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陈文霞、北京博客网联合侵害徐国栋、陈慧民名誉权案终审判决主文

 

 

徐国栋按:09年以来,泉州制窗帘个体户陈文霞(身份证号 350500196502271527,住泉州市丰泽东海滨城马可波罗豪园C-104号)不断在网上发布诽谤、侮辱我和陈慧民的博文,利用人们对全局的不知情败坏我们夫妻的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也给我们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我们一直求诸法律,先一审而后二审,终获正义判决。而后求诸执行,博客网已认罪服判,陈文霞已允诺执行判决,但在要求省高院再审。为了消除两造罪人留下的毒素,特公布终审判决主文以及博客网的道歉书,以正视听。望各位君子相信司法,不信谣言。也望正在登载陈文霞诽谤博文的各网站悬崖勒马,撤下污蔑诽谤文字,以免遭受博客网同样的结果。

徐国栋

2011年10月20日于厦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厦民终字第2335号

本院认为,本案各当事人争议的主要要问题是关于讼争博文的作者是否应当认定是被上诉人陈文霞。随着当今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给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在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网友们可以带着面具与他人自由交流,亦可以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自由发表个人的言论。正是由于网络这一自由自在且缺乏统一规范管理的特殊领域,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针对网络这一特殊领域,对于网络侵仅的案件,在证据的判定上亦应采取相应的证据判定标准,即盖然性的优势证据标准。就本案而言,根据上诉人徐国栋、陈慧民在原审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应当认定上诉人徐国栋、陈慧民提供的证据具有一定的优势性,可以认定讼争博文的作者就是被上诉人陈文霞。首先,从上诉人徐国栋、陈慧民在原审中提供“博客网“上博文的内容看,是涉及上诉人徐国栋、陈慧民与被上诉人陈文霞之间曾经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的事情,表达的上被上诉人陈文霞对其与上诉人徐国栋、陈慧民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判决的不满情绪,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则,可以正常推定该博文系被上诉人陈文霞所为,除非被上诉人陈文霞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再根据上诉人徐国栋、陈慧民在原审提供一名注册为“陈炎ABC”的上网者在“天涯虚拟社区网”(网址为:http://www.tianya.cn)上发表主要内容为“厦门中级人中法院法官联合原告徐国栋以65万元占领300万财产欺负弱女子”的贴子;以及“陈炎”继续在“天涯社区网”上发出的“屋主与徐国栋和陈慧民的信息对话”、“尊敬的梁慧星教授”、“家中冤事”、“徐国栋欠钱赖账又告屋主名义侵仅霸道”、“屋主再审申请书”等涉及前述房产纠纷的贴子。在贴子的内容上看,博主为“陈炎ABC”其亦自称其是陈文霞,博主“陈炎ABC”与徐国栋和陈慧民的信息对话中,均对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发表各自的意见。且在2010年1月1日博主“陈炎ABC”与徐国栋、陈慧民的对话中,博主“陈炎ABC”称:“我将在中国的厦门以外的电视台、媒体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所提供你们俩,欺负我无权无势之弱女子的材料……”在博主“陈炎ABC”发表的尊敬的梁慧星教授的文章中,亦称:“尊敬的梁慧星教授:您好!陈文霞在此再度打扰您……”。在博文“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制造千古奇冤”中所留的联系电话013559561628,与本案诉讼中所提供的电话系一致的,从上诉人徐国栋、陈慧民提供的种种证据来看,均可以判定本案讼争博文的作者是陈文霞。从发表于“博客网”上的三篇博文内容来看,其中,“串通厦门市思明区莲前法院法官……并还要赔偿莫须有罪名的巨额违约金”之用语系指控徐国栋、陈慧民扰乱司法,在无任何真衬凭据的情况下如此作文当属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此外“中国的法律专家伙同其妻厦门地税官员利用其身份、关系、权威欺压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如此黑心”、等语亦同。同样的,“陈炎ABC”发表于“天涯虚拟社区网”上的讼争博文亦属侵仅博文。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开办的“博客网”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其有权管理该网站的责任,其依法有仅保障用户的言论自由,但对于涉及侵犯他人仅益的言论应采取及时、适当的措施予以防范、制止。本案上诉人在发现讼争博文后即通过投诉、电话联系、发送邮件、寄送快递多种形式多次向其申明删除博文,但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却不予理会,未采取任何措施。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与被上诉人陈文霞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本院根据被上诉人陈文霞与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侵仅行为给予上诉人徐国栋、陈慧民所造成的损害大小,酌定损害程度为20000元人民币为宜。对于被上诉人陈文霞与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共同侵仅行为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侵权行为中,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且未尽管理义务,理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主次责任的情况,本院酌定被上诉人陈文霞承担赔偿12000元的赔偿责任、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8000元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仅责任法》第十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民初字第10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文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网名“ziyutinglin”于2009年10月5日、2009年10月7日发表于“博客网”的三篇博文;同时应于该相应网站内刊登向陈慧民、徐国栋的道歉信(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保留时间不少于十日)

二、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民初字第106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文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慧民、徐国栋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支付陈慧民、徐国栋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三、驳回陈慧民、徐国栋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050元,由陈慧民、徐国栋各负担50元,陈文霞各负担600元,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凯

代理审判员:黄永忠

代理审判员:袁爱芬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