大地缩短。
谈到这里,我想附带说明一下,主张动物权利保护的人士与反对动物权利保护的人士都可以被划分为两派。前者可以分为一步到位的激进派、逐步保护的稳健派,后者可以分为坚决反对的麻木顽固派、人道利用的开明派。应该可以说,在保护动物最低限度权利这一点上,前者的稳健派与后者的开明派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前者的最终目的是最终解放动物,而后者却没有这种心思。但我想,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求同存异是十分必要与重要的。因此,我希望一切有志于考虑动物人道待遇的人士一起努力来为改善动物的生存状况而贡献力量,我想,无论这种努力多么微不足道对动物而言都是极为宝贵的,因为将有无数动物因之受惠――或多或少、或深或浅!
4、保护动物和解放动物的手段和方法
下面我想谈谈保护动物和解放动物的现实手段和方法。对此,我首先想表达的是:如果人人有好生、护生的意识并身体力行,似乎并无需劳法律的大驾,或者法律作用的空间不需要过大。所以,我认为,在动物保护问题上,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是最重要的。因此,我想,如果将来有一天我有钱了,我一定办一个电台或电视台,专门用来宣传保护动物、解放动物的思想。 (3)但现阶段,我想在做好宣传与倡导工作的同时,应该还要采取另外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做法:一方面,建立和加强动物保护的立法。我想,我们的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在这一问题上都应该有所作为。如,宪法可以将保护动物的原则写入其内;刑法应该将残害动物的严重行为定为犯罪;而行政法对其他虐害动物的行为可以施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而民法,则至少应该修改物的定义,即在现有的物的定义之外加上一句:动物除外。而在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出台《动物最低限度权利保护法》或曰《防止残害或虐待动物法》。我想,这部法的宗旨是为了规定和保护动物最低限度权利,而其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应该是综合的,应包括行政、刑事及民事等多种手段,而且应该是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必要的程序性规定。这部法律的规定空间应该是很大的。如:关于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定;关于对病残动物实施安乐死的规定;关于公园等人道利用动物的规定;关于屠宰、运输中的动物的人道待遇的规定;关于对农场动物的居住、通风、进食条件等的最低限度权利保障要求的规定――北京填鸭不应该允许;关于餐饮业不允许做泥鳅钻豆腐等菜肴的规定;关于媒体在保护动物问题上的导向性报道的规定等。另外,为充分尊重素食者的伦理选择,应该规定:对以动物为原料而又看不出其原料特质的产品应标明其原料来源――某种动物;食堂或其他公共膳食供应机构应该保障有充分的素食供应等。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大市场的研发力度:我们应该有更多的研究人员和研究经费用于开发肉食品或其他动物类用品或实验的替代品。如果我们能研发出各种具有肉食口味或其他更美口味且营养丰富的素食产品,可能人类对动物的剥夺与利用行为就会得到迅速的减少。我曾经对读高一的儿子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过:儿子,将来读大学干脆就选择食品开发专业,帮助妈妈实现保护动物的理想。很遗憾,儿子对此倡议反映不热烈。看来,我还需要加大家庭内的动物保护意识的宣传力度!
(二) 我之个人行动
下面,我想谈一谈我自己在保护动物问题上所采取的个人行动:
1、 我开始吃素
自从深刻、严肃、认真地思考动物的生存状况以及人与动物应该是怎样一种关系等问题以来,我不仅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就连饮食习惯也发生了令我自己都吃惊的变化。以前,我是三天不吃肉就会受不了的,谁掌厨我就会对谁说:受不了啊,同志,肚子里没油水了。但现在,我基本吃素。从12月份到现在,我基本没有吃过哺乳类动物的肉,但偶尔还是吃了点鱼和虾。应该说,我现在只是做到了半素,我希望能尽快做到全素。(4) 至于说到怎样才算吃素,倒确实有不同的阶段和标准。就我所知,最低级阶段的吃素就是“鱼素”,即只吃鱼虾或贝类等,但不吃其他任何动物;再高级层次的吃素便是“蛋奶素”,即会吃蛋奶制品,但不吃任何肉类;而最高级的“纯素”则是既不吃任何肉类也不吃任何动物产品,全部的营养取自植物。我现在就处在最低级阶段的“鱼素”阶段。我自己也经常反思:鱼也是动物为什么我还吃呢?我想,也许是因为觉得鱼在死之前尚能够享受自由自在的畅游生活因此其死之前的生活质量还是不错的;也许是感觉鱼的感受痛苦的能力较之其他哺乳类动物更小;当然,也许是因为别的什么。总之,到现在其理由我还没有想的很清楚,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鱼我也是尽量少吃,一般是偶尔为之,而为此,我也曾经想,死后就把自己扔进海里反哺那些为我而死去的鱼儿们吧。但无论如何,我还是觉得自己的这一饮食习惯的改变对动物的保护是只有益处没有坏处的。因此,我认为,如果我们能从每餐都吃肉改为一天只有一餐吃肉,或者改为两天或三天才吃一次肉,这些改变对动物们而言都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因为,许多动物的生命就可能因为这样的改变而得到拯救。可能许多人都知道一些佛家的居家信徒是吃“花斋”的,即初一、十五及传统节庆日吃斋,这样对保全动物的生命也是有莫大好处的啊。因为,这显然可以拯救不少动物的生命,尤其是在传统的节假日――这些日子对人而言当然是喜庆欢宴之时,但对动物们而言却恰恰是在劫难逃的罹难日啊!因此,不论什么人,能够在这些日子里斋戒,对动物们而言当然是福音而不是祸声。谈到这里,我还想借这一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素食是否不利于健康和人的创造性,而这我想通过介绍几个历史上著名的但也是食素的人物来实现:
达芬奇,我们都知道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伟大画家,不知道大家是不是知道,实际上,他不仅是伟大的画家,而且还是了不起的医学家、机械工程师。早在莱特兄弟发明飞机前的5百多年前,达芬奇就构想并绘制了多幅他自己所设想的飞行器的图形。但我不知道在座诸位有多少人知道他还是一位了不起的素食主义者,而且是纯素主义者――达芬奇不吃蛋,他说蛋里面蕴涵了小鸡的生命,而且他不喝羊奶――当时只有这种奶――说那是从小羊的嘴里夺下来的。达芬奇活了将近七十岁。这在当时可算是长寿的。另一个是我们都知道的圣雄甘地。甘地先生也是很早就开始食素,而且也是全素,而且是食谱很简单的全素,但我们知道甘地活了七十二岁,而其在这个岁数死亡并不是因为得了什么病,而是有人对其下毒手行刺,如果不是这样,圣雄甘地肯定不止活这个数目,我想活八十、九十都是完全可能的。另外,我想说一说中国的李叔同。李叔同先生是我国现代艺术史上的一代宗师,又是一代很有成就与名望的高僧大师。他39岁出家后一直是过着简朴的纯素食生活,李先生在62岁时圆寂。当然,大家可能感觉62岁这样的寿命短了些,但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李先生过于刻苦自律了,因为他严格地践行“过午不食”的戒律。也就是说,李先生不但吃素,而且只吃两餐,这我们是不必要效仿的。我想,李先生如果一日正常吃三餐,尽管是吃素活八十岁恐怕没有问题吧。所以,我想说的是:吃素既不会因营养不良而影响我们的寿命,其实同样也不会影响我们的生命质量,因为,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这些素食者,如众所知其生命都是极富创造性的。
2、 我决定写《我为动物痛与呼》
除了饮食习惯发生巨大变化之外,我还决定为宣传动物保护的理念而呼吁尽力。本人乃一介书生,所以写文字呼吁鼓吹是自己的天职与本分,但写一般性的文字我觉得对我而言意义不大,因为许多道理其他人都说了,而且说得很透彻,我不愿意做重复别人的工作,而自己又不甘心在这个问题上无所作为,怎么办?我决定为保护动物出一本诗集,因为,写诗是自己多年来的爱好,也自认为还算能够将这种体裁运用的不错。我想,以诗的方式为动物们代言和呼吁应该是较有感染力的。当然,这本诗集里应该还会收录进我为动物所写的散文、随笔等文字,但主体或核心会是诗歌。这本书的名字我已经取好了,就是前面提到的《我为动物痛与呼》。因为,我现在经常会想到许多被禁锢、被宰杀、被割剥的可怜动物,而一想到我就会如芒刺在背、深感其痛!不瞒诸位,我计划为此写一百首诗歌,现在已经写了大概二十来首。我今天带来了两首,想先念给大家听听,然后请大家提提意见,看看我以这种方式为动物请命是否妥当。第一首的标题是:《我是一只》。该诗的写作背景情况是:一伙被人类残害的动物聚集在天堂的大门口,等待上帝的召见,他们互相提起自己的经历。我计划以这一背景写一组组诗,这是其中的一首,主人公是一只被人类残害的小羊,是以拟人的第一人称的口气写的,全诗是这样的:
你知道吗
朋友
我是蒙古巴纳多斯草原上的一只小羊羔
早春二月
怀孕九个月的妈妈
千辛万苦把我生下地
来到这个世界
我是多么惊喜
草原是那么一望无际
和小伙伴们的玩耍是那么快乐和有趣
妈妈的怀抱又是那么温暖和安谧
――突然有一天
他们将我从妈妈的怀里拽走
我全身哆嗦
大声哭叫
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
妈妈和小伙伴们也呼号着
一起跟在我的身后
他们将我带到一个通红的火炉边
炉里插着十几根烧的通红透亮的长铁棍
他们使劲把我摁在地上
竟然拿起那样一根烧得通红的长铁棍
从我的肛门狠狠地捅入
――我感到透彻筋骨的灼痛
我还听到了妈妈撕心裂肺般的惨呼
――然后我就来到了这里
和你们相聚
我还能感到那一阵阵灼热的痛
我还能听到妈妈那一声声凄厉的呼号
――尽管我们已经阴阳阻隔
魂断梦遥
我真不知道我犯了什么错
他们要如此残毒地对待我
我更不知道我走后
可怜的妈妈今后的日子会怎么过
据说
仁慈的天父无所不知
我会恳求他给我一个解释
我还希望他能满足我一个微薄的愿望
――能让我再看一眼我可怜的妈妈
诸位朋友,这首诗还没有写完我已经泪下如雨。我真想好好地放声痛哭一场,但客观情势却不允许,因为这样一来肯定会有人认为厦大新博士后公寓一栋出了个神经病,这会影响安定团结的气氛的,于是我只能以非常压抑的声音痛哭,又于是有了第二首诗《流吧,我的泪》:
流吧
我的泪
如果你能减轻我的痛苦
我的悔恨
流吧
我的泪
如果你能冲刷我的耻辱
我的罪过
流吧
我的泪
如果你能使人类
放下手中的屠刀
荡涤胸中的冷酷和麻木
流吧
我的泪
如果你能给那些被摧残
被凌辱的生命
带去一点点安慰
流吧
我的泪
如果你能够
你就流吧流吧
我的泪
同志们,朋友们,无庸讳言,到现在为止的人类历史,从某个角度而言,是一部残害、压迫、剥削动物的历史。将动物从人的束缚、剥削、残害中彻底解放出来的那一天可不可能最终实现?我坚信是可以的,尽管可能要很久。是的,我们知道,人类向文明迈进的步伐非常慢,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总体还是在向前进步的――奴隶、黑人、妇女、异教徒、麻风病、同性恋都已经或即将在人类自己的行动下解放了,这些都是很好的例证!尽管对动物的解放运动,是前所未有的对人类利益、人类行为方式的大限制;对人类道德良心的前所未有的考验,但只有彻底解放动物――这和我们一样有血有泪也有痛、有情有爱也有悲的生灵,我们的人类才称得上是理性、文明。我坚信人类整体最终会意识到这一点――“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但我注定要用它来寻找光明!”――愿以此在迈向文明与人道的伟大努力中与大家共勉!
谢谢大家这么耐心地听完了我的汇报,对此我非常感动和感激。我真诚地希望大家对我的观点和想法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帮助我改进和提高!
谢谢徐老师!谢谢大家!
2006年2月21-24日初写
2006年4月26-5月7日整理完毕
注释:
(1)本处及以下几个问题中的“你”均指本人,此系模仿梁教授主持我的博士论文“批判会”的口气!
(2)谈到这里,徐老师的硕士生弟子娄爱华补充说:他来自宁夏,知道回教民宰杀牛羊原则上都是由阿訇亲自做的。
(3)徐老师闻言立即插话说:“办电台、电视台不太现实,但在我们网站开个专栏倒是可行的,你有什么倡言和想法尽可以发在上面。”两天后,徐老师果真在“罗马法教研室”辟出“动物权利保护”专栏,并亲为撰写开栏小启,且特嘱余撰写开栏宣言,以示开办目的和宗旨并望能得到同仁肯认与支持。
(4)说到这里徐老师认真而严肃地问:怎样才算吃素呢?我便就此谈了后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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