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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度罗马私法试卷
(当堂开卷考试,可以看教材、笔记和其他资料,但不得讨论)
一、名词解释(共 5 题,每题 4 分,共 20 分)
1、 嫁资; 2 、复境权; 3 、宗亲; 4 、自由; 5 、准正
二、 简述(共 2 题,每题 10 分,共 20 分)
1 、论体力行为能力
2、 家子的地位与奴隶的地位之比较
三、 论述题(共 10 题,任选两题,每题 20 分,共 40 分)
1 、论亲密关系
2 、论监护的负担性
3 、论有利于军人原则
4 、 I.1 , 26 的结构分析
5 、论不可有物
6 、论解放自由人的法律地位
7 、论继承破产
8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批判——以 7 处瑕疵为例展开说明
四、文本评释(共 2 题,任选 1 题,每题 20 分)
1 、 I.1.2.1
然而,人们这样地区分市民法和万民法:所有由法律和习俗统治的人民,部分地使用他们自己的法;部分地使用为所有的人共有的法。事实上,每个人民为自己制定的法,是他们的城邦专有的,并被称作市民法,与他们自己城邦的法同义。但自然理性在所有的人中制定的法,它被完全一致地保留在所有的人民中,并被称作万民法,与所有的民族使用的法同义。因此,罗马人民也部分地使用他们特有的法;部分地使用由所有的人共有的法。朕在谈到它们的地方,将分别讲明它们是怎样的。
2 、 I.1.10.6
为了尊重姻亲关系,也有必要避免某些婚姻。例如,不许娶继女或媳妇为妻,因为两者都处在女儿的地位。不消说,这应理解为她曾经是继女和媳妇的情况。事实上,如果她迄今是儿媳,换言之,如果她迄今与你的儿子有婚姻关系,你不能娶她为妻是为另外的理由,因为同一个她不能被两个人娶走。同样,如果她迄今是你的继女,换言之,如果她的母亲迄今与你有婚姻关系,你不能娶她为妻,乃是因为不许你同时有两个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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