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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中央政法委督办
2009年初春的一个日子,我陪妻子民见他的律师洪,送上通话记录单作为催告她的被告阿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证据,顺便交上材料费3千元。我只是一个陪同者,并无角色感。当时我未料到,在未来的3年,我会成为这个戏剧的主要角色并作为法律人遭遇中央政法委督办,外加一个省政法委督办。举重明轻,我只谈前者。
民与阿秋的官司十分简单:前者向后者买房,买价100万,预付了60万,约定2008年的3月25日办理过户,在此前3周付完40万余款。民急煎煎地想从占有人变成所有人,准备了40万侍候着,可是,3月20日以后阿秋就人间蒸发了,托人带话来,去孟加拉了,民尝试过种种补救措施无果后起诉了阿秋。阿秋心理素质真棒,反诉民,说你不给我余款我怎么跟你过户?甩过来一张寄过催款函的特快专递发票。事情陷入罗生门。民知道我讲罗马法可以,打官司不行,遂通过熟人找了洪律师,打折后还收费2万元,不包括材料费。既然有专业人士顶着,案情有利于我方也是秃子头上的虱子,于是我和民去莫斯科开罗马法研讨会了,开庭发生在我们外出期间。
回到厦门后看笔录,发现律师未用最有利于我方的证据:阿秋诈称在合同履行期间去了孟加拉,在委托洪律师前,我们已通过公安系统的朋友查出阿秋的出入境记录,她除了呆在鸟州,哪儿也未去,这是她当时无履行能力的最有力证据,事实上,在3月25日前后,讼争房屋的产权证一直抵押在银行,直到8月才解押。阿秋伪称出国躲避履行债务是显然的,为此她要承担合同约定的每迟延一日占标的总额万分之5的违约金。由于洪律师未利用这些有利事实加上阿秋的心理素质好,我方在庭审中处于下风。看到律师不中用,我决定自己出马。于是一审胜诉。阿秋颇有大将风度,对我方说,谁笑到最后,谁笑得最好。从容上诉,请了北京律师,旋即败诉。进入执行,阿秋拍案大骂执行法官并带话给我方,拿走的我的钱,最后要连本带利一分不少地给我拿回来!
阿秋开始两手抓。一手抓申诉和拆案,化整为零,把一个案件分解为若干个案件。例如,一审法院曾冻结了讼争房产,她认为标的超过,为此起诉民,等等。这还是走法内路线;一手抓法外路线。这一路线头绪颇多,容分述之。
其一,闹单位。对于民的单位,她是上门闹,无非是高声大嗓躺地耍赖。民是公务员,阿秋是做阳伞的,穿鞋的怕光脚的,声高的就是有理的。民的单位不少法律人,纪检部门把这个案子自己审了好几遍,结论是阿秋为偏执狂,但这个结论出来,阿秋已经闹了快一年了,民成天忙着往纪委送材料,头比平时大了好几倍。对于我的单位,阿秋是书面闹,书记桌上告状信有一尺高,间或拜访书记,但我的单位法律意识强,以“相信司法的名义”化解阿秋的气势,未给我什么闹心。
其二,闹邮局。工作人员说,阿秋一进邮局,里面的温度上升至少8度,大家赶紧脱外套,因为阿秋带着一批人把寄给民和我单位的诉苦信制作多多的副本,通过邮局让它们飞向了省内省外,中央地方的各级权力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纪委、国务院、统战部,外加一些国家的使馆。她认为自己去过孟加拉,因此该国应保护她的利益,所以,孟加拉使馆她也寄了一份。据说薄熙来那里也寄了一份,因为他打黑,而我是厦门黑社会的头子。等等。
其三,闹纪委。与闹邮局相关,阿秋的检举信寄到了各级纪委,内容无非是承办法官与她个人有仇或与我有交因而违纪审判之类,导致有的法官受约谈、调查,人心惶惶。有时纪委人员与阿秋同行同止。有一次在省高院开庭,几个老头在旁听席鼓噪,法官喝止之。我问法官他们何人,答曰不知。闭庭后,这些人随法官入后室,笑眯眯出来恶狠狠对我说,你不是问我们什么人吗?我现在告诉你,我们是纪委的。他们随阿秋入法庭,亦随她而去,勾肩搭背,太亲热了!阿秋太有才了!
其四,闹母校。阿秋在网上查到我的简历,扬言要到我学习过的所有高校找我的老师诉说我的劣迹,搞臭我。她说到做到,不怕花钱,但注意抓重点。我在北京学习7年,她就从北京开始,中国科学院法哲学所是肯定找了,政法大学和经贸大学她是否去过,我的情报无显示,但凭阿秋的性格,我相信她去过。据说后来发生了一点财政困难,重庆她舍弃未去。意大利和美国未去是因为她遭到了境管。这点下面再说。
其五,闹房子。讼争房屋在二审判决后被强制过户。不久,阿秋用红漆在门上大书“民未付款不得住此房。行不改名鸟州阿秋书”等字,并堵住锁眼,另加新锁。民请警察取证后花钱清洗、破锁。派出所立案,以破坏他人财物罪科处阿秋行政拘留一天。阿秋闻讯逃之夭夭。处罚虽未执行,但执行前不可出境,这让阿秋去不了罗马二大和哥伦比亚大学当祥林嫂。民从此不敢住讼争房,售予老林。阿秋找到老林,拿出她的作废房契驱逐林,幸亏林太太称自己有心脏病吓跑阿秋,但她后来改走法律路线,起诉民与老林的买卖合同无效,最后两审皆败诉,那是后话,但可怜的老林夫妇已被迫当被告站法庭数次,其间生理心理痛苦,可以想象。
其六,闹网络。阿秋先是在北京博客网化名“小蝇”发表博文称徐国栋夫妇霸占她房子,一钱未付夺她祖产,属于薄熙来打击的重庆黑社会的厦门分部云云。为此,我们以名誉侵权起诉阿秋,一审以难以认定“小蝇”就是阿秋判我们败诉;二审法官采取刺破网名的面纱方略,阿秋败绩。但败而不馁,接着在新浪网等十几个网站开辟战场,雇人灌水,骂人、喷血、泼粪,无所不用其极,不光骂我们夫妇,而且各审法官、律师一一骂到,一个也不少,其念想是点击率如果高居榜首,中央就有人关注,结果点击率果然位居第二。阿秋以前以为只有她会用网络泼人污水,未料人会还击。于是,我们从阿秋的众多对手得知,她泡过28个男人,声称的厦大学生身份是假的,两个女儿的父亲不确定等等。阿秋认识到网络剑的双刃性后有所气馁。正当此时,我们寄给新浪网关于北京博客网的判决书要求删帖并很快得到落实。
以上六闹终于有了效果,2010年3月28日,阿秋得意地打电话给我,谓刚从中国科学院法哲学研究所和中央政法委回来,后者要督办民跟她的案件,你就洗干净脖子等着挨斩吧!
这个电话达到了她希望的从精神上打垮我的效果,我从1978年秋跨入法律界,至今已32年,还未遭遇过中央政法委督办,它到底是个啥子?我不晓得,我只知“中央”二字的分量很重。于是,我把自己的精力一分为二。一半用来搞清什么是中央政法委督办,一半用来查清阿秋如何弄到的中央政法委督办。
网络查、法官问,第一个问题搞清楚了。“督办”对于相关案件并不提供具体的处理意见,只是一些泛泛的“抓紧依法办理”之类的指示,破除它的最好方法是自己也弄一个“督办”。一个案件,两造都有“督办”,力量就抵消了,最后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内查外调,第二个问题也基本搞清了。说“基本”,乃因为存在不同的学说。其一是“冤家说”。按此说,我在学术争鸣中得罪了北京的一个师辈人物,阿秋找到他,两人认了父女,两人一张自行车骑到了中央政法委;其二是“上访信数量第一说”。按此说,中央政法委在一次会议中问各信访部门的领导,哪些人的写信数排名前十呀?提出的10人名单中有阿秋。政法委遂决定此10人的案件都督办,以维持安定团结局面。
我的感受是,无论阿秋是怎么弄到“督办”的,“督办”的内容是什么,作出督办决定的人都未看过本案的全部材料,尤其是证据材料,都依据的是阿秋的一面之辞,这样的“督办”,有科学性吗?而且,这样的“督办”不是正式的诉讼文书,在案卷里恐怕找不到它,除了阿秋在那个电话里提到过它的存在,以及被我外调的法界朋友们私下里肯认它的存在,根据这个“督办”再审民诉阿秋房产纠纷案的福建省高院的法官从未肯认它的存在,尽管如此,在案情如此不利于阿秋的情况下,他们仍作出了把案件发回厦门市中院重审的裁决。
我32年养成的对法律的信仰在动摇,想着如果败诉我也要去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上访,写的上访信要成倍多于阿秋,利用科学方法和团队力量把福建省的上访信数迅速提升到全国第一,并把这些想法在每次开庭时表达出来,并威胁有把握把我在这里说过的话上达政治局委员,尽管是否让他们采信并无把握。既然法庭之路走不通,也学阿秋走庭外路线吧!但我再不会教学生相信法律了。总之,一万个念头在翻腾,一千股碱水在烧心,等待着“督办”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如此者过了两年。
2011年10月29日上午,“《民事诉讼法》修改暨诉讼法学科建设研讨会”在厦大召开,我作为民诉界的老兵被邀与会。我借这个机会向民诉界的权威们诉苦。我先讲了自己痛苦的民诉经历:从一个房产案衍生出名誉权案(进行到两审半,“半审”指省高院的听证程序,组织了合议庭查清全部案情却不宣判)、错误保全案(完成二审)、解除合同案(当时完成一审,后来达至二审)、行政拘留案,外加大量的信访、网络谩骂。总计5个案子,8个程序,两个督办。其次讲了发现的主要问题:其一,督办不透明。私人关系督办,个人泄恨督办,都有可能,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把“督办”各环节公开化是根本的解决问题之道。其二,民事判决无终局性,随时可以推翻,包括在执行阶段以调解的方式推翻,法院及其决定因此一点权威都没有,被阿秋这样的人随意捉弄和践踏。等等。最后我讲了自罗马法以来各国处理滥诉的经验,简言之,在古罗马以及继受这一法律传统的国家,原告不确信自己有理乱起诉的,一旦败诉,后果很严重,除了承受法院的罚款外,还要赔偿诉讼相对人物质和精神损失。例如在意大利,滥诉就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涉案的律师也要同赔。
听我如此发言的民诉权威老张说,发生这种事情,是我们民诉界的耻辱。听到此语有些安慰,但感到自己成了祥林嫂了。
人间自有正气在。2012年8月17日,厦门市中院完成再审程序判决维持原判。我的一颗心放回肚里。据说,中院的作出的是一个艰难的决定。无论过程怎样,我没有理由不相信法律了。我也没有理由不相信被围了几十个人下指导棋的可怜的法院了,至少是我遇到的法院。
但我对“督办”的怀疑漂了上来:既然确有所据,何来效力归零?如果原判确有所据,“督办”岂非枉自折腾?按问责制,“督办”错了,如同滥诉,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呢!从厦门跑到福州出庭,至少是要花路费的。如果请律师,费用就海了。当然,由此造成的福建省高院和厦门市中院的人力物力损失,是否可以同属国家机关系列的理由免赔,值得研究。
“督办”之所以效力归零,还是它的发放程序有问题:听一面之辞而发,隐秘而发。前者太容易引起误发,后者则可能使督办成为个人恩怨、个人关系的容器。依我看,能废除督办制度最好,由此可减少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环节。如果一时废除不了,就要把督办阳光化,人人可在网上查到一切督办,此等公示应说明:1、通过什么程序发放的督办,例如,通过学者(列出姓名)建议或通过信访;2、督办的文字内容,是要求改判还是要求别的,怎么改?要讲清楚,外加对这些决策的论证,应不少于300字;3、发放督办的负责人的名字。等等。另外,此等督办将作为相当于裁定的诉讼文件附卷,当事人和律师尽可查阅。如果这样安排,我看就不敢有人玩督办了。按此等程序制作的“督办”,效率归零的几率肯定小。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黑暗是邪恶的最好庇护所,此理万世不易。
2012年11月9日于胡里山炮台之侧,时值阿秋引起的最后两个衍生案件二审判决后第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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