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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 2005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

 

招生专业: 民商法学     考试科目及代码: 民法学与商法学 434

研究方向:

注意:答案必须标明题号,按序写在专用答题纸上,写在本试卷上或草稿纸上者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 (每题 5 分,共计 30 分)

1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2 、表见代理

3 、非给付不当得利

4 、隐名合伙

5 、内幕交易

6 、保险代理人

 

二、简答题 (每题 10 分,共计 40 分)

1 、简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的限制。

2 、简述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要件。

3 、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条件?

4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和联系?

 

三、论述题 (每题 20 分,共计 40 分)

1 、论民事能力。

2 、商法领域的“私法公法化”现象述评。

 

四、法条释义 ( 20 分)

《合同法》第 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 ( 20 分)

【案情】 林某因牙疼到张某开设的个体诊所就诊,张某对林某的痛牙作了简单的处理后,告知林某次日上午到诊所做拔牙手术。次日上午,林某依约来到张某的诊所。张某为林某诊察后,认定左下第七颗磨牙龋坏引起牙疼,经消毒、麻醉后,实施手术将该牙拔掉,并将拔掉的牙交给林某。几天后,林某到省城出差,又感牙疼,经省立医院牙科医生诊断,确诊林某是因左下第六颗牙龋坏引起牙疼,并建议林某将坏牙拔掉,林某疼痛难耐,只好同意拔去该牙,并将该牙带回。事后,林某将其保留的两颗牙齿,送医疗机构鉴定,确认拔掉的第六颗磨牙确属龋齿,而第七颗磨牙并无龋坏现象。于是,林某以张某拔错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 1 )返还拔牙的费用人民币 100 元;( 2 )赔偿其直接损失,包括第 2 次拔牙的医疗费 120 元、植牙费用 2000 元;( 3 )赔偿其健康受损的精神损失 2000 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并阐述民法原理:

问题一:牙医张某拔错牙的行为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问题二:牙医张某的行为侵害了林某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

问题三:林某可以什么样的理由请求张某赔偿?

问题四:林某应以什么样的诉由,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才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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