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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学习罗马私法的心得
2006 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生 王伟
罗马私法是古代罗马社会用来调整个人之间利益的法律,现代私法的很多制度都起源于罗马私法,因此对罗马私法应该进行深刻的研究,理清其发展理路,对当代法制完善具有重大意义。通过一学期的学习,我深刻的感到罗马私法博大精神,因此,只对罗马私法中“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在课本(即徐国栋教授所著《罗马私法要论》一书)第 148 页,“‘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在当代的复兴”一节中,老师将世界遗产与马尔西安的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作了一番对比,得出“前者表面上属于全人类共有,实际上它们还是为所在国所有,国际社会只是承担保护它们的补充义务。这一安排本质上持的是双重所有权理论”。
在此,我对“双重所有权”这个概念有点想不通。按照罗马法系的相关理论,一物一权,物权法定。一个标的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可与他物权共存,但是所有权不能与所有权共存。在这里的论述中,世界遗产有两个所有权,一个是所在国的所有权,另一个是全人类的所有权,既然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大,那以从本质上讲就应该是两种不同的所有权共同作用于同一个标的物。但是,这很显然与传统罗马法系“一物一权原则”发生抵触。
而且,如果采用“双重所有权”对世界遗产进行界定,也会导致其它一些问题。比如,如果所在国损毁了世界遗产,比如阿富汗塔利班炸毁巴米扬大佛,这时就会出现所有者处分自己的所有物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另一个所有权主体即全人类如果对其提起诉讼,就会面临很多困难,毕竟所在国也是合法所有者,拥有对其法律上、实体上处分的权利。如果是个人无意损毁世界遗产,那么这两个所有权拥有者到底哪个更适合接受赔偿也是一个问题。
马尔西安的“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是基于自然法而提出,体现了古典时期罗马法的世界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广阔的世界主义胸怀,其“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一切人即全人类(当然是马尔西安认为的所谓的“一切人”),对一切人共有的物,任何人都享有权利。全人类的世界遗产由于其对于全人类有普遍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因此理应作为一切人共有的物,由全人类来享有所有权,其所在国政府不应具有所有权,这是根据法理得出的结论。
因此,我认为此处采用“双重所有权”似有不妥。“全人类世界遗产”的概念源于马尔西安的“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马尔西安提出这个概念有其独到的理论思考,既然我们现在采用这一提法,就应按马尔西安的思路提出一种解决问题的创新型方法。我觉得,在这里可以借用信托制度的相关制度设计。世界遗产做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对人类有益的客体,理应由全人类来享有所有权,由全人类的代表机构——联合国——来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保护。但由于各方面的条件制约,联合国将各遗产信托给各所在国进行信托管理。遗产所在国只是信托中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所有权。这种制度安排既符合了马尔西安“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所提出的世界主义理想,又照顾了现实环境所带来的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可视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我觉得应采用一种单一所有权的提法。
在接触罗马私法之前,只知道全人类世界遗产,而不知道这一提法竟然还有更为遥远的法律上的渊源。“一切人共有的物”这个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一种超越,一种对世界主义的向往。虽然在提出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历经沉浮,但可喜的是在近代这个概念出现了复兴,这沉浮本身就说明了当代社会对这一概念的需要。“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经过了历次演变,最终成为了一个地道的国际法的概念,其主体范围也不断的扩张,同样其客体的范围也一样的发生了变化,从马尔西安提出的不包含人类劳动的纯粹的自然赠与发展为《世界遗产公约》所规定的各种人为的建筑、遗址等。“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的提出,历经千年而不朽,到现在竟然又奇迹般地的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本身就说明在全球化的时代需要全球化的概念,需要全球化的法律制度、理论创新。古代的先哲在遥远的过去,就提出了各种解决当代问题的法律制度,真的可说是胸怀广大,法律素养超强。
通过这学期罗马私法的学习,也使我对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渊源有了一个历史的了解,比如知识产权制度、人格制度、物权法理论。当然,做为一名经济法专业的学生,我还在学习过程中找到了做为经济法基石的垄断制度的萌芽,这是尤令我惊讶的地方。罗马法中有垄断制度,而且是作为专利制度的上位概念,这更可以看出古代法学家对专利与垄断的本质联系有清醒的认识。另外还有经济合同制度,可以为经济法的制度完善所用。
罗马私法博大精深,几乎每一个问题都可专章研究,在此,我只是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甚至是错误的看法,请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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