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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军博士论文的开题报告及社长按语

 

徐国栋按:长期以来,俺为博士生开题报告的过分冗长烦恼,他们往往把一些自己的读书札记变成几十页交给俺,俺边看边搽万金油于太阳穴焉。这些杂七杂八的资料堆积作者很可能在写作过程中抛弃大半,凭什么现在拿来作为说服俺接受某个选题的理由?不怪大家,怪俺没有经验。指导几个学生后,悟出了开题报告的写作门道:一页纸足矣,分为 4 个部分。其一,体裁说明:是教科书一章的扩写,还是一本专著,换言之,是体系取向型的还是问题取向型的,当然以后者为佳,但并不贬低前者;其二,要论证的主要问题的清单,其中可谈文献积累情况。这个清单的制作非深思熟虑所选之题不能完成,因此比塞给俺一堆读书札记难多了;其三,创造性评估。一篇博士论文不可能全然新语,但在现在的资讯条件下以及中外学术水平对比度下,达不到 15 %的创新,您的这个选题可能就没有多大价值了;其四,利用文献的语种说明。应确保利用一种外语的资料,力争利用两种外语的资料。按照这一要求,创造社老社员方新军同志写了如下的开题报告,俺认为不错,特此登载。以后,希望大家就照着这个模式写开题报告。

 

一、选题及写作方式

我拟选“财产权体系的建构原理——以权利客体为中心的分析”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在写作进路上我将采取“问题导向型”的方式,即紧紧围绕一个问题作同心圆似的展开。具体到我的博士论文就是一种“中心开花,波及其余”的进路,即从《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所引发的问题开始,层层递进,逐步将问题充分地展现出来并解决之。

 

二、所涉问题

本文将涉及下列问题,这些问题构 成 博士论文的主干:

1 、《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的翻译问题以及我国学者前见的形成原因;

2 、盖尤斯关于“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区分理论及其对后世民法理论的影响;

3 、哲学中的客体概念与法学中的客体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4 、主观权利概念的源起、本质和构成要素;

5 、客体在主观权利构成理论中的作用——从对“物权的客体是物”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的批判开始;

6 、权利客体的分类理论;

7 、财产、财产权、物、物权之间的关系;

8 、从权利客体的角度看传统财产权体系的建构原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 1 )传统物权体系的建构原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 2 )传统债权体系的建构原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9 、传统财产权体系所面临的挑战;

( 1 )来自传统财产权体系内部的挑战——权利客体的技术性扩张;

( 2 )来自传统财产权体系外部的挑战——权利客体的实质性扩张;

 

三、创新点

1 、在主观权利的构成要素的层面分析权利客体的本质和作用,指出客体只是主观权利的外部构成要素,它并不是权利的本质,它只是对权利进行分类的一个标准而已,但是有其特别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

2 、 归纳出权利客体的分层理论,并从权利客体的角度说明私权体系的建构原理以及应对由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的挑战的措施。

3 、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分析传统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的建构原理,及其存在的问题。指出第二层次以后的权利被界定为物权或债权一方面是习惯使然(例如租赁被规定为债权),另一方面也是立法上价值判断的结果(例如担保物权的归类的摇摆性);同时也将指出传统理论对债的分类标准的理解的混杂性。

4 、指出传统理论中所谓“物权的客体是物”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关公战秦琼现象”,其原因就在于一方面对主观权利的构成要素的理解不透彻;另一方面是因为没能够理解虽然主观权利是对社会生活的最后抽象,但是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必须在法律关系的层面上运用它,否则主观权利只是一个死概念。

4 、从语词分析的角度厘清在我国学界存在的与权利相关的“客体”、“标的”、“标的物”、“对象”、“内容”等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

5 、从语词分析、历史分析和经济学分析的多重角度厘清“财产”、“财产权”、“物”、“物权”等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回答是制定“物权”还是“财产权”的理由,同时指出在立法中如何准确地使用上述语词及其意义。

 

四、文献涉及外语语种:英语、意大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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