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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厝派出所给泉州个体户陈文霞的公告

 

陈文霞( 350500196502271527 )女士:

你于 2010 年 03 月 03 日 ,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五里三号楼 604 室的铁门上用红漆写字(陈惠民欠此房款不能入住、陈惠民欠款不能入住! XX 等字样),并将该室的门锁破坏重新加装新锁,造成被害人各种损失 370 多元人民币;该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注:限你在此公告公布后七日内到厦门市公安局何厝边防派出所接受行政处罚告知,若七日内不到厦门市公安局何厝边防派出所告知,视为你本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厦门市公安局何厝边防派出所将对你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厦门市公安局何厝边防派出所(盖章)

2010 年 8 月 19 日

 

(抄于陈文霞所有的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五里三号楼 603 门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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