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徐国栋教授与当代民法思潮

 

宋旭明

 

 

“入徐门,读徐文”,相信对于创造社成员来说并非需要特别强调,因为大家往往都是“未入徐门,先读徐文”,无论该“读徐文”是纯粹为之所吸引和折服还是出于一些诸如“入徐门”的功利性动机,抑或其他。而“读徐文,通其义”则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了。尽管入得徐门之后,读徐文较之以前更为快捷方便,也可以因身在徐门所受到的耳濡目染而使自己对徐文的理解有所深化,然而,以徐文所涉及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本人的愚鲁,绝不敢自称已“通其义”。何况,旧义(仅就时间而言)既已然如此,新义复层出不穷,则尤其令人心生高山仰止,自己只能望其项背的感慨。因此,创造社社员作为高校学员虽有现行教育制度下的“毕业”一说,但身为社员并为不负于这一荣誉而努力却是一辈子的事了。“ 徐国栋 教授与当代民法思潮”无疑也是一个值得一辈子关注的主题,以入徐门以来一年的光景,其结论虽远不敢称“全面”或“准确”,而只能是“义”海拾贝,无力全然囊括,但却样样弥足珍贵,让人受用无穷。当然,拘于自身的识别与理解能力,其中有误解或错过者,唯请读者批评补正。

一、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思潮的兴起

徐国栋 教授令人瞩目地提出了其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哲学观,以与我国长期以来在民法学界占据统治地位的物文主义分庭抗礼。何谓“人文主义”,乃是一种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的思潮,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出现之初乃是为了反对神文主义。作为人文主义的一种形式,唯物主义首先也是以反神文主义的形象出现的。在人文主义代替了神文主义之后,人们开始寻找对世界的新的解释,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孟德斯鸠的地理气候决定论,马恩的经济论解释。它们的特点都在于认为主宰世界的力量是物质,是一种唯物主义思潮。这种唯物主义具有宿命论的色彩,导致对物质的崇拜,由人文主义演化出来却最终走向了反面。物文主义则是这种唯物主义思潮在民法中的体现,表现在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物的关系即市场经济关系,将民法解释为经济法,主张将与财产关系无关的内容排除出去,导致了一场民法财产法化运动。这场运动的影响是世界性的,在中国,表现为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盛行。

在这种理论背景之下, 徐国栋 教授提出了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这是一种既老且新的观念,说它老,是因为其中的人文主义开始于文艺复兴时期,说它新,则是因为这种人文主义哲学观被 徐 教授用来建构与阐述民法的理论体系。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的主要观点有:

1 、人与物的二元对立是思考一切问题的起点,人是世界的中心,对物有优越地位; 2 、人是谦卑的世界中心,人应当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以谋求其自身的可持续生存; 3 、由于世界的二元性,民法也是二元的,分为主体法和客体法,其中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组织法,财产关系法则为资源分配法。

徐国栋 教授的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一经提出,即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民法学界的热烈讨论。这种讨论的结果之一,便是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大陆法系存在两个民法法族,除日耳曼法族之外,尚有拉丁法族,其中的诸多优秀成果,对我国深具借鉴意义。另外,建立在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基础之上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大家更强烈地意识到形式对于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意识到每一种形式均代表着一种不同的民法哲学观。无庸讳言,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哲学已经为不少学者所接受,如果说 徐国栋 教授所掀起的这一场思想解放运动还没有完成其完全颠覆商品经济民法观的使命的话,那么它作为一场思潮,无疑已经在我国民法学界明显地涌动起来了!

二、民法典的绿化

徐国栋 教授主编的民间民法典草案题为“绿色民法典草案”,并且其中包含了许多与此题相符的“绿色”规定,这是他能动地接纳后现代哲学的一些观念及其在法学中的体现即生态中心主义的结果。

后现代哲学于当代兴起,矛头直指康德的主客体二元划分哲学,认为世界万物均为世界的中心,人不过是其中的一类,从未有任何权威赋予其统治世界的合法性,因此将人之外的世界万物划作客体归人支配是不道德的。后现代哲学希望建立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世界秩序,构成对传统哲学的冲击。这种冲击反映在法学上,就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两种思潮之间的论争。

说 徐国栋 教授对民法典的绿化是能动地接纳生态中心主义的新思潮,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在新的人类历史发展时期所制订的民法典不应当对已然影响到世界方方面面的哲学与法学思潮视而不见,否则,该民法典无疑要落后于时代而迅即被时代潮流抛弃。唯有能够把握住时代脉搏的民法典,才是真正具有思想性的民法典。其二,在民法典中接纳后现代哲学与生态中心主义思潮不能机械化,这种接纳应当是能动的,在旧的体系的价值被完全否定以及新的技术性因素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思潮在民法典中只能是一定程度的体现。即一方面,我们坚持主客体的二元划分在民法典中的意义,另一方面,我们要有意识地对这种二元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弱化,尤其是在面临着调整人与其他生灵之间的关系时。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 a 即明确规定了动物不是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新旧两种思潮的折衷。 徐国栋 教授的绿色原则的提出无疑是顺应时代潮流之举。

三、财产关系理论之新发展

继在人身关系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之后, 徐国栋 教授又投入了财产关系领域的前沿问题的研究。这种研究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对于大陆法系传统物权与债权区分理论的不容置疑的周延性与合理性提出了挑战。当然,这一挑战由来已久,可以说自德国民法典确立财产关系法上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以来即已存在,但是真正形成一种潮流,使人们一反“回到德国法”而喊出“超越德国法”的口号,却是晚近以来的事。在这种理论变革的大背景之下, 徐国栋 教授相当活跃,跳出了大陆法系财产法体系之外,通过对英美法系财产理论的研究成果的考察,提出了用以解决大陆法系财产理论困境的诸多新的概念。例如,其中“人格财产”概念被用来解决需要较强保护的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生存财产”概念被用来肯认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的原则,“私生活利益”概念被用来解决普通财产和身体财产概念所无法涵盖的法律调整的盲区,“动物”与“无生命财产”的划分则有利于贯彻前文所提到的绿色原则。如此等等,无不反映 徐国栋 教授对新思潮的敏锐性和积极作为的态度。

四、结语

于有限的时间、篇幅及理解能力之内所作的上述关于“ 徐国栋 教授与当代民法思潮”的看法,远不敢谓之全面和准确。这样的一个总结,除了或许能够使人对 徐国栋 教授在把握与驾驭一个时代的思想脉搏方面窥豹一斑之外,对于笔者本人来说,无疑也是一个莫大的鞭策与启示。在此过程中,笔者最大的感触是,一位优秀的学者,不仅应当是善于把握时代思潮的,还应当是勇于推动时代思潮的。一位优秀的法学家,不仅应当是优秀法学思潮的继受者与传播者,而且还应当是优秀法学思潮的开创者。在学术史的长河中,某位学者的努力往往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学术上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常常需要几代人持续不懈的努力,这种努力则多数表现为一股思潮的涌动。 徐国栋 教授在这些方面的作为,相信也是基于这样一种愿望,那就是要点燃学术家园之中的众人的智慧之光,去照亮一个又一个的黑暗,让思想的交锋不因某位学者个人的时间,精力等因素而受到影响,从而实现学术上的可持续发展。我想,没有人会否认这种努力对于社会发展、对于人类进步的重大价值,因为“任何史迹终将埋入尘土,唯有思想于其中闪烁光芒。”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